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宇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生命,是衡量国家现代化水平的根本尺度,是传统政治打开通往现代政治之门的一把钥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满足人民的政治参与需要,为人民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就如何在变革时期,利用现有的制度和社会资源,将人民政治参与的发展限定在合理的框架之内,避免无序和具有破坏的参与行为,成为了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有序”是修饰政治参与的定语,它为政治参与的形式、范围和程度做出了限定。在自然科学的语境中,“序”意指物质的结构形式,是事物及其相关要素的系统组成,次序排列和互相联系,在英文中被译作“Order”一词,作为名词时主要具有命令、规则和次序等意思。“有序”则是在描述事物的约束性特征和规律性特征。当事物及其内部要素之间处于相对稳定、相对和谐、相对均衡状态的时候,我们就称之为有序。有序政治参与,实质上是在强调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在不打破现有的基本政治制度、不扰乱当下政治秩序的前提下,让人民参与到公共政治生活当中。也就是说,“参与”是这个概念的基本内容,而“有序”则是这个概念的重点所在。当前学界在解读“有序政治参与”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多的分歧,但另一反面,虽然这些理解方式在各自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上不尽相同,但又存在着彼此联系、相互补充的地方。
通过以上这些解读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层内涵来界定政治参与有序性的含义:
1.有序是指符合规范地参与行为。有秩序的参与行为,其实就是人民的参与行为中相似性、一致性、重复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总和,是服从和遵守现有政治规则的具体表现。一旦人民的参与行为对于现行的制度安排展现出这种均衡和平稳的状态时,其行为的本质就应该是合法的、正义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合法的参与行为就是有序政治参与,两者是内在一致的。在这层含义上,有序首先意味着对法定秩序的遵从。人民主体在这里被假定为政治理性的行为者,他们会主动学习政治知识,履行政治责任,并根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约束自身行为。所以,有序政治参与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完备的参与制度和法律体系,以政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来吸引并增强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促进人民参与渠道的建设与发展,再以法律的严格性和规范性来制约和引导人民的参与行为,实现政治参与的有序性。
2.有序是和整体社会秩序相联系的。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有赖于人民守序的政治行为,然而在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一些被法律所允许的,有制度条件支撑的政治参与也可能带来失序的后果。这种危及秩序的合法参与,通常是跟法律制度不够成熟、政治体系承受能力脆弱、扩大参与的时机不当等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经历了十年“文革”的场景之后,中国已经彻底放弃并否定了那种轰轰烈烈的大民主形式,转而采取渐进和稳定的方式来推动政治参与的发展。根据这样的理解,“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就是指以稳妥和渐进的方式引导参与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过程。这里的有序并不是意指法律秩序,有序参与也不仅限于参与的合法性,而是以反对无底线参与和多数人暴政为起点,将有序参与的目标和基本特征设定为持续渐进、协调发展和秩序稳定,强调政治参与发展的过程性、条理性和渐进性。在人类社会的秩序中,除了为保证社会达到某种主观上均衡、和谐,通过各种理性设计和行为活动所形成的“人为秩序”,还存在着一种“一种抽象而非具体的秩序”。[1]它是由体系内各分子的非刻意行为所造成的一个非有意结果。在人类历史中,法律制度的出现总是晚于政治的实践活动,“法律从政治参与的过程中‘诞生’,是法律而不是人统治着人民个人的活动。”[2]内生秩序产生于那些非指向性的、成员个体的行为活动,其内在逻辑蕴含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不妨将破坏“人为秩序”却没有破坏“内生秩序”的政治参与行为视为有积极意义的政治探索活动。这种探索活动是在法律的空白区域进行的一系列尝试,是对现有制度的一种修补,而“是否破坏政治秩序”是用来区分它与无序政治参与的界限。最后,政治参与本身是人民权利的一种正义表达,不应该成为恶势力进行对抗政府的手段。如果有人打着探索的旗号,进行以破坏现有秩序为目的的活动,就不能被视为“政治实验”。
无序和有序是政治参与的两个相对概念。所谓无序政治参与,是指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并且对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破坏作用的意愿表达行为。无序政治参与在中国长期和局部存在的现实,是有序政治参与提出的依据所在。无序政治参与在我国的长期存在是由于政治参与的非均衡发展所造成的。这种非均衡在个体上表现为人民参与能力和参与愿望的不平衡;在群体间表现为人民占有资源不平衡和阶层分化;在整体上表现为中国的参与需求和参与供给之间不平衡。
中国当前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体制的新旧过渡尚未完成,新的体制和旧的体制长期共存,并有着彼此摩擦、冲突的一面;人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但尚未成熟,与此同时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人民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呈多元的态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对中国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无序参与的顽固存在正销蚀着中国民主政治生活的和谐发展,在一些情况下,无序参与甚至有着转化为过激性和暴力型参与的危险,必须高度重视。新时期中国对有序政治参与地呼唤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有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是人们在政治上享受平等权利的基础所在。中国在政治上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求人们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借助公共权力,全面落实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政治理念,和平有序地处理人民内部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矛盾,从而实现人民在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上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中国的民主政治处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能否有效整合来自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声音,能否真正反映公意民意,是社会主义民主成败的关键所在。如果人们在表达利益的过程中仅仅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恣意而为地参与到民主过程中去的话,民主程序就无法完成民意的普遍性整合,无法成为国家制定政策、路线方针的借鉴,从而降低了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政治稳定是指国家政治生活的秩序性和政权的连续性,表现为:“政治制度既能维持已有的统治秩序,又能适应政治变化的能力重复政治体系在变革过程中,不存在全局性的政治动荡和政治骚乱、国家能够维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3]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需要国家机关对人民行为的依法规范,需要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然而无序的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人民违背法定规范程序,在非理性引导下的行为与国家机关依法行事的对立冲突。这种冲突和对立的高频发生很容易演化为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心理对立,甚至可能造成对抗行为甚至暴力行为,从而为政治骚乱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法治是指一种依照法办事和治国的方略或原则。一国的法律是用来调整其人民利益关系、使统治秩序合法化、固化的重要工具,它不但被用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公共关系,而且是组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法治是实现国家职能,推动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略,是建设中国政治文明的根本内容。中国民主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无序的政治参与跟现代法治是完全不相容的。法律不但对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加以限制,而且对人民自由行使个人权利的方式加以了限定。只有每个法律主体都正确地行使和维护其法定权利,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才能够形成有条不紊、生机勃勃的社会秩序,从而体现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政治参与的有序性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政府有效管理、人民积极配合、媒体宣传引导等因素的影响下才能够实现的。实现政治参与有序性的条件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条件,还包括各种非制度条件;不仅包括外部环境的客观条件,还包括人民自身的主体性条件。从内容上来说,这些条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利益表达,是人民或人民团体通过各种政治途径表达自身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活动。人们的一切政治行为,包括支持或反对、游行、集会甚至围堵、暴力等,从根本上说,都是围绕着其利益而展开的。人们为了强调自身需要、维护主体利益、实现个人目标,就必然会被卷入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在利益失衡的背景场合下形成,利益需求的主观性和满足的客观性决定了人们必须参与政治。同时,有限的社会资源又决定了人民利益表达的竞争性,这就往往意味着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对抗和冲突。此时,如果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制手段来规范人民的利益表达行为,“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动往往会以不可控的方式和力度冲击试图为它提供空间的体制,严重者会造成社会的动荡。”[4]一个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包括社会动力机制和社会稳定机制。其中,利益表达机制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协调社会各阶层及其力量的根本。机制,也称作机理,是“事物的结构、功能和作用过程或作用原理”。[5]所谓利益表达机制,就是社会主体向政府表达其利益诉求的制度和过程的总称,是个人或团体与其他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围绕自身利益进行博弈的重要途径和渠道。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不但体现了一个国家所追求的社会价值,更能使人民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合法、理性和公正的手段得到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序参与的破坏性因素,为政治参与的有序性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空间。
首先,有序性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表达制度。国家权力预设下的利益表达制度是人民利益表达的行动框架。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创造出动力和约束的结构, 以引导人们采取可预测的因而是有秩序的行为”。[6]它的可操作性是指:对制度允许或禁止的某些行为和相关的名词给予明确地定义;除了明确制度规范的内容、性质和范围等内容之外,还应当包含相应的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7]可操作性是任何一个有效利益表达制度的内在规定性,是人民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的前提基础。任何一个好的利益表达制度都应该是行之有效的,而一旦丧失了这种有效性,制度就会变得软弱无力,“制度软弱的社会缺乏能力去抑制过分的个人或地区性的欲望。”[8]如果人民通过正式制度进行的利益表达总是得不到回应,收效甚微的话,就会造成很大的参与浪费,挫伤人民参与的积极性,甚至于诱发人民过激的利益表达行为。
其次,有序性需要开放的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渠道的开放性表现为政治体系能够及时地吸纳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对这些诉求的分析和区别,用差异化的手段满足不同社会阶层需要的能力。这就意味着利益表达渠道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人民利益需求的层次差异,避免政治体系对特定社会群体的排斥现象。其一,开放的利益表达渠道应该是多元化的。在人民涉入政治的过程中,怎样表达,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渠道表达,是要依照其主体条件的种种限制的。对于那些处在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经济状况和文化素养的人民来讲,单一的政治参与渠道必将会排除一些人民于政治参与之外。其二,开放的利益表达渠道应该是动态的。人民的利益需求会随着政治权力范围的扩大而逐步增强,利益诉求的内容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展。一个时期内,新领域内的利益诉求、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总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作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调和措施,利益诉求渠道就有必要根据新的变化,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补充和调整,明确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实现人民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和控制。其三,开放的利益表达渠道要能够及时地把新生社会阶层的利益需求纳入政治体系中来,并逐步实现这些群体利益表达方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质上,一个政治制度能否对那些提出新要求的集团所使用的政治手段加以吸收、缓和并使之合法化,也是对原有规范体系适应性的一种考验”。[9]
最后,有序性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补充。一般情况下,单一的利益表达制度是很难真正发挥作用的,即便它的原则性和执行力再强,也很难成功。评价人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成熟与否,需要参照它在运行过程中的便利性、人性化程度和可监督性。这些内容需要完整的配套措施才能够实现。“简而言之,在此改革所需要的力量几乎依赖于各方案协同执行时它们相互增强的能力……如果诸如此类的创新只是被零散片面地采用,那么它们至多只会被同化进代议制民主的对抗性体制……在最糟糕情况下,这些零碎的方案不仅没能获取任何参与的益处,反倒会破坏对自由主义民主的保护。”[10]这些配套机制可以分为人民选举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机制,维护人民政治经济权利,避免因行使检举权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保障性机制,以及奖励人民有序表达利益的激励机制等等。这些方案的有机结合、配合运行,将为人民参与的有序运转开拓空间。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上讲,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政治不可能脱离其经济发展水平而单独存在。经济发展和民主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双向关系,经济发展能否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以及经济发展以何种方式带动民主广度与深度等问题,在当前学界看来都是值得商榷的。然而可以确定的是,伴随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会成为政治参与向有序发展的积极因素。科恩指出,人民的福利水平地提高是保持民主深度的根本条件,极端的贫困“使参与者愚昧无知,即使是广泛地参与,也不过是表面文章,民主必将失败。”[11]对于穷人来说,生活上的窘迫可能会促使他们更多地参与政治以改变当前的状况,然而无准备和低警戒的情况下,这种参与的扩大常常会引发无序参与的产生。S·利普赛特将原因归结为低收入者政治不宽容的心态所带来的,而这种不宽容的成因,来自社会环境(活动、争论与组织)对穷人的隔离,这种隔离“阻止了他们对那种使容忍原则成为可以理解而且很有必要的政治结构建立一种成熟与复杂的看法。”[12]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社会低阶层的人民“更可能选择提出能轻易迅速地解决社会问题并具有僵直观点的极端主义运动。”[13]诺曼·H·尼和西德尼·伏巴也持有相同观点。他们通过其建立的分析模型指出,相比较社会地位低的人,高社会阶层的人民更倾向于采取常规的参与方式。[14]不难看出,有序性的经济条件包含了这样两个内容:其一是经济发展带动人民生活、经济状况的改善;其二是经济发展要以合理的人民收入差距为限度。
人民的政治参与通常是从那些切乎自身的利益出发,并最终是以服务于这些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民众政治参与的力度和政治系统消化这些参与的能力相平衡的结果。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全体人民都是单一的利益指向,并且“影响政府本来就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或显而易见的手段,人们可能会诉诸于政治形式。”[15]那么整个政治系统就会在某些方面将面临过高负荷,整个社会的秩序也会受到威胁。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种威胁:经济发展会带动社会阶层及其利益需求逐步走向分化,虽然这样的分化会带来利益的冲突与竞争,但也会同时减轻政治系统的压力。“人民政治参与并不是为了政治而去的,而是为了利益而行动。政治参与作为人们实现自身利益的凭借,是基于经济条件的行为,但主要表现在政治参与时追求的利益不同。”[16]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为人民提供更多地参与机会和参与资本;而另一方面促进社会利益的层级化。但需要指出的是,身份的复杂性会让利益层级的划分产生模糊性。每个人民可能会对一系列而不是单独一个切乎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感兴趣,换言之“参与并不构成一套完全层次式的活动。”[17]比如说当某个人同时具有企业家、父亲和病人的身份,并且具备充分地参与机会和参与资本的时候,这个人民就可能同时关注国家财产保护政策、义务教育政策和医疗保险政策。但同时,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在一定时期内,他可能更愿意将参与成本主要投入到当下最关心的或最紧迫的公共事务中来,而不是平均地分配。这样的结果就是,相较于贫困的社会来讲,经济发展可能会从整体上分散参与对政治体系的压力,从而为建立稳定和维持秩序提供积极条件。
此外,这种经济水平的进步是建立在合理贫富差距上的,是以共富为导向的。虽然人民政治参与并未提供一个完全的层次模型,但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通常都会展现出一定的特征。社会经济地位高的阶层,在政治参与的时候占据优势地位,他们具备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并能够积极介入公共政策的制定于形成过程。然而对于那些经济条件较差的社会阶层来讲,政府通常是他们实现和满足需求的唯一选择,他们和政府沟通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生计方面的问题,很少涉及更高等级的诉求。而一旦这些群体的阶层地位得到了巩固,政治参与难以提升其社会地位的时候,他们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向低水平退化,甚至被他人地利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就有必要保证民众,尤其是生活水平较低的那部分人的经济所得和教育程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人们提供了在社会地位较高的职业中就业的机会,从而改善人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层次结构,促进参与向深层次的发展。提高低收入者经济水平的好处在于他们会减少对政府行为的依赖程度,拥有更多地选择以挖掘自我价值,并试图提高社会地位。“受教育越多,越富裕,就越有可能对政治感兴趣,越有可能具有政治效益意识,越有可能拥有使他或她能够在政治上表现积极的必要的金钱和其他资产。”[18]而这样的参与就越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
“自组织”的概念来自物理学领域,是指一个系统可以自行创生、自行发展、自行运作,无须外部干涉而逐步走向有序的一种功能属性。“自组织”与“他组织”是相对的概念,其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外部命令来影响系统的运转和演化。“社会自组织”的概念是指,在国家和个人控制之外,以合作为目的,由人们自发自愿组成的社会网络与组织结构。社会自组织也可以称为第三部门或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1)志愿性公益和公共事业组织;(2)工会;(3)社区;(4)兴趣群体和非常规利益组织等等。
公共和个人领域的适度分离是社会自组织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来说,这两个领域的区分是必要的,因为是国家公共权力活动理性化和科学化的基础所在。如果说国家的公共权力运行可以随意支配和侵犯个人的自由而不受到任何限制的话,那么社会团体的成长也就无从谈起。公私领域的分离一方面体现为国家对公共事务的适当退出。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只有公共权力的主要运行载体由政府转化为社会,实现人民管理人民,打破管理的一元化体制,才能为社会组织提供发生发展的土壤。另一方面,公私领域的分离还体现为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如果缺乏对公权的有效监管,无法向公众展示公权行使的方式,人民就会出于不信任而造成政治参与的不稳定和非常规态势。也就是说,在道德谴责和舆论监督之上,限制公共权力更重要的一点,是要运用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约束,这也是巩固和发展人民权利的可靠保障。
有序性依赖于政治参与以组织化的形式运行。“组织化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现代社会不断分化和专门化的对应产物。”[19]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中,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都会具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原则和规范,团体成员之间和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一种稳定的态势,从而有利于“合作型秩序”[20]的形成。亨廷顿将组织化程度视作是衡量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准:政治发达社会与政治不发达社会的分水岭就是各自拥有组织的数量、规模和效率,这是一目了然的。[21]人民参与的组织化是有序性的重要条件。这是因为比起人民个体,组织的特征决定了它更容易接近政治资源,能够克服个体人民在参与过程中处于的不利地位。“脱离了社会组织的公民参与,会导致高度原子化的个体公民在表达利益诉求时的离散化程度较高,同时也无法对政府进行有效地制衡,致使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破坏成为一种常态”。[22]在这个意义上说,组织化是群体政治参与的高级形态,它对日益分化的社会起到了有效整合的作用,将个体在公共问题上那些模糊分散的个体意志和行为转化为准确集中的集体意志,提升了参与主体的表达能力;作为公益性角色的民间组织还可以有效地照顾到边缘阶层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防范和弱化危害社会秩序的利益表达,减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提供了动力条件。
组织化的渠道将人民的政治参与划分为两个阶段:首先,人民要通过承诺、允许、责任等形式参与到组织的活动中去,并且保持自身的行为与组织内的规章制度相一致。在此基础上,组织成员就可以利用书信、面谈、选票等手段将自身的诉求传达给组织。其次,组织要将内部成员的政治需要、利益诉求进行分类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派出组织的管理者或成员代表,通过一系列的平台与政府展开对话。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只有趋于完善的社会自组织才能够真实地反映、传达、实现组织中所有或绝大部分成员的诉求。一个完善的社会组织,首先,表现为它的稳定性。相比较临时性的参与群体,一个持久稳定的社会组织更具有在政治上的影响力和对成员的吸引力,这些都是保证组织化参与效率的关键性因素。第二,政治参与中完善的社会组织和那些以兴趣为基础而建立的社团不同,它必须有着明确的活动主旨和参与目的。为此,充分地参与资源和接近权力的机会都是必不可少的。第三,组织必须明确规定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权责的关系在组织内部形成一种稳固成员之间联系,让包括领导者之内的所有人各司其职的机制。第四,完善的组织内部需要有效的行动机制框架。对于社会组织自身的运营来说,为了确保公共利益保护和人民个人权利实现之间的平衡状态,防止组织的成果遭到窃取,秩序受到破坏,甚至组织本身被少数人利用,就必须以制度的形式将其运行过程纳入有序的轨道上来。
人民是政治参与的基本主体,他们的心理情感、政治认知和态度取向常常会决定参与行为的有序性发展。通常情况下,这些内容是根据人民的个人体验、经济状况、教育程度等因素,通过后天客观环境的培育而逐渐形成的。虽然由此形成的情感态度会根据每个人民的自身情况而展现出不同的具体内容,但在评价特定事件的过程中,他们的思维模式、价值偏好等,都至少会在一部分人中有着相似,这些相似又会相对于其他人群呈现出特殊性。政治文化就是在共同体中绝大部分成员所抱有的情感态度,是占主流地位的总体价值取向。参与型文化是阿尔蒙德列举的三个种政治文化中对政治体系构成影响最大的一个,是构成 “人民文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参与型文化是政治文化世俗化的产物。“世俗化意味着人们的世界观、思维方式以及社会角色定位标准的深层变迁。”[23]在政治文化世俗化的社会,人们是以一种中立的、不偏袒的态度方式去观察和评价事物。在社会流动,尤其是评价或选拔人才的过程中,人们更为关注的是个人的成就,而家庭出身与非世袭门第。在这个意义上,参与型文化表明了一种人民视自己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对自己的政治参与效果和参与的能力抱有信任的态度,并乐于主动地参与到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来的积极心理。其结果则会促成政治参与在整体上的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在个体层面上人民参与能力感的提高。政治系统的稳定和秩序依赖于人民的政治忠诚和情感支持,这种支持的心理取向和人民的参与能力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即“一个自认为有参与决策能力的人更可能对决策的后果感到满意。”[24]参与能力感的具备,意味着人民对政府的态度取向与信赖,“认为自己可以通过政治影响对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并且“认为自己同行政官员进行交涉时,可以依靠一整套正规的、必须执行的条例。”[25]也就是说,参与能力感越强的人,就会越倾向于主动地向政府提出政治要求,并且利用规范和程序的手段进行参与活动。
然而,在现代国家的政治事务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的大背景下,人民文化中的参与性不是越多越好、越强越好的。健康的参与型文化意味着一方面人民理应在某些特定领域的回避退出,另一方面还应当警惕各项繁杂程序对自身最终决定权的侵蚀与剥夺。人民和谐的参与文化是适度政治参与的必然要求,是指不同人民对不同政治事务消极或积极的政治态度,并在其中试图寻求一种适度的平衡状态。它“存在着政治积极性,但这种积极性不至于高到损害政府的权威;存在着卷入和信仰,但它们是有节制的;存在着政治分歧,但它是受到制约的。”[26]民主制度的稳定既需要政治积极者的参与,也需要低程度的政治卷入和消极的政治取向,这种稳定来自维持政府决策权威性和政治事务公共性之间的张力,政治态度积极取向和消极取向之间的平衡。“公民既具有影响力并影响政策程序;同时,他还必须是无影响力的,而且允许政治精英独立地作出决定。”[27]
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参与有序性对人民的要求并不仅限于参政权利意识的觉醒,而是更多地在呼唤人民的法制精神、责任意识与合作取向。这就意味着人民不仅应当懂得争取自身的权利,还应该掌握如何正确实现这种权利的方法。有序政治参与呼吁现代的民主精神,对人民意识的培养提出了诸多要求,它要求人民展现出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相平衡、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的相平衡,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有序性所要求的人民意识意味着更多的和谐与包容。现代社会的利益博弈不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的零和游戏,而是更多地体现为参与者们对结果的妥协与让步。参与主体之间得相互理解和相互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所在。此外,信任是人民意识带动政治参与有序性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现代人民意识意味着对自己的同胞和政治事务予以更多的信任。一方面,对邻里和其他社会成员抱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是人民形成合作性人际关系态度的基础。表现为这些人民更倾向于通过组成团体的方式来介入政治过程,以提升自身的政治能力和参与的满意程度。另一方面,社会秩序是要通过人民之间互相制定和遵守承诺而达成的。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必然伴随着信任关系的巩固,“人们不是通过必然性而是通过信任感而互相结合为一种有序的状态。”[28]介入公共事务的公共信任,是社会成员之间信任感的延续和发展,为政治参与有序性提供了必要的情感支持和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