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李晶宇
要想了解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就应当先明白什么是著作权,顾名思义著作权就是指作者在著作上所享有的权利,著作又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等作者创作的作品,并且上述作品应当是具有独创性,即思想上可以相同但是在文字表述上不能有过多的重复,并能够有某种有形的形式来复制,最后通过这种有形的形式来传播的作品。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的两大类,著作财产权包括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7大权利,著作人身权主要是指具有人身属性,仅属于作者,即使作品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著作人身权也是仅属于作者,不会随着创造作者创作的作品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即选择是否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发表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如何标注自己笔名的署名权,作者保护自己的作品表达的思想不被外界所破坏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当作者对自己作品不满意时对作品进行完善的修改权。
1、著作权法要求其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要求其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指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应是自我创作的,尤其是在文字表述上不是通过抄袭或者剽窃其他作者的作品创作出来的。但是法律没有对独创性的高低做出具体的规定,在法律实务中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自由裁量决定案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但是如果独创性越低,法官评定侵权就会越严重。
2.著作权法要求其保护的作品能够通过任意形式进行复制。
著作权法要求其保护的作品必须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形式进行复制,但是对通过何种形式并未进行明确的列举,那么可以是印刷,可以是刻录,可以是临摹,可以是复制等等,即可以复制的作品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定是可以复制的作品。
3.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仅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即文字表述等,并不保护作品所传递的思想感情,那么只有一种文字表述或者其他方面的作品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如果这种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任何一个使用者都会构成侵权,不利于作品的普及和应用,例如:法律、法律的正式官方译文等官方文件、事实及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竞技体育活动等。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从事同一种活动时或活动产生的结果重复使用并被大家所认同的秩序而形成的文件,这种文件是这个领域内的企业共同制定或者认同并且该文件已经被该领域内公认的机构批准,在全行业内施行。
1.按照标准的使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即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所应当遵循的标准,地方标准即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各地方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制定的在本地方范围内所应当遵循的标准。
2.按照标准性质分可以分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保障工作的质量,针对工人在工作时的时间、职业等所制定的标准是工作标准,在某一行业内针对某一事项而达成的一致标准称为行业标准,针对某种产品可以上市流通所必须的技术性要求称为技术标准。
笔者认为有的标准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如强制性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既然是强制性的标准那么必然拥有明确的规定让该领域内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所知悉,那么该标准就应属于只有一种表达形式的官方文件。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应区别对待,有的学者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也应属于“官方文件”同样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推荐性国家标准分为公共标准和私有标准,公共标准是指由财政出资制定、主持形成的标准,因其性质和官方文件相同,这种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私有标准就是指在没有公共财政的参与下,由企业或者行业自律性组织自己制定的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可以存在于企业标准之上,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观点学界比较统一。笔者也认同企业标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企业标准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特征是一致的,第一企业标准一定是某个企业自己制定,不被外界所知悉,在自己企业内部所遵守;第二企业标准一是可以被复制的,因为企业标准制定出来就是要让企业内员工遵守或者生产的产品达到何种要求,那一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复制让员工所知悉。同时企业标准不列在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范围之内,实务中企业标准著作权保护案件较少,笔者所在城市截至2017年底,法院仅受理一起侵害企业标准著作权案件。笔者有幸承办了该案,法院判决原告我方企业标准享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1.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企业标准著作权保护,可以激发各行各业的企业在自己的领域内制定自己企业的标准,进而形成攀比,提高企业标准的制定水平,进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为企业维权提供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证,并且提高侵权人的违法责任,普及法律知识,并最终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3.标准的著作权保护是国际惯例,会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竞争中的地位,争取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
著作权法对企业标准的保护一定是与其他作者的作品是完全不一样的,例如在著作权中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而企业标准就是被用来在相同领域内的企业所共同实施的或者某个企业在自己企业内部实施的,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对企业标准的保护是有必要的,因为企业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一定是耗费了很多的时间与精力甚至是大量的财富,如果对企业标准不进行保护,那么就会降低企业去制定其自己标准的积极性,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的管理混乱,更严重的是会使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进而导致质量不好的产品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在发生侵害著作权纠纷时,需要从企业标准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过程、具体形式、主要结构和内容表达等各方面进行比对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在认定企业标准侵权上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接触,第二是实质上的相似,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是对企业标准侵权,必要时,可对被控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作品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进行司法鉴定。
侵犯企业标准著作权的,首先,如果被侵权企业的实际损失能够计算出来的,侵权企业应当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与被侵权企业赔偿,其次,如果被侵权企业的实际损失不能计算出来,应当按照侵权企业获得的利润给与被侵权企业赔偿,再次,如果以上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案件中企业的具体侵权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判决侵权企业给予被侵权企业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后,侵权企业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前文中陈述的,还应当包括侵权企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调查、取证、律师费等合理的开支。
近年来,我国企业界流行一段顺口溜,“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标准对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制定标准来推动知识产权的实施,可以说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最高层次的战略。
所以,企业成员要增强法律和规则意识,既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害他人企业标准著作权。同时,自己企业标准的著作权一旦被侵害,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