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力
(桂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作为先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法、术、势三个法家流派,并在此基础上有机融合,形成完备的思想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指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1]。韩非子法治思想虽有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但其精髓至今仍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和参考价值,需深入挖掘,加以转化和发展。
为使国家富强起来,韩非子对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各家思想进行分析比较,并对社会历史进行总结,最终选择政绩效验最佳的法治之路。《韩非子》这部经典著作是韩非子一生所学所思的结晶,韩非子法治思想梳理主要以此经典为依据。
韩非子法治思想继承发展了以商鞅为代表的“法”派理论。在《有度》一文中,韩非子将“法”阐释得十分明确,即指法令律例。韩非子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2],施行“公法”大有利处。其所称之“公法”,就是指体现先进法治思想的成文法。韩非子所处的战国时代,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变法此起彼伏。虽然这些变法有成功也有失败,但是它们的经验教训及其成败对当时各国所造成的巨大影响,都为韩非子制定法律、施行法治的主张做了历史铺垫,而其中数商鞅在秦变法取得重大成功对他的触动最大。
韩非子的“公法”之所以为“公”,首先就是要“使民知之”,即所谓“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做到家喻户晓。其次,要统遵一法,“法莫如一而固”,如此方能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韩非子·有度》)。再次,须划定法的约束范围。韩非子所处的时代是奴隶制逐渐瓦解、封建制逐渐确立的时代,君主专制主义不断膨胀,中央集权不断加强。韩非子的“法”强调“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但始终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成为君主统治的工具。
有法,还须推行法。韩非子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说的就是法的推行力度。他要求法审刑重,倍赏累罚,并且进一步指出君主必须“使法择人”“使法量功”方能“君臣之间明辨而易治”(《韩非子·有度》)。然而这里出现一个问题——靠什么去保证君主一定“使法”呢?韩非子找到自己的答案:君明而笃行之,即依靠贤明君主自身坚定不移施行法治的信念支撑。就此,韩非子有言,“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明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韩非子·五蠹》)。劝导君主当“明主”,树立法治意识,行法治之政。此外,韩非子法治思想具体到国家机器建设中,则主要体现在选官方面。韩非子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君主对人才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制,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从有能力的人当中选拔官吏,法制不偏袒贵族。纵观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法不阿贵”是其中心原则,“君明而笃行之”是其得以达成的关键保证。
“术”派思想在韩非子之前已有人提出并被采用,其中以申不害最为典型,可以说,韩非子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与发展。韩非子为君主施治驭下提出一个总方案,称之为“术”。这个方案主要由统民和驭臣两方面构成。统民,是指以统一的成文法规范民众,使社会有序。韩非子主张“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赏存乎慎法,罚加乎奸令”,役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韩非子·定法》)。驭臣,是指君主能够自如地驾驭臣下,牢牢掌握赏罚生杀的大权。用韩非子的话说,就是要“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韩非子·定法》)。实际上,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层级顺序:民由官吏管制,官吏受君主掌控。韩非子认为在实质上(而不只是形式上)建立起这种体制是执法的保障,而这种体制其实就是君主处于金字塔尖的封建等级制度。这种体制之下,统民、驭臣各有不可违背的原则。官吏统民处事,必须各忠其职,各符其实,“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韩非子·二柄》);君主驭臣施“刑德”也必须清楚了解臣下的能力从而“审合刑名”:“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也就是“试之官职,课其功伐”(《韩非子·显学》)。
“审合刑名”是“术”的核心。如果行为主体遵循这些原则,“官贤者量其能,赋禄者称其功”(《韩非子·八奸》),那么官吏臣下会因之得到应有的奖赏;而在整个行政体系上也能达到“大臣不得擅断,近习不敢卖重”(《韩非子·和适》)、“群臣不得朋党相为”(《韩非子·二柄》)的效果,这无疑是有助于君主统治的。相反,一旦行为主体违背这些原则,便会触发相应的制裁机制。对于官吏,“越官则死,不当则罪”(《韩非子·二柄》);对于君主,则用人不明,“大臣太重”“左右太信”(《韩非子·孤愤》),以至“(为权臣)壅劫,失其所有”(《韩非子·八奸》),更有甚者政乱国亡。可见其恶果是层层加深的。此外,韩非子在《八奸》中列举的一系列查奸、锄奸之术,在内外《储说》中收录记载的君主驭臣政治手腕,在《说难》中提出的说服原则与技巧,也都属于“术”的范畴。
韩非子法治思想继承发展了慎到“势”论主张,并且受墨家“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墨子·尚同》)尚同观念影响。
“势”就是指政治地位和权势。“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显学》)。韩非子认为,君主只有真正占据政治制高点,取得“可以禁暴”的权势,身具令出众随的权威,才能有效执行法治。也就是说,处于势位是有效使法的基本前提。由此,他得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的结论。从国家机器的角度看,势位是以国家的暴力机制为依托的。所以强调“势”之重要,也就强调暴力所起的作用。君主能够处势,由其对国家暴力机器的全面掌控为条件,并以法、术加持维护。
法、术由势施行,以势为目的,而势需与法、术结合才能得以巩固和显效。君主凭借所据之势施行法治,法治巩固君主统治之势,是韩非子法治之道的理想状况。韩非子法治思想对法、术、势三个法家流派继承与发展的“集大成”,不是简单堆累,而是密切结合、有机建构,形成一套完备的理论体系。此中内在逻辑,即势为中心,法、术分居两翼:法——>势<——术。韩非子认为,“抱法处势”(《韩非子·难势》)、“(法、术)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韩非子·定法》),君主据有势位以法治国而又能恰当运用必要的政治权术,天下则治矣。
从其内在逻辑出发,进一步提炼韩非子法治思想则可看到,朴素唯物主义世界观、朴素辩证思维、国富兵强价值观、发展史观、务实务力社会观、好利恶害人性观,以及“法术势”方法论,构成其所依托的哲学基础。
世界观方面,韩非子是朴素唯物主义者,长于朴素辩证思维。选择法治之路的韩非子必然站在唯物主义的一方。因为只有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律例、执行法令,才有可能真正发挥“法”的作用,达到法治的效果。故韩非子论曰:“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并劝谏君主要“称俗而行”(《韩非子·五蠹》)。与此同时,他又强调君主必须操“刑德”二柄,“因法数,审赏罚”(《韩非子·有度》),体现出他的朴素辩证思维。价值观方面,韩非子以“法度”为标准,以“国富兵强”为价值取向,力图通过法治之道加以实现。这是韩非子法治思想蕴含的社会价值取向。历史观方面,韩非子持发展史观。他认为,社会历史是发展着的,指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古今异俗,新故异备”(《韩非子·五蠹》),为进行变法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社会观方面,韩非子持务实务力的社会观,对当时的实际政治和社会现实有其深刻的理解。“力多则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正是基于此种现实主义,韩非子对症下药,开出能够切实解决当时社会问题的治理之方,提供符合当时统治阶级统治之需要的理论工具。人性观方面,韩非子认为人生下来就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且自为自利,“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韩非子·五蠹》)。他承认贪欲和权势的历史作用,指出君主应该充分利用如是人性,凭借自身无上权势,鼓励百姓为利君之事,严禁百姓为悖君之事。而想做到这些,就需要一套“法”的机制来起作用。方法论方面,韩非子法治思想固有封建统治阶级属性,是封建阶级统治的理论工具。从其内核来看,韩非子法治思想蕴含特有的方法论逻辑。“法”指法令律例,“势”指权威,“术”指方法和手段。只有权威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严格按照法令行事,才能有序,达到较佳的实践效果。
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当下理论与实践的启示,可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总结,批判继承,辩证吸收。对其优质精华加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其局限不足去除糟粕,保持清醒。
总结韩非子以法为本,术、势兼备的法治之道正反两方面经验,可得有益启示。
第一,韩非子法治之道秉承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法不阿贵,影响深远。韩非子的法是旨在规范政务、体系完备的成文公法,这种国家机器运作程序化、法治化的国家治理思想十分先进,贯彻实施可大幅提升国力和效能。这点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契合相通。公正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组成。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治建设纵深发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逐步实现。
第二,韩非子法治之道面临人治危机而束手无策,反面证明法治之“法”必须具备普遍权威。将法寄予君主身上,为法度的稳定、持续和公正增添不确定性。这是在“人治”主导的社会里推行“法治”的必然窘困:包括主张“法治”的人在内所有人都认同王权,先进的“法治”只能居于人主之下,沦为人主手中“利之则用,毁之则弃”的统治工具。可见,“法”必须具备普遍权威,否则法治无法做到客观公正。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切实做到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稳步落实,有力捍卫法律权威。
第三,韩非子法治之道脱离群众而行不通,反面证明法治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不能客观公正地看待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不信任民众,广大民众的创造力被压制,这是韩非子法治之道的历史局限和阶级界限。代表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韩非子法治之道秉乘“上智下愚”观,从一开始就看不到广大民众社会主体地位及其历史创造性,一味压制民众,阻绝法治建设性作用发挥。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实践表明,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治建设是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将经历长期历史发展过程。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保证法治建设持续深入。
第四,严刑峻法不利社会稳定,反面证明依法治国必须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家重刑轻罪、严刑峻法的原则为韩非子法治之道所继承,苛法峻峭失之于度,必然引发广大民众对统治阶级的不满,平添社会不稳定因素。为避免这种恶果,依法治国要同以德治国结合,刑罚适度,重视道德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道德软性规范对法律强制约束起到不可或缺的缓冲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韩非子法治思想固有其哲学基础,对之加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可资当下借鉴。
其一,朴素唯物主义及其“法度”标准。朴素唯物主义、发展史观,以及趋利恶害人性观,使韩非子突破“圣人”“先王”规限,提出“明吾法度,必吾赏罚”“举实事,去无用,不道仁义者故,不听学者之言”(《韩非子·显学》)的以“法度”为治理标准的主张,在其所处时代具有相对进步性。然而,“法度”仍然是人的认识,超不出主观精神的范围,用法度检视,仍是用主观来检验主观,用认识来检验认识,“法度”标准仍然是“不确定的东西”而具有其狭隘性。以“法度”为标准还是无法真正看清所作所为是否正确、是否最优。比如,因统治阶级之主观,不察民情而过度量刑,造成苛政、暴政。因而,韩非子又以发展眼光看待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认为要依据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作出相应的调整改变,做到“称俗而行”。这与当下内在相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确保法治的科学性、公正性。
其二,务实务力社会观及其价值取向。韩非子持务实务力社会观,坚持只要按照法度办事就是对的,就是有功的,有功就该奖赏,功劳越大奖赏也就越丰厚,于是引出价值取向的问题。既然他的法治之道依托于“贤明”君主的王权及其意志,而战国时代一位明君最基本最核心的意志是国富兵强谋求大一统,那么从根本上说,韩非子最现实的价值取向便是:能否满足国富兵强的需要。而满足这一需要的最佳途径,在韩非子看来,莫过于践行“法、术、势”方法论,选择法治,贯彻法治。此外,方法是为获取价值的方法,价值是通过方法实现的价值,二者互为前提。富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结合新时代同心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以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国内国际形势,韩非子国富兵强价值观对当下的启示意义在于,必须牢牢抓住历史机遇期,坚持高质量发展,提升综合国力,改变力量对比态势,奋力实现国家富强。
其三,韩非子哲学的方法论意义。韩非子法治思想最大亮点在于哲学高度上“法、术、势”方法论。这是一套三环相扣方法论,持久焕发不可磨灭的方法论意义。对其内涵加以合理转化与阐发,更加适合当下理解与运用。方法是成功之钥,“术”其实就是强调方法的重要性。在做事过程中摸清规律,掌握要领,往往事半功倍。而说到“规律”,也就谈及“法”。自然界有其自然法则,人类社会有其社会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掌握、运用方法一定要在客观规律和社会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否则便会四处碰壁。“势”可以理解为积累,知识、经验、方法的积累。这种积累既是量的积聚也是质的提高。当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将会使我们为人处世更加自如,以至游刃有余,进而积淀让人信服的人格力量。
将哲学基础分离萃取出来,就是为了看清思想根基。应该看到,韩非子法治思想与之哲学基础始终互应相生、浑然一体。哲学基础与思想学说相互融合,哲学基础始终贯穿并引导其学说思路的演进,思想学说则通过其对外部世界能动的认识、加工和反馈而不断巩固完善着哲学基础。正是这样一个有机思想体系,使韩非子法治思想具有跨越时空的启示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