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农业经济管理指导站 鲁涛
有的地方不让农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盖住房,而是以新农村建设或新型农村社区的名义在耕地上重新规划宅基地,向农民收取费用;有的地方向新建或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收取耕地占用税,但收费后又不开税票;有的地方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户收取价格不等的测绘费;个别地方向建房农户收取建房押金、建筑营业税等;个别地方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新建或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自用住房,有关部门向建房农民收取防空建设费、墙改保证金;有的地方对农民建房不予审批,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有的地方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 条、第65 条的规定,盗用概念,以罚代管,加重建房农民负担。
借农户上户口、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之机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个别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到位,存在拖欠、抵扣现象。
商务部门对生猪屠宰不能实行一票制,转包他人,不开票,乱收费。
继续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确保各种补贴、补助、补偿款足额、及时发放到户,不得截留、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重点加强对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惠农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抵扣、截留、挪用、套取及滞发、贪污等行为。继续抓好村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落实到位。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抓好征占地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按照规定足额、及时发放到户,切实维护占地农民、失地农民的利益。加强对农村困难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和农村低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平。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和低保户乱收费的行为。
重点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征地拆迁、农电改造、婚姻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猪屠宰、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未占用耕地的,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建筑营业税、防空易地建设费等其他费用。坚决纠正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违背群众意愿,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行为以及在农村土地征收、流转、承包中违背群众意愿、不履行相关程序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的规定;要突出农村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农村计划生育实行《生育证》免费发放机制,严禁借机向群众乱收费和强行推销药品和商业保险,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征收以及打白条、截留、挪用等行为。农村公路修建和维护、农网升级改造、业扩新增和周期轮换所需电能表,均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在农村电网下户线、表计和表箱改造等业扩增容或改造业务中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在屠宰环节向生猪养殖户多收、乱收费用,防止向农民转嫁负担。
一是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服务、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二是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三是严禁在“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中对不能完成指标任务的村级组织进行罚款等违规行为;四是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采取罚款和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五是加强对以农村个体工商户、村卫生室(所)等农村服务组织为对象的收费行为的综合治理,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防止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
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防止一事一议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严格涉农负担文件审核会签,规范涉农收费和罚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