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考辨
——兼及波兰“五·三宪法”与法国1791年宪法的比较

2020-12-20 12:36理,王
关键词:法典波兰国王

黄 理,王 亮

(1.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法学部,湖南 长沙 410006)

一、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与价值功用

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1](P1-2)。宪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拘束人类行为的准则。它包括要求为一定行为或是不准为一定行为的命令,因此应当获得拘束力。宪法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环。而在奥地利著名宪法学家汉斯·凯尔森的“法规范金字塔”模式中,宪法居于最高端的地位。

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苏美尔城邦的颁布法典行为的证据。公元前2300年左右,苏美尔国王乌鲁卡基那颁布了一部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文件。随后,两河流域及其周边城邦国家开始陆续颁布各种形式的政府文件。著名的代表为两河流域的旧巴比伦王国所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叙利亚地区的赫梯王国所颁布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等。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人颁布了《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律在共和国和帝国初期不断得到修正和更改。公元438年,《狄奥多西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正式开始法典化。随后,查士丁尼大帝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现代成文宪法和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其在伊苏利亚列奥三世的《法律汇编》中得到了很好的延续。

罗马帝国在西欧的势力崩溃后,日耳曼和哥特人纷纷建立国家并效仿编纂法典。《勃艮第法典》延续了西哥特人王国所颁布的《优里克法典》。而法兰克人和日耳曼人也分别拥有了结合自己民族习惯所编纂的《阿雷曼法典》和《伊利克法典》。中世纪时期,各类拉丁法典随着地中海贸易与城邦国家的兴盛开始出现。公元1215年,约翰王在贵族男爵强大的势力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在英国内战之后,包括克伦威尔在内的大批英国思想家、政治家都企图通过政府设计,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件形式让整个政府处于规范运转下,洛克、霍布斯、弥尔顿等人的思想开始传播发展。

如今宪法学界对于宪法的概念虽然有着不同方式的解释,但对于宪法的基本概念已基本达成一些共识。首先,宪法应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法律文件,这部法律文件应当带有分权和人权的价值内容[1](P1-2)。带有国家意志,确定国家的发展方向。其次,这部法律文件应当体现基本法律价值,具有人权、分权与制衡等基本内容,蕴含民主、法治等基本精神,这是毋庸置疑的。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拥有一部法典化的成文宪法。它们大部分都是通过激进革命或者现代权利斗争的产物,兼有国家推广新的政治制度和革命目的的任务。法典化宪法国家通常给予宪法超越普通法律的最高地位。

二、欧洲宪法的发展及成果

欧洲宪法的产生源远流长。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io。在罗马帝国时期指由罗马皇帝所颁布的一切重要法律。在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的中世纪,由于教会法主要汲取了罗马法的内容,则主要指代教会领袖发出的宗教最高级别的诏书,即宗座宪令。此时的宪法和政府法令之间区别并不十分明显。特别是东欧地区,政府法令常常被视为宪法。

各国的宪法产生都带有民族国家的色彩。各个国家产生的因素不尽相同。启蒙思想家的宪政理论对于法国制宪运动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特别是其中的“自然法学派”。它们最早诞生于洛克的《政府论》中,而在与其同年诞生的《权利法案》对于法权思想也有深刻的体现。洛克通过对于“君权神授”这一中世纪教会和君主共同宣传的封建理论进行抨击来确立自己对于“利维坦”的构想,即财产权、社会契约、分权与制衡等资本主义宪政理论。《权利法案》作为“光荣革命”的一部分,直接规定限制英国君主制的权力,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发展保驾护航。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则更为直接和激进地提出卢梭“天赋人权”的思想,明确地写道“人人生而平等”。

作为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和卢梭的著作,不仅猛烈抨击旧制度的封建与腐朽,还对资本主义新社会意识形态和架构提出了自己的构思,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更是为美国1781年宪法直接借鉴和吸收。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资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少越好,而天赋人权、司法制度、三权分立等制度设计让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资本主义国家之宪法,主要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在18—19世纪,欧洲大陆的各个国家陆续开始进行对于宪法的制定。在这一时期,欧洲东部与西部都产生了具有纪念意义的法律文件。大北方战争期间,由于俄国拒绝对于哥萨克酋长国所占据的乌克兰地区提供保护而导致瑞典的盟友——波兰立陶宛联邦进攻乌克兰地区。与瑞典国王合作的扎波罗热军于公元1710年制定了《扎波罗热军的法律和自由的协议与宪法》。当然,这部宪法包含的主要是关于授予扎波罗热军自治权限的条款,对于人权和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清晰明确,仅是草草地将农民和商人置于保护下,与现在定义的宪法并不相符,但仍然使东欧宪法跨出了一步。与其相似的是,科西嘉在1755年制定的《科西嘉宪法》也是在科西嘉共和国进行独立的情况下为保证其主权和独立而提出的。当然,《科西嘉宪法》也缺少对于法制、政府构架和人权保障的设计,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宣誓其主权并实行自治统治,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在现代宪法史上跨出重要一步的首先是波兰“五·三宪法”。其诞生背景有十分浓厚的民族主义。15世纪时,波兰王国与立陶宛王国通过联姻的形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共主联邦。这个共主联邦的领土、人口与经济状况在当时使得其成功地成为中东欧的霸主。14世纪开始统治波兰王国的雅盖隆王朝是一个传统的封建君主制国家,君主在国家中拥有较大的权力。著名的卡其米日三世在结合西斯拉夫习惯法与教会法的基础上编纂了“卡其米日法典”,这部法典分为两个部分,考虑到各地区之间不同的风俗习惯与经济差异,在大波兰和小波兰两个地区分别推行。这部法典确立了农奴制的基础,严格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并且给予贵族和教士很多特权,贵族在自己的封建领地上具有裁判权,同时建立了等级法院制度,并给予法院一定的独立审判权,使得波兰的封建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

1788年10月6日,“大瑟姆”召开。国王与改革派的领导人开始频繁联络和接触,爱国党领导人胡戈·戈伊塔万为国王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新宪法由国王起草。国王在反对派议员大部分回到家乡的复活节假日宣布国会复会,在只有华沙城周边的自由派议员的情况下,通过了这部“五·三宪法”,获得了压倒性意见。

“五·三宪法”尽管没有能够继续实施下去,但成为波兰民族的象征。宪法的合著者称其为“祖国灭亡的最后遗嘱与证言”。波兰人也因此被世界范围内的进步分子称为“西斯拉夫的法兰西勇士”。

另一部在宪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则是法国1791年宪法。其诞生的条件则更多的具有阶级斗争色彩。毫无疑问的是,法国1791年宪法是法国在经历“大革命”这一纷繁扰乱历史中的一个直接结晶,但事实上,除了大革命的直接影响以外,法兰西的制宪运动更是多种复杂而深层次的力量共同叠加发力的结果。引发整个制宪运动产生的因素大致有启蒙思想运动的兴起、大革命的爆发、贵族对于王权限制需求而产生的法制思想、英美国家的先进制宪经验和良好成效、废除南特敕令所带来的宗教影响以及法国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等。

三、波兰“五·三宪法”与法国1791年宪法之比较

(一)内容比较

1789年大革命时产生的《人权宣言》明确提出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而1791年宪法作为大革命后诞生的第一部宪法,自然延续了这一原则。对于权力的分散与制衡是1791年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对于立法权的规定体现在“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选举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构成的国民议会,由它协同国王的批准按照下面所规定的方式行使之”。对于行政权的规定体现于“政府是君主制;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在他的统辖之下由部长和其他负责官员按照下面所规定的方式行使之”;对于司法权的规定体现于“司法权委托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

国民议会在宪法规定中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法律、监督政府以及主管战争、外交等国家大事,是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同时,作为行政权代表的国王却对议会的决议具有两届的“否决权”,即能够否定议会所通过的任何决议,甚至可以直接解散议会。这为二者之间的激烈斗争埋下了伏笔。

否决权的出现有着各种历史因素的影响。首先就是大革命中大资产阶级和金融贵族虽然投机于革命之中,但仍对王室政府保持了一定的好感,也恐惧大革命中的“无套裤汉”掌握过多的政府权力,他们既反对议会打倒国王,也反对国王打倒议会,希望二者能够有互相制衡的手段。不仅如此,法国作为西欧最大的封建王国,人民心中普遍还留有封建残余的思想,希望能够有一个“好国王”“好父亲”的领导。

最高行政权则专属于国王,在其统辖下,各个部长以及其他官员按照宪法规定行事。国王是政府的最高首脑,拥有任命部长、裁撤官员的人事权力,同时也是陆、海军的总司令,拥有军政大权。纵然如此,国王也仅仅是理论上的最高行政首脑。事实上,国王对于部长和军事长官的任命需要议会的同意。对于不满意的大臣,议会有权予以弹劾,且大臣在辞职之前必须在议会进行叙职报告,移交权力。这样一来,大臣们在某种形式上可以说是对议会负责的,国王则失去了对于整个政府的完整掌控力。

这样一来,行政权在整个法兰西帝国框架内沦为一个不完整的权力,它既不能完全地控制自己的人事任命,也不能够对于税收和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仅仅能够按部就班地根据议会所制定的法律进行政府活动。整个大政府都成为议会意志的执行人,仅仅只有国王具有解散议会这仅有的反抗手段。

1791年,宪法规定法官由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明文规定国民议会和政府官员不能够同时任职为法官,也不可干涉司法系统,但对于法官任命程序和独立保障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整个司法系统又缺少制衡其他权力的手段,实际上也沦为了国民议会的附属品。

纵观整个1791年宪法,立法权是整个国家最高的权力,国民议会则成为整个国家真正的统治者。这与由大革命产生的中产阶级要求基本相符,但却忽视了势力强大的旧贵族、大资产阶级和保王党势力,为政局添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波兰“五·三宪法”则与法国1791年宪法有着不少相似之处,或者说二者由于在借鉴对象,思想渊源方面近似相同而产生了不少共鸣。国王斯坦尼斯瓦夫二世称“五·三宪法”为“以英格兰和美国宪法为基础,但是避免了以上二者的缺陷和错误,并尽可能地根据国情来改写”[2](P27-29)。宪法参考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于瑟姆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做出了新的阐释和设计,旨在避免之前瑟姆权力过于强大而造成了效率低下、动荡紊乱的政治格局。

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尽管此时的人民并非指全体国民,而是指贵族阶层,但它依然限制了贵族的豁免权,并对人民的基础权利给予肯定和保护。它还宣布将联邦内的农民“置于国家和政府的保护之下”,做出了对农奴权利模糊性保护承诺,踏出在联邦境内消灭农奴制的第一步。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措施,宪法放弃了波兰与立陶宛的联邦形式,宣布波兰为单一制国家,并将随着联邦存在的联盟瑟姆和色米柯瑟姆全部予以废除。“五·三宪法”还不断地在之后的岁月里添加新的条款,力图让该部宪法包罗整个波兰国家的方方面面。胡戈·科瓦塔耶称“这既是一部经济宪法,又是一部道德宪法”[3](P5-9)。

可以看出,波兰宪法与法国宪法都授予国王最高行政权,选择了君主立宪制度。虽然二者对于人权都提出了保护性原则和措施,对于商业、贸易等自由给予充分肯定,同时都力图加强中央集权制度,消除中古时期封建制度带来的不良影响,但二者的权力中心是明显不同的,法国1791年宪法的权力主要归属于国民议会,立法权在整部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波兰“五·三宪法”则明显属于一部君主宪法,国王不管在立法权或是行政权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二者都属于借鉴英、美制宪经验和启蒙运动思想影响下的产物,因此许多条款和原则都明显地具有趋同性。

(二) 时间比较

在制宪时间上。1789年5月5日,三级议会在凡尔赛宫召开,但不久之后旋即陷入政治僵局。在这种情况下,第三等级邀请第一等级加入公社。随后,公社宣布成立国民议会。6月20日,在路易十六和第二代表的威胁下,发生了著名的“网球场宣誓”,其核心意思是不制定宪法绝不解散国民议会。

1789年7月9日,国民议会正式更名为国民制宪会议,当7月14日群众攻占巴士底狱时,国民制宪议会成为实际上的行政机关,开始发挥政府功能并成为宪法的起草者。1789年8月4日,国民议会通过了《八月法令》,其核心内容是取缔封建制度,废除贵族代表制和贵族、教士的特权。当年8月26日,国民制宪议会通过《人权宣言》,它具有宪法效力,并宣布国民议会作为制宪机构拥有立法权力。《人权宣言》还被当作1791年宪法的序言,对国民议会和大革命中某些原则向群众告知。

1790年6月,制宪会议废除了亲王、世袭贵族等头衔,成立了大理院、最高法院、建立陪审制度。1791年6月20日,路易十六逃离法国计划失败,激进民众要求实行共和制,但君主立宪派依然设法保留了王室政府。1791年9月,制宪议会开始制定一部以三权分立和《人权宣言》为指导思想的宪法。9月30日,制宪会议宣布解散。1791年10月1日,立法议会召开,法国正式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4](P23-25)。

波兰—立陶宛联邦的“四年瑟姆”于1788年10月6日召开。1790年,在波兰—立陶宛联邦与普鲁士王国缔结联盟条约之后,拥有普鲁士联盟条约作为保险措施的国王斯坦尼斯瓦夫二世开始准备野心勃勃的改革措施,他会见爱国党领导人并亲自起草宪法,他的亲信顾问团为他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1791年5月3日,在大多数反对派议员都回乡度过他们的复活节假日时,国王宣布议会复会,展开了对政府法案的大辩论,整个国家实际上处于政变状态。国王还将卫队布置在皇家城堡之外,防止反对派进入城堡干扰议会。随后,国王向热情洋溢的群众宣读了宪法,获得了压倒性的支持意见。

在生效时间上。1791年10月1日,法国1791年宪法正式生效,整个国家处于该部宪法的规制之下,成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国。然而大革命的力量对比和形势变化急转直下,1792年8月10日,吉伦特派通过起义夺去了政权,这个更加激进的共和派别迫使议会废除宪法,驱逐国王,实行了普选。同年9月20日,普选而产生的国民公会开幕,9月22日通过了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决议,但并未颁布宪法。就此法国1791年宪法正式被废除,不再发生效力,法国正式进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时期。

波兰的情况则主要来自外部势力的干涉,1792年5月18日,反国王的波兰政治派别“塔戈维查联盟”组织军队向华沙进军。叶卡捷琳娜大帝在“塔戈维查联盟”的“请求”下,派出一支约九万人的俄军协同作战。虽然政府军不断抵抗,但仍然无法阻挡反政府军队一路高歌猛进,越来越接近华沙城下。面对失败的军事行动和高层内部的投降主义倾向,国王选择了屈服。1792年7月24日,国王放弃了抵抗,正式加入塔戈维查联盟,宣布满足俄军的要求——向俄国投降并取消宪法。至此,波兰“五·三宪法”失去宪法效力。

(三)意义比较

波兰于1791年通过的宪法对于普鲁士和俄国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它引起了普鲁士民族主义者和王室的不安,因为一个强而有力的政府很可能会对普鲁士边界构成威胁,特别是在普鲁士与波兰有第一次瓜分矛盾的前提下。

波兰宪法被当时的法学家认为是十分先进优良的法律,并且构成了民主法制史上一座的里程碑。波兰和美国宪法都体现了明显的民主性,波兰将参政权授予了占据总人口十分之一的大小贵族,与同时期美国所规定的授予男性物主选举权的人口比例大致相当,比英格兰、法兰西的人口比例要多[5](P33-37)。不仅如此,自由主义已经开始在波兰扎根、发芽。与法兰西一道,在整个欧洲大陆上传播了自由民主的思潮,在法制思想上做出了属于自己的贡献,对于即将到来的1848年欧洲大革命浪潮和摧毁专制君主根基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在1848年整个欧洲的大革命中,法国和波兰的宪法作为各个民族共同的“宪章”而发挥着灿烂的作用。

1791年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直接产物,它最突出明显的特征是其激进的产生方式与大不列颠和美利坚合众国大相径庭,这也导致了其在政治上短暂的生命周期。大不列颠是通过“光荣革命”的方式产生了《权利法案》这样相对温和的政治宪章,同时还经过了长时间的各阶层角力才产生了相对稳定的宪政体制。而美国宪法更是各个阶级、各区代表和不同政治理念之间交相辉映的结果。法国宪法是在大革命这一紧急情况下产生的宪法,与之前王国时期旧法律、旧制度缺乏历史联系,是一部在制度上较之前大大新颖的宪法。在宪法中充满着除新布旧的精神。其主要任务是反对封建主义,尤其在旧贵族的爵位制度、特殊投票权、世袭裁判权方面全部予以废除。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处罚也较为严厉,出逃者不被允许返回法国,并且没收其全部财产。尤其强调人权和公民权,虽然在公民权获得上具有明确的财产份额规定,但这并不妨碍其在当时成为最为进步、人道的宪法。并且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修改制度,尤其是在宪法的修改上,规定必须由公民投票决定,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拿破仑法典的出现。以上的种种改变,在制度上为法国法制精神的传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制定法典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和典范,及时地调和了当时整个法国的社会矛盾,成为法制史研究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四、结论

从对比可以看出,不管是作为制宪主体的制宪议会的成立时间,还是宪法正式宣布生效的时间,都是波兰的“五·三宪法”较为在先。经过事实的对比,可以清晰地得出,波兰“五·三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欧洲宪法史在世界宪法史乃至于世界法制史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欧洲宪法史中关于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研究较少,仅仅凭借只言片语加以断论法国1791年宪法为第一部欧洲成文宪法,缺乏对于整个欧洲宪法史的深入了解研究,其史实证据难以支撑论点。我国对于宪法史的研究长期着眼于英、法、德、意、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对于“人权宣言”渊源论,即欧洲立宪主义源于法国,特别是关于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问题起源于法国的理论占据了整个学术界。对于中东欧等小国的法制史研究处于忽视状态。大国历史经验我们固然学习,而波兰、科西嘉等国家和地区的“非典型性经验”也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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