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了沈阳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存在土地流转率不高、耕地规模小、经营人才短缺、融资难、融资贵和品牌建设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发展建议利用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正规书面流转合同规范约束流转行为,鼓励农民积极进行土地流转;建立留人和育人机制,让农村、农业成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实现理想抱负的地方;以通过与新型经营主体与上市公司、龙头企业等资本充裕者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利用新媒平台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品牌推广。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路径;沈阳地区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A
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民增收、乡村振兴、适度规模经营、品牌农业建设、农村创新创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成为了贯穿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针,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产业兴旺的助推器。与此同时,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在201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质是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转变,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升级,传统农业通常土地细碎化、经营粗放式、规模小、科技含量低(陆继霞等,2018),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以现代农业技术进步为依托,强调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培育多种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既可以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久不变,又可以使分散的小农户和现代化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1 沈阳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沈阳市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截止到2019年底,沈阳市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总量将破1万家,仅2019年就新增加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家,新增村级供销合作社100家个。目前辽宁省共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96家,其中农业类68家、林业类15家、供销类13家。其中,沈阳地区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共有9家,占辽宁省的9.38%。9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中,农业类5家,分别位于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于洪区等;林业类2家,位于康平县和辽中区;供销类2家,均位于新民市。到2019年底沈阳地区已累计培养5万新型职业农民,仅2019年就培育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100名,培养职业农民3600人。沈阳市财政局也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定IA-5A的等级评定,被评定为2A-5A级的合作社给予10万-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评上示范级的家庭农场给予6万元奖励。
2 沈阳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毫无疑问,沈阳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备受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均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但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仍处于探索和成长阶段,家庭农场的概念于2013年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6年lO月颁布,时间均不长,其它新兴的运营模式也主体尚在初探‘期。可知,沈阳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成功丰硕,但在培育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
2.1 土地流转率不高,耕地规模仍待提升
根据2019年沈阳市统计数据公布的数据,沈阳地区的耕地面积总体处于递增趋势,2000年为680333公顷,截止2018年底达升至754299公顷。若按照沈阳地区2018年底2725049農村人口粗略计算,人均耕地约4亩左右,家庭耕地面积十余亩,距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百余亩的耕地规模还有很大差距。2019年沈阳地区土地流转率为39%.较之2015年的25%,提升了14%。且各个区县间也存在较大差异,2019年康平县土地流转面积为40万亩,流转率为25%,沈北新区流转面积为51万亩,流转率为8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械化程度较高,对土地平整程度、耕地规模、耕地集中连片均有一定要求,目前沈阳各区县仍有大量农户属于小农户经营,土地分散、耕地规模小。部分流转过来的土地,也存在流转期限过短、流转形式不规范、流转租金过高等现象,这对转入租户对流转耕地进行长期投资非常不利,像果树、林地等回报周期较长,流转周期过短十分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对耕地的深度开发。
2.2 农业经营人才短缺,老龄化严重
目前沈阳的部分区县均存在经营主体老龄化现象,根据调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受教育程度多为初中,而35岁以下的年轻人比例很少。从近两年沈阳部分高校的就业数据来看,和农业相关的专业,毕业生到农村从事农业工作的比例很低,学生宁愿从事和本专业不相关的工作也不愿回农村,这与大城市优越的配套设施、医疗保障体系、优质的子女教育是分不开的。未来新型农业的经营发展,需要大量懂农业科技、懂经营管理的技能型人才,高学历、高技能型的农业人才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更好的发展数字农业、信息农业、智能农业和互联网农业,有利现代农业的升级和农产品品质的提升。
2.3 农业资金资金短缺,融资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要想快速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就需要有配套资金的支持。以家庭农场为例,标准的家庭农场需要有配套的仓储、晾晒场、大型农业机械、机械仓等设施和场地,对于普通小农户而言很难筹集到运营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另一项较大开支是土地流转费用,根据2020年6月份的实时数据,新民市70亩耕地流转,流转期限为13年,流转费用70万;目前沈阳地区耕地的平均流转价格,水田在800元庙左右,旱田700元,亩左右彳艮多专业大户动辄流转数百亩,即便租金年付也需要很大一笔资金。虽然部分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财政贴息甚至免息贷款,但单款额度低、贷款期限短、贷款手续繁琐,这都直接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壮大。
2.4 品牌塑造意识有待提升
2019年底,沈阳地区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突破1万家,而从企业名录中可以查到的仅有3000多家,即只有30%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互联网上可以方便的查询到。这1万家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中,国家级示范社有96家,而以地理标志、农特优产品为依托的休闲农业示范园、休闲农业采摘园、休闲农业村总计不过100余家,空壳式.缺乏竞争力、管理混乱不能有效运转的的合作社占有较大比例。未来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应该朝着品牌化方向发展,应提升农产品生产的品质和附加值,产品应与小农户的生产有一定差异,这是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分不开的。根据统计数据,2019年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元,相较于1985年的1436元增长了22倍,虽有物价上涨的原因,但人民的生活水平确有大幅度提升,这促使人们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过去追求的是温饱,现在是吃的好、吃的健康、吃的养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是提升农产品品质的排头兵,互联网时代,提升品质塑造品牌才能让这些新型经营的发展之路更长远。
3 沈阳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3.1 规范土地流转,突破耕地规模的瓶颈
要實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就需要规范、有序的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流转。让农民在自愿、有偿、平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首先可从政策上给予补贴,同时鼓励农户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既可以获得租金、分红的收入,又可利用节省的农闲时间获得额外收入。其次要为转出耕地的农民提供更多职业培训的机会,通过培训增加其就业、创业能力,让农民获得多元化的收入,减少对农业收入的依赖。最后要建设完善公开透明的流转平台,通过土地流转平台签到正式的书面流转合同,从而让农户放心流转,不至于担心土地流转后收不回来。
3.2 建立人才引入和成长机制
首先要设法引入人才,要让返乡创业的城市务工人员、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要培养一批懂经营管理、懂农业科技、懂现代信息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其次要建立人才的成长机制,可以利用农民碎片化时间组织线上专题培训课程,利用培训交流机会,共享省内外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建设经验;开设线下集中培训班,选拔优秀人员进行集中学习,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最后鼓励新型经营主体要和科研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借助科研院校的智力支持,形成可持续性的合作互动关系。
3.3 拓宽运营模式,多渠道融资
资金问题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拓宽渠道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手续繁琐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模式很多,参与主体可以是党支部、龙头企业、公司、农产品流通企业、普通社员等,这些经营主体可成为资金的来源。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他们既是农产品原材料的需求方,又是加工和销售方,它们对农产品的品质要求较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化生产可以满足其要求,这些龙头企业可以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同时金融机构应该细化帮扶措施,在融资额度、融资周期、融资手续等方面提供创造性服务;而政府应在税收、用电、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成本。
3.4 借助互联网加强品牌建设,强化“三品一标”
沈阳作为新一线城市,东北中心城市,自身就拥有农产品消费的巨大市场,再加自身具备的物流枢纽地位,可以借助电商平台把沈阳地区的农产品销往世界各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农产品的差异化也愈加明显,农产品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在这种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品牌建设越显重要,知名品牌可以减少消费者的试错成本,提升消费体检。沈阳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学会利用新媒体手段,如抖音、快手、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自我宣传和品牌建设。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根据市场需求,着力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同时挖掘借助沈阳地理标志,开发“名特优”农产品。
[参考文献]
[1]陆继霞,李琳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一项文献述评[J].世界农业,2018 (03).
[2]谌力铭.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研究[J].江苏商论论,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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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费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逻辑、发展困境与路径指向[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03).
[5]高凌云,加快构建沈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破解发展难题[J].沈阳干部学刊,2016 (03).
[作者简介]王苍林(1988-),男,辽宁沈阳人,讲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