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韵,尤永盛
(1.南京工业大学a.法学院;b.社会发展研究院,南京211816;2.广西梧州市委政法委 综治中心,广西 梧州543002)
国家级新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区。虽然当前中国具有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等种类繁多的功能区,但无论从权限等级还是功能定位来看,国家级新区都具有特殊性,即承担国家重要战略任务而非仅地域性发展任务、具有自身特殊的发展定位而非单一经济发展目标、相关政策由国务院直接批复而非一般地方性优惠政策通道、具有“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空间而非传统行政生态环境等。 新区的全面综合发展绕不开社会建设层面,也无法回避社会治理创新这一亟需解决的时代命题。 当下,国家级新区如何在优惠政策趋弱的大背景下,利用“先行先试”空间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引领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兼具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重要议题。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转型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现实写照,社会治理创新是时代赋予的新命题,“如果应对不好,或者发生系统性风险、犯颠覆性错误,就会延误甚至中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1]。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面积大、人口多、区域发展不均衡、少数民族众多,当下更是处于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利益分化、社会阶层多元的发展转型期,社会治理虽然存在基本共性,但在各级、各地的具体目标、形态、路径上必须是也只能是呈现出明显的异质性,须因时、因地制宜。 与其他城市功能区、行政区相比,国家级新区因为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局部实验的固有优势、治理创新的较低成本,具备全新、彻底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 在国家级新区进行社会治理系统性创新,是推动新区自身乃至更大区域经济、社会平衡与充分发展的关键。 国家级新区的创建过程常内含着行政区域的重新划分以及行政关系网络的重新建构,形成了推动政策创新、制度建设和治理变革的良好契机。 相应地,社会治理研究的国家级新区维度值得高度关注。
域外没有中国语境中的国家级新区,但存在与之功能相近的、受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某些特别政策、注重经济发展的新区/新城。 域外新城社会治理共同规律大致包括:创造新区共同的公共价值,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多元主体协同共建,良善的法治环境等[3]。 在国内,国家级新区的相关研究集中于其价值意义、发展战略、体制机制、政策环境、空间规划等议题,社会治理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但是大多认同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具有区域特殊性并形成了如下基于实践的共识:
其一,利益的复杂性是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行政生态环境特点。 国家级新区的创建过程,既伴随着地理行政区域的划分整合,又嵌入了不同行政权力的磨合博弈,其间产生了较为复杂的利益、权力整合。 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将面对内部权力转移与重构中的张力、错综复杂的多元利益诉求、要素投入和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冲突,因而处于较为复杂的行政生态环境中。
其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前提。 以“模糊行政”为特质的国家级新区体制改革探索,取得了效率价值选择与试错回旋余地之间的平衡[4]。 在新区行政主体之间和管理体制内部建构高效、扁平的新型关系网络是可行的改革路径[5]。 破解当前新区治理问题的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管理体制、实现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与提高内生制度创新能力[6]。
其三,法治是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遵循。 国家级新区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可从十个方面具体展开,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务之急[7],应将契约精神的培育作为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立足点,而法治化是培育和实现契约精神的制度保证[8],应建立健全以于法有据为底线的职能体系、以责任清单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和以开放多元为特色的考核机制[9]。
其四,后发新区实践是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增长点。 如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体制架构、运行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关键词创新社会治理获得国家认可并推广。 雄安新区以大数据推进社会治理的智慧化发展,以科技手段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实践,实现了社会治理与科技的深度融合[10]。
现有研究成果涵盖了从理论到实践、从基础到前沿、从理念到范式、从挑战到应对的丰富主题,试图探索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实践中所产生的各种分歧、矛盾、冲突的消解之道。 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创新是一个指涉全局性、战略性、价值性的改革部署,国家级新区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新维度,存在大有可为的推进空间。
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级新区建设驶入快车道,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也日新月异,一批后发设立的新区在社会治理领域积极作为,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其中就包括全国第十三个国家级新区——南京江北新区。
江北新区的社会治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该新区位于南京市长江以北,地理位置优越,战略意义重大。 江北新区的发展定位是“逐步建设成为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 该定位超越经济提升的单一目标,包含区域发展、制度创新等多个维度的目标要求。 在这多重维度的目标体系中,社会治理创新是不可或缺的内涵式要素,对产业发展、自主创新、新型城镇化、治理现代化等均有明确的推动作用。 因此,江北新区既有后发优势,又有规划潜力,具备研究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代表意义和样本价值。
从实践样态来讲,当前江北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生态环境、体制机制构建、社会治理需求等方面具有以下特征,为新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可行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一,江北新区已基本理顺行政机制、完成空间重组,形成了边界清晰、权限明确的行政生态环境。 一般来说,新区创建伊始,在多方、空间、实体的整合过程中,各部门、各体系、各层级间的权力博弈可能形成治理权限重叠或冲突,并进而导致“划界自治”“消极合作”等窘境。 经过一段时期的磨合调适后,当前江北新区立足于自身区位特点、资源禀赋、治理能力等要素特征,已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划实现内部权力的有效调整、达到空间边界的平稳重组。 2017 年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江北新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将新区空间架构划分为直管区、共建区与协调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对新区社会治理创新进行充分赋权。 新区管委会在直管区内负责经济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和区级的行政管理权限。 共建区的建设管理以浦口区、六合区为主,管委会依法行使市级规划、国土、环保审批管理权限和负责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的协调实施。 除直管区、共建区外的其他区域为协调区,管委会着眼新区发展目标定位、整体功能的发挥、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长远发展,加强对相关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 新区直管区社会治理权限的赋予,从根源上杜绝了新区管委会与浦口、六合两个行政区政府之间、行政区与功能区之间可能因争权诿过而导致的治理成本虚耗及治理视野盲区等问题,为新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制度依据与法治保障。 新区直管区拥有相对健全的产业结构、良好的生态环境、优异的文化资源以及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可以说具有新区内最为优越的资源禀赋,较易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形成治理合力。
其二,江北新区的发展定位、基本区情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明确的需求和充分的动力。 从背景契机上看,江北新区发展定位之一是“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须直面传统二元结构瓦解后多样性的、复杂性的城乡社区社会治理局面。 直管区七个街道既含城市社区又含涉农社区、既有城市老社区遗留的老问题又有安置社区暴露的新困难,存在着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明确需求,同时也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实验样本。 从创新动力上看,国家发改委在《2017 年国家级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江北新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新区可以直管区为“试验场”进一步实践学界提出的“模糊行政、新型关系、内生制度、法定机构”等理念,对原有的社会发展难题与体制障碍破解进行试点性探索。 从组织引领上看,南京市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在《2020 年全市深化网格化治理创新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十点工作》中明确要求包括江北新区在内的各区将社会治理创新作为年度重点工程来抓,并细化提出十项须贯彻落实的社会治理创新重点工作。
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成了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社会治理创新是从政策制度层面应对目前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均衡问题的必然要求。 当下,南京江北新区的社会治理创新仍然面临一系列困难。 治理理念方面,江北新区打破政府单一治理主体包揽一切的传统思维,注意整合市场、社会等多方面治理资源以形成治理合力,但是这种治理理念的转型仍处于模糊不清状态,尚未具象化到具体操作层面,存在实践落差;治理工具方面,江北新区积极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推行网格化治理、追求全方位覆盖,但技术的深入运用常伴生技术“异化”的可能,包括重管控轻服务、重力度轻温度、重效率轻体验等;治理情境方面,江北新区所面对的并非同质性较高的社区环境,而是农村社区、拆迁安置社区、新兴商品房社区与老城镇社区等多样化社区并存,既要在新区社区治理“一盘棋”的格局中进行整体统筹,又要关注类型化特征进行差异化应对。因此,江北新区需紧密联系自身实际情况,系统推进治理理念、治理工具、治理格局以及治理形态的变革,从确立元治理的治理理念、运用网格化的治理手段、形成兼容式的治理格局和打造可视化的治理形态等方面创新社会治理。
以江北新区为代表的后发新区,在短时间内当然不可能形成治理模式的革命性嬗变,但可在治理理念层面深度考量科层、市场、自组织治理模式的特质内核,对治理模式进行“元治理”式的制度设计和远景规划。 “元治理”概念最早由杰索普(Bob Jessop)于1997 年提出,意指“协调不同治理模式,并确保它们之间最小限度的一致性”[11],强调政府在治理中的影响力,是对科层治理、市场治理、自组织治理等治理理念的有机整合与系统组合。
从科层结构来看,元治理理念强调组织架构、权力路径、规则制度等,虽然不等同于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但坚持政府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认同政府是制度设计、规范构建、关系协调、认同培育的主要责任承担者。 落实到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上,政府部门须处理好党政主导和社会自治之间的关系,不因倡导公众参与和社会自主而主观缺位和客观失位,发挥好公共权力和行政体系的巨大优势及效力,在现有行政组织体系和行政层次结构下充分体现自身的主导功能与作用。 在此基础上,新区管委会既要整合公共利益与治理资源,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维护和促进多元治理结构的良性运作,吸纳市场、社会所蕴含的治理功能,也要规范各主体间的关系,明确各治理主体间权力分享的范围与限度,构建治理主体系统的资源共享、利益协调、规范运行等机制。
在市场层面,有序成熟的市场经济可以拓宽公共事务治理的非政府渠道,进一步孕育与发展社会治理的其他主体,同时也可以形成利于培育健康市民社会、法治社会的良好环境。 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与市场合作、有效利用市场治理的实践经验来看,政企合作主要可以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引导企业社会责任、营造公平营商环境等形式。 国家级新区致力于打造现代产业集群并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则企业必然是新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 国家级新区须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打造法治营商环境、引导企业社会责任中选择抓手和突破口,集中力量、重点打造,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及特定形式上参与社会治理、成为社会治理服务的供给者之一。
自组织治理更多突出“自治”属性,主要包含社会自治、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等范畴,强调政府突破自身唯一治理主体地位、主动让渡部分社会权力,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社会自我管理空间扩展等。 从全国各地涌现出的社会治理创新典型来看,自组织治理已经产生非常丰富的实践样本,比如以“三治融合”为特色的桐乡模式,通过乡贤议事厅、百姓理事堂等形式深化公众参与。 目前一些后发国家级新区存在社会组织规模偏小、分布不均、专业化程度有限、孵化培育机制不足等现象,社区治理创新绩效未显、机制体制不活,亟需选择切入点展开探索、创新和提升。 江北新区在自组织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江北新区积极推进“项目化运作方式”,契合现代社会治理多元、善治等理论框架,匹配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社区治理高质量发展等实践目标,可作为新区社会自治建设的抓手性工作。
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了网格化的治理手段,将城乡社区以居住人口为标准划分为若干网格作为治理的基础单元。 这种网格化治理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也存在若干负面问题,如功能定位狭隘,民生等服务职能不彰显;组织结构复杂,多层级网格体系加大管理成本;信息系统割离,碎片化、部门化现象严重;治理主体单一,社会组织参与不够,等等。 江北新区自设立以来,积极开展网格化治理实践,落实江苏省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一张网、五个统一”建设要求,创新全要素网格化社会治理,规避了多地网格化实践中出现的共性负面问题,值得其他国家级新区借鉴。 其做法主要有:
其一,结合“物理空间”和“化学类型”归属网格。 江北新区在网格划分上充分考虑“物理空间”(根据地理位置进行的有形、可见的划分)与“化学类型”(根据构成特点进行的无形、内涵的区分)相结合。 一方面,新区厘清街道、产业平台、行政区之间的网格权责边界,划分网格1069个,其中综合网格955 个、专属网格114 个,已实现网格“物理空间”划分的全覆盖;另一方面,新区注重区分网格的“化学类型”,根据不同网格内部的人员构成、治安状况、流动人口、公共交通、利益诉求等特征,对所有网格进行特点提炼、特性归属,从而在网格职责、人员配备、考核制度、协调力度、服务事项上有所区别。 网格作为主体即网格员对网格事务的管理服务和网格作为客体即上级机关对网格的管理指导,都可实现“菜单”“套餐”模式,既有多网格的共性融合又有单网格的个性特征,体现了精准、靶向网格治理。
其二,利用校地合作平台加强网格人力资源建设。 江北新区统一招录专职网格员,盘活用好基层人力资源,形成了以社区社工为主、其他条线人员为辅的824 名网格员队伍,但是专职网格员缺口仍较大。 为此新区吸收街道人员、社区民警等作为兼职网格员,以更好地回应“熟人社会”规则惯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负担。 但这种权宜之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兼职网格员身份结构较为复杂,考核方式仍为专线考核,业务能力个体差异较大;兼职网格员如果与网格内居民关系过于复杂,将不利于有效处理矛盾等问题。从长远角度来看,如何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专职网格员队伍,既是江北新区,也是其他国家级新区面临的共同难题。 除了依靠提高薪酬待遇、健全社会保障、拓宽职业前景等常规举措外,还可考虑参考既往大学生村官制度建立“大学生网格员”体系,同时充分利用大学生毕业实习、认知实习、暑期社会实践等机制充实兼职网格员队伍。
其三,深入数据挖掘提升网格信息资源的效率效能。 大数据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科学化、智能化的重要工具。 江北新区构建网格化社会治理大数据库和数字地理信息平台,综合采集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要素,建立了统一的社会治理基础信息资源库。 该资源库已整合汇聚社会治理数据资源86 万余条,其中户籍人口48万余条、流动人口20 万余条、出租房屋数据2 万余条、单位采集数据7 千余条,且几大类基础数据的复核比均在全市前列。 未来可进一步关注历史数据统计、分析、预判,数据挖掘技术可对工作对象、工作资源、不稳定社会因素的风险点及隐患因素进行深度分析;还可辅助建立居户“云备忘录”,形成网格家庭单元数据库;亦可建立个人网格治理档案并将其与征信系统挂钩,对反复破坏规则的法人和个人,抬高其银行贷款、保险额度、便利服务等门槛;还可利用大数据提供的实时动态监测、人流趋势分析、人群画像分析等信息,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群体事件应对。
做好社区治理工作是完善社会治理的基础和攻坚克难的关键点[12]。 江北新区成立以来,创新创业、投资办厂、落户居住、外来务工等新增人口大量涌入,直管区面临农村社区、拆迁安置社区、新兴商品房社区与老城镇社区并存的基本区情,也面临公共服务基数增大、需求多元和内涵提升等新增压力。 为此,新区着力于城乡社区分类治理与融合治理,形成了兼容式的治理格局。
1.推进城乡社区分类治理
其一,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是由居住在农村的、一定数量人口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区域社会共同体,兼有政府治理与团体自治的二元属性。该类社区采取的治理措施:一是建立村与村民小组的两级协商共治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降低村民参与治理的成本。 二是培育农村经济性社会组织,在农副产品、工商产品经营领域鼓励村民入社入股,提高村民经营性收入。 三是完善公共服务,开展特殊人群的帮扶和救助工作,完善村庄公共设施,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其二,拆迁安置社区。 拆迁安置社区是指政府采用一系列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将原居住地的农民进行异地安置转移或就地安置的集中居住区。 该类社区采取的治理措施:一是推动社区化改造。 政府需要妥善完成对拆迁安置社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改造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原拆迁村村委牵头、村民集体参与协商制定规范的管理内容和标准,实现农村村居向城市社区的改造。 二是引进物业管理。 安置小区引进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成立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与社员团队加入物业管理。 三是培育市民意识。 通过组织技能培训班、社区文化节等方式,帮助农民实现再就业、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从而促进失地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
其三,新兴商品房社区。 新兴商品房社区是指因城市规划而大规模建立的新社区,其主要特点是人口聚居规模大、密度高、公共服务需求大、配套设施尚在建设完善中等。 该类社区采取的治理措施:一是做实网格治理。 建立社区、片区、楼栋三级管理网络,明确网格社工和楼栋长的职责,建立系统化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物业管理。 建立社区、驻区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其四,老城镇社区。 老城镇社区是城市空间内较早建立的、房龄较老的社区,具有人员构成复杂、公共设施老旧、社会治安堪忧等特点。 该类社区采取的治理措施:一是加强社区治安。 建立健全社区人防、技防治安防范体系,加强安全和常识教育,开展实践演练和科普宣传,加强特殊人群管理。 二是搭建服务平台。 搭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协助政府开展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面向困难群体的特殊公共服务;搭建社区市场服务平台,引进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企业;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社区义工组织。 三是增强社区活力。 加强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文体设施,充分利用各单位内部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
2.实现城乡社区融合治理
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各类社区,有相同或相似的地理位置、历史传统、管理体制、服务体系、社会资源和行政传统,因此在分类治理的同时凝练共性、融合治理。 具体包括:以组织优化促进新区城乡社区融合治理,搭建以社区党总支为核心,社区管委会、党员议事会和居民议事会相配套,实行政府主导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民主参与增强新区城乡社区融合治理,以各社区党员会议常态化、设立党群联系室、组建居民议事会等方式充分调动社区党员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以服务提升推动新区城乡社区融合治理,优化利益分享格局,平衡资源配置机制,重视公共服务建设,现有的城镇完备基础设施延伸并覆盖农村,构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均质化的网络体系;以文化建设加大新区城乡社区融合治理,重视文化建设在各社区融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创立社区社歌等方式丰富社区精神文化生活。
可视化的治理形态是指使用一系列治理工具对社会治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具体详尽的呈现,使社会治理的整体形态通过网络平台、社交软件、图形文字等形式显示出来。 清单制是城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新生制度,主要集中在政府治理、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 清单作为一种信息清晰化集成工具,在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中意义凸显,是促进社会治理可视化的操作路径之一。
其一,基层行政层面的清单制。 充分明确以街道为代表的基层行政组织的功能定位与行政行为,从而厘清权责的边界。 以江北新区为例,基层行政层面的清单制从实际出发,主要包括街道的权力与责任以及信息公开这两大类清单。 具体而言:街道的权力与责任清单宜着重解决部分部门间权责重叠、模糊等问题,进一步将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监督规范化、标准化。 与此同时,街道的权力与责任清单以便民服务为目的,针对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规定,如行政确认、许可、给付等。 其中,街道权力清单主要包括权力名称、类型、法律文件、执行部门、实施对象、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提交材料和实施依据等维度[13]。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职能交叉清单、监管职责清单、服务项目清单、财政资金清单、政府定价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政府性基金清单,完善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的清单体系[14]。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是关键环节。 通过优化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发布负面清单形式列举所有街道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清单的范围,促进基层行政透明化。
其二,社区治理层面的清单制。 城市社区清单式治理是一种将城市社区治理主体、治理资源、治理事项和治理权力结构等诸多治理要素通过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的治理模式[15],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社区证明清单,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以清单的形式公布社区可以提供的证明事项,从而破解社区证明成为“万能章”,减轻社区负担。 以青岛市为例,通过清单明确了家庭困难证明、无职业证明等居民使用社区居委会证明的15 类事项,并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罗列结婚证丢失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1 项原本需要居委会出具但实际不属于居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证明,向有上述21 项证明需求的公众指明可开具该类证明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是社区事务准入清单,即将社区须协助街道及其他上级行政机关完成的事项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严格禁止各行政部门向社区摊派不在清单中的事项,真正做到为社区“减负”。 以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发布的《社区准入事项清单》为例,共列举社区就业与保障工作、综治安全工作、武装与拥军、工会工作、普查统计工作、各类人群帮扶、各类团体工作、综合服务等共计30 种协助事项。 国家级新区可参考制定《居委会协助政府工作清单》,围绕社区社会保障与服务、社区卫生与应急、社区安全、科教文卫、司法行政等方面具体细化,并列出协助依据。 三是社区自治清单与共治清单制度。 社区自治清单可以在《居委会组织法》的框架下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自我教育等三个层面进行内容细化设计。 社区共治清单是指社区和辖区内有关单位通力协作,采用“菜单式”服务,根据居民实际需求的“清单”,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专业专长,进行服务“点单”与“接单”,由共治而共享,政府搭台、社区唱戏、居民参与。
其三,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清单制。 社区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是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两种主要的制度。 福建省福州市福田区创新社区公共服务清单的经验值得国家级新区借鉴。 福田区编制的社区公共服务清单包括服务的项目类别、具体内容、考评标准等具体指标,通过类型化方式对社区公共服务清单进行精细化区分,明确牵头单位的职责并以量化考核为监督机制。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方面,深圳市的经验值得国家级新区借鉴。 根据深圳市2015 年出台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清单的目的包括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综合效益和建立充分竞争的交易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而细化采购目录加强规范管理。 另外,云南省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列明了9 大类禁止购买事项。 通过清单式管理,避免以往禁止购买目录简单化、易混淆的问题,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时“不能买”的内容和范围。
综上所述,国家级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路径,即在元治理理念指导下,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推动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转型升级;正视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暴露出的多样化的城乡社区形态,满足其差异化的治理需求,实现城乡社区分类治理与融合治理的兼容式治理格局;健全完善政府治理、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三份清单,以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可视化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