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文锦,李玉琴
(1.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南京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虽然只有短短25年,但以电子技术革命为基础的电子通信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了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社会伦理结构的崛起。网络伦理学这一全新的、跨学科的应用伦理学,作为我国伦理学研究中的后起之秀,经过学界不懈努力,已取得了较为可观的研究进展和成果积累。现今,互联网发展正处于空前繁荣的阶段,它逐渐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不仅是公众获取公共服务的新平台,亦是国家维护信息安全的主阵地。但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网络这片土壤也滋生了难以消除的诟病,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新的道德风险和伦理困境。解决在网络文明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维护好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任务已迫在眉睫。因此,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网络伦理的约束力,加快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进程,从而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我国网络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关键时期和重要会议中曾多次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1]“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2]“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3]因此,回顾中国网络伦理的发展历程,梳理中国网络伦理二十几年来的研究成果,反思研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不仅有利于网络伦理自身的良性发展,也有助于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能为推动世界网络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梳理我国网络伦理学研究和发展的历程,可以大致将国内网络伦理研究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末国内关于网络伦理研究处在发轫期,这个时期的研究成果以研究和借鉴西方网络伦理学研究的成果居多,研究特点主要以“西学东渐”为主;到了21世纪初,国内关于网络伦理的研究范围趋于广泛,这个时期,国内学者已将研究的视线由西方转向东方,网络伦理研究处于一种全面开花的繁荣阶段,主要呈现出以本土化研究为主的特点;而梳理近十年来国内网络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成果,不难发现国内学者逐渐从理论性问题研究转变为现实具体问题研究,这个时期国内研究主要呈现出以细化研究和交叉研究为主的纵深发展倾向。
西方学界对网络社会的伦理研究起步较早,网络伦理学与计算机伦理学的发展一脉相承。关于计算机伦理学的非正式兴起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罗伯特·维纳在他的著作《控制论》中指出,计算机智能功能将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和伦理问题,他在书中对计算机伦理学基础问题、公正原则问题、人类生活目的、伦理学研究方法和计算机伦理案例进行深刻思考,并指出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将在新技术应用过程中被不断涉及。1950 年,《人工智能的使用》一书出版,正是这本专著奠定了罗伯特作为计算机伦理学创始人的地位,也奠定了计算机伦理学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中期,计算机技术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网络领域潜在的伦理学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1976 年《计算机能力与人类理性》一书在美国出版,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兴趣,计算机伦理学这一学科正式成立,一些大学还开设了计算机伦理学课程。1985 年泰雷尔·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两篇论文成为计算机伦理学兴起的重要理论标志。进入90年代后,互联网经历了飞速发展的阶段,网民数量急剧增长,与此同时,网络失范等伦理问题更加尖锐,计算机伦理不断深化,关于计算机伦理的研究发展进入了一个更为成熟的阶段,这时大量的著作相继出现,其中较有影响的有戴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1994)、理查德· 斯皮内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1995)、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1997),等等。
随着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这些西方的计算机伦理专著成为国内进行网络伦理研究的重要依据,对20世纪末国内学者初步建构我国网络伦理理论有着宝贵的借鉴价值。在西方网络伦理研究全面开花之际,国外关于计算机伦理研究正逐步深入,此时的中国才刚刚接入国际互联网,网络伦理正处于起步阶段。
1997 年,我国第一篇以“网络伦理”为关键词的论文在《国外社会科学》第 2 期发表,这篇由陆俊、严耕二人合写的《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从学术会议的研究机构、网络礼仪和规范、网络伦理教育课程和网络道德研究问题与主题四个方面对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现状做了详细分析。1998 年,国内学者严耕、陆俊、孙伟平三人合作的专著《网络伦理》正式出版,这本关于网络伦理的首部专著在借鉴了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伦理进行了初步建构。1999 年,由刘钢翻译的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在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这本关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首部译作,为我国应对网络社会中的伦理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自此,中国网络伦理研究正式启动。这个阶段,中国网络伦理研究呈现出以借鉴西方网络伦理发展成果为主的典型特征。
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网络伦理问题层出不穷,国内学界对于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开始盛行起来。短短几年,我国学术界关于网络伦理方面的专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段伟文的《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李伦的《鼠标下的德性》(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年)、张震的《网络时代伦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年)、黄寰的《网络伦理危机及对策》(科学出版社,2003 年)、朱银端的《网络伦理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徐云峰的《网络伦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年)、杨礼富的《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探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 年)等著作都从不同角度对网络伦理进行了探讨。
除了专著外,还涌现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含量的文章。例如:戴黍发表的《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 年),李娟芬和茹宁合著的《“虚拟社会”伦理初探》(《求是学刊》,2000 年),楚丽霞发表的《关于网络发展的伦理学思考》(《天津社会科学》,2000 年),李兰芬发表的《论网络时代的伦理问题》(《江海学刊》,2000 年),周宏发表的《试论计算机网络的道德问题》(《道德与文明》,2000 年),吴满意发表的《试论网络伦理》(《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1 年),湖南社科规划办开展的《鼠标下的德性—计算机网络化进程中的伦理问题研究》(2002 年),李锦峰发表的《刍议网络伦理关系的理性建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2 年),刘斌发表的《网络伦理:虚拟与现实的困境》(《实事求是》,2003 年),张星昭发表的《网络社会的现实伦理重构》(《理论探讨》,2004 年),崔学敬发表的《论信息时代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理论建设》,2005 年),陈隆予发表的《论构建中国特色网络伦理的策略》(《前沿》,2006 年),管淑侠发表的《网络伦理建设多维路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7 年),李俊文发表的《网络时代的伦理问题及其应对》(《思想教育研究》,2008 年),周春燕发表的《再论网络伦理的本土资源与全球性道德共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郑爱龙发表的《构建和谐“网络社会”的伦理学思考》(《科学社会主义》,2009 年)。梳理起来不难发现,这一时期国内学者探究的内容和范围已从对西方网络伦理研究和中西方网络伦理的对比研究逐步转向对国内网络伦理相关理论性问题的研究,并拓展到了对国内网络伦理困境、应对之策略以及网络伦理规范构建等多方面问题的研究。
这一时期国内还翻译和出版了数本西方网络伦理方面的著作,如《网络革命P2P》、《黑客伦理与信息时代精神》等。除此之外,国内几乎所有伦理学会议都不同程度地讨论了网络伦理问题。例如:2000 年,全国经济伦理与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上就网络信息污染和网络黑客问题展开讨论。同年,全国网络时代的社会科学问题学术研讨会、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和亚太地区信息伦理研讨会依次在北京召开,并深入探讨了当时的社会网络伦理、信息时代人类伦理、网络法律体系构建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此后,“跨越数字鸿沟”高层研讨会、科技伦理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研讨会和中国伦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也分别于北京和南昌召开。在这些会议上,把网络领域存在的计算机病毒传播、垃圾邮件、公民隐私权保护和未成年人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等诸多议题带进了大众视野。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阶段我国学术界还成功地建立了国内第一家研究网络伦理的专业性网站——“赛博风中华伦理学网”,该网站不仅主办了赛博风网络伦理杂志,还将以“客观公正为原则”的网络道德法庭投入建设和使用。另外,中国网络文明工程也正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由学者李伦主持的首项网络伦理课题获得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网络伦理学研究在21世纪初期的10年间不但全面开花,而且以较快的速度向前推进。
如果说21世纪网络社会带给人们的是开放、多元和新奇,那么,21世纪的网络社会带给人们更多的是反思、理性和自律。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层出不穷,较之以往不同,近10年的网络社会各种问题已得到更加充分的显现。网络作为人类的精神生活空间,在带给人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难以消除的诟病和弊端。这些问题既包涵文化层面,也囊括政治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意识层面。
梳理学界关于网络伦理研究走向,不难发现,近10年来国内关于网络伦理研究已进入细化研究和交叉性研究阶段。国内学者郑洁[4](2010)指出,网络伦理问题是网络技术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伴生物,当前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表现为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信息欺诈与信息垄断、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信息滥用与信息危机、数字异化与个人隐私等多对范畴间的矛盾,并从技术层面、理论层面、社会层面和主体层面等多方面深入地分析了这些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国内一些学者就网络社会中的具体问题展开伦理思考与研究。例如:戚鸣(2011)对以“网络谩骂”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网络暴力”进行了传播学和伦理学的全面考察,他认为“普世主义”的落实的确有利于克服网络暴力行为[5]。田旭明(2014) 则考察了“网络谣言”的伦理焦虑现状、原因及其消解机制,提倡公众关注网络谣言现象,力求建设和维护人们共同的网络道德净土[6]。其他研究内容还包括网络舆论、网络情色、网络反腐等。也有学者研究“人肉搜索”现象背后的伦理学,网络“虚拟婚姻”的伦理困境,网络“恶搞”现象的伦理媒介,网购评价体系的伦理研究等。可见,伴随着互联网在大众生活中的日益普及,近10年来我国的网络伦理学研究已逐渐从网络伦理的理论性问题和体系建构研究向网络伦理的具体现实问题研究转变,一些反映当下网络社会现实的伦理问题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
此外,互联网的深度应用也使学界慢慢将目光投向各类交叉领域。例如:李争(2011)从道德认知的视角对当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细致研究,并研究不同类型的网络群体事件所反映的道德冲突表现,在结合媒介伦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网络主体的道德认知对于网络社会、个体和现实社会等方面的影响[7]。学界还有不少学者对网络社会视阈下如何开展高校大学生网络伦理规范建设展开大量研究。目前看来,已形成系统性研究的主要有网络道德心理、网络行政伦理和青少年(大学生)网络道德研究。这期间还涌现了大批极具创新性的学术成果,为高校开展大学生网络伦理教育和预防大学生群体失范行为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思路。例如:安仲森[8](2011)指出,面对诸多网络伦理问题,建立高校大学生网络伦理规范迫在眉睫,规范建立离不开理论更离不开实践。陈晨[9](2017)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理论切入点,分析了基于技术视域下的网络开发,为达到盈利目的在产品内容上滋生的问题,并指出应坚持义利统一原则,关注网游开发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从而减少网络游戏带给高校大学生的负面作用。杨金丹[10](2019)以西方经典的计划行为理论为基础,在 TPB 模型的基础上,采用 SPSS 和 Amos 软件对大学生网络伦理失范行为的生成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实证检验,对当前我国高校预防大学生网络伦理失范行为发生提供了依据。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络世界越来越成为人们交往的新空间和新平台,为解决网络社会不断凸显的伦理问题,网络伦理学应运而生。回顾我国网络伦理学的发展历史,中国网络伦理研究已走过 28 个年头,总体来看成绩斐然,学科研究稳步前进,学术规模不断壮大,研究内容愈加丰富,研究视角不断开拓,研究手段日趋成熟,一门新兴的应用伦理学科正在逐步跻身于时代前列。但仔细观之,作为一门发展中的学科,它仍存在诸多不足,这需要国内学者不断充分吸取和借鉴国内外伦理学发展的最新成果,不断开拓研究视野,自觉推动网络伦理学发展。
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认识当前国内网络伦理研究现状,可以为我们未来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目前,我国网络伦理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和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伦理概念
厘清网络伦理的概念是研究网络伦理的第一步。关于网络伦理的内涵界定,学术界先后形成了以严耕为代表的“道德关系说”,以张安柱为代表的“道德规范说”,以黄寰为代表的“道德关系与规范合一说”以及以宋吉鑫为代表的“道德哲学说”。
“道德关系说”——严耕、陆俊、孙伟平(1998)在合著的《网络伦理》一书中指出:“网络伦理指人们在使用网络时,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背后涉及的道德行为”[11](P46),这是我国学者首次从关系论的角度对“网络伦理”概念进行界定。“关系论”认为,网络伦理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应用逐渐出现的,网络伦理的宗旨是在网络世界建立和谐的协调的角色和角色之间互相尊重的人际关系。
“道德规范说”——张安柱(2000)认为,“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12]“规范论”认为,网络空间是一个公共空间,规范网络生活、建立健康的网络道德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由于人们处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就应该遵守网络世界里相应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道德关系与规范合一说”——黄寰(2003)在他的研究中指出,“网络伦理就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人类社会所表现出的新型道德关系,以及对人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新型伦理要求、伦理标准、伦理规范。”[13](P34)网络伦理是指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和行为的秩序规范,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哲学说”——宋吉鑫(2012)在他的《网络伦理学研究》一书中指出,“网络伦理是关于网络道德现象和网络道德关系的哲学思考。”[14](P41)他认为,对网络伦理学的界定理应突破准则和规范的限度,上升到哲学的层面加以系统化思考,这为我们理解网络伦理提供了新的视角。
目前对于网络伦理的定义颇多。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网络伦理的界定都是围绕着规范和准则的维度展开的,缺乏对网络伦理的主体关系的论述。综上来看,学界普遍认可的还是“道德关系与规范合一说”的“综合论”。多数学者认为,网络伦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网络伦理就是指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包含的道德行为。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网络伦理还包括网络行为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伦理关系和人的行为的秩序规范等方面内容。
2.网络伦理主体
一般认为,网络伦理的主体即承担网络伦理责任的主体。有学者指出,网络社会创造了新的交往渠道,开拓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空间,但对于网络社会主体身份的确认却存在着争议。
徐云峰(2007)指出,承担网络伦理责任的主体有政府、研发者和公众。他认为,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拥有资源和权力对网络社会进行规划和管理,应对科学技术的应用负责。而网络技术的研究者和开发者,由于他们掌握着专业知识,所以承担着一种独特的“通告与预防的责任”。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随着网络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伦理已经超越了研究者和政府,成为所有社会成员需要面对的问题。[15](P70)
宋吉鑫(2012)在《网络伦理学研究》一书中对网络主体的分类进行了细化,他指出:“在网络伦理研究中,网络主体一般主要有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网络技术的管理者,二是网络技术的研究人员,三是网民,这是站在个体伦理研究的视角进行的划分。而从群体研究视角分析,网络主体还可以分为国家、网站和网民群体。”[14](P50)我们认为,不管从个体还是群体研究视角出发去分析,网络伦理的主体始终是人。关于这一点,学者李伦早在《鼠标下的德性》(2002)一书中就提出:“网络并不是伦理道德的主体,它只是一种载体,网络伦理的主体仍然是人。”[16](P11)
目前仍有学者认为,由于网络社会自身的特点,在网络平台后面交往的主体—“人”,与相应的传统意义上的人是不同的。确实,由于网络信息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主体不可避免地戴上了面具,这给网络交往带来新的不确定性,但无论网络伦理的主体如何不同,网络伦理的出发点都是人(或人与人的关系),网络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3.网络伦理客体
国内学界关于网络伦理的客体研究不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刘云章(2001)对网络伦理客体进行了细致分类,他认为网络伦理是由网络现实中的具体矛盾决定的,网络伦理的客体主要包括:一是对网络技术研制及应用中的内在道德要求问题,这里包括对网络技术研制者的道德要求和对网络应用者的道德要求。二是对传统道德在网络情境下的现代适用问题,由于网络伦理被时代赋予新内容,为了使传统道德更好地适用于现代网络情境,就必须对传统道德进行认真的梳理、比较以及取舍。三是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的实践问题,加强网络主体的道德建设是网络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17](P13-15)
赵士林、彭红(2002)[18](P138)从行为科学的角度出发,指出网络伦理研究的对象包括理论研究和行为研究两部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伦理的客体是网络伦理问题,如学者李争(2011)就认为:从网络伦理的内涵来看,网络伦理是指网络行为主体在对网络伦理问题进行甄别和分析时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与伦理规范,那么网络伦理所研究的对象(网络伦理的客体)是网络行为引发的各类伦理问题,既包括网络活动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如对网络行为的界定、网络规范的制定等;也包括网络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为和现象产生的交叉问题,如网络对社会分层的影响、网络引发的政治以及文化问题等;还包括由网络伦理问题所引发的理论问题,如对网络行为的哲学思考、传统伦理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运用等。[7]
4.网络伦理功能
国内学者认为,网络伦理研究之所以有其现实意义,是由于它具有极强的功能性[7]。具体体现为:网络伦理具有认识功能,即通过网络伦理对网络受众的引导,使受众对网络问题进行认知,辨别是非善恶,进而培养受众的网络媒介素养,使其能够正确地构建和选择网络伦理规范;网络伦理具有调节功能,即通过整合规范体系来调节网络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活动,具有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信息之间关系的功效与作用;网络伦理具有批判功能,即对主体间的网络行为进行甄别,通过评价等方式批判落后的负面的网络行为,倡导主体形成进步的健康的网络行为。
不难看出,国内学者关于网络伦理的功能研究并不多,尚没有学者对网络伦理的功能进行专门研究,且学界对网络伦理功能的认识多是基于对伦理和道德层面的功能内容的延伸。诚然,网络伦理功能与伦理与道德的功能确实有着相似之处,但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和网络伦理主客体的特殊性,使得网络伦理的功能势必呈现出与伦理道德功能不尽相同的地方,深入研究网络伦理功能极为必要。
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但网络文化霸权、信息污染、网络安全威胁等网络伦理问题却严重威胁到人们正常的网络交往和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 从网络伦理的学术基础和具体研究内容等方面入手,梳理国内学界对网络伦理研究的成果,能够准确地把握国内网络伦理研究未来的前进方向,对构建和谐网络社会秩序、发展和完善我国网络伦理体系和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均有裨益。
1.网络伦理特征
吴满意(2001)指出,网络伦理具有显著的诚信性、强烈的公正性[19],其中诚信性主要体现为诚信信用的伦理道德契约原则对个体的信息消费关系的调控与引领;公正性体现为网络信息共享、网络信息消费机会均等和结果平等。张志芳(2003)提出,网络伦理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元性的特征[20],其中开放性体现为通过网络形成的世界市场和日益紧密的世界经济贸易与人类交往活动;自主性体现在网络环境、主体素质的提高、网络伦理主体交往面的扩大以及网络社会的互动性为网络伦理主体的自主性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多元性体现为伦理道德的多元化碰撞。在此基础上学者杨培芳和廖小伟(2010)做了相关补充,他们认为网络伦理还具有自律性和兼容性的特征[21],其中自律性体现为处在网络社会中的人们在失去他律强制因素的规范下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负责;兼容性体现为网络技术上的兼容和网络道德主体间应遵循的共同的行为规范。段载熙(2011)则从网络伦理主体的自由性、网络伦理关系的选择性、网络伦理规范的多元性和网络伦理机制的自律性出发,分析网络伦理的特征[22],这与前面学者的研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中网络伦理关系的选择性体现为网络伦理主体在摆脱现实交往中特定范围和条件后,在网络伦理关系中拥有更多自主选择的空间。另有学者张丹丹(2006)从网络本身建构的特点出发,指出网络伦理具有延伸范围广、判定尺度难、隐蔽性强和不易被监督管理的特征[23]。对此,学者徐云峰也持相同观点,他指出网络伦理还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即不同国家的民族和地区对于网络伦理的认知层次和范围会有所差异[15](P65)。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国内学者针对不同的伦理主体细化了对网络伦理特征的分类研究,如针对青年大学生这一群体,安仲森(2011)就认为大学生网络伦理特点具有动态性、全球适应性、大众性、非刚性,网络伦理规范法制化趋势[8]。
总体看来,虽然国内学者关于网络伦理特点研究较为具体和全面,但仍存在不少内容上的交叉。梳理研究我们还发现,国内学界对青少年(大学生)关注极多,却缺乏对广大社会网民群体的网络伦理特点分析和对全民性网络伦理教育的思考。笔者认为,上述针对不同伦理主体特点展开的分析研究可以为未来我们研究网民群体的全民性教育开辟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同时也对网络伦理的细化研究和具体化研究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2.网络伦理载体
梳理学界对网络伦理载体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伦理的载体是网络自身。学者李伦在其专著《鼠标下的德性》(2002)中就提出网络伦理的主体不是网络而是人,而网络只是一种载体。网络作为人们交流和交往的平台,作为一种新的生存空间、生活空间和娱乐空间,为人们获取信息、提取信息和加工信息构建了一个平台。网络平台实现了人类社会在信息技术、交往方式、教育方式、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娱乐休闲等方面的变迁,促进了电子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促进了一种新的人际关系和道德关系的形成,造就了一批新的网络主体—“人”[16](P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伦理的载体是网络技术。学者徐云峰(2007)提出,网络空间由计算机平台、连接平台和人的接口转换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组成[15](P164)。人们借助于数字化的符号信息,以数字符号为媒介进行交往。后来学者宋吉鑫(2012)在他的《网络伦理学研究》这一专著中补充道:“网络技术不是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是作为蕴涵现代科学基础理论并具有高应用价值的技术。”[14](P46)关于对技术的理解,国内学者认为这里的技术不仅包括作为对象(工具、机器等)的技术,还包括作为知识(规则、理论等)的技术、作为过程(发明、使用等)的技术、作为意义(意志、动机、需要等)的技术[24](P4)。网络技术的特殊本质反映出只有能与社会和人发生联系的技术才有意义,也就是说,网络技术是网络伦理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基础,是网络伦理的载体。此外,还有学者从网络载体的具体表现形式入手,提出网络伦理的载体包含诸如博客、BBS、MSN 和 QQ 等的网络辐射载体[25]。由于网络伦理载体的特殊性,关于网络伦理载体的界定,国内学者尚未达成统一认识。
3.西方经典伦理学理论与网络伦理
讨论并建构网络伦理必须依赖于基本伦理理论的指导。目前,西方国家主要把功利主义理论、责任伦理理论、正义伦理理论作为网络伦理的理论基础。在我国,这些理论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徐云峰(2007)在《网络伦理》一书中对西方功利主义的效益论和基于权利论的道义论对建构网络伦理的借鉴价值展开了思考。他指出,效益论主张对任何行为的认可或非难均根据该行为倾向于提升或降低利害相关人的幸福来判断,道义论主张建立一种基于权利的正当分配的伦理。他认为,在建构网络伦理的过程中,单纯从功利主义角度强调技术进步和利益获取是片面的,应强调用道义论来平衡功利主义的利益论,只有道义论和效益论平衡发展,才能顺利构建网络伦理规范。对于当前网络社会出现的伦理问题,要以责任伦理观念为指导,建立强调公平与正义的契约化的伦理[15](P170)。而学者王玉华(2014)基于康德的义务论展开研究,他提出,康德的义务论作为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用以规范人的行为的理论,实际上就是关于规则的理论。康德关于道德的本质就是自律的思想能够呼唤理性伦理的觉醒,能够倡导网络主体的自律精神,为解决网络生活中的失范问题提供一种理论依据,但他同时也认识到康德的纯义务论伦理不能作为有效建立和谐伦理结构的依据[26]。总体来看,国内学界关于网络伦理理论基础的研究较为广泛,从古至今,从东到西,年代跨度之大,研究领域之广令人钦佩。对西方优秀的伦理思想,并没有照搬照抄全盘接受,也没有一味抵制,而是以更加开放的观念、审慎的思考和批判的态度,积极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以应用到当下我国网络伦理的研究和建设之中。
4.中国优秀传统伦理思想与网络伦理
国内学者关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网络伦理的积极影响的研究不在少数。周春燕(2008)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网络伦理,应以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文化为基础,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能为广大中国网民所认同的网络伦理[27]。杨礼富(2008)在《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探究》一书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伦关系思想加以研究,他认为传统人伦思想学说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他还就和谐伦理思想对人如何与社会和谐相处展开思考,他认为和谐伦理主张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社会发展是和谐的必然结果,社会发展是系统实现新的更高层次的和谐的必要条件,发展中的和谐是实现持续发展的新平台。他提出,应继承和发扬中国儒家传统和谐伦理文化的成果,从当代视角出发对网络系统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和道德危机进行研究和分析[28](P67-74)。学者王玉华(2014)对儒家传统中的“仁爱”“诚信”“慎独”等伦理思想的时代价值进行研究并提出,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对分析网络公关事件传播中的伦理失范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26]。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网络伦理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思想文化资源。国内学者从时代视角出发,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准确把握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引领中国特色网络伦理纵深发展以及解决当前网络伦理失范问题的重要时代价值。
5.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与网络伦理
国内学者基于不同侧重点就马克思主义思想对网络伦理的指导价值展开了广泛的研究。毛牧然(2013)指出,马克思关于自由与限制的理论是现实伦理与网络伦理共同的哲学理论基础。自由指人人平等享有各种自由权利,限制是指保障各种自由权利得以行使的客观规律(必然性)、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和人的理性等。由于网络虚拟时空的交往在本质上仍然是现实中的以网络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所以自由与限制的理论不仅适用于现实交往时空,也同样适用于网络交往领域[29]。梁潇(2015)认为,马克思的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重要内容的关于道德的学说,以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1)这里指马克思的“人的道德观念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社会关系甚至整个社会生活”思想。,能够科学阐述网络生活中伦理道德的本质,对建构网络伦理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0]。李文广、池忠军(2018)提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蕴含自由、合作和劳动等基本道德规范,对分析大学生参与网络共同体建设的实践,研究大学生网络伦理行为,帮助大学生提升网络道德素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31]。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是构建我国网络伦理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其对当前我国网络伦理发展和研究的指导意义是多方面的,但从现有资料来看,目前学界就此方面研究还未能充分展开。
6.习近平关于构建网络伦理的重要论述与网络伦理
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重要论述对我国网络伦理指导价值的研究是从近几年开始兴起的。梁潇(2015)认为,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能够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提高人们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美好生活,为网络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32]。孙会岩(2018)提出,习近平的网络强国论述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安全论述,是当前我国应对西方网络话语权垄断和网络文化霸权、维护“互联网+”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突出问题的重要思想武器。程秀霞、叶松庆(2018)从七个层面深刻阐述了习近平关于构建网络伦理重要论述的实践意义[32]:一是从战略层面出发,认为习近平关于“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加强党中央对网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发挥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科学管理、提高领导干部网络社会治理工作水平等论述,有利于在互联网生活中构建多元主体协调共治的领导体制与管理机制;二是从法律层面出发,认为习近平的依法治网、办网、上网论述对网络监管部门提升依法治网力度提供了理论支持;三是从道德层面出发,认为习近平关于构建网络伦理的重要论述和网络道德教育思想是强化网络社会软治理的根本依据;四是从技术层面出发,认为习近平关于构建网络伦理中“自主研发”和“完善机制”等论述为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技术发展提供了思路;五是从文化层面出发,认为习近平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论述为建设多元、安全、文明的网络文化指明了方向;六是从人力资源层面出发,认为习近平的“培养引进”“数质合一”论述,为打造治理网络社会的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七是从舆论引导层面出发,认为习近平的“主战场”“两巩固”要求的提出为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网络伦理的重要论述顺应了时代发展需要,是对当前我国网络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具体回应,也是我们解决当前网络社会出现的一系列伦理问题的根本遵循。
7.网络伦理原则的研究
目前对于网络伦理原则问题的把握,理论界说法不一。上个世纪我国最早进行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严耕、陆俊、孙伟平(1998)提出:网络伦理原则包括全民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11](P188)。进入21世纪后,针对网络社会凸现的各种伦理问题,国内学者对网络伦理原则研究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思考,如国内学者李伦(2002)认为,网络社会的主体行为应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包括: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16](P305)。段伟文(2002)[33](P12)、梅英(2005)[34]指出,网络社会的主体行为应遵循无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自主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等五条原则。徐云峰(2007)则对网络伦理原则提出了新的内容,认为网络伦理的原则除了包括无害原则、尊重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允许原则外,还包括人文关怀原则[15](P83-84)。宋吉鑫(2012)提出三个原则:“伦理道德判断的原则有自主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14](P51)
此外还有其他学者提出了新的观点:杨礼富(2008)认为,和谐网络伦理社会的伦理原则是: 自由与监管原则、公平与正义原则、诚信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自律与他律原则[28](P257)。赵兴宏(2008)根据不同的对象范围,将网络伦理原则划分为不同的内容:依所涉及的对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民原则和个体原则;依具体内容划分为八条网络道德原则,即: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主原则、承认原则和无害原则[35](P51)。吕本修(2012)提出网络道德原则体现为公正原则、兼容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36](P76)。针对网络伦理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运用,孟煜(2018)认为网络购物中应遵循的网络伦理原则有自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37]。赵阳阳(2013)从义利统一原则、不伤害原则、正义原则、人伦教化原则和自律原则五个层面说明网络游戏开发应遵循的网络伦理原则[38]。总体来看,对于网络社会中的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国内学者从不同侧重点进行把握,主要体现在从网络自身特性、网络伦理涉及的领域和网络伦理出现的现实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这些原则的提出既参照了现实社会的道德原则,又考虑到了网络所特有的性质。
8.网络伦理具体问题研究
我国在网络伦理领域的研究已初见成效。国内学界就网络社会出现的各类 伦理问题,基于不同侧重点对其进行了具体分析与研究。
从网络技术的运行和使用上分析,王志萍(2000)、李卫东[39](2002)、王金山(2004)、郑洁(2008)等学者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信息欺诈和信息垄断。信息欺诈,指通过网络技术在网络上非法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信息、篡改数据资料等途径,达到获取信息、实物或金钱的网络违法行为[40]。网络缺少监督机制导致发布信息的真假无从验证,一些个人、企业或组织发布的虚假信息坑害网络受众。不同国家、地区、组织、阶层、群体之间出现信息垄断,占据信息优势的国家将获得更多利润,网络信息资源利用的不平等使世界性贫富分化加剧[41]。(2)信息滥用与信用危机。网络自由使得任何人都能在网上随意找寻、选择和发布信息,无节制的发布和传播造成信息泛滥与信息滥用。此外,网络信息的隐匿性加上网络主体的符号化导致信用判断困难,信用评价困难使得不诚信的行为滋生,诸如制假贩假行为猖獗。(3)信息安全与信息污染。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威胁着信息的安全,黑客入侵电脑网络盗取信息、电脑病毒造成系统瘫痪等事件大肆发生。由于监管漏洞和双重标准,网络犯罪很难被监控和制裁,这对信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此外,网络多元化造成大量对社会无益或有害的信息[42]大肆传播,信息质量良荞不齐、信息生产者责任观念淡薄、信息通讯失控等现象时有发生。
从网络自身特性与伦理主体的失范行为的角度分析,高青梅(2008)、张宸赫(2018)等学者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人际关系淡化。“人—网络—人”的网络交往模式使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疏远,出现人类关系退化危机。(2)道德冷漠现象严重。网络伦理主体沉溺虚拟世界,一旦回归现实就容易产生警惕感、陌生感,从而在社会人际关系交往上出现信任危机和道德冷漠的交往现象[43]。(3)自由主义盛行,无责任感。网络社会的无拘无束导致个人思想上麻痹松懈,从而滋生一系列道德滑坡行为,过分追求自由造成网络主体责任心、正义感、同情心等优良道德品质的丧失。(4)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价值观盛行[44]。网络信息内容产生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矛盾问题逐渐凸显,一些不良价值观在网络社会盛行。
从网络伦理发生的具体领域来看,王志萍(2003)、丁文婷(2011)、陈晨(2017)、甄洋(2018)等学者认为,网络在具体领域滋生的伦理问题大致包括:(1)知识开发负德性问题。如网络游戏开发领域中存在着随意开发、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诱导过度消费和传播色情文化等伦理问题[9]。(2)个人隐私失控。网络的开放自由和信息共享的特性使得个人隐私难以保全,网络“人肉搜索”行为使得公众消费隐私、邮件隐私以及身份隐私等个人私密信息被恶意窥探和利用。(3)文化霸权。网络信息丰富促进了文化交流,网络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意识形态更加多样化,信息网络的国际化趋势,导致民族文化衰落,形成文化霸权主义[43]。(4)黑客网络伦理问题。非法侵入,窥探用户隐私,骇客红客现象,“黑客学校”“黑客培训班”,黑客利益链,网络黑客犯罪暴露出一系列网络安全隐患问题[45]。(5)电子商务经济危机。电子商务领域中信息不对称、商品质量不过关、付款欺诈、店铺信用炒作、信用缺失、物流暴力运输、维权艰难等失范现象数不胜数。(6)网络红人现象。网络直播现象中存在的道德伦理问题体现为主播素质水平偏低、直播内容恶俗、流量造假等问题,还包含直播内容侵权、隐性暴力等相关问题[46]。(7)青少年网络伦理失范。网络伦理在教育领域中体现在网络色情文化传播、性教育缺失、网恋网约网骗、网络沉溺、网络语言暴力和网络舆论失控等一系列问题。
总体看来,网络伦理各种失范现象是国内学者最为关注的问题域,国内学者认为网络伦理失范现象大致体现为价值多元问题、信息传播问题、信息公平问题、技术安全问题、文化霸权问题、隐私保护问题、制度监督失场问题、网络经济问题、情感异化与主体沉溺问题、人际关系危机、知识产权问题、国家安全危机问题等多种表现形式,这为细化我国网络伦理问题研究奠定了研究基础。
9.网络伦理问题成因研究
面对网络上发生的种种伦理问题,国内学者开始思考产生这些伦理问题的根源,对问题背后的成因进行研究,以求对网络伦理失范现象作出合理解释。
从技术层面来看,李育红(2005)、孙伟平(2008)、刘静(2013)、赵丽涛(2018)等学者认为,网络自身的特性导致网络成为滋生网络伦理问题的温床,网络的虚拟性与现实性是造成网络伦理问题的根源。现实性是指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社会行为在网络层面的继续和延伸,虚拟性是指网络时空的虚拟性、交往主体的虚拟性以及交往方式的虚拟性[47]。网络空间的自由与开放使人们生活愈加便利、个性趋于解放。网络平台使人们的感情得以寄托,网络技术看似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但虚拟实在并非“真实”的存在,在许多由计算机设计的环境中,人们尽管体验到了许多在真实环境中无法体验到的现象,但也造成了存在与虚无、真实与虚假的混淆,导致了一系列荒唐滑稽的行为和后果[48],体现为网络虚拟特性造成了人际交往伦理关系异化[49]。刘静指出,互联网自由性与开放性的影响和网络技术的异化等客观原因造成了电子商务领域中各种失范行为的产生[50]。
从社会层面看,陈万求(2002)等学者将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归结为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使,出于对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的追求,一些不法分子和别有用心之人在网络中肆意妄为。如炒作、恶搞和作秀等,更甚者还进行网络诈骗、制黄贩黄、盗窃和兜售用户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51]。赵阳阳(2017)从网络游戏的伦理问题出发,提出网络游戏开发者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诱导网游玩家过度消费[38]。
从网络伦理规范内容与现实伦理规范内容的差异出发,冯鹏志(1999)、张小红(2006)、王景云(2009)等学者认为网络伦理问题不是独立产生的,而是现实伦理问题在网络中的折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迫于法律规范的约束和舆论的压力,不敢将自己的真实意愿展现出来,网络道德失范是现实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在网络社会中的表现[52]。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其主体仍是活生生的人,因特网是一个来源于现实社会又与现实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的世界,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社会[53]。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规范和某些网络规范之间存在着差异,新的网络规范与旧的网络规范之间也存在着分歧和冲突[54](P32-46)。
从人的道德意识和心理层面来看,李卫东(2002)等学者认为产生网络伦理问题的根源是双重标准的存在。网络交往的虚拟性导致了网络伦理的主体身份认同与传统伦理主体的身份认同的差异,造成了个体在现实生活和网络世界中分别遵守不同的规则,担当不同的角色,使个体具有了双重的道德评判标准。当某些为现实社会规范所不容许的行为在网络中发生时,人们往往会以双重标准来对待。如民众对待黑客的态度上,双重标准只能助长这种道德失范和犯罪[39]。
从法律和规范制定方面来看,李卫东(2002)、陈万求(2002)等学者认为网络伦理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网络立法以及网络道德规范的制定相对落后和网络社会的无组织无管理状态。黄寰(2003)认为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源于网络法律和规范存在漏洞这一客观原因[13](P40-44)。赵晖(2012)也指出监管制度的滞后性不利于网络伦理的构建[55]。张荣强(2012)指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乏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造成了网购环境中失范行为的产生[56]。刘静(2013)指出法律制度不健全是造成电子商务领域中伦理失范行为的客观原因[50]。
梳理国内学者对网络伦理问题产生原因的研究,可以将催生网络伦理问题的因素归纳如下:网络技术自身的特点为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现实伦理与网络伦理的冲突加速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作为网络主体的人所具有的双重标准又为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提供契机,再加上网络与经济、政治、文化领域交叉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综上而言,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是难以避免的。
10.网络伦理问题的解决路径研究
针对网络伦理出现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具体解决路径。
本世纪初,学者张寰(2002)认为建设一个新型的网络伦理社会应通过高科技手段预防网上不文明行为,还要加强国际与国内的网络组织、管理与执法机构之间的通力协调合作[57](P32-46)。吕本修(2002)提出完善道德监控机制、健全网络道德规范的具体操作方法包括:加大对网络文化发布主体和网络文化内容的审核与管理力度,增强对因特网的监控,加强网络文化内部保密措施;设置多形式多层次的网络文化消费投诉处理中心,确保网络文化间的通畅传递;坚持诚实信用的契约原则,加大舆论监督力度[58]。柯常钦、沈海波(2005)指出,要把网络道德教育的内容与中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道德教育思想体系[59]。
近十年来不少国内学者从网络信息技术、社会管理、主体规范和法律规范建设这四个层面对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具体路径展开研究,主要有下列观点:学者郑洁(2010)认为应从技术层面、管理层面、主体层面和法律层面解决网络伦理问题。技术治理要求完善网络信息技术自身建设,开发网络防火墙,开展身份准入认证,利用网络访问控制、网上监控和入侵检测等技术手段,尽快修补网络安全漏洞;管理治理要求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管理人员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教育培训;主体治理要求主体应建立正确的道德意识,在此过程中处理好大节与小节、手段与目的间的关系,实现道德自律;法律治理要求网络伦理方面应加强立法控制[4]。对此梁潇(2015)、赵丽涛(2018)也持有相同见解,梁潇认为网络伦理规范建构应确立构建和谐网络社会的指导思想、提高网络主体的伦理素养、加强法律建设和道德建设、完善网络伦理规范运行机制[30]。赵丽涛认为应重视对网络技术的道德反思、加强网络伦理调控机制建设、提升网络舆论的自我净化能力和积极培育网络空间的社会资本,从而构建一套为全体成员所共享的能使其形成合作的价值规范[49]。张宸赫(2018)指出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44]。此外学者张元和丁三青(2014)将构建网络伦理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并提出了颇具创新性的现实实践路径。他们认为要创建正确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平台,培育成熟的网络平台主体,变革传统的话语宣传模式,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和网络行为规范内容,同时创新网络传播辐射载体群,加强网络文化阵地建设,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净化网络信息,从而营造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25]。应该说该观点较为全面,措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还有学者从高校教育、网络直播、电子商务、自媒体网络传播等方面探索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具体实践路径:杨金丹(2019)认为,要从国家、社会和高校三个层面出发,针对大学生网络伦理失范行为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国家要持续推进网络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网络法治体系;社会要形成网络行为规范的制约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高校要重视网络伦理教育,并将其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范畴[10]。甄洋(2018)认为要从技术、法律、教育和平台建设探求解决之策。应建立网络信息防火墙、直播监控程序和直播举报功能;加强法律规范建设;重提家庭传统伦理教育,加强学校网络伦理教育;成立专门网络平台小组引导舆论走向,塑造正面“网红”形象[46]。郑乐晓(2011)呼吁建构合理的网络伦理以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他指出要大力构建网络伦理的心理契约体系、网络伦理的书面契约体系和网络伦理的契约监管体系,他还分别从个人、社会和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具体治理措施[60]。郑洪辉(2016)则从改进网络技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伦理规范和强化伦理教育四个层面给出解决网络电子商务伦理问题的对策[61]。林阿娟(2018)在对促进自媒体时代网络传播伦理建设的研究中提出,要通过树立正确舆情应对理念、完善网络规范体系建设、发掘培育正向意见领袖以及加大网络传播伦理教育的途径改善自媒体时代网络环境,以应对自媒体时代网络伦理问题[62]。
综上研究,目前学界对网络伦理问题的表现、成因研究比较全面,对解决路径的探索也比较成熟。但很多观点相似,创新性和实效性尚显不足,有些研究成果大都是纯理论形式,运用实证调研的不多,道德内化作用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这是未来学者在研究中需要注意和改进的地方。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网络伦理研究经历了“西学东渐”“全面繁荣”“纵深发展”三个阶段,从无到有,由广及深,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成果。由于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晚于西方,关于网络伦理方面的研究是在借鉴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自主建构。1998年,国内学者严耕、陆俊、孙伟平三人合著的《网络伦理》正式出版,开启了我国对网络伦理的初步探索。其后,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学术界关于网络伦理方面的研究逐渐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涌现了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文章和专著,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伦理进行了探讨。进入21世纪后,国内关于网络伦理的研究逐渐进入了细化和交叉性研究阶段,目前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为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信息欺诈与信息垄断、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信息滥用与信息危机、数字异化与个人隐私等多对范畴间的矛盾。目前,网络伦理的其他研究内容还包括网络舆论、网络情色、网络反腐等。
伴随互联网在大众生活中的日益普及,我国的网络伦理学研究已逐渐从网络伦理的理论性问题和体系建构研究向网络伦理的具体现实问题研究转变,一些反映当下网络社会现实的伦理问题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回顾我国网络伦理学的发展历史,总体来看成绩斐然,学科研究稳步前进,学术规模不断壮大,研究内容愈加丰富,研究视角不断开拓,研究手段日趋成熟。
虽然国内对网络伦理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第一,伦理与道德在概念上的简单同一。伦理是个体与整体、个体与公共本质相同一的精神家园,道德是对个体性、偶然性与任意性的扬弃,要以回归最终的精神家园为实现形式,因此,网络伦理与网络道德本身应具有不同的内涵。学界普遍将“伦理”与“道德”概念简单等同,导致难以对网络伦理问题进行深刻的本质把握和哲学解读,只能停留在空洞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的讨论之中。第二,网络伦理规范建设与法律建设界定不明。由于我国的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网络伦理规范体系。就目前国内的网络伦理方面的研究成果而言,有不少学者把网络法制建设问题作为网络伦理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更有甚者将二者的建设归为一谈。固然网络伦理的建设离不开网络法制建设的协助,但毕竟网络伦理建设不等同于网络法制建设,正如普通伦理不同于普通法制一样。伦理和法制只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不是包含关系,更不是等同关系。
第三,研究内容的雷同趋向。首先体现为研究范式的雷同性,即使是针对新兴的交叉研究领域,国内学者也大都采用“危机—应对”研究范式下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网络伦理困境研究路径,且研究的困境也无非是网络隐私、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等议题。此外还体现为研究领域上的雷同性,梳理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成果,关于网络伦理教育研究方面的内容极多,对青少年关注极多,却缺少对广大社会网民即全民教育的研究。对很多具体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也常常局限于点对点的论证,拓展性和关联性研究相对不足。
第四,尚未形成专业化研究队伍。虽然近年来学术界为网络伦理的研究付出了不少的心血,但与其他应用伦理学相比,无论是科研队伍还是科研实力都存在不小的差距。截至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伦理学专业学会组织,也少有专门研究网络伦理的全国会议召开,受国家社会科学资金资助的网络伦理方面的课题寥寥无几,以“网络伦理”为主题发表在核心期刊尤其是国家级刊物上的论文数量有限,与经济伦理、生态伦理、行政伦理等其他应用伦理学相比,弱势较为明显。
第五,缺乏对网络的社会语境建构作用的关照。目前多数研究只是将网络作为一个崭新的信息平台来解读。而网络不仅仅是媒介自身,与同样作为媒介逻辑的传统媒介相比,它更能体现出一种媒介环境的营造及网络社会下语境的建构作用。无论对目前的网络空间还是未来全面化的网络时代,都应以“网络—媒介逻辑—社会语境”的模式加以解读。
第六,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出现脱节。网络问题是新出现的问题,网络的实际操作者忙于具体技术的完善无暇关注网络伦理问题;网络管理部门工作体系尚未完善,工作经验尚未成熟,一时还难以抽身对网络伦理问题进行理论归纳和整理;由于学术界也是刚刚涉足这一领域,目前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观点和较具实效性的指导性意见,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尚不能引起实践部门的关注,难以引起实践部门的共鸣。
总之,今后的网络伦理研究要尽量弥补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唯有如此才能有利于学科建设,才能更好更快地推动我国网络伦理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