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志慧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我们国家属于农业大国,不过在农产品品牌建设方法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的,提高农产品品牌建设质量就是我国农业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因为农产品想要进入市场,就需要有品牌作为名片。在我国加入到世贸组织之后,便开始着手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并能够提高农民群体的经济收入和市场经济力。不过,历史原因加上现实因素影响,导致我国在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方面的工作做的还存在很大不足,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品牌法律机制才能更好解决这些问题,让我国农产品品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
农产品品牌指的就是用来区分不同农产品生产者的产品标识,根据国家在2009 年颁布的促进农业发展的提议,提出一系列举措来推动特色化农业发展进程。从法律角度来看,只有将农产品品牌进行注册,以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形式存在,法律才能为够在保护农产品品牌方面发挥应有效用。因此,在开展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工作时,只有将目标放在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上,才能让农产品品牌的建设道路更加通顺。
当前我国农产品品牌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法律功效无法真正发挥。一是涉及到农产品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繁杂,现在牵涉到农产品品牌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很多,且具有不同效力,然而却缺乏专门用于农产品品牌保护的法律条文,在繁杂的法律法规中查找保护商标或者地理标志时存在很多交叉重复的现象,导致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工作一直难以取得进展。二是涉农人员或者机构的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现在有很多涉农人员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不够重视,所以导致农产品的品牌价值也难以体现出来,也有的涉农人员认为只要进行申请就行,不用对农产品品牌价值进行后续维护,因而造成我国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现状不理想。
针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现状,我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机制,规定农产品品牌没有注册就不能随意使用,品牌与商标的名称不能存在差异,必须前后一样,在必要的时候,要运用防御注册方法。对那些有农产品产地特点的商品而言,必须用证明商标是集体商标的方法实施保护。此外,各个政府部门需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增强法律执行工作力度,对存在工作过失的工作人员应该进行相应惩处,最大限度来减小农产品品牌被假冒的情况发生。
现在,地理标志以新型知识产权的方式而存在,因此国家可以以此为目标来制定《地理标志法》。《商标法》与它有很大的相近之处,可以进行参考,具体内容制定还需要参照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方面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这部法律多年来在不断的完善和调整。此外,还应该在《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加入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内容,这样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说,《地理标志法》成为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而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效用,为农产品品牌管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指明处理方向。
对于涉农人员来说,这种方法可以能够在有效提高农民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促进农产品合作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获得更多益处,并且还能够让权利人保护农产品品牌的作用得以实现。首先,农户应该自觉提高保护农产品商标以及地理标志的责任意识,全面提高和维持农产品的品质,这样才能符合地理标志和商标承担着的质量荣誉。其次,农产品合作组织以及农产品生产类企业等在资源、财力等方面有着突出优势,能够在农产品商标与地理标志的申请、应用、监督等方面应该发挥担当作用,促进我国农产品品牌知名度逐渐提高,在自身经济效益受损时应该理智、坚决的运用司法路径来降低损失,全面发挥出权利人自身的主动性。
在我们国家,考虑到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并和消费者群体的实际权益有很大关联,因此始终坚持使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规机制来应对农产品品牌建设问题。当前我国负责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的主管机构有工商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量检测部门,不过每个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同,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自为政现象。据此,应该明确、理清不同部门的职能所在,提高不同部门职责发挥的协调性,进而才能让三个部门的合作力量达到最大。一方面,需要根据每个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合并或者直接削减一些重复、交叉的职能,避免再做无用功,阻碍农产品品牌建设进展。除此之外,应该出台有关农产品品牌管理条文规定,农业机构专职人员应该由具备农产品品牌管理工作经验的人担当,这样有助于深化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质量检测部门以及农业部门不需继续发挥管理职责,不过可以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来为农产品品牌的发展提供指导。
所谓对注册商标实施使用许可,就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同意他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自己商标经营活动的行为,签订的合同可以称作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因为签订协议是需要有金钱交易,因此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也是世界范围内流行的可证贸易形式之一。商标转让则与商标使用许可存在不同之处,商标转让需要改变商标注册人信息,原来商标的所有者将不再继续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利,而商标使用许可不含商标注册人变更这一环节,商标注册人只需向外面其他商户转让商标的应用权利,自己还握有商标的所有权。由此看来,商标使用许可就像出租有形物品,通过实施许可机制有助于扩大新型技术推广范围,更好的满足农产品市场发展需求。现在的农产品交易中,很多情况下都运用到了商标使用许可,这对商标借用人而言,既可以接触到更为先进的工艺和技术,还能够运用高知名度商标来带动自身商标的档次提升,有助于今后建立起自己的农产品知名商标。站在农产品商标许可人角度来看,通过实施商标使用许可,不仅能够让自身商标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拓展,运用他人力量来增强自身在农业领域的话语权,还可以获取商标许可费用。因此,提高商标许可行为的合理性,对农产品的品牌法律保护工作来说也有着积极效用。
为确保我国农产品的品牌法律保护工作质量可以全面提升,需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控,比如不能因为短时间内产品销售情况不乐观而放弃品牌建设工作,也不能因为产品销售火爆而不重视对品牌继续实施监督和管理。要采用更加科学、先进的管理与生产模式来开展农产品生产工作,如果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达不到理想标准,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投放到农业市场上也不会产生更大竞争力。所以要增强防假、打假力度,制定严格、规范的农产品生产流程,实时更新生产技术和工艺手段,从源头上把控农产品质量,质量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产品的品牌创建进行把关,更好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个体权益。
综上所述,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在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导致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工作难以取得进展,像关于农产品品牌保护的法律繁杂、涉农人员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意识欠缺等问题,造成农产品经营企业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保障和竞争力。据此,为持续提高农产品品牌法律保护工作效率,可以尝试通过出台法律法规来保障相关制度执行、站在宏观角度解决法律保护障碍、全面发挥权利人自身的主动性、明确不同部门管理职责、提升许可行为实施的合理性、增强防假和打假力度等一系列举措,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