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探索

2020-12-18 11:10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20年16期
关键词:靖远县水价公益性

杨 义

(甘肃省靖远县水务局,甘肃靖远730600)

1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靖远县是水利大县,现有各类农田水利工程335 处,其中隶属县管理的万亩以上灌区13 处,隶属乡(镇)、村社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322 处。初步形成了具有防洪、抗旱、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的工程体系,为改善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条件,加快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靖远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水管单位性质不清,公益性工程支出没有补偿渠道,供水价格长期低于供水成本等,使工程设施不能得到正常维护,部分灌区效益逐年衰减,严重制约了全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了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推行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已势在必行。

2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靖远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初步建立一种符合县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体制顺畅,机制灵活,管理科学,服务优质的目标。一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三是实施管养分离;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五是建立完整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六是建立科学民主的管理运行机制;七是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体系。

3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及措施

3.1 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靖远县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义务。各类水利工程按现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万亩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万亩以下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由各乡(镇)负责。

3.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类定性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全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能、收益状况,对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农田灌溉的县属万亩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划分纯公益、准公益、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对主要类型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改革。万亩以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类定性由所属乡(镇)负责,确定工程类型。

3.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定员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负责对县属万亩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和经营性人员编制进行测定。万亩以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定员由所属乡(镇)负责,参照《定岗标准》进行测定。

3.4 分类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内部制度改革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自身性质和特点,制定内部改革方案,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科学合理设置各种岗位,通过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方式确定岗位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考试、考核、竞争方式招聘或任命,每年考评1 次,3年总评1次,优胜劣汰。管理单位人员工资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结合灌区收益情况,把职工工资待遇与工作绩效、灌区效益挂钩。

3.5 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根据县属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万亩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骨干工程由水管单位组建专业队伍进行管理维护,支渠以下田间工程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自主管理,逐渐形成骨干工程专业化、田间工程社会化管理的格局。乡(镇)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实行民主化管理。

3.6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适时核定供水成本,科学合理地调整水价。把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区别开来,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核定。水费使用实行年度计划审批报告制度。要不断完善灌区计量设施,改进供水配水计量手段,进一步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参与式管理的作用,改进水费计收办法,减少收费中间环节,提高收缴率。进一步完善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分类计价、超额累进加价、季节水价、浮动水价等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3.7 落实财政支付政策

合理核定县属水利工程公益性和经营性比例,在此基础上测定公益性人员机构经费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县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部分的人员机构经费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逐年支付;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逐年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解决。经营性部分按市场化机制运作,费用从水费中列支。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益性和经营性比例,核定相应的经费和费用,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3.8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加大万亩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以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继续推行承包、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发挥水土资源优势,搞好水管单位经营活动。

3.9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办水利,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国家投资为主,集体投资、个人集资、捐赠、银行贷款等多管齐下办水利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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