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流域田土典价及影响因素

2020-12-18 04:16张强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清代

主持人语:本期清水江流域文化栏目推出2篇文章。我们一直倡导 清水江文书研究视角和学科的多元化与多样化。研究视角和学科的单一化不仅遮蔽了我们对清水江文书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利于清水江文书在中国乃至世界大放异彩。张强《清代清水江流域田土典价及影响因素》一文,运用统计的方法,分析出清水江流域田土典价的变化趋势,对于我们理解清水江流域的市场、经济与历史不无裨益。唐智燕《清水江文书疑难双音词例释》一文,居于语言学释读清水江文书中侗语、苗语的音译双音词,呈现了清水江文书这一汉语民间文献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张应强

摘 要:清代清水江流域田土典当中,禾田典价高于谷田典价,但禾田、谷田典价皆呈下降趋势,至咸丰时达到低谷;相对于田土买卖,一般情况下典价低于断价;至于清水江流域田土典价影响因素,除天灾人祸外,主要有交易双方关系、典资回报方式及回赎时限规定等三方面。

关键词:清代;田土典价;断价

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0)06 - 0019 - 21

关于典当这种特殊经济现象,20世纪80年代便颇受经济史界关注,具有代表性的有王廷元、韦庆远、刘秋根、刘建生等,不过这些论著多侧重于典当业研究,而对民间典当的探讨略显薄弱[1]。但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民间典当流行、形式多样,更难能可贵的是,这些经济现象以契约的形式得以保存并流传至今。在已出版、笔者所能见到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  -  1950)》(第三卷)[2]《清水江文书》(第1辑)[3]《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4]《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5]“岑巩文书”1中,约存有200份清代“典”“当”契约,为方便分析,先将这些文书进行粗略统计,见表1。

通过表1可知,雍正至宣统,民间田土典当一直都流行于清水江流域,共收集到典当契样本200件。按照典当后土地处理方式统计,承典人自己耕种的契约有114件,占总数57%;佃与原田主耕种1的契约有48件,占总数24%;佃与其他人耕种的契约有8件,占总数4%;此外还有出典人付息,共11件,占总数的6%,这种交易下土地依然归原田主耕种,与佃与原田主类似,只是典资回报方式是银钱而非粮食;另有不明处理方式的契约19件,占总数9%。学界已对清水江文书中的典当契有所关注,其中瞿见从民法视角出发,较早阐释了文斗寨典契的订立及书写程式,除分析了与其他地方典制的共性外,还进一步分析了具有地方色彩的几种特殊形式[6]。龙泽江在论及清水江文书分类标准时,将典当与借贷并列为一类[7],反映出其关于典当与借贷不完全等同的观点和认知。但罗云丹等人对清水江文书分类时,虽 “典”单列为一类,却认为典“属于民间借贷”,在书写程式上又将其与“立抵字”[8]即抵押借贷混淆。其实“典”“卖”和抵押借贷在书写程式、交易标的、期限特别是用益物权过渡与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而且在流域内,除“典”字契外,还有“当”及“典当”契,皆属于同一类型文契。王凤梅从文书学角度,对天柱典当契约进行分类[9],但她对典当未给出明确定义,简单地根据她所说的典当流程对这些涉及典当字样的契约进行归类,不过事实上并非每种典当样本都会经历从立典、先典后卖、转典、加典等,最后到典当收据等10余个流程。盘应福认为“借当契”和“典契”皆属于民间信用借贷,进而浅要阐释这两大类契约書写程式和不同类型 [10],将清水江文书中的“典”视为借贷,值得商榷;同时认为“典契”是以土地出典方式取得贷款,抛开典当为借贷的命题不说,仅从清水江文书典当标的来看,既有土地,还包括房屋、园、杉木,甚至粪坑[1]。崔尧简要叙述了清水江流域典当制度形成条件、典当契约的特点及典当制度保障机制[11]。随后专门以清水江典当契约为核心,进行硕士学位论文[12]写作,将主要目标锁定在典当书写程式和内容上,简要总结了典当特征,主要资料来源仅依靠了陈金全、杜万华所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和潘志成、吴大华编《清水江文书·土地关系及其他事务文书》中所收录的61件典当契,这对于清水江文书来说,文书样本和数量稍显偏少。姜明[13]系统回顾了典制研究学术史,基本分为两方面,一为“活卖”,内部分歧在于将这种活卖的形式归于借贷抑或买卖,另一方面则以黄宗智等人为代表认为典是“附有回赎权的土地转让制度”。在此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对岑巩文书中的 “典”“当”契通用情况、契约中典当物的权属变化(使用或处置权、收益权)、回赎及典当与借贷的区别(收益来源、物权转让时间)、典的性质与社会影响进行了阐释。张强在充分统计和筛选典当契约基础上,从语言学角度对“典”“当”含义进行界定,并以此为引导,按照标的物处理方式为原则,对清水江文书中典当契进行详细分类;同时还分别就承典人、出典人对标的物的后续处理方式展开论述,即文书中的转典、移典、加典和断卖[1]。谢开键就锦屏县“出典回佃”进行专门细致的研究,从出典承典人关系分析了这种交易的类型、深掘此种交易利息、探讨了这种类型的优势[14],不失为好的角度与切入点。

上述论著多集中于清水江文书中“典”“当”定义,争议多聚焦于与抵押借贷的关系,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清水江典当契约的书写程式,特殊的典当形式抑或典当的后续处理,然而对于典价相关问题,则有待进一步推进。有鉴于此,本文继续深掘清水江文书中的典当问题,力图阐释典当价格,深化清水江流域地权转移及价值研究,进一步昭示田土商品化程度,以求教于方家。

一、田土典当价格

关于清水江文书中的典价,目前学术界鲜有讨论。表1中涉及到有交易土地产量的契约共81件,占典当契总数40.5%,契约中产量单位有“石”“担”“挑”“把”四种,为方便统计和分析,需将其统一。对于清水江流域田土产量,目前有龙泽江[15]、张明[16]、李鹏飞[17]、谢开键[14]等学者进行过探讨,虽有些许差异,但相对一致的观点是这些单位既是产量也是苗侗特殊的面积表达方式,因此本文在处理价格时,不再换算成亩而沿用契约中的“石”。本文结合前述取样契约具体情况,觉得龙泽江先生的换算方法更为合理,即契约中石、挑、担相通,1石为洪平90斤、合95市斤;作为糯禾特殊计量单位,1把约为60市斤。至于典当价格,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以后有13件典契的价格使用制钱,为方便比较亦需统一,关于清代银钱比价,主要吸收了王玉茹的研究成果[18]68。①经换算和整理后,清水江文书中的典价情况如表2所示。

表2中81件有明确产量的样本中,禾田交易16宗,仅占总数19.75%,乾嘉各6宗、道光3宗,此外同治1宗。虽然糯禾田样本偏少不一定具有令人信服的代表性,但依然分开统计与分析,期能从侧面反映一些问题。

通过表2可知,清代清水江流域田土典当中,若不区分糯禾和籼稻,典价为产谷1石约银2.56两;若区分计算,谷田1平均典价为产谷1石约银1.94两、禾田平均典价为收禾1石约银5.93两,总体上看,禾田典价远高于谷田,即使在禾田交易最集中的乾嘉道时期,禾田典价亦高于同时期的谷田典价,估计这与当地苗侗民族因独特地理环境导致喜食、喜种糯禾[17]的习俗有关。有意思的是,有学者探讨清水江流域田价时发现,加池、九南禾田出卖现象较少[17],然而上述16宗禾田典当则全部出自于加池、九南二寨。这也容易理解,因为此二寨民喜食糯,禾田尤为珍贵,不轻易出卖,但却可通过典当出让用益物权,既获得了高额典价以度难关、又留有回赎余地。伴随清廷“糯改籼”[19]不断推进的步履,清水江流域糯禾文化亦發生变化,回应在样本契约中便是咸同以后几乎没再出现过禾田典当的现象了。

单从谷田典价看,乾隆至宣统时期,平均典价分别为乾隆1.63、①嘉庆2.6、道光2.1、咸丰0.86、同治1.42、光绪1.79、宣统0.8,乾隆时期样本中仅1件为谷田典当,不具说服力,但嘉庆及以后谷田典价呈下降趋势,至咸丰时期达到低谷,随后慢慢回升,至宣统时期再跌低谷,这当与咸同起义及宣统时期社会大环境有关。至于禾田,从仅有的16宗样本分析来看,乾隆时平均典价为5.36、嘉庆5.18、道光6.87、同治5.29,依然是下降的大趋势,但即使如此仅有一件禾田典当的同治时期,其价格依然远高于同期谷田典价。

综上所述,清代清水江流域田土典当标的以谷田为主,在乾嘉道辅以禾田交易,不过禾田典价远高于谷田;无论谷田、抑或禾田,清水江流域田土典价均呈下降趋势,其中不乏社会环境、糯改籼等因素,但白银外流所引起的银贵致银的购买力上升[18]67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田土断价与典价

论及田土典价时,我们不可回避断价,在典与断两种契约中交易双方的抉择不尽相同。于田主来说,典当给自己留下了回赎余地,以部分田土权力获得经济回报;于银主来讲,断契当更为干脆,地权转移不留任何余地,但并非所有田主皆愿意断卖田土,因此一些典契会附加回赎时限,确保银主的典资回报。至于清水江流域典价、断价关系,有学者认为田地价格偏高时,农民会选择绝卖,田地价格偏低时,农民可能选择活卖(典),进而认为采取活卖或绝卖形式,关键在于卖主对于资金的急需程度[20]。俨然清水江流域田土交易是卖方市场,其实未必如此,田主对于资金的急需程度,影响的不一定仅仅是断或典的形式,更多还是交易价格,同时银钱主对交易形式与价格的影响因素亦不可忽视,当然作者的出发点是民国而非清代。我们在讨论这些经济现象时,不可回避一个数据,即各类样本在清水江文书抽样中所占的比重,虽然清水江文书不能尽览,统计亦无法穷尽,但这些数据亦能从侧面反映一些问题。至于断契,在前述所能见的清水江文书中,共有523件断田契,从总数上已远远超过了200件的典当契。至少依此数据来看,人们选择断卖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典当,当然这不能草率地归因于断价高于典价。

在这523件断田契中,明确记录田产的契约有140件,占样本总数26.8%,从乾隆至宣统数据相对连续,能够反映清代田土断价的总趋势。为与典价进行对比,特制作了相关图示,见图1。②

若不区分禾、谷田类型,清代清水江流域田土平均断价为4.16两/石,约为典价的1.6倍。具体到清代各朝,则出现图1中的走势情况,通过图示可以发现,乾隆时期出现断价低于典价的非正常情况。究其原因有二,一则样本过少,前述乾隆时期典当样本仅7例,断价有29例,这些样本皆以禾田为主,仅1例为谷田;二则地域问题,在典契里九南的典价超乎寻常地高,其中一例禾4把,典价高达纹银56两4钱[5]277,而断田样本则全为加池和文斗两寨。从嘉庆以后,各朝平均典价皆低于断价,这就比较正常了,而且断价跟典价一样呈现下降趋势,这跟前述银贵现象有关;至咸丰时期,断价同典价一样出现低谷,这与咸同起义不无联系。

单独核算禾田与谷田可知,清代清水江流域谷田平均断价为3.32两/石、禾田为5.54两/石,禾田平均断价高于谷田;若与典价相比,谷田平均断价高于平均典价,但不正常的是禾田平均断价却低于平均典价。

样本中共有53例禾田断卖契,占总数的37.9%,禾田交易集中在乾嘉道三朝,集中时段跟禾田典当①类似,但价格却有差异。乾隆时期断卖交易全部为禾田,平均价格为收禾1石约银2.79两、嘉庆时为10.58两、道光时为4.7两;禾田断价波动较大,平均价格仅嘉庆时高于同期典价,乾隆和道光时平均断价竟然低于典价,这是不正常的现象,不过尚未找到同一禾田之断价低于典价的案例,这种非正常的平均价格趋势依然与禾田典契样本数量太少有关。至于谷田断价,则较常规,嘉庆时平均断价为7.84两/石、道光4.11两/石、咸丰1.02两/石、同治2.47两/石、光绪2.32两/石、宣统2.81两/石,清代每朝谷田平均断价皆高于同期典价;嘉庆至咸丰,断价下跌很快,同典价一样至咸丰时跌入低谷,之后相对平缓,总体上说,清代谷田断价亦呈下降趋势。

以上从总体上将典价与断价进行了对比,即清代田土交易中断价远高于典价,但区分禾、谷田时,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状况,清代田土断价、典价均呈现下降趋势。然而同产量田土典价与断价是否也存在上述特征呢?为方便比较,笔者按照产量(整数)进行检索,将交易时间相近的两类契约整理如下,见表3。

表3契约除1件为九南外,其余均出自加池寨;在产量相同的前提下,除道光和宣统年间有断价低于典价的情况外,多数交易中依然是断价高于典价,这跟前述情况和趋势是类似的,而断价低于典价亦可视作因样本缺乏而出现的特例,不具普遍性和代表性。

当然契约中亦存在少量先典后断的情况,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12月,姜文甫将眼翁祖田1坵以13两的价格出典与邓大朝[4]53,嘉庆二年(1797年)2月断卖,断价为16两[4]57;道光十九年(1839年)12月,姜世结兄弟将17石之田以纹银3两的价格断与姜开明[21] 247,乍一看价格低得惊人,但细看方知此田先年典与苗光河口姚家、姚家转典与苗馁龙家、龙家转典与姜开明,相当于买主是最后的承典人,因此此价格当不包括最初姜世结兄弟所获得的典价;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年5月,姜沛云将先年出典之田(6石)出断与姜宗保,断价为10两4钱5分[22] 361,上述先典后断契约中最后承典人与买主为同一人,因此断价不包括典契订立时的典价,也即在典价基础上的找价断卖。但有时买主与承典人并不相同,道光四年(1824年)5月,姜朝弼将4坵之田中属于自己的1股(2股均分)出卖与姜朝英,价银76两5钱,不过此田中3坵先年已出典给姜华周,田主占66两5钱,需“银主自出银续回管业”[23],也即田主领回的价银76两5钱不包括当年的典价、现在需买主负担的66两5钱。从少量的先典后断契约可以发现,同一田土的断价高于典价;同时前述契约中仅1件断契因买主与承典人相同而没有言明先前出典情况,其余断契皆在契约中清楚地记录着田土的典当状况,以厘清和解决田土回赎问题。然而即便断价高于典价,在样本断契中,有注明为先典后卖的交易并不多,这从侧面说明清水江流域之典当交易,大多有回赎,最终并未走向断卖。究其原因在于清水江流域山多田少,农民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断卖田土,但当他们面临生意折本[21]202、亲人离世[22]312,374等意外情况急需用银时,未必能够迅速找到合适的承典人、商议好妥当的典价,唯有断卖田土方可获得更多银钱。然而生老病死非人力可控,加之人们参与杉木种植与贩木活动不免遭遇亏损,急需用钱的机会自然很多,因此清水江文书中断契数量依然远比典契多。

三、田土典价影响因素

关于清水江流域田土价格影响因素,无非自然和社会两方面,有相关成果系统梳理了明天顺三年(1459年)至1949年清水江下游自然災害[24],这自然会对典价造成影响,如文中统计在嘉道之际出现旱灾,对应在典契中如图1所示,无论典价抑或断价皆呈下降趋势;至于社会原因,亦为多样,张明对民国前期土地价格影响因素进行总结,除自然外亦论及社会[20],社会因素对于断价的影响于典价具有类似的作用,如图1中的咸丰时期典价与断价低谷,皆受咸同起义的影响。因此此处不重复探讨类似的自然、社会两方面影响因素,而专就典当契约中体现出来的、为已有成果所忽略的价格影响因素,进行粗浅总结,主要表现在3方面。

(一)交易双方关系

典当交易双方关系其实亦可以归结于社会因素,但交易双方关系对典价的影响作用却为以往成果所忽视,通过分析契约这种影响力确实存在。在清水江文书中,交易双方关系可以分为三种,亲属、同寨、异寨 [14],一般在立契时会载明这种关系,通过剖析可以发现, 上述各种关系皆会影响典价。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12月,加池寨龙老相将产禾2把之田出典与本寨姜文相,测算后的典价为0.96两/石[25]2;然而10年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的12月,九南一桩禾田(产量为1把)交易的典价竟高达6.73两/石[5]275,这种差距可能跟时间与地域有关,但前述乾隆时的禾田典当均价为6.36两/石,后面这桩交易还略高于均价,而前面的分析中亦没有看出加池和九南的明显差异,唯一值得重视的便是交易双方关系,前一宗交易双方仅仅为同寨,但后一宗则为“族内”即亲属关系。此为低产量、高典价之例,同样的情况在光绪年间也存在,光绪二年(1876年)11月,姜凤冠将产谷4担之田典与本房姜凤彩,获典银7两5钱3分[26]221;光绪八年(1882年)2月,李老徃父子典田就没那么幸运,其田产谷8担,按照光绪二年(1876年)的那宗标准应该获得15两典银才对,但实际上典价仅9两[25]92,时间上虽间隔了6年,但降幅不至那么大,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前者交易双方为亲属关系,后者不但非亲属甚至还是异寨关系。前面枚举的例子可能时间间隔偏远,但亦有时间相隔非常近却因交易双方的亲疏、地域不同而影响价格的例子。咸丰九年(1859年)5月,加池寨姜克昌将12担之田典与凯里李老骚,获价银6两5钱[27]67;同年12月,姜凤仪将12石之田典与姜恩瑞,价银却达24两[22]367,这两宗交易的不同之处也是交易双方关系,前者非但异寨而且还相隔甚远,后者则为同寨关系,1因此后者在咸丰年间平均典价0.86两/石的低谷背景之下,典价尚达到2两/石实属不易。光绪元年(1875年)3月九南杨正昱将4石之田出典与秀寨潘再陆兄弟,典价3 700文[5]311;光绪三年(1877年)12月,九南龙道云等将4石之田典与本族清明会,典价3 880文[5]313,价格差异的原因须考虑间隔时间因素,但主要还是交易双方的关系问题。

当然并非所有亲属间、同寨间典价皆高于非亲属、异寨,但清水江文书中确实存在这种亲疏远近关系影响典价的现象,在冰冷的契约之上散发着民间典当互助的丝丝温情之光。同治十年(1871年)5月初,姜克贞将2担半之田典与其侄吉清,获价银6两1钱5分[25]83,合单价2.46两/石,远高于同治时期谷田平均典价1.42两/石,甚至典契缔结后,银主并未立即取得此田使用权,而待来年方“下田耕种”。

(二)典资回报方式

与此同时,典资回报方式亦会影响典价。嘉庆十年(1817年)5月初4日,加池寨姜登高因生意用银而与姜之连缔结了两桩典当交易,皆为产禾8把之田1坵,但价格上一为15两[26]39、一为18两[26]39,两宗交易日期、双方关系、标的物产量完全一致,甚至连凭中、代笔皆相同,但总价却相差3两,唯有不同的是典资回报方式,前者是“田主佃种二股均分”、后者为“任凭银主耕种管业”。同治元年(1862年)1月,姜世学父子将4石之田出典与本寨姜兆琳,典银2两5钱,合0.63两/石[21]263;同治三年(1865年)10月姜克顺将4石之田典与姜老骚,典银3两5钱,合0.88两/石[25]75,按理说前者交易双方为同寨关系,典价应该高于异寨的后者,但因前者典资回报方式是“出典回佃”秋收分花,所以其典价比“银主下田耕种”的后者低。

以上分析的 “出典回佃”与“任凭银主下田耕种”两种典资回报模式中,“回佃”分花典价低于“银主亲自耕种”。有时,同样是“回佃”交易,也会因定额和分成不同而典价各异。同治八年(1869年)5月,姜凤凰将4石之田典与同寨姜显国,典银4两[27]76;同治九年(1870年)正月,姜奇凤将8石之田典与同寨姜世显,典价银依然为4两[26]203,这两宗交易时间间隔半年,交易双方关系相同,但价格却相差一半,典资回报皆为“回佃”分花,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是分成、后者为定额,终致典价悬殊。而定额与付息方式下的典价亦有所不同,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6月11日,姜元英将2担之田出典与本房姜开连,价银2两[28];同年6月26日,又将另一坵2担之田出典与本房姜开胜,典价则达3两5钱[29]234,同样产量的田土、同为亲属关系、同样是回佃,时间相差10余天,典价却相差1两5钱,主要原因当是典资回报方式不同,前者为“每年秋每两谷50斤”、后者为“照月加三行息”。总之,典资回报方式对典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典资回报率上,银主典资回报率高,典价就有高的可能,反之典价则可能偏低。

(三)回赎时间限定

清水江典当文书中对于回赎规定,以“不拘远近”居多,但有时银主为了确保投资回报,会附加年限如“任凭银主上田分花三年……三年之外,不俱远近价至赎回”[4]493等类似字样,规定最快的回赎期,此间即使田主有能力也不能回赎,必须依照既定的典资回报方式回报于银主。在其他条件类似的前提下,这种对回赎时间的限定也会影响典价,同治九年(1870年)2月,姜凤凰将5担之田典与姜明高,获价银6两[25]81;同治十年(1871年)5月,姜克贞将5担之田加典与姜吉清,获加典价银3两2钱[25]82,关于加典即在原典基础上加价的行为,在已有契约中尚未发现加典价高于原典价的案例,因此此宗交易原典价以最低价计算,加上加典价后亦高于前者典价6两,除双方关系前者为同寨后者为亲属外,更明显的区别在于后者“复限三年赎回”。光绪十六年(1890年)11月,龙兴廷将24石之田典与族兄龙兴浩,价银7180文,合0.17两/石[5]317;同年12月,龙怀珍以0.24两/石之价将2石之田典与堂叔[5]319、龙道淮以0.28两/石之价将3石之田典与族叔[5]318,这3宗交易时间接近、双方关系类似、典资回报方式相同,第一宗典价明显低于后两宗,原因在于其没有回赎时限,而后两宗皆需典满3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3月,姜显清将10石之田,以1.38两/石之价典与同寨姜凤德[26]336;宣统元年(1909年)1月,孙光前将1石之田,以0.6两/石之价典与同寨姜元秀[29]236,前后仅一年时间,典价却悬殊巨大,最根本的原因也在于回赎时限的规定上,前者“种足三年、不俱远近、价到赎回”,而后者“不俱远近、价到赎回”没有时限可以随时赎回。

和典资回报方式类似,回赎时限规定是银钱主出于保证其典资回报而增列的附加条件,因此在这种回报率得以保证的前提下出现了典价高于没有时限规定的可能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学界对清水江典当文书研究,多集中在“典”“当”定义,从不同角度阐释清水江典当契约的书写程式、特殊形式等,然而对于田土典价问题研究不够。清代清水江流域田土典当标的以谷田为主,在乾嘉道辅以禾田交易,禾田典价远高于谷田,但谷田、禾田典价均呈下降趋势。

清代田土交易中断价远高于典价,但分时代、分禾田谷田时,出现了一些特殊状况,清代田土断价、典价均呈现下降趋势;在产量相同的前提下,除道光和宣统年间有断价低于典价的情况外,多数交易中断价高于典价;关于先典后断,清水江文书中样本不多,从仅有的几例来看,同一田土断价高于典价。然而即便断价高于典价,在样本断契中,有注明为先典后卖的交易并不多,这从侧面说明清水江流域之典当交易,大多有回赎,最终并未走向断卖。究其原因在于清水江流域山多田少,农民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断卖田土,但当他们面临突发情况急需用银时,未必能够迅速找到合适的承典人、商议好妥当的典价,唯有断卖田土方可获得更多银钱,因此清水江文书中断契数量远比典契多。

在清水江典当契中,虽然并非所有亲属间、同寨间典价皆高于非亲属、异寨,但契约中确实存在交易关系影响到典价的案例;也出现了典资回报方式与回赎时限规定不同而致典价相异的情况,典资回报方式与回赎时限规定皆为银钱主出于保证其典资回报而增设的附加条件,在典资回报率得以保证的前提下,典价方有偏高的可能性,否则典价辄可能偏低。当然清水江文书中的典价影响因素,除前述三方面外,肯定还有其他未发现的因素。如契1:

立典田约人龙腾霄,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乌拉田一坵、载禾十五把;乌扯田二坵、载禾九把,当日凭中议定价纹银,乌拉田二十两、乌扯田二十两,共合四十两整……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立[25]3

通过此契可知,乌拉田的产量高于乌扯田,但最终二田典价一致。同一典契中产量不同的二田,价格却相同,这就不太容易理解了,因为此契两宗交易典资回报方式相同,都无回赎时限,不知是否与田土座落、位置、水源以及耕作难度有关,这昭示着清水江文书中的田土典价问题尚有诸多历史迷雾有待撩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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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泽江]

收稿日期:2020 - 06 - 01

作者简介:张强(1982 - ),四川仪陇人,四川轻化工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地方文献、经济史。

1此为笔者深入岑巩民间调研所获,仅为照片,原件存于乡民家中。

1即有学者提及的“出典回佃”,即出典者佃种典出土地的现象,详见谢开键:《“出典回佃”式交易研究——以清中后期贵州锦屏县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1期。

1据相关学者分析,清水江流域稻分糯与籼两种,两种稻收割工序各不相同,在契约中出现了把、石(担、挑)之区别,因此适合种糯之田为禾田、而种植籼稻之田为谷田。见李鹏飞:《从文斗平鳌寨契约文书看清代民族地区田价——以“禾田”与“谷田”为例》,《农业考古》2014年第4期。

1此契中虽然没言明姜凤仪、恩瑞的关系,但通过其他契约可知,姜凤仪和姜恩瑞均为加寨池人,见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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