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投资的环境法律风险与防范
——以“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为例

2020-12-20 09:09刘念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安哥拉制造业一带一路

刘念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加速了我国企业向非洲投资的步伐。制造业是国家经济能否迅速增长的试金石。非洲国家基于落后的经济水平鼓励、支持大量中国企业对非投资制造业。安哥拉私人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数据显示:“中国企业高居安哥拉外来投资来源国榜首,共投资1.75亿美元,安哥拉在国家发展规划中更是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助推本国制造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1]但制造业是对环境有重大污染的行业,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制造业赚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有不少投资失败的案例。究其原因,大多是由于中国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而导致的,不仅包括中国企业对当地的环境法律法规较为陌生,更多的则是由于中国企业违反当地环境法律法规而招致的非洲当局的严厉惩戒和制裁。因此,环境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已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议题。安哥拉是环境法律体系较为完整、内容较为全面的非洲国家。在安哥拉环境法律体系调控下,安哥拉政府对投资企业设立了包含环境标准条款、损害责任条款、弥漫责任条款和弥补责任条款在内的四种环境法律责任类型。因此,分析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的环境法律风险,研究投资制造业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企业在安哥拉制造业投资现状

《哈佛商业评论》称“非洲很有成为‘世界下一个重要制造业中心’的潜力”[2]9。我国商务部也将助推非洲成为未来制造业中心。安哥拉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对非投资制造业的典型性国家,安哥拉本国的制造业形势较为严峻,但安哥拉当局又迫切希望通过外商投资发展本国的制造业。安哥拉修改的《私人投资法》删除了对很多行业的投资限制,这将进一步激励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安哥拉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大。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将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制造业是对生态环境有重大污染的产业,而安哥拉等非洲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长期遭受西方殖民国家的经济掠夺,包括安哥拉在内的所有非洲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都遭到了严重破坏。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完成2015年前发展目标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数据显示,“非洲是进展最缓慢的两大区域之一。非洲许多国家的人口缺乏基本的环境卫生条件,当地民众生活苦不堪言”[3]。故此,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需秉持保护环境的理念来绿色发展制造业,不能对安哥拉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破坏。

与此同时,安哥拉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较为系统完善。在环境立法方面,安哥拉制定了《安哥拉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Decree No.51/04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安哥拉共和国环境影许可条例》(Decree No.59/2007 on Environmental Licensing)、《安哥拉共和国基本环境法》(Basic Environmental Law No.5/98)、《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Presidential Decree No.194/11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damages caused to Environment)等多部环境法律法规。在环境政策方面,近年来安哥拉当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程度日益加重,安哥拉共和国于2011年实施的生物燃料发展战略(Resolution No.122/09 approving the Strateg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Biofuels in Angola),明文规定安哥拉农业和工业生物燃料生产战略的总体目标:通过国家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社区融入生物燃料生产链,促进农村发展;通过促进能源多样化来满足部分本土能源需求;保全环境;促进经济多样化;分析国内生物燃料生产的利弊。再者,安哥拉共和国于2013年制定的《安哥拉新环境技术战略计划》(Presidential Decree No.88/13 approving the Strategic Plan for New 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规定,安哥拉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中,也有义务维护和保存这种环境。安哥拉政府会创造经济或其他激励措施,以期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精神,鼓励利用技术、生产工艺和自然资源,推广环境技术和鼓励对环境技术的投资及其实施。后续安哥拉共和国又建立了环境污染分析与控制中心(CAPA),对水域、空中和地面的污染进行审计和持续监测。《安哥拉国家水务计划》(Presidential Decree No.126/17 approving the National Water Plan),显示安哥拉将确定和量化水的用途(包括工业用途、农业用途和环境用途等),实现水资源供应和利用的平衡,查明水资源短缺和潜在冲突的情况。安哥拉共和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和具体,而且执法态度较为坚决。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但其中面临的投资风险也不容小觑。而具体落实到制造业投资时,对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安哥拉欠缺的生态环境和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造成的环境压力[4]。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严峻的环境法律风险,投资企业需认真分析,审时度势,严格执行安哥拉当局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规定,及时有效地规避制造业投资所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绿色发展安哥拉制造业。

二、安哥拉制造业投资环境法律风险的成因及表现

安哥拉本国的制造业形势较为严峻,但安哥拉当局又迫切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的制造业,从而促进本国经济迅速发展。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必然要面临大量的环境法律风险。因此,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需要深入分析制造业投资环境法律风险的成因及表现,从而有针对性地对制造业投资环境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安哥拉环境法律风险的表现

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将面临巨大的环境法律风险,为了指引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绿色投资制造业,有必要对安哥拉环境法律风险表现进行研判,从而深入了解安哥拉本国的环境理念和环境法律体系,为中国企业加深对安哥拉投资环境的认识打下良好基础。

1.设立环境权并归入人权

虽然非洲国家摆脱了西方国家的殖民掠夺,但西方殖民国家对非洲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为了维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在吸纳西方国家先进的环境立法经验下,设立了环境权,并将环境权归入人权[7]。《乌干达共和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Republic of Uganda)第39条规定:“每一个乌干达人均有清洁和健康的环境权。”《科特迪瓦共和国宪法》(Republique de cote d’ ivoire Union-Discipline-Travail)第19条:“人人均享有健康环境权。”《喀麦隆共和国宪法》(Constitution du Cameroun)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健康的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8]可见,非洲国家已开始将环境权设想为一种独立的人权。而安哥拉政府和公民对环境保护甚为重视,如《安哥拉共和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Angola)第21条国家的基本任务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名胜、文化和艺术遗产。明确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保护生态环境。将环境权写入宪法,赋予安哥拉公民享有美丽生态环境的权利,如《安哥拉共和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Angola)第3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健康无污染的环境,并有捍卫和维护它的义务;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和整个国家领土上的动植物物种、生态平衡,并在可持续发展和尊重子孙后代的权利的情况下合理开发和利用所有自然资源;危害或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此外,安哥拉还采取了抽象规定的程序设计,使得环境权条款的覆盖范围较为广泛,还能补充法律运行漏洞,强化对环境权保护的调控功能。“安哥拉已经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列举环境权,并将公民环境权提升至人权保护高度,通过相关机构和法律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保障。”[9]

2.环境违法多样且处罚严苛

“作为非洲长期的发展合作伙伴,中国的战略利益在于解决其在非洲投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问题。”[10]而安哥拉将环境权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并归入宪法来予以保护,体现了安哥拉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安哥拉大到宪法、环境法律,小到规章条例、地方政策,都贯彻了保护环境的法律理念,详细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不受侵犯,并需要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来保护环境。如《安哥拉共和国基本环境法》(Basic Environmental Law No.5/98)第3条基本原则中规定:所有公民都有生活在优美环境和合理使用资源的权利,国家有保障公民持续使用的义务;全体公民都应保存和养护生态环境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国家负责执行环境管理计划,并通过创建必要的专门机构使它具有可执行性的权力。此外,安哥拉近年来还颁布了众多的环境保护规章,如2014年颁布的《安哥拉共和国操作性废物排放管理条例》(Executive Decree No.97/14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operational waste discharge management)、2016年颁布的《安哥拉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职责范围》(Executive Decree No.206/16 approving the terms of reference for the designing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2017年颁布的《安哥拉共和国环境保护协会运行条例》(Executive Decree No.350/17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s)、2018年颁布的《安哥拉共和国废物循环利用规定》(Presidential Decree No.265/18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Waste destined for Reuse,Recycling and its Valorization to the outside of the Country)等。而安哥拉在2018年批准的《2018―2022国家发展计划》(Presidential Decree No.158/18 approving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Plan 2018―2022)中明确将环境可持续性作为安哥拉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11]。

此外,安哥拉对环境损害的赔偿方式严苛复杂,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Presidential Decree No.194/11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damages caused to Environment)第5条规定:所有故意或单纯过失对环境造成损害者,均有责任以赔偿措施和环境恢复的形式,弥补国家和私人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或向他们提供赔偿;任何公民如认为侵犯或正在侵犯本法规赋予其的权利,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终止侵犯之原因,并要求赔偿;具有法律人格之环保协会,具有提起以上两款所指损害赔偿诉讼之正当性。陷入环境损害纠纷的中国企业不仅会遭遇受害者提起的赔偿请求,而且任何公民认为自己的环境权利受到损害均可以提起赔偿诉讼。中国企业会面临来自社区公民和环保协会等多方纠纷主体提起的环境侵权诉讼。此外,安哥拉当局还以特别条款规定了环境保护协会提起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安哥拉当局还制定了专门的《安哥拉共和国环境协会参与与干预法》(Law No.3/2006 on the environmental associations’ right to participation and intervention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以此规范环境保护协会提起赔偿诉讼的具体事宜。这使得中国投资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后将面临长久且严苛的环境赔偿诉讼纠纷。中国投资企业对这些特殊法律规定较为陌生,极易遇到麻烦。

(二)安哥拉环境法律风险的成因

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能给安哥拉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中国企业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也不可忽视。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有必要对安哥拉环境法律风险成因进行分析,了解安哥拉本国的历史文化因素和生态环境状况,为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绿色发展制造业提供保障。

1.安哥拉本土环境状况欠缺

自18世纪西方完成资本主义革命之后,便开始对亚非拉美地区进行疯狂的殖民掠夺[5]。西方国家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黑人劳动力,广泛在非洲本地投资设厂。但其在投资生产过程中随意破坏生态环境,使得非洲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日益恶化。虽然安哥拉的本土环境状况较为欠缺,但安哥拉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大量引进外商在安哥拉本土进行投资办厂,制造业对于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安哥拉当地也极为迫切地希望外商投资本国制造业。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将不可避免地面对安哥拉本土环境状况欠缺这一历史和现实问题,将使得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的环境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2.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复杂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虽然制造业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制造业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十分复杂,而且对设备管理和维护有着极高的要求,如果设备发生故障,不仅造成生产中断,造成成本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原料大量损失,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在当前的工艺设备处理下,制造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对原材料的利用率普遍较低,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废料,而这些污染物若不经过环保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土壤和水源中,将对安哥拉环境造成巨大威胁。

3.企业投资观念传统保守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对安哥拉投资合作规模日益扩大,领域不断扩展。但“我国对非投资企业仍秉持着传统保守的利益至上和自我为主的投资观念。投资企业在生产投资过程中仍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而且对安哥拉当地民众影响较大的项目也不主动公开,仍然想着弄虚作假,蒙混过关”[6]。2015年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经营方式。中国企业投资观念传统保守,不利于中国企业对安哥拉制造业投资项目的开展。

三、安哥拉制造业投资环境法律风险类型分析

制造业是中非投资合作的重心。安哥拉当局把吸引外商投资制造业作为主要工作计划之一。投资安哥拉制造业的企业数量大幅度增多,但安哥拉由于本土环境状况较差,制造业又是对环境有严重威胁的行业,因此安哥拉当局对制造业投资企业设置了严格的环境责任条款。虽然安哥拉于2018年修改了《私人投资法》(Republic de Angla Assembleia Nacional),并取消了每个项目都要让当地合作伙伴参与的法律规定,以此吸引外商投资。但该法第18条规定:私人投资者须承担依法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义务。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需严格遵守安哥拉本国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由环境法律风险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风险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标准责任风险

中国投资企业在进入安哥拉制造业市场后,在产品加工制造时都需严格执行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否则,中国企业将面临严苛的环境标准责任风险。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Presidential Decree No.194/11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damages caused to Environment)第9条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对环境组分的允许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制定的;简单地引入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明显放大作用的污染物、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应产生赔偿义务,同时不妨碍适用于本案的其他责任;安哥拉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所称的ISO标准。由此可见,在安哥拉境内投资制造业不仅应严格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而且在特殊材料和新兴工艺引入时也需严格检测在当地运行是否会产生或放大污染。安哥拉境内物资严重匮乏,制造业技术工艺落后,中国企业为了提高工业效率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必然要从安哥拉境外引进大量的特殊材料和新兴工艺,但引进的前提是进行全方位检测,确保材料和工艺在安哥拉本土的使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众所周知,材料和工艺的使用具有地区性和依赖性,特殊材料和新兴工艺的使用与使用国的生产环境密切相关,即使特殊材料和新兴工艺在某一国境内使用极为顺畅,大大提升了工业制造效率,但如果另一国的生产环境无法满足特殊材料和新兴工艺的运行要求,那么该材料和工艺的使用便无法带来便利,更有甚者可能会加重使用国的经济负担和环境威胁。

此外,应要注意的是安哥拉境内执行的是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体系,包括ISO14001-ISO14100共100个标准号,与我国境内执行的环境标准不同。虽然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GB/T24000-ISO14001是由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转换而来,并且在我国境内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受观念、体制的影响,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仍无法完全按照国际标准体系运行和实施。如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实施中存在企业领导环保意识不强、员工参与度低、环境监管过少和执行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时需严格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稍有不慎,基于思维惯性便会执行错误的环境标准,违反安哥拉环境法律法规,给安哥拉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灾难。

(二)环境影响评价风险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12]中国企业在安哥拉制造业投资的战略定位为长久广泛投资。故此,中国企业在进入安哥拉制造业市场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环境评估程序。“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1978年便建立,但直到2002年才开始颁布环评法。”[13]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对外引进到本土化实施历经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安哥拉于20世纪初才从西方先进国家引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2004年就颁布了《安哥拉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Decree No.51/04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没有经历一个制度探索的过程,但安哥拉却建立了较为严格和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于2012年颁布了《安哥拉共和国环境评估学会技术登记册》(Executive Decree No.86/12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the Technical Register f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ocieties),以此规范环境咨询公司,且在环评内容和采取措施上比中国环评法的规定更为具体可行。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Decree No.51/04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第6条规定,环境影响研究应包含以下数据:项目说明;环境影响研究报告;项目的所有技术选择和理想化的选择;确定和系统评估在项目中所倡导的活动的实施和运作阶段产生的环境影响;确定应直接或间接受项目影响之地理区域之界限,并在所有情况下考虑人口,其他生物及所处之流域;考虑政府计划和方案,拟议计划和方案在项目影响领域的部署及其兼容性;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的其他要素是适当的。由此可见,安哥拉环评研究的数据更为复杂多样,中国企业需严格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开展环评工作并提交环评数据。此外,本法第7条还规定,在开展环境影响研究时,应至少开展以下技术活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影响区域的环境诊断和描述,环境资源分析及其相互影响,以便对项目实施前该区域环境状况进行定性、确定预测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大小和解释,分析项目的环境影响及其替代方案的直接和间接、临时、中期和长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定义减轻负面影响的措施;编制监测积极和消极影响的方案,说明要考虑的因素和参数。该法第17条还规定了不开展环评的处罚措施:罚款及附加制裁;违反本法规者可处以罚款,根据每一案件的严重性,该罚款的级别为最低100美元,最高金额为1 000美元,对违法者可处以附加制裁——扣押机器和器具、设施的关闭;剥夺公共实体或部门、公共工程提供工程及服务或批给服务,准照或准照所促进之参与竞投及竞赛之权利;执行上款所指措施,并不免除违法者在一般法律下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如未自愿履行上一状态下之拆除令或重置义务,有关国家之部门应直接以违法者之配额为之,而开支须通过规定之税务执行程序强制收取。可见,安哥拉的环评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安哥拉采取了更为先进的环评机制,对环评内容和环评程序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还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更为严厉的环评措施。“中国企业秉持的是国家环境权理念,环评开展的公开与公正问题一直有待重视,而安哥拉更注重公民环境权的建构,这也将使得中国企业将因环评缺乏透明度问题而被安哥拉政府和人民所排斥。”[14]

中国企业在安哥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交付环评数据,并积极向安方政府申请环境许可证。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许可法令》(Decree No.59/2007 on Environmental Licensing)第5条规定:环境许可证的申请,须于完成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所有手续后,向负责环境政策的实体提出申请。本法第26条还规定:在颁发适当的环境许可证之前,开始部署或操作活动和设施的变化,在没有适当环境许可证的情况下改变生产或经营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可见,中国企业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所有手续并合格后,需按规定向安哥拉当局申请获得环境许可证,获得环境许可证后中国企业才可在安哥拉进行选址建厂、材料引进等一系列项目建设。

(三)环境损害责任风险

制造业属于大型产业,而安哥拉的制造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缺乏应有的技术设备和工业条件。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还是将主要由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相对污染较高的制造业组成。而这些领域制造业的固有弊病皆是其工艺流程复杂,对生态环境污染较大。如家具制造业,生产制造需要经过材料引进、技术加工、初品模型、初品加工、成品定型等环节,而其中一个环节的失误将会直接造成其他环节的无法进行,造成原材料的过度浪费,更为严重的是直接提升了环境污染的概率。少量不合规的投资企业由于利益诱导将会不正当的减少开支,对废弃品不经过无害化处理便直接排放到土壤中,严重污染当地土壤和水资源。而《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Presidential Decree No.194/11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damages caused to Environment)第5条损害环境责任规定:所有故意或单纯过失对环境造成损害者,均有责任以赔偿措施和环境恢复的形式,弥补国家和私人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或向他们提供赔偿;任何公民如认为侵犯或正在侵犯本法规赋予其的权利,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终止侵犯之原因,并要求赔偿;当行政决定未被采纳时,在不违反《民法典》第494条规定的情况下,计及损害环境部分的损害,弥补损害行为发生前的情况的可预见成本以及最终取得的经济利益等赔偿金额;凡未找到庭外解决办法,均须向法院提出以违反本法规规定为依据的赔偿请求;具有法律人格之环保协会,具有提起以上两款所指损害赔偿诉讼之正当性。可见,安哥拉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企业设置了严格的环境责任,不仅将受到来自受害者的指控,而且还面临大量由潜在的社区公民和环保协会提起的环境侵权诉讼。同时,本法第6条还规定:因从事任何活动而因任何环境成分受损害而损害他人权利或利益者,须按法律规定,对因该违法行为而引致之损害做出弥补及预先处分适用之现行措施及环境法之基本原则,不论是否存在过错或故意;赔偿损害的义务是由于损害与造成损害的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产生的,即使造成损害的人证明其采取了充分的措施和良好的技术,也不减轻或排除赔偿责任。可见,中国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后,无论出于故意或是过失都需及时做出应急处理措施,以此来减轻对环境造成的进一步威胁,但此举也并不会减轻或排除投资企业的赔偿责任。

同时,本法第8条还规定了污染情况及弥漫性损害:污染可能扩散到一个广泛的区域,并针对法律物品或不同的环境成分,同时对若干人造成损害。由此可见,安哥拉的损害环境责任不仅包括了直接损害责任还包括了更多的由于弥漫性扩散而造成的间接损害责任。而弥散性扩散发生情况较多的便是由于水污染扩散而造成的潜在环境污染。《安哥拉共和国水资源利用法》(Law No.6/02 on Water use)第39条也规定,用户需遵守如下义务:遵守权利书所规定的条件;合理地利用水,符合其既定的目的;按时支付费用及计算费用;参与共同关心的工作,包括防止水和土壤数量和质量恶化的工作;提供有权限之实体所要求之资料,并容许及便利进行必要之检查;根据牌照或批给的规定,确保将负面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尊重其他合法用水者的权利。在进行制造业生产加工时必然要使用大量的水源,在经过加工处理后更是会产生成吨的污水,因此如何使用水源以及如何处理污水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便是制造业生产加工所要面对的一大难题。

(四)环境纠纷解决风险

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照当地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保标准,如果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生态环境事故,从而被责令退出安哥拉制造业市场。而中国制造业投资企业在退出安哥拉市场时,通常都会面临大量的环境侵权处罚。投资企业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和刑事惩罚的严厉制裁,更需要通过长久的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Presidential Decree No.194/11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damages caused to Environment)第24条规定:如不遵守本法规及其附件所规定,违规行为人得中止或取消该许可,并缴纳罚金,累犯行为将罚款金额连续提高一倍,如不能重塑以前之状况,则须进行清理或恢复工作;如果发现对环境造成损害其原因是对环境的侵犯,污染行为人还须缴纳罚款,金额为1 000~100 000 000美元。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在安哥拉面临的环境纠纷解决风险也具有多样性,在发生环境侵权纠纷后,不单单只是吊销环境许可证,而且还需进行环境清理或恢复工作。更有甚者,需支付高额的行政罚款,且最高可达1亿美元,中国企业无法承受如此高额的罚款金额。另外,安哥拉环境法规定环境侵权纠纷可依当事人意愿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予以解决,中国投资企业基于效率原则偏向于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但安哥拉本国的环境调解制度较为抽象,无法具体适用,使得安哥拉当局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安哥拉本国的诉讼制度不仅较为落后,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仲裁成本高、仲裁时间长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而且国际仲裁规则大多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其目的在于维护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很少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由此,在安哥拉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环境侵权纠纷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中国投资企业没有自己理想化的选择空间,在环境纠纷解决中处于弱势地位,会经常受到安哥拉当局法院或仲裁庭的谴责和刁难。

此外,安哥拉已将环评不实、逃避监管、抗拒交税、恶意排污的行为直接入罪,并用严苛的刑法进行规制。更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通常都具有诉讼费用高昂、经历时间长久等特点,而且可能会出现被害人反复提起诉讼的局面。一旦陷入环境侵权纠纷,无论投资企业能否在诉讼中获胜,只要进入司法程序都将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将会给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的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灾难,而且还会影响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的投资形象。

(五)环境修复补偿风险

环境保护义务将成为中国制造业投资企业在非洲投资过程中潜在的社会责任。由于制造业生产加工流程复杂,工业设备处理技术不够成熟,在生产加工工程中必然会由于客观环境的制约而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料等污染物,如果不进行环保处理就直接排放,会对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不仅需要承担严苛的环境侵权处罚责任,还需要承担长久的环境修复补偿责任,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而安哥拉当局也在环境法律体系中预先建立了环境干预和预防补偿制度,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Presidential Decree No.194/11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damages caused to Environment)第23条环境干预规定:本法规所规定的环境损害的预防和补救的公共干预费用由可用的财政保证承担;关于承担职业活动所固有之环境责任之强制性财政担保,收取有关金额之1%之费用,旨在弥补公共干预措施对环境损害之预防及弥补之费用;只有在行为人或污染者身份不明或没有财政或其他资源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才需要公众参与环境损害的预防和补救。此外,本法第14条规定:经营人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害的预防和补救行动的费用;主管当局必须要求对造成损害或迫在眉睫之损害威胁之经营人,为预防或弥补之诉提供适当之财政担保,但为此所需之开支高于所收回之金额,或经营人无法辨认者除外。由此可见,安哥拉当局为了及时有效地修理和恢复生态环境,已预先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措施。但这些举措对于投资者而言却并不友好,因为投资者需履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Presidential Decree No.194/11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damages caused to Environment)第11条:每当发生环境损害时,经营者应立即向主管当局通报情况的所有相关方面,并采取以下措施:立即采取可行之措施,遏制、消除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有关之污染要素及任何其他损害因素,以限制或预防新出现之环境损害及对人类健康之不利影响或部门之进一步恶化;采取第13条规定的必要补救措施。主管当局可随时:要求经营人就所发生之任何损害提供补充资料,并就控制、遏制、消除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有关联系要素及任何其他因素之一切可行措施,向经营人发出指示损害,以限制或预防新的环境损害和对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指示和要求经营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第13条还规定:经营者应查明潜在的补救措施,并将其提交主管当局批准,但经营者已直接替代经营者除外;主管当局应在有关经营人的合作下,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所适用的补救措施;当发现各种环境损害情况,以致主管当局不能确保同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主管当局应指导最适当的优先事项;在作出这一决定时,主管当局除其他外,应考虑到所涉各种环境损害情况的性质、程度和严重性,以及自然再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在损害赔偿方面,经营者或主管当局应与受影响人口进行最佳对话。

此外,安哥拉的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投资企业需要承担环境修复补偿责任,而且还规定生态环境修理和预防诉讼的时效期间为5年,自措施完成之日起,或经营者或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被确定并通知之日起计。但安哥拉当局尚未出台法律或政策具体规定环境修复标准和措施,通常情况下中国投资企业提出的环境修复补偿方案无法满足安哥拉政府当局和社区民众的要求,再加上安哥拉当局预防诉讼的时效期间为5年,这也意味着中国投资企业在开始环境修复补偿工作起5年内都有可能面临后续的诉讼风险。

四、安哥拉制造业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

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主要面临环境标准责任风险、环境影响评价风险、环境损害责任风险、环境纠纷解决风险和环境修复补偿风险五种环境法律风险。为了指引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绿色投资制造业,合理发展企业经济效益,需要对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一)环境法律风险防范原则

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将面临不同种类的环境法律风险,而不同的环境法律风险又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需要牢固树立共建共享、以人为本,综合防控、预防为主和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环境风险防范原则,在合理保护安哥拉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

1.坚持共建共享、以人为本原则

在我国境内,企业投资运行的根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我国境内的所有投资企业都需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建设。但当我国企业在安哥拉进行项目投资时,我国企业既要依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也需遵循安哥拉当局的投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同时还需符合国际投资法的理念原则等。而当国内投资法律原则上升至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法律原则时,其合法性原则中的本国法便上升至我国对安哥拉投资和国际社会发展所秉持的态度,结合当前“一带一路”和中非友好关系的背景,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的根本性原则的体现便是共建共享原则。即中国投资企业与安哥拉合作共建、共同分享,扩大中安双方的共同利益,从而让中国投资企业与安哥拉当局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其次,在环境法律风险防范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15]32。在安哥拉进行制造业投资时需把安哥拉公民的利益放在项目运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肯定社区公民在中国企业制造业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加强与政府当局和社区公民的沟通与联系,减少项目运行过程中对安哥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2.坚持综合防控、预防为主原则

虽然环境法律风险是由环境法律法规所引发的风险,但其外延却是是综合性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不仅仅是环境法律方面的风险,其更是劳工法律、税收法律、知识产权法律等多方面的法律风险综合体。由此,在防范环境法律风险时既要贯彻关联性的理念确定综合防控的原则,也要秉持预防性的态度确定预防为主的原则。即提前预防由环境法律风险所可能引起的综合性法律风险。从制造业投资的全局和环境法律风险总体出发,根据环境标准责任风险、环境影响评价风险、环境损害责任风险、环境纠纷解决风险和环境修复补偿风险五种环境法律风险的相互关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理念严密防范制造业投资环境法律风险,将中国企业对非投资制造业所带来的环境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3.坚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原则

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是中非双方经贸合作中解决投资争端的重要原则。而在制造业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控领域,中国企业与安哥拉当局利益关系复杂且耗费时间长,加之安哥拉恶劣的生态环境和严苛的环境法律体系,由此决定了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也应秉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尊重投资双方的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积极与安哥拉当局进行沟通,协商拟定合理的处理方案。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内涵是指中国企业与安哥拉从中非发展合作的大局出发,在防控环境法律风险时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互相体谅理解对方的困难,相互照顾彼此利益,增进纠纷双方的信任与谅解。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积极开展磋商,努力做到互利共赢[16]。

(二)环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将面临环境标准责任风险、环境影响评价风险、环境损害责任风险、环境纠纷解决风险和环境修复补偿风险五种环境法律风险。为了使中国企业在安哥拉绿色发展制造业,需要对上述五种环境法律风险提出及时的防范措施,防止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因环境问题而导致利益受损。

1.环境标准责任风险防范措施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美丽和谐,对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中的有害物质或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17]76-77因此,防范环境标准责任风险便成为防范其他环境法律风险的基础和前提。当前安哥拉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是ISO国际环境质量标准,而中国企业在投资安哥拉制造业时首要工作便是进行国际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一方面能显示投资企业已按照ISO国际标准进行环境风险管控,另一方面也能从根本上打消安哥拉政府当局和社会公民对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理念的疑虑。树立新的经济发展观、生态产业观、技术观、资源价值观,倡导文明生产观、生态消费观、国际经济合作观,是构筑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主旋律[18]。中国企业在安哥拉进行制造业投资时,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而使得项目运行背离环境质量标准,故此,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应在遵循该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向国际权威保险机构投置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减少因发生环保事故或污染环境而需承担的环境标准责任风险。在投置环境责任保险时应添加特别保障条款,及时规避因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带来的环境法律风险,充分保障本国企业的合理利益。

2.环境影响评价风险防范措施

投资企业应积极开展环境效益与成本定量评估机制,在赴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前应委托当地权威机构或实地进行考察,定量测评投资制造业所带来的环境效益与可能付出的生产成本,在权衡环境效益和环境成本的基础上作为切实可行的投资参考。项目选址要考虑企业成本因素,因地制宜的选址建厂。在合理选址建厂的前提下,按照《安哥拉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Decree No.51/04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和《安哥拉共和国环境影许可条例》(Decree No.59/2007 on Environmental Licensing)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虽然安哥拉的环评法已较为先进,环评法规定的环评内容、环评程序、公众参与和环评措施都具体可行,但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下,我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不仅需要严格按照安哥拉环评法开展环评,更需要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企业应根据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安哥拉环评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内容更广泛、程序更具体和措施更高效的测评标准,并积极引导当地民众参与,对环评报告用当地或官方语言全文予以公示,并建立环评报告答疑和申诉机制,保证项目环评过程的公开与公正。

3.环境损害责任风险防范措施

一方面,对安哥拉当局的技术设备及时进行清理修复,开展技术创新,引进并研发适合安哥拉制造业生产加工的先进技术设备,并及时申请国家专利,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但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必不可少地会从外引进特殊材料和新兴工艺,由于非洲地区执行严格的环保标准,中国企业对外引进技术或材料时,应根据当地政府和企业内部要求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引导非洲当地政府和NGO组织关注并介入,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和强度,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新材料或技术的使用不会在安哥拉当地造成或放大环境风险。另外,应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技术设备保障机制,对重污染工艺流程和高危装置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装置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转。同时,也应提前预防环境事故发生,建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变对应急预案进行动态化和实用化调整,对绿色高效的工艺流程进行宣传推广,对高危流程加强监管,设立应急处理措施,加强对企业职工和社区公民的环境知识宣传和环境应急培训,提高环境事故应急管理素质和能力。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应及时组织当地使领馆、当地商会、环境保护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进行协同治理,沟通拟定制造业环保义务清单和危险物管理计划,明确企业应履行的环保义务和执行的环保标准。积极主动地披露制造业生产经营信息,确定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员、披露时间等,并建立环保信息交流和申诉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大众和环保组织的监督与审查,及时调整公司战略。

4.环境纠纷解决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因造成环境污染被退出安哥拉市场时,应按照当地法律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计清算,结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召开发布会、座谈会公布企业收集到的证据,掌握舆论工作主动权。此外,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发生投资纠纷时,基于不同性质的环境投资纠纷,应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合理运用司法程序。对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投资纠纷,可以采取诉讼或非诉讼等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背景,伴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正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讨论热点,笔者主张以调解方式解决中安环境侵权纠纷。基于环境侵权纠纷存在易发性和频发性等显著特征,纠纷双方更倾向于选择一种成本低、实效快的解决方式。在数据信息时代的国际商事交往活动中,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和投资环境状况将会很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而投资企业顾及自身的商业信誉更加倾向于将环境侵权纠纷等危险信息进行保密或私下交涉。而调解具有经济性和保密性等特征,能极大减少或避免纠纷解决对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冲击。另外,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方式和解决方式更为灵活,纠纷双方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跳出经济赔偿这一传统框架,选择适用更加切实可行的生态补偿或环境修复方案,从而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从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比例来看,调解方式尚能被大多数沿线国家所接受,约有31.5%的投资争端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19]

在构建中安环境侵权纠纷调解制度时,应秉持公平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积极倡导将调解引入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中,并与安哥拉本土的诉讼、仲裁制度有机融合,构建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创设诉讼、仲裁、调解分离的程序,让各参与方明晰自己的角色定位,进而用适合该种解决方式的口吻、行为进行程序活动。”[20]其实施方法不仅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选择,也可以由安哥拉通过吸纳相关专业人士建立公平中立的评估机构,根据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当事人的定性定量评估,对不同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结果进行预测,充分正确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调解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合理解决。对于选择适用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安哥拉当局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应秉持公平公正、高效便利的理念,考虑在法院、仲裁庭内部设立附设调解制度,与立案部门相互配合,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而对于纵向的政府投资纠纷,应严格按照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合理承担法律责任,防止安哥拉政府提出无理的赔偿要求。

5.环境修复补偿风险防范措施

《安哥拉共和国基本环境法》(Basic Environmental Law No.5/98)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需及时进行修理恢复工作。而《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Presidential Decree No.194/11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 on damages caused to Environment)也对环境修理恢复的适用条件和修复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中国企业在安哥拉投资制造业造成环境污染后,首先要做的便是积极承担责任。按照安哥拉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预先处理,积极与非洲国家进行沟通,协商拟定合理的处理方案。但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在环境修复补偿方面承担社会责任还意味着要与时俱进,能够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变化而积极地做出回应[21],防止对安哥拉的生态环境造成二次破坏。另一方面,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地区积极开展环境修复工作。第一,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污染状况,构建污染物的生物吸收与富集机制和生物降解机制,分别利用植物吸收和生物降解修复生态环境,并由当地政府和民众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第二,完善生态补偿政策,以水域为线构建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搭建有助于建立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安哥拉营商环境的改善,未来中国将有大量企业赴安哥拉投资制造业。但是企业因生产加工而引起的环境法律风险也逐步加大。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将会面临环境标准责任风险、环境影响评价风险、环境损害责任风险、环境纠纷解决风险和环境修复补偿风险五种环境法律风险。结合安哥拉环境法律法规和现实环境状况,中国企业对安哥拉投资制造业应当积极投置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环境效益与成本定量评估机制、建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建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制度和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等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在保护安哥拉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绿色发展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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