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白涛
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产生的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缺陷日渐凸显、市场失灵现象频出而产生的。随着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对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的研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占有非常重的地位,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的核心和灵魂,它的理论研究事关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及其性质。近年来,我国不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社会经济实践,使得我国经济法价值取向已然明晰。
法律本身的价值具有两个含义,一个是目的价值,另一个是形式价值。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应用过程中所具有的额外价值,例如对大众生命财产安全进行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等;形式价值是指,法律的形式比较好,它的逻辑严谨、每个条例都很清楚。但根本来说,法律的价值是指其主题具有的价值。因此,根据这个特点,对经济法具有的价值进行相关的论述。经济法是政府开展宏观调控、进行市场规划的重要法律,不但能够对市场秩序进行协调,还直接影响到经济基础上面的上层建筑。所以,经济法对于我国政治工作、经济工作以及文化工作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也非常的重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中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摩莱里《自然法典》这本书里面。德国是最早应用经济法的国家。综上分析,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的法律,它的价值取向比较多元,但最基本的两点就是:效益以及公平。
法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对人产生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的一种选择和排序。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在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期望实现的价值,它既是经济法所追求的期望目标,也是经济法对这些目标的选取和排序。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内外众多学者对经济法价值取向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邹武鹰认为经济法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充分显示了它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维护经济公正,这是它的本质价值,也是其本质属性。经济法的公正价值,既是其他价值的基础,也是其他价值的最后归宿。闫继华指出,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的价值体现在公平、秩序和效益,经济公平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础,在经济公平的前提下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稳定良好的经济秩序为经济效益提供保障。马会认为,经济法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状况下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而非效率优先。
在现实环境中,受客观和外界因素影响下,尽管起点是相同的,最后结果也会出现比较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借助人为力量加以规范。特别是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自发性,当没有外界力量加以引导,非常容易出现比较大的贫富差距。经济法的推出,它突出社会福利观点,它肯定经济意义上合理分配差距,也重视社会意义上分配合理性。主要的方法就是税收。经济法运用税收杠杆,对差距过大的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对收入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实现了结果公平。
但经济法的分配和平均主义是不同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前,采取的是比较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追求绝对公平,但是对大众的积极性造成了打击,最后不仅没有产生丰富的物质资源,却导致发生饥荒的悲剧。因此,经济法追求的结果公平不是追求绝对平等。但指的是富多给,贫少出。我国推出的个税法、劳动保障、医疗保险等都是追求结果平等的体现。
曹平、李晓巍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历程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展开研究,认为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陈桂莲指出公平与效率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通过坚持公平与效率进而真正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有序发展,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吴保宏指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最基本的法律,其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就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罗杭春认为,法的首要价值是安全价值,经济法的安全价值是国家经济安全,经济法所追求的国家经济安全包含两个价值目标:一是宏观经济安全,二是发展安全。
孔德周基于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若干矛盾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是通过公平,实现整体的、长期的、协调的高效益,经济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的、多层次的系统。赵伟昌指出经济法是以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手段面貌出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的基本权利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和根本宗旨,保护竞争公平、加强宏观调控、实现社会整体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杨圣洁认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是社会整体福利(幸福),体制效率、结果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丁建军指出,经济法的价值本位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和社会性。
在社会正常生产生活中,只有社会秩序维持良好有序,才能确保国民经济部门、经济活动主体、公民经济活动正常运转。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是经济法的立法根本。为了实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目的,经济主体在开展不同的经济活动中要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使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要求,不同经济主体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期间,经济法都可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正确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确保经济法律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自由经济和秩序经济更加合理、有序地进行。
综上所述,本文充分借鉴了前人的理论研究成果,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在经济层面,它以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在法律层面,它以公平为宗旨又兼顾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
效益有个体效益和社会整体效益之分,个体效益最根本的是要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而社会整体效益并不代表个体效益最大实现的累加,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由商品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实现个体效益与实现社会整体效益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往往存在以牺牲社会整体效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体效益最大化,经济法由此而生。由此可知,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的价值取向就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然而,经济法并非绝对化的以社会整体效益为重,为了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应该限制或否定一些个体效益,但并非所有的社会整体效益都绝对优于个体效益,只有个体效益损害社会整体效益时才以社会整体效益为根本取向。
公平是法律永恒的价值取向,随着历史发展变化,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成为经济法的主要含义。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运行法体现了经济法对机会公平的维护。例如,反不当竞争法的根本宗旨就是制止不当竞争行为,以此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同时基于社会福利和人道主义的观念,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中又包含了结果公平,它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分配差距在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又兼顾了其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经济法对结果公平的维护着重体现在税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例如,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就是对低收入人群的一种倾斜,同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剥夺”高收入者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结果公平。
上述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也有互相矛盾的方面。具体来说,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价值中的机会公平是相互一致的,机会公平是要有公正的制度规则,公平合理的经济运行机制、体制,其必然有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而社会整体效益的高度实现,必然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完整的市场体系、健全的市场机制为前提。相反,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价值中的结果公平是互相矛盾的,市场存在竞争就会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而这种差距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如果一味地为了达到结果公平而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就会损害个人进取心和社会整体的积极性,进而反作用于社会整体效益。鉴于此,我国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即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优先发展社会生产力,着重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同时兼顾结果公平,避免个人和地区间收入差距过度拉大,将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不影响社会整体效益实现的合理范围内。
综上所知,社会整体效益与结果公平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但两者并非不可调和。经济法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的价值取向是相互统一、共生互补的。从宏观方面来说,财政税收等法律运用多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保证财政收支计划的科学合理制定与严格贯彻执行,促进经济稳定运行、平稳增长,保障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同时它凭借国家机器的权威性,依法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从微观方面来说,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力和竞争力,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同时它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又含有公平的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