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上向世界郑重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新时代必然要承担新的使命,我国法治建设要进一步深入解决经济新发展、社会新矛盾、人民新需求等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开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建设;宪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不仅明确了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法治兴则意味着中国兴,法治强则意味着中国强。新时代,必须学习贯彻新思想,奋力开启法治建设新征程。
一、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今日中国,正在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大步迈进,但是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愈多变,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愈重,应对的市场经济考验愈复杂。要处理好这些问题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综合得看,的国家走向法治道路,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的经验总结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靠什么办法来治理,主要有两种争论,法治和人治。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反复证明,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优于人治。
人治,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治理方式的好坏取决于其决策者是个什么样的人。回顾奉行人治和家天下的中国历史,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当中,人治多于法治,秦皇汉武唐宗宋祖这样开明的君主确实有,但是太少。而且即便是圣明的君主,一旦掌握了绝对的权力,也会导致皇权至上、专制集权。法治,却有着天然的客观性。因为法治有两方面的必然要求,首先,必须有良法,也就是大家认可的,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内容;其次,良法必须得到普遍地遵守,执法者要遵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民也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力,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所以应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大踏步迈进。
(二)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法治既可以从法律上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又可以形成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还可以成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它要求充分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和意志自由。其次,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协商所订立的合同来进行市场交易。离开合同,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合同制定的原则、方式和结果等问题必须由法律来确认和保护。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需要在市场中相互竞争,优胜劣汰。需要注意到,这种竞争必须是在公平、合法的环境下开展的竞争。如果为了贪图利益不惜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就有可能会造成市场机制的失灵或扭曲。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以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所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法治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法治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重要保障
中国曾经是一个乡土社会,如今正处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之中。数千年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造就了一个“熟人社会”,在一个具有亲缘关系的“熟人社会”里,由于人们彼此知根知底,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依托民风民俗或者道德规范便足以约束一个人的行为。然而,工业生产方式和城市生活方式造就的是一个“生人社会”,在这样的环境中过去的传统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人口流动性的爆发式增长导致人们彼此之间不再熟识和稳定,在传统约束迅速松弛的情况下,具有底线防守和约束属性的法治,就成为“生人社会”里约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至关重要的稳定器。从这个角度上讲,既然今天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已经不可逆转,那么中国法治化的进程自然也就不可转,因为的社会治理中需要法治。
通过政治、经济、社会这三个维度,得出结论,法治是一个现代国家的底色,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特别是现下的中国正走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的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的保护;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成果,需要法治的守卫。
二、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中国的法治历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崎岖前行、蓬勃发展,从“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到“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法治从改革的左膀右臂,逐渐变成了改革的主躯干。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是對依法治国实践的升级版。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轨迹,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在法治国家,公信力被牢固树立,公民对公权力充分信赖,公权力的威信与民心同一。在法治国家,每个普通人都享有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而且这些权利还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人们在这样的社会能感受到强烈的安全感和价值感。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出巨大的力量,并凭借这种力量使整个社会井然有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必将引领我国法治建设更上一层楼。
(二)基本遵循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道路的提出体现了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而中国法治的特性,取决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国情复杂,各地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差距较大,很多情况都需要慎重考虑。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社会公正,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此外,中国的法治是在短期内速成的,不免带有粗糙性。旧中国没有真正的法治,新中国以五四宪法为标志的现代法治好景不长,只是昙花一现。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来,中国有幸走过了35年的法治历程,取得了伟大成效,但仍然具有很大差距。
这些特色就决定了必须按照本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走出一条适合自己、行之有效的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的,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开篇,就号召全党要“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思想,像一根红线贯穿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成为新时代的鲜明主题和初心本色,这也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法治建设的核心本质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美好幸福生活”不仅体现为人们对物质生活水平的要求更高,而且体现为人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这些问题有赖于法治的健全和良好运转。法治不仅是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的工具,更是的奋斗目标和价值取向。每一个平凡的人可能具有不同的人生愿景和生活期盼,但都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国梦,那就是生活在一个人民幸福、国家富强、政治进步、社会文明的法治社会之中。
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践要求
(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宪法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确立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总契约;第二,宪法内容涉及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以及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设计,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第三,宪法体现了人类的最高理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以科学的制度设计把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确定下来,在各个领域做出成绩都可以赢得尊重,人们的创造性被史无前例地激发出来,这反过来又促进了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
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宪法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特别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有助于在新时代更好地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意味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方面都要坚持法治建设,在党的治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都要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立法层面上,从以制定法律为主转向了制定修订并重。在新时代,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律的权威性,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
执法层面上,必须以“钉钉子”的精神抓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下决心狠抓法律的实施,使得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增进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满意度。
司法层面上,突出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公平正义是人们历來非常重视的一个崇高的价值,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守法层面上,要靠激发全体人民的法治热情。只有人人参与的法治,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只有将法治观念植根于民心,人人尊法、知法、守法、用法,法治中国才会形神兼具、行稳致远。
新的时代已经开启,新的征程就在脚下。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要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将法治权威成为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为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方小伍,尹秦.高校自媒体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应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9(12):32-33.
作者简介:崔沛然,女,法学硕士,现任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公司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