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和雅虎:“罗曼蒂克史”的没落

2020-12-17 03:32李泽昱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雅虎阿里巴巴

摘 要:阿里巴巴集团是以马云为首于1999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创立的公司。雅虎曾作为阿里巴巴集团占股40%的最大控股股东。阿里巴巴集团作为2020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榜第31位,其背后与雅虎的股权战争和投资人之间的博弈可谓经典。文章将详细梳理阿里巴巴和雅虎之间的合作和分歧,以支付宝所有权转移风波为基点,从公司法角度探究企业家与投资人之间的股权博弈。

关键词:股权战争;阿里巴巴;雅虎

一、“阿里巴巴与Yahoo”发展历程简述

(一)雅虎成为最大股东

2004年至2005年期间,雅虎以3.6亿美元收购软银所持有的全部“淘宝网”股权(6000万);软银从套现淘宝网所得3.6亿美元的二分之一用于接受阿里巴巴投资人前三轮转让的2700万股的阿里巴巴股票;雅虎以3.9亿美元收购阿里巴巴前三轮投资人(除软银外)所持剩余6000万的阿里巴巴股票;雅虎以2.5亿美金加上软银收购的淘宝网股权,再加上雅虎中国的全部资产换取阿里巴巴集团的两亿股票。

2005年8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联合宣布,雅虎以10亿美元加上雅虎中国的全部资产兑换阿里巴巴集团40%普通股,并获得35%投票权。自此,雅虎成为阿里巴巴集团最大股东,并获得其董事会四个席位中的一席。

(二)矛盾显现

自阿里巴巴集团于2007年在香港上市之后,市值超过500亿美元,几乎是雅虎市值的两倍;2009年,雅虎前任CEO杨志远被卡罗尔·巴茨(Carol Bartz)替代,这位CEO表达了对马云及其管理团队就雅虎中国经营不善的强烈不满。

2010年5月,在阿里巴巴B2B业务的股东大会上,阿里巴巴集团CFO蔡崇信公开表示,阿里巴巴想买回雅虎手中所持有的股权。但是,卡罗尔·巴茨表示,雅虎无意出售持有的阿里巴巴39%的股份,并表示她本人可能会在当年晚些时候加入阿里巴巴董事会。在马云与卡罗尔·巴茨冲突加剧的情况下,由于此前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马云作为阿里集团CEO的职务”至2010年10月失效,雅虎的矛盾此时成为马云职业生涯的重大危机。

二、支付宝股权转移风波

(一)事件概况

2011年5月11日,雅虎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会(SEC)的经营业绩详细报告(10-Q)中指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子公司支付宝所有权以3.3亿的低价格被转移到了马云控股的一家公司(浙江阿里巴巴),以帮助支付宝获得在中国境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自此,支付宝变成马云与谢世煌自然人控股。

5月12日,雅虎进一步发表声明称,2011年3月31日,雅虎和软银获悉阿里巴巴集团进行了2笔交易,它们既未得到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和股东们的批准,也未履行通知义务。这2笔交易中,第一笔是2010年8月支付宝所有权的转移,第二笔是2011年第一季度末对支付宝业务的实际分拆。

之后,阿里巴巴集团和雅虎发表联合公告,称阿里巴巴及其主要股东雅虎、软银正在就支付宝问题协商,以尽可能维护各方利益。

支付宝所有权转移风波的最终和解方案为:

1.支付宝每年向阿里巴巴集团(开曼群岛)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和技术服务费直到支付宝上市;

2.支付宝控股公司承诺在上市时予以阿里巴巴集团(开曼群岛)一次性现金回报,回报额为支付宝在上市时总市值的37.5%(以IPO价为准),回报额将不低于20亿美元且不超过60亿美元。

(二)法律分析

1. 支付宝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背景和契机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非金融机构)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其中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结合阿里巴巴集团的股权架构:阿里巴巴的注册地为开曼群岛[1](非中国境内),此时阿里巴巴集团对支付宝100%持股,意味着支付宝非内资而为外资。且阿里巴巴的两大投资人——雅虎和软银,都属外资。该控股结构明显不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表明支付宝不可能在当前股权结构之下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雅虎声明的背后疑点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和第112条,支付宝所有权转移并未得到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此行为存疑。当时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极具潜力的移动支付厂商,对于阿里巴巴集团来说,可谓相当于“银行”的存在。问题焦点在于:支付宝(Alipay)作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是否有权在未获得母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将重要资产转让。

首先,应当讨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内部制度的总纲。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如果公司章程规定重要资产转让必须由股东批准,那就需要阿里巴巴集团批准,阿里巴巴集团应召开董事会,雅虎和软银在董事会四席中占有两席,足以保卫自己的利益[2]。如果支付宝的董事会与管理层未得到合法授权即将支付宝转让给马云,则明显违反公司法。

结合本案,当雅虎发表声明后,当事人均未公开公布公司章程,也并未通过公司法追究马云及其管理层的法律责任,而是签订最终的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背后的原因和目的有以下几点:

1.如果雅虎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马云的法律责任,拒绝支付宝所有权的转移,一旦支付宝所有权未能转移,则依据前文讨论过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宝因非内资最终将无法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那么阿里巴巴集团手握支付宝所有权则没有任何意义,对于当事人(马云和阿里巴巴集团)来说两败俱伤;

2.董事内部如果矛盾激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一定程度上会对阿里巴巴集团内部的人合性造成严重损害;

3.协议控制[3](VIE架构)导致的风险:原本支付宝按照协议规定并不归属马云控制,支付宝公司表面上为内资控股,实际上通过协议的规定仍然归阿里巴巴集团,也就是归外资企业控制,支付宝所有的利益和盈利均将通过既定利益输送方式被阿里巴巴集团(开曼群岛)获取。我国法律虽然尚未对VIE架构做出明确定性,但是该行为本质上绕过金融管理机构监管,以实现不合法目的(避税免税、低成本的股份转让境外地区挂牌上市等)。

2011年6月,马云以VIE不符合央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政策为由,单方面中止了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与境外控股公司之间的协议控制关系,将支付宝所有权转移到马云名下,拒不承认协议控制效力。此马云的协议违约使得雅虎束手无策:外部上市壳公司与国内签署的利润转移协议完全出自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思自愿原则,且雅虎无法通过诉讼手段诉请本国法院解决协议纠纷(原因是该协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VIE结构下的协议无效)。

三、总结与启示

(一)牢牢抓住公司绝对控制权

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曾说:“不要轻易将主动权交给投资人,在创业的过程中没有人会乐善好施。”对于马云与雅虎的股权战争,马云对阿里巴巴集团股权失而复得的情况,在复杂而庞大商事领域下,在企业家与投资人的博弈间,马云的胜利实属少数。笔者认为,融资人在创业初始阶段面临投资人投资时,不应当给予高于30%~34%的股权份额融资。因为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分立合并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

当然,绝对控股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具有提高决策效率、增强管理监督力度的优势,但是对于公司发展来说亦有其局限性。例如对公司管理的过度介入、代理人制度的发挥受限、绝对控股下的决策失误、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等。强势的管理层权力结构也可能对企业的战略变革起到削弱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谋求变革驱动型发展战略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而言,与牢牢抓住绝对控制权并行的,是优化管理权力治理结构。

(二)公司法本身特性决定其在商事领域的调整范围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通过强制性规范和司法介入保障社会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原则,通过任意性条款、意思独立性和财产处置独立性等意思自治,调动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企业家和投资人之间的股权博弈,除本文讨论的阿里巴巴和雅虎之外,其余所述实例都能反映出,商事领域对任意性规范的灵活运用(如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变动权利分配等),一定程度亦会造成法律边界之外的纠纷。

(三)灰色地带的审慎抉择与风险防范

在本文分析的阿里巴巴与雅虎投资人博弈战争下,VIE架构作为引发股权争夺战的背后推手,其本质上处于公司法规制的“灰色地带”。在实务中,法律边界之外的博弈手段仍供内资外资企业加以运用以谋求共识。

参考文献

[1] 阿里巴巴在2014年在纳斯达克(NASDAQ)上市,在上市前把注册地改为开曼群岛.

[2]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若无章程规定,软银和雅虎至少占两票,决议并不会通过.

[3] VIE结构: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VIE架构现主要用于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及外国投资者为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产业准入的限制。VIE架构存在已久,但其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虽然在一些部門规章中已有关于VIE架构相关内容的规定,但目前的中国法律并未对VIE架构做出定性。当面临国家不允许外资控股时,通过内部协议VIE表面合法化,即表面上为内资控股,实际上该控股的内资被境外(外资)所控制。【内资股权代持】其特征相当于阴阳合同.

作者简介:李泽昱(1999.05- ),女,安徽淮南人,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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