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思考

2020-12-15 16:07武明宇
辽宁农业科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服务体系社会化

武明宇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科技创新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发挥科技创新的关键作用,因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子系统,是一项集农业科研、农业生产、农业教育、农业推广相结合的农业活动,为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科技服务的组织机构和网络系统,也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分析目前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现状和存在问题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相关建议。

1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主体和运行模式

1.1 公益性服务主体

1.1.1 政府主导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由政府部门领导,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中央、省、市、县、乡推广服务体系。在组织管理上具有双重性,即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既受农业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同时又受上级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政府农业推广机构的人、财、物进行管理,推广经费由政府负责。在过去我国主要以该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模式为主。

1.1.2 科研院所、高校与地方政府开展科技共建的服务模式 该模式是为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的人才和成果优势,由地方政府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科技共建,由科研院所、高校派出专家任科技副职作为联系专家团队与地方政府的纽带,组织专家开展科技服务,地方政府提供科技共建经费开展科技服务。

1.1.3 科研院所、高校依托推广项目和科技特派特项目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为了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高校的人才和成果优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和促进产业发展,政府设立了各级各类推广项目及科技特派特项目,农业科研院所、高校以这些项目为抓手,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促进新成果的示范和推广。

1.2 经营性服务主体

1.2.1 龙头企业带动服务模式 是以农业科技型企业为龙头,通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集“研发、培训、管理、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全程服务模式。但在一定程度上龙头企业也是技术和服务的需求方。

1.2.2 专业合作组织的自我服务模式 是以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等为主体,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同时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将生产、加工、销售等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有机结合,带动和指导农民边看、边学、边用,培育和发展了一批科技示范户、示范基地,达到技术推广的效果。

2 当前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问题

2.1 科技创新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主要是国家、省、市三级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大专院校,虽然有比较完善的体系,但体系成员缺乏明确的科研分工,存在上下一般粗的问题,各级、各类科研单位科研工作有同质化倾向。同时,科研工作缺乏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由于绝大多数项目都属于竞争性项目,所以多数项目和资金集中在国家队和少数大专家手里,而大多数从事应用技术研发和服务的科研单位缺项目、缺资金,成为国家队和大专家的“打工者”,源头创新和技术供给能力严重受限,科技服务和产业支撑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2.2 科技研发体系与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无法有效衔接

科研院所是科技供给方,目前仍是科技创新主体,也是科技服务的重要力量和生力军,有技术成果和人才优势。而传统的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是技术推广主体,是农业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主要职责是负责技术落地,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但目前,我国科研系统与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完全是两个系统,成果的供给方和推广方连接不畅,缺乏有效衔接和有机融合,两个都具有服务职能的科技服务体系一般只是通过项目松散连接,没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和机制,不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作用的发挥。

2.3 政府主导的农业推广体系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一是政府主导的农业推广体系在基层职能定位不清农技员经常忙于各种行政事务,难以顾及推广和服务工作,在科技服务、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方面力弱势微,难以发挥作用;二是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专业人员缺乏,推广经费保障性差,农技推广服务内容少、服务涵盖领域少,很少能为农民等各类农业生产者提供产前生产计划制订、经营决策咨询、产后加工和销售指导等服务。

2.4 经营性服务主体规模较小,服务层次较低

目前,具有研发、服务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少,经营性服务主体在科技服务方面作用还有限,而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化服务规模偏小,组织带动能力不强,服务层次较低。同时,现有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虽然在一些方面实现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条,但规模、效益还是有限,影响力不大。

3 发展建议

3.1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综合科技实力,为产业发展提供成果源泉

明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农业科研院所的职责定位,在国家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中,根据国家院所、大专院校和省市农业科研院所区域和地域农业特点,职责定位有所侧重,努力解决上下一般粗的问题。注重发挥省级公益性科研院所科技优势,发挥其应用技术创新主力军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源动力;发挥其科技示范推广、技术服务生力军作用,在新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更好的发挥作用;要整合涉农科研资源,通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支持产学研合作,保证科技成果源头供给。

3.2 继续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长效激励机制

新时期,要立足于“大国农业”向“强国农业”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要求,大力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完善科技特派员社会化管理制度,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企业家、科技特派员以及农民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科技、人才、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向农村生产一线集聚,以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星创天地为创新创业载体,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

3.3 整合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推广和服务组织体系

针对目前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一主多元”(一主为官办农技推广机构,多元则包括农业科研单位、高校、涉农企业、农业协会、合作社等),基层推广体系布局分散,业务能力弱,科技和推广“两张皮”现象突出等问题,建议在现有推广体系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协调中心,有效整合科技和推广两类资源,推进科技和推广有效衔接、示范和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一体化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最终使省级科研单位、省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市、县、乡综合试验站,成为政府搭建的最主要的农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平台,既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又打通了科研体系与推广系统协调、衔接不畅通的问题,可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效率。

3.4 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服务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在科协直接领导下,由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协联合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全国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以科技为纽带,农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合作组织,是全国各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一支重要的农技社会化推广服务队伍。农技协人多面广,最贴近基层,最接近农村和农业产业发展,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纳入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其国家、省、市、县、村上下贯通,组织完善,覆盖东面广的优势,是对国家公益性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

3.5 有效发挥龙头企业作用

龙头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科技产品、技术的载体,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市场,在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科技的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科技服务作用,最终形成一条农业科技服务的有效途径。

3.6 建设网络信息化系统,搭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

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网络信息化系统,搭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农业科技服务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努力提升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水平,实现服务的精准高效对接,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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