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构建的法律保护探究

2020-12-19 13:12徐璐瑶甘肃省兰州市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品牌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民间文学表演艺术西北

文/徐璐瑶 (甘肃省兰州市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一环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位概念,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是少数民族。在现代化经济的冲击下,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权利,有利于各个民族和谐生存,共同发展,从而完整的展示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此外,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间的交互性,也即中华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性,其表现样态也更具有多样性,最重要的是脆弱性和更强的濒危性。因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心应该落实在少数民族地区。

二、西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西北少数民族文化有特定的地域范围,包含陕、甘、宁、青、新五个省区,生活着回、藏、蒙、裕固、东乡、保安、撒拉、维吾尔、锡伯、土、哈萨克等几十个少数民族。除了陕西省,其余四个省区都有少数民族的聚居区。目前为止西北地区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总体上沿用整体性保护方案,即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做一个整体,给之设定专门机构,制定整体配套保护方案,在其遭受破坏时进行保护抢救。但是这种方式与要求我们遵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背道而驰,同时也忽略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特征,在实际保护过程没有起到应当发挥的作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笔者将西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取以下几类,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的提出现有状况下的详细问题。

(一)民间文学

其主要形式表现为史诗、神话传说、诗歌、歌谣、语言等等,在西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在东乡族口头文学与语言,蒙古族祝赞词等。但因民间文学的传承方式主要依靠口头相诵流传,而现今现代化进程加快推进,普通话的普及不断扩大,现有重视力度远远不够,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也致使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在传承中困难重重,以言语相传的民间文学为载体的民族语言不断限缩,濒临消亡。

(二)民间表演艺术

民间表演艺术是通过人的表演来塑造形象,表达感情从而展示生活的非遗,像演唱、演奏、舞蹈、音乐、话剧都涵盖在内。此类非遗在西北少数民族表现在藏族民歌,牛角琴演奏,“花儿”民歌等。但由于对民间表演艺术类非遗的特殊性和脆弱性认识不足,整体性的保护力度不够,以及保护资金和队伍的能力不足导致开发不够,导致传承困难、后继无人,西北少数民族民俗表演艺术非遗面临濒危境遇。

(三)传统手工技艺

工匠们凭借自己高超的技艺以及创造力,制造出一系列工艺精良的手工技艺品,比如瓷器,服饰,纺织品等等。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此类非遗表现为东乡族擀毡技艺,藏族唐卡,蒙古族制作技艺,由于现今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所处的境遇不断受到威胁。作为少数民族众多的西北,对传统手工技艺的重视力度仍然不够,各项工作不够深入,没有进行完全的发掘整理,还存在着传承人匮乏的现象,品牌培育工作滞后,保护机制的缺失也致使传统手工技艺日益衰落。

(四)民俗

少数民族的民俗主要指少数民族中间广泛流行的习俗,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类非遗体现在蒙古族服饰,裕固族传统婚俗,甘南藏族婚礼等等,但现今生活中身着民族传统服饰的人日益减少,制作工艺也逐渐消失,部分民俗有消失趋势,部分民俗在传承和保护中没有正确认识,没有处理好原生态与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因而生活中也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西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构建中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民间文学

1.利用文化传媒对民间文学进行记录保存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中的保存就是针对于亟待采取措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文学就是这其中的典型代表。同时在收集整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录音等数字化传媒技术和手段,进而全面整理,切实保障民间口传文学的传播效果。

2.明确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法律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民间文学保护的主体主要是群体创造和传承的文学作品,也即生活在同一地区、民族、部落、族群的群体。客体是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保护的法律关系中,即是各民族要传承保护的具体的民间文学。这些民间文学代和体现着各民族的特色,不断创新完善流传至今,将其中的表达、言语纳入到保护的客体之中,才能更好的实现对民间学的保护。

(二)民间表演艺术

1.打造民间表演艺术的原生态品牌

民族地区的民间表演艺术大多都与当地的生活群体、社会习俗息息相关,这也体现出民族地区的土壤孕育和产生了民间表演艺术,由此可以延续民间表演艺术的自然状态,打造其原生态的品牌,在推进传承民间表演艺术的同时,建立此类非遗的原生态品牌,在民族地区建立民间表演艺术展示馆,收集整理少数民族表演的服装、道具、图片等,对其进行重点协调特殊保护。

2.在基础上进行品牌创新和开发

以先前《云南映像》中对传统民族歌舞进行传承与保护的成功实践,实现民族歌舞和原创乡土歌舞的整合,传统与时代的碰撞得到人们的一直夸赞。因此文化产业性开发也是非遗的重要保护方式之一。极具民族特色的歌舞表演尤其是西北地区人们喜闻乐见的“花儿”,广泛传唱,但“花儿”也同样面临着产业化发展。因此可在对“花儿”自身精华基础上,结合时代特征,制作系列有关“花儿”的音像制品来创新开发“花儿”的文化品牌。

(三)传统手工技艺

1.加强硬件设备建设,培养扶持传承人

西北地区相较来说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财政力量也相较薄弱,但保管好文物藏品必须具有良好的设备,防火防潮防蛀,硬件设备建设是其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专业管理知识的学习,一系列程序的履行都需要遵守严格的操作。除此以外,传承人是非遗的关键所在。传承人的缺失是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因而相关部门也要给予支持,对学艺者以奖励资助,这与学校合作开设相关的传统课程有关,从而培养专业性人才。

2.推动文化产业品牌开发管理的立法完善

可以制定相关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在生产实践过程中,为保持非遗的传承,借助品牌方式将其生产、销售,转化为文化产品。同时加紧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健全以及文化产业政策的推波助澜,政府对文化产业进行管理,完善相应的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可以利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介推广传统手工技艺的品牌,以此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四)民间风俗

1.对民俗进行文化旅游开发,打造品牌形象

将民俗旅游作为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一部分,利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风土人情的民俗文化吸引游客观赏,开展一系列民俗活动,满足人们多种多样的需求。发展民俗旅游必须广泛利用现有渠道,提高知名度,通过多种渠道,采用“走出去”的方式进一步拓展旅游市场。西北地区可以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打造独具特色的“民俗风情”旅游品牌。结合自然旅游资源以及人文资源多因素共同开发打造自然、民俗、人文三位一体的旅游景观。

2.对民俗风情的产品进行品牌化运营

西北地区民俗旅游的开发伊始,很多旅游资源等待进一步挖掘予以开发利用,尤其对富有创新内容的产品更是展现西北地区民族特色的重要支柱,特色明显不足,都需要下一步的提升。另外人才方面旅游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鱼龙混杂,在民俗知识方面了解也极为欠缺,因此在风土人情方面给予不了游客全面的解答。因此西北民族地区必须以其丰富的民俗资源为依托展开旅游资源的开发以及品牌的进一步挖掘,加之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层次性的旅游产品,以品牌来构建起品牌效应,一方面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西北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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