郑 娜
(吉林省润洁环境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吉林 长春 130000)
面对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日益严重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保障机制建设与完善成为人们面临的关键问题。随着国家政府对农村水环境治理重视程度的提升,现阶段我国已基本形成由政府、社会、公众等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治理体系。其中河长制作为地方独创并推广使用的水环境治理机制,其在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水环境治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水环境治理保障机制的长效化难以保障,这势必会对整个水环境的治理效果造成影响。
伴随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当前我国水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水环境生态问题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健康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水生态环境与其它公共事物不同,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流动性与复杂性,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治理的难度较大。除此之外,在我国之前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全责不明、公共行政责任模糊等问题,会给整个生态环境治理带来问题,进而形成水环境治理的恶性循环。
与此同时,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大国,水资源对国家生产发展、人民生活尤为重要。尤其是随着近年极端天气的增多,我国水资源出现严重短缺现象,已成为严重干旱缺水的国家。在此现状下,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深入,我国的生态发展环境面临着严重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的矛盾显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河长制作为地方独创的水环境治理机制,其出现与推广使用为我国水环境治理打开新局面。所谓的河长制其本质上是一种水污染治理首长负责制、生态问责制衍生出来的环境治理与管理新模式。这种新治理制度的最显著特点是由水域地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人担任河长,全权负责本地区内河流的管理与保护。河长制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在全国内得以推广使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治理模式将党政执行力与严格考核问责机制的有机结合,能够在保留传统行政管理体系的同时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优势。行政首长作为水环境治理的第一负责人,能够有效缓解我国水资源治理中存在的的“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困局,有助于我国水生态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
所谓河长制主要是指有中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制度。河长制的出现及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我国水资源,并通过建立省、市等4级河长体系来构建责任相对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和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并为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追溯河长制的由来及创立,不难发现这项水资源治理机制产生于基层县地区,通过在基层地区河湖设立河长,实现对地区水资源污染的针对性治理。要想真正解决地区水环境存在污染治理问题,需要借助基层群众力量、多部门联动、社会积极参与进行有效解决。对此,河长制这一制度的产生及推广能够很好地结合政府和地方力量,便于实现河湖水环境的持续治理以及农村地区水环境生态改善。
伴随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增长,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国自然资源被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受错误开发观念的影响,自然资源遭到重大破坏,这给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威胁。其中农村地区作为现阶段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主阵地,水资源、生态环境遭到大规模开发破坏,这无疑给农村水环境治理提出新要求。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水环境生态治理方面的发展探索势必会给其它国家的水生态治理提供借鉴价值。河长制的出现与推广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我国行政制度的管理优势与治理优势,并且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的优势逐渐凸显出来。
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发突出。在当前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成为主要目标。其中新农村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将为农村走上生态文明发展道路以及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奠定坚实基础。面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发展资源有限、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尤其是水资源的严重破坏,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农村水环境治理,以全面提升农村水环境生存质量。
当前我国农村水环境之所以出现重大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近年来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国家对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地区产业经济尤其是乡镇企业得到较大发展,这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如,水环境恶化、水资源污染、治理难度大等。
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增大,以及人们对水环境保护意识的薄弱,农村地区河流及湖泊的水生态发展现状令人堪忧。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新农村建设目标的指引下,农村地区的水环境治理逐渐提上日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随着美丽乡村建设逐步落实,我国各农村地区相继加大了农村生活用水、污水治理以及水环境绿化等力度。但从总体上看,虽然农村水环境生态质量有较大改善,但在水环境治理监管制度实施方面仍存在较大不足,如,监管制度欠缺、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管人员职责不明确等。这些显现出来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农村地区水环境治理发展水平。
河长制治理机制的产生源于水环境生态治理责任的有效划分,通过对水环境区域的治理责任划分,尤其是对农村河流、湖泊的治理区域划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水资源空间跨界性与时间流动性产生的责任不明现象的出现,能够实现水资源治理角色以及治理责任的明确化、针对化。
在河长制创立并实施之前,尽管我国在水环境治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治理标准,但对于农村水环境生态保护制度建设方面的标准不多。受农村水环境生态治理制度建设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缺乏相对标准化的制度引导和规范。从某种程度来讲农村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源于治理建设机制的完善。针对这一现状,河长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能弥补这一不足,实现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指导。
河长制在农村水环境治理过程中通过这种治理任务与治理责任的明确划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行政部门完整性与责任的去重叠性。然而,鉴于河长制从本质上是依据治理对象特征而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调整和注意力分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受主观因素影响出现绩效主义、人治主义、变通主义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保障机制的长效发挥。
河长制作为我国地区独创的水资源治理机制,尤其是在现阶段新农村建设目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时期,面对河长制下水环境治理出现的保障机制长效化问题,要真正发挥河长制在治理实践中的作用,需要相对完善的治理监管机制加以保障。面对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加大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之农村社会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水资源污染浪费问题,农村地区水环境治理的难度相对较大。
在这种发展现状下,河长制的出现和推广使用虽然将流域管理与地方行政管理进行有效结合,但受河长制机制弊端的影响,在具体实施治理活动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建设。对此,农村地区及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渐建立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监管体系,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有力、监管有效的监管体系。如,畅通群众举报反馈渠道,创建线上邮箱反馈机制,加强对农村水环境日常治理的监管巡视等。与此同时,河长制作为我国一项解决水问题的创新制度,是我国治水管水改革的制度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水资源治理制度发展改革方向。尤其是在农村水资源治理制度建设中,河长制的运行提供重要制度借鉴和经验指导。
面对农村工业生产以及人们生活对当地水环境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在河长制指导下的水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对传统“重治理、轻预防”的治理理念进行转变,以及创新水环境生态治理方式和手段。与此同时,根据农村地区不同流域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任务。如,根据农村水环境人为破坏的情况,制定针对性的修复计划。可以通过修复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在农村流域、湖泊等周围构建生态系统,实现对污染严重的水资源的清洁,并以此来提高水生态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除此之外,鉴于农村地区水环境的发展现状,可以适当开展退耕还湿、还滩工程,构建河流、湖泊周边生态缓冲地带,减少恶劣自然天气带来的水环境问题。在注重水生态环境治理修护的前提下,注重农村地区水环境日常保护,如,建立污水处理厂,引进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减少生产生活用水对农村水资源造成的污染。在此基础上,水环境治理人员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治理技术水平也会对农村水环境治理产生直接影响。对此,要加强专业化河长制队伍建设,通过日常培训提高驾驭复杂水形势、解决实际水问题的能力,有效推动河长制工作顺利进行。针对农村地区出现的不同情况、不同程度的水环境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其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在传统的治理过程中存在社会主体缺失。治理难度大的问题。社会工作作为水环境治理的群众基础,通过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能够在有效保障治理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强化农村水环境治理监督。与此同时,面对农村地区水环境广泛存在的问题、治理工作强度和难度,通过将社会公众纳入治理体系中,在充分调动其治理积极性的前提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和治理环境。
水资源环境作为公众产品,其具有共享性和非排他性,这意味着水环境治理不仅仅是政府或者某一地区的责任,其需要社会公众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进来,借助公益组织、社会公众的集体力量实现农村水环境的整体治理,进一步优化农村水环境治理主体体系。在我国农村水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强化公众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治理优势,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所谓的公众参与不仅仅局限于环境治理管护、监督等,同时还需要公众积极参与到治理决策中,以实现全阶段、多方位的公众参与。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要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尤其要注意在优化完善的过程中,要借助新媒体、两微一端等传播媒介实现农村水环境治理重要性的宣传,以全面提升我国农村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地区水环境生态条件相对复杂,河长制作为一种水环境治理创新制度,经过近年来的推广实践现已被证明是符合我国水环境治理国情,并且具有较强的实效性与可操作性。但其面对复杂的治理环境、治理形势,势必会面临长效性的问题。在此现状下,要进一步强化河长制下农村地区水环境治理保障机制的长效化研究,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治理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