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冷静期之“冷”性思考

2020-12-15 10:52邱波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路径选择

邱波

摘 要:在我国,协议离婚机制的“速度”双刃剑一直是人们屏苟的焦点。而随着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离婚速率,也是对当前加强和谐社会的积极回应。但受到自由价值和规则价值的先价影响,社会各界亦充斥着各种质疑声和批判声,故尚需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进行路径判断和价值选择。本文首先阐述了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路径,再明晰规格不同的可适用情形,设置相应的细化配套措施,以期让该制度发挥更大的价值。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路径选择

21世纪,快餐爱情、速食婚姻不断充斥着婚姻基底,与此同时,“一言不合式”离婚亦呈飞跃式增长。而协议离婚机制则作为助推器,加速婚姻的解体,带来便捷的同时亦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因此,协议离婚环节是否需增加冷静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讨论热点。此次最新通过并于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离婚冷静期”设立下来,体现我国家事领域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一、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路径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明确延展了离婚登记制度的内涵。包括如下:

(一)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就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此制度强调夫妻双方的离婚合意,缺少司法介入,冷静期的增加可使当事人在更加理性的考量下考虑离婚事宜[1]。而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法院申请离婚,其中,夫妻感情破裂是硬性离婚指标,法官必须根据矛盾点持谨慎、严谨的尺度来衡量,因此,此场景本身已经明显介入司法帮助的环节,即剔除了冷静离婚的必要。

(二)离婚冷静期不违背离婚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中,离婚自由主要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而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原则并不冲突,现实中导致婚姻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冷静期的设定不是为直接阻止离婚,它是尝试让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后,给予一段冷静思考的黄金契机,让双方可重新审视彼此感情之路,正视矛盾和冲突,更加理智处理婚姻关系。

二、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离婚冷静期的出台,在我国是一项制度创新,但是同时也抛出了一系列制度未细化问题。

(一)冷静期适用情景过于单一。《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定统一适用于所有的登记离婚情形,即只要双方基于合意离婚的,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离婚,均须采用冷静期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导致离婚的导火线复杂多样,这种硬性规定未免过于僵硬、不够人性化。比如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受害人一旦提出离婚,说明其已难以忍受继续共同生活甚至恐已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此时,如果仍强制适用离婚冷静期,很大可能会使受害方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甚至会使家暴方变本加厉的报复,极其加重婚姻家庭的不安全性。同時,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不少深思熟虑而决定协议离婚,感情多年无法修复,此时离婚是双方成熟处理感情事宜的表态。而冷静期强行要求彼此再为婚姻作出尝试,明显已失去其设置的意义。

(二)时间设置显硬化,不够灵活。目前冷静期设定集中在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自申请离婚后的三十天的允许撤回期,一个是三十天的离婚证申请颁发期,前后一共有六十天的缓冲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的时长设定是否合理并没有给出科学的解释,存在一刀切的弊处。比如之前提到的因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一个月的时间设定是否过长;而对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淡化,子女已经成年的枯木型婚姻而言,一个月的时间设定又是否必要。

(三)缺乏相应配套后续举措。现行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强调对离婚登记的申请人给予一个月的冷静期,但对于离婚当事人应如何利用该特殊的期间淡化和缓解双方矛盾,却没有官方配套给予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予以介入和帮助,其力量势单力薄,明显属于空制型期间。即单单时间冷冻,而双方矛盾却可能仍然处于无法调和状态,自身不知如何修复,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甚至关系可能更加恶化,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完善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建议

针对现有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的不足,笔者尝试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一)适用情景设置弹性化。现实中造成离婚的原因零零总总,不应一概而论,对此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冷静规制。首先,笔者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离婚登记时亦可考虑增设一份婚姻厌气度考核表,查看双方对各自婚姻厌气度程度,以判断是否需要挽救的可能性[ 王佳燕,”离婚冷静期”既需有也需善用,法制博览,2019]。其次,可同时设立相应的硬性指标辨别是否适用冷静期。如核对申请离婚家庭成员组成情况,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是否分居生活;一方是否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或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等。

(二)时间期限设置灵活化。根据以上冷静期不同的适用情景,则应设置不同的时间节点。如经过离婚申请答卷以及其他客观事实证明双方确已无共同生活的必要,此情形可设置为即刻离婚,无冷静期适用的必要;再如受到家庭暴力一方已长期遭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实践中因为审查标准各异,该指令的适用率较低,在此情况下,硬性套用冷静期规则对于受害一方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情形亦可设置为即刻离婚。相反,当事人婚姻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因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关系,对于此类离婚申请应更加审慎,尽量避免离婚对其造成的伤害,可适当延长一个月冷静期的适用。

(三)增设配套救济举措。冷静期的设立目的是尽可能降低离婚速率,但司法实践中,单纯的通过时间延缓显得较为被动,且效果不显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借助外部力量予以介入。首先,增设专业的婚姻调解咨询机制,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情感心理咨询师介入,增强夫妻换位思考等能力;其次,还可以借助居委会、村委会、社工、妇联等力量为导向开展调解、家事调查,或者在社区内部不定期的开展有关经营夫妻情感问题方面的专题讨论会,有针对性的帮抚各自辖区内的问题家庭。再次,对于离婚冷静期内,可能出现的任何伤害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行为,我们应该设计充分、及时的救济程序,如运用人身保护令,以减少冷静期带来的负向作用。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毋庸置疑,该制度的确立对于推动和谐家庭,降低我国的离婚率,尤其是冲动式离婚有着积极意义。但作为新生的制度,在内容方面呈现出“粗线条”的态势,相信通过各方社会力量的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法律救济措施,冷静期将会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矛盾缓和剂和医治良方。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民法典: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J].中外法学,2020( 4).

[2] 夏吟兰. 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 2017( 3) .

[3] 骆曼 杜芳菡.浅谈离婚冷静期制度[J].公关世界,2020.11.18

[4] 夏哂加.浅析《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J].企业家日报,2020

[5] 蔡斐.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也要适度 [N], 深圳特区报,2018-08-21(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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