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会计:国家社科研究“政府资助模式”经费管理困境的消解

2020-12-19 08:59吴莉娅张劲松
关键词:社科会计师管理

吴莉娅 张劲松

(1.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苏州 215123;2. 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 江苏南京 211815)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壮大中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1]反思国家社科研究的政府管理困境及其深层根源,探索符合国情的国家社科研究管理模式和管理对策,对优化科学研究环境、提升全社会公共利益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一、国家社科研究“政府资助模式”单一经费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困境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设立于1991年,用以促进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思路、提供支持,具有非常鲜明而显著的公共性特征,因此逐渐形成“政府资助模式”单一经费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极大地促进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随着21世纪科研课题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单一经费管理体制的困境越发突出,亟待突破,以进一步解放科技生产力。

(一)国家社科研究“政府资助模式”单一经费管理体制的形成

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的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199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并施行,是最早的国家社科经费管理的规范文件,明确“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地方与相关部门应该“广开经费渠道”,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2]2001年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删除了“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的内容。[3]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发布,明确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4]2016年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下称《办法》)坚持了国家社科基金资金来源的唯一性。[5]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以来,一直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体制进行经费管理,形成了“政府资助模式”单一经费管理体制。

(二)国家社科研究“政府资助模式”单一经费管理体制的困境

相较于美日英三国以政府支持为主体的多元化经费来源体系、“项目合同制”为主经费管理模式、岗位薪酬制的科研人员激励制度、“政府宏观监督+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机构内部监督+审计部门事后监督”的经费监管模式[6],中国政府资助的单一经费来源、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财务核算、重物轻人的核算倾向、“权责不明、形式审查为主”的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社科研究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成果应用。

一方面,过程导向,行政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重物轻人”财务核算模式不能满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需要。收付实现制要求按照收付款项的实际收付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社科研究以研究人员学术知识储备和创造力为主要投入要素,很难量化,与一般的行政事业活动差异较大,按照行政办公经费列支存在较大问题,难以依规记账。一直到2016年修订的《办法》颁布以前,社科基金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直接费用,导致国家社科研究“结项难结账”“结项不结账”情况突出,科研人员普遍认为“报销难”“财务部门只认规定、只认票据,不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特点”“管得太死”,研究积极性被挫伤。2001年12月,科技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科研课题制随之全面铺开。科研课题制的经费管理采用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进行间接费用的分摊,这与当时国家社科研究仅能进行直接费用支出的管理规定明显冲突,国家社科经费管理改革加速推进。2016年修订的《办法》明确提出间接费用纳入资金支出,“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7]但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很难按照课题制经费的权责发生制要求来分摊间接费用,使得经费管理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再加上资金拨付的周期性、程序性,以及严格的使用期限,导致经费使用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或结余资金比重偏高,或超支比重偏高,经费管理难度大、绩效差。

另一方面,科层制、自上而下行政事业经费管制为主,委托代理不能完全发挥优势。社科经费管理涉及全国社科规划办、项目责任单位(下称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账户指定银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等多方主体,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自上而下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管制限制了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优势的发挥。再加上国家社科经费管理改革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涉及责任单位的科研、财务、人事、设备、国际合作、审计、纪检等部门及上级归口管理机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相对滞后。而政策与制度脱节、政策与实施细则滞后使得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缺乏明确详细规范,影响国家社科经费管理绩效。

社会公众委托社全国科规划办发布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评审,进行立项、结项等管理。但全国社科规划办仅对项目决算表及项目资金开支明细账进行形式和程序审核,形式与程序合法合规并不代表真实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评审专家进行立结项审查,评审专家重点关注课题选题及论证,且不一定是该领域行家,预算金额的审定有很大盲目性[8];即使是该领域行家,各省的具体经费使用规定及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等的平均成本差异较大,对预算金额的审定也很难合理有效。

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指定银行进行专项经费安全管理,银行仅能保障资金安全到账及账户安全,并不能对资金使用事项和去向进行审核。

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责任单位对经费进行直接管理,但绩效不佳。首先,责任单位财务管理一般以会计层面形式要件为主体,对于资金实际运行状况难以判定。比如财务与审计部门只能识别出票据(比如发票)的真实性、劳务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但对于交易及劳务真实性无法判定,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是否部分甚或全部流向项目负责人口袋无法查证。其次,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使监管变成“开绿灯”。竞争性项目制推行使科研经费配置“马太效应”较为突出,[9]知名学者的贡献被高估并形成累积优势,获得偏高回报,[10]责任单位的领导、杰青、引进人才等更容易成功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更易规避监管。再次,科研助理制度效果有限。责任单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有限、大多为兼职,这些财务会计人员熟悉常规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业务,但对科研项目实际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不了解,只能给出“通用”课题经费预算模板,做形式审查,无法提供实质性帮助。第四,专款他用难以监管。项目负责人手上往往不止一个课题,经费的混用、挪用情况较为普遍。虽然除外拨资金外,国家社科经费预算调剂权限下放,但从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到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再到财务系统更新预算额度需要一个相对较长周期。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审批通过,课题组成员进财务系统发现仍然无法进行信息输入,为了降低报销的时间成本,干脆报到其他有额度的项目上。

国家社科研究“政府资助模式”单一经费管理体制亟需改革,这既是国家社科研究的公共效益提升的需要,也是政府公信力提升的必然要求。

二、国家社科研究“政府资助模式”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可能与障碍

国家社科研究“政府资助模式”改革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确立结果导向、以知识和创造力投入要素为主要考核指标的经费管理体制,另一方面,顺应全面深入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时代洪流,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全面介入国家社科研究经费管理(下称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取代低绩效的科研助理制度,重新界定全国社科规划办、归口管理机构等的权限范围和行使方式,通过政事合作、政企合作、政社合作来提高国家社科经费管理绩效。

(一)引入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可能性

行政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机制完善消除了制度障碍,而“通过公私部门合作,非营利组织、公民等多主体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有效适用”,[11]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治理绩效,为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全面介入提供了可能性。

首先,国家创新体制改革与会计改革全面推进消除了制度障碍,为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提供了前提与支撑。一方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一系列文件先后出台,消除了社科经费管理深化改革的制度障碍。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不断完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和程序、绩效监督等进行了界定,明确“会计审计服务”“财务审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为促进第三方会计服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关于加快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明确了会计改革的目标、内容、路径,指明了改革方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财会[2015]6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78号令)等技术规范明确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起到了统一规范政府会计信息要素构成和统计口径、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改革稳步推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更受重视,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会计信息化工作大力推进,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逐渐确立、完善,为第三方会计师经费管理及监管提供了技术和制度保障。

其次,市场体制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促进了会计行业发展,降低了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交易成本、提高违约成本,形成正向激励。中国经济崛起引发对专业会计人才的强烈市场需求,也促进其供应,专业代理人队伍逐渐形成。全国目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2016年度全行业业务收入超过700亿元。[12]在会计法制化建设稳步推进的前提下,中国会计行业、会计学会、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快速发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会计市场规范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会计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市场机制体制的健全完善,降低了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包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等在内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违约成本,将从整体上提高国家社科经费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契约履行形成正向刺激作用。

再次,国内外第三方会计科研经费管理实践丰富,成效显著,为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全面引入积累了经验。第三方会计审计监管广泛介入到国外科研管理中,如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ORNL)的经费管理[13]等。以2005年成都金牛区政府“计件付费”为开端,中国政府购买会计服务逐步开展。全国社科规划办从2011年开始连续5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审批、财务审核报销、固定资产管理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独立审计,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以虚假发票报销、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费用、课题组成员违规领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付立项前费用、未经审批对外转拨资金、超预算支出等。[14]事后环节的先行探索为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全面引入奠定了基础。

(二)引入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可能的障碍

在行政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机制完善过程中,有限理性、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可能会对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引入造成障碍,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失灵”。

首先,第三方会计引入可能造成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化,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能导致国家社科经费公共性淡化。在现有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新的代理人主体引入,可能导致国家社科经费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化。第三方会计服务是有偿服务,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市区社科规划办、责任单位中的某一主体作为委托人发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全面介入项目经费的所有内容和全部环节,但其信息披露责任针对直接委托人,信息不对称、委托及代理双方利益不一致,极有可能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导致国家社科经费公共性不断淡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且,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担任委托人似乎最能保证经费“公共性”,但这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违背“放管服”改革初衷;在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由省市区社科规划办、责任单位担任委托人似乎更恰当,但他们有可能因其自身利益诉求而不作为,甚或发生“寻租”。项目组希望选择“利己”的会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也希望多接业务,双方都有可能对省市区社科规划办(或责任单位)“寻租”,造成应有的市场化的高度动态的“自由契约竞争”无法实现。在操作过程中,表现为项目组直接向省市区社科规划办(或责任单位)推荐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或抛开省市区社科规划办(或责任单位)与事务所“单线联系”上,造成委托人与被服务对象系同一主体或部分系同一主体现象,受托责任制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增加也会造成流程延长及成本增加,可能降低甚或抵消改革带来的效率提升。

其次,第三方会计服务质量可能因行业发展相对滞后与有限理性而受损,难以达到国家社科经费管理改革预期。一方面,中国专业会计代理人缺口较大、竞争性不足可能会影响第三方会计服务质量。国内管理会计、法务会计等专业会计起步晚,“全国8460家会计师事务所为3000多家上市公司、1万多家新三板企业和42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及众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融资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审计鉴证、管理咨询等服务”[15],供需矛盾突出,富于经验的代理人缺口呈持续扩大态势。本土专业会计企业相对弱势,普华永道(PWC)、德勤(DTT)、毕马威(KPMG)、安永(EY)在华业务优势突出,一定程度上导致会计服务环境具有依附性、垄断性、非竞争性,一些敏感领域的研究可能会因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之间的复杂复合发散性影响而受到不良影响。会计标准体系及配套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第三方会计介入可能面临数据信度难题和共享难题。而且,中注协的注会会员数仅占全国注会人数的1/4[16],行业学会、行业自律组织对企业的约束力相对薄弱。

另一方面,有限理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能降低第三方会计服务质量。(1)第三方会计可能因没有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或者没有足够审慎,导致委托者受损。目前确定第三方会计“合理审慎”的职业标准还没有完全建立,这一职业标准涉及适当经费管理程序的选择、相关职业判断项目选择、经费管理对象和范围选择等方面,在很大可能上会增加交易成本。增加成本也未必能够提高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质量与效率,发现精心策划的欺诈行为、消除错误判断。(2)逆向选择以及“低价竞争”极大可能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全球范围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窘境、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频繁建撤似乎佐证了这一点。以1996年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案为开端,中国会计诉讼案呈增长态势。根据《中国会计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4)》,仅2013年一年,全国共批所290家、撤所209家,批分所105家、撤分所78家。[17](3)潜在的道德风险会降低第三方会计的专业性。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更关心如何“事半功倍”“做口碑”赢得更多类似订单,并可能认为委托者并不乐见其“说真话办实事”,因为严格执业很有可能造成委托者绩效评分低下,进而影响到其评级及进一步的经费资源获得。

再次,第三方会计引入可能导致国家社科经费管理外部风险性增加,部分抵消国家社科经费管理改革取得的成效。“互联网+会计”大势所趋,作为代理人,会计事务所必须深层次地与委托人构建协同办公管理系统,提供信息化咨询服务、信息化审计服务(“智能审计”服务),接受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查与监督。大数据、云计算、云平台等应用技术是管理会计生存的基础,财务软件及信息平台更是必不可少,这些软件及信息平台安全的风险性叠加到代理人工作中,风险性既可能来自外界攻击造成的瘫痪,也可能来自自身bug导致的崩溃;同时,财务信息处理不仅涵盖传统纸质原始单据的保存、传统印鉴保管,还包括原始电子单据的储存、数字印鉴的保管,分工细化与专业化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储存亦可能依托其他第三方服务器托管企业,服务器被攻击、数据被篡改的风险加大。另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存活周期短暂也增加了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风险性。根据2014年和2016年的《中国会计贸易发展报告》相关数据计算,截至2016年12月31日,至少3%的会计师事务所创业不足3年、至少8%的会计师事务所创业不足6年[18][19],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完成时限为2-5年,会计师事务所建撤频繁、短暂的企业生命周期可能导致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服务被迫中断。

三、国家社科研究“政府资助模式”经费管理引入第三方会计的途径

国家社科研究具有鲜明而显著的公共利益导向,全国、省市区社科规划办应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将“放管服”落到实处,实现由传统监管向“监督+引导”与“管理+服务”并重转变,坚定“出成果、出人才”的目标,“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将工作重心转向项目规划、成果质量考核和应用转化,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保留国家社科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管职能,而将具体的经费管理交给第三方机构。第三方会计全面介入国家社科经费管理是一种政府购买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的管理会计服务,涉及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管理会计发展两个层面,因此,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实现需要加强政企合作、政社合作,需要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及各地社科规划办、中注协及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通力合作,尽快完成第三方会计服务监管的顶层制度设计、建立健全可推广的竞争性-独立性-制度化的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模式。

(一)完善第三方服务经费管理顶层制度设计

完善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首先需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制度设计。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法》中政府职能转移而购买服务的内容,完善《招投标法》统一招投标方式、程序、信息发布和评估规则。完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实施细则,规范政府购买注会服务的概念、具体范围、服务内容、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尽快实现由暂行法向正式法的转变。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范购买注会服务的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购买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

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顶层制度设计基础上,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牵头,尽快出台完善的科研活动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明确知识储备和创造力要素的薪酬计算标准,完善对应的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其成果应用的长期绩效跟踪评价制度,动态更新并计入相关经费管理数据库,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实现对科研人员的正向激励、对高质量研究的正向激励;规范诸如固定资产折旧体现等内容,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细化间接费用的分摊要求和标准,实现预算会计、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衔接,提高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精确性,进一步优化预算调整权限,简化报销流程,降低报销成本,从根本上扭转“报销难”状况。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与社科规划办、中注协一起起草《科研经费管理收费管理条例》,交由国务院批准颁布,明确科研经费的管理费用的主客体、支付方式、途径等内容,以有效降低寻租风险,遏制国家社科经费违法违规使用的态势。通过政策与制度完善、机制体制创新、实施细则细化,优化提升国家社科研究经费的资源配置绩效。

(二)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的多级多层合作监管体系

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为会计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现代化深入推进提供支持。通过立法,赋予中央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相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广泛的委托权,构建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共同发展的多级多层的合作监管体系,完善会计监管行政执法机制。

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建立中央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平台,完善中央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全国社科规划办和中注协合作构建国家社科经费管理的管理平台,后期可以延伸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现国家社科、国家自科项目信息平台的融合,构建第三方会计中央财政拨款经费管理的合作平台,完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数据库并加快推进数据分析与数据挖掘。构建完善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信息的对象范围、发布时间、内容、依据制度规范的完善程度(以图表、定量分析的货币形式为主;还是以定性描述的非货币形式为主)、披露位置、披露重点等进行规范。(1)统一社科经费使用信息披露内容,以便横向和纵向比较。(2)加强经费管理指标量化标准制定。(3)尽可能采用货币形式(图表和详细文字描述)重点披露项目的社会责任成本、效益,降低非货币形式的定性描述出现的频率和权重。(4)切实有效发挥全国社科规划办和中注协官方网站的作用,信息披露位置从现有的二级网页披露提升为官网首页披露,为公众提供了解项目内部控制水平的途径。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会计学会、中注协等行业自律组织发展,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自律组织诸如通报权、抗议权等社会监督权利,激励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行业组织的社会监督行为,通过强有力的行业审查监督,构建公开透明的职业声誉体系,有效减少“劣币驱逐良币”情况的发生。

再次,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民间监督机构发展。中国的第三方监督已经开始发展,如职业打假人、媒体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的监督。虽然存在种种不足,如美国浑水公司(Muddy Waters Research)、香橼(Citron Research)“狙击”中国企业,部分企业有可能因危机管理低效或无效而导致崩盘甚或退市,但瑕不掩瑜,进一步规范民间监督机构发展,既是增强公民的社会自治能力建设的要求,也能够与政府行政形成良性互动。

(三)建立健全竞争性-独立性-制度化的管理会计服务模式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加快推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建立完善管理会计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竞争性-独立性-制度化的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模式。

首先,加快供给侧改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市场活力。一方面,在实现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与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衔接基础上,促进管理会计与预算会计、财务会计的融合,由财政部、中注协等牵头,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管理会计研究,建立完善管理会计体系;完善技术标准,加速管理会计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保证会计信息数据口径一致性,保证数据质量,为财务共享与第三方服务发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快实现注会行业核心竞争力要素由资本要素向高素质的资深注册会计师的智力要素转变,实现注会行业由资本密集型产业向智力密集型产业转型,改革传统的按资定权、按资分配的组织形式,根据每个出资人的智力投入和业绩水平综合决定经营业务的控制权力和分配份额,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市场活力。

其次,加快企业转制,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话语权及独立性。大力推进中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发展,汲取现有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经验教训,适度放宽转制条件。基于中国管理会计等专业会计起步时间短、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相对幼稚、注册会计师数量与素质构成需要进一步提升等现状,可以采用自由放任和特许经营结合模式来促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尊重并强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性,严禁行政力、“关系社会”力等对第三方会计服务专业行为的过度干预,保证中标的第三方会计机构能够独立、不受干扰地进行经费的预算、使用、决算、审计等活动。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执业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之间不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包括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本人及主要近亲属需回避该项目的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服务,责任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对业务相关财务报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特定岗位的员工等不能由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执业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担任。

再次,坚持公共利益导向,建立完善严格的准入淘汰制度、承诺信用制度等。国家社科研究的公共利益导向,决定了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公共利益导向,这就要求政府购买第三方会计服务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准入及淘汰制度、道德承诺及信用制度。一方面,严格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审查和资格准入、失信淘汰。对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声誉、从业年限、人员构成等进行严格规定,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执业人员在取得注会资质后需要在管理会计领域积累足够充分的执业经验,人证一致,信用记录优良,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对具有伪造材料、骗取资质,非不可抗力停止服务、中止合同,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严格的失信淘汰制度。被淘汰的事务所计入全国会计行业数据库和中央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平台黑名单,三至五年内不得从事与中央财政拨款相关的业务,需连续多年职业声誉体系中评价优秀以后才能参与中央财政拨款资金管理;执业人员进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在中央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上,对有失信前科或犯罪纪录的执业人员一票否决;相应社科项目接受重点审查,项目负责人后续申请到的国家课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科研究)需要持续接受重点监督检查。

另一方面,注重道德承诺和诚信制度建设。公共利益导向更加要求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的执业人员敬业、诚信,成立国家科学研究道德规范委员会、注册会计师道德规范委员会,制订完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规章,国家社科研究评估指标中应包括道德指标,并保证其评估权重,在第三方会计服务招投标中重视道德质询环节。优先为科研人员、会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尽快实现诚信档案与全国会计行业数据库、中央财政拨款资金管理平台的对接。对诚信单位、企业、个人给予激励,实现高质量第三方会计服务的声誉溢价。即高质量服务既能获得市场定价的丰厚资金回报,又能获得较高的职业声誉,更有利于其在新的同类项目上的竞争;对失信单位、企业、个人给予从业资质、资格等方面的惩处。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监管、优化会计服务模式等途径可以有效扫除第三方会计经费管理存在的有限理性、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供应不足、外部风险性障碍,优化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对国家社科研究的正向激励,提高社会福利。

注释: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2]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全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

[3]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全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 2001年。

[4]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2007年。

[5][7]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2016年。

[6][13] 贺德方: 《美国、英国、日本三国政府科研机构经费管理比较研究》,《中国软科学》2007年第7期。

[8] 杨 杰:《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研究》,《高教探索》2009年第3期。

[9] 辛斐斐、范跃进: 《财政性科研经费管理:困境、根源及出路》,《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10] 王红梅、智 强、费继鹏: 《青年科学基金对我国高校青年教师科研绩效的影响——基于 1995-2013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实证分析》,《教育研究》2016年第7期。

[11] 魏崇辉: 《当代中国公共治理理论有效适用:逻辑、权威与根基》,《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4期。

[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概况》, http://www.cicpa.org.cn/association_intro/gk/201501/t20150127_46416.html。

[14]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人民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库》, http://fz.people.com.cn/skygb/sk/。

[15][16][1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中国会计服务贸易发展报告——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2017-5)》, http://www.cicpa.org.cn/knowledge/hyfzyjzl/201712/W020171205563606717699.pdf。

[17][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4)——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2014-7)》,http://www.cicpa.org.cn/knowledge/hyfzyjzl/201412/W0201412035609560973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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