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女性生育与就业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具有“女性”和“外来人”双重身份的流动女性在年龄上多处于生育旺盛期,其生育与就业的冲突进一步加剧。对此,本文以社会角色理论为分析框架,梳理了流动女性生育行为对其就业稳定性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以缓解流动女性生育与稳定性就业之间的矛盾。
关 键 词:流动女性;生育行为;就业稳定性;社会角色
中图分类号:D4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10-0071-08
收稿日期:2020-06-23
作者简介:王晓峰(1967—),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人口与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4亿人。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也在发生变化,女性加入了流动大军且规模日益庞大。生育与就业是女性生命周期中的大事,女性既是生育功能的承担者,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责任,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承担着社会再生产的责任。[1]当下,流动女性劳动参与率逐年稳步攀升。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女性进行迁移流动的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占比超过70%,且年龄多为20-29岁,处于生育旺盛期。需要注意的是,在流动女性劳动参与率不断提高的同时,其总和生育率却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2]
由于我国2013年的“单独二孩”政策并未出现预期的生育堆积,因此“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社会各界对已经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育龄女性能否响应政策号召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给予了极大的关注。[3]既往研究显示,生育会影响到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同时造成人力资本无法正常积累,导致出现生育代价①。而且现有劳动力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女性的歧视,生育不利于流动女性的稳定就业。因此,在我国不断完善与调整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如何平衡流动女性生育与稳定就业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相关研究综述
国内外学界对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从生育的角度来看,学者们多以生育意愿、是否生育或生育过程对就业的影响来展开研究。Bailey(2006)认为就业女性规模及年工作时长增加的原因在于女性使用避孕药;[4]Bloom(2009)认为生育行为将长期对女性的就业产生不利影响,而不仅仅存在其育龄期内;[5]李锋亮等(2012)对我国已经毕业的女性博士进行抽样调查后发现,与未发生过生育行为的女性博士相比,发生过生育行为的女性博士不仅就业率更高,而且就业后的基础工资也更高;[6]杨慧(2017)对我国城镇女性就业问题进行研究后发现,超过40%的城镇女性受到生育行为在就业中的负向作用影响,因怀孕失去现有工作的风险最大,且分娩将最大程度地影响女性的收入;[7]肖洁(2017)对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进行调查后发现,已婚女性无论收入水平高低均会受到生育的惩罚,而这种生育惩罚在低收入女性中更加明显,且不同的群体生育代价也不同。[8]从就业的角度来看,学者们多以生育对劳动参与、劳动时间及收入等的影响来展开研究。张川川(2011)在对中国健康营养调查数据(CHNS)进行分析后发现,已婚城镇女性的劳动参与、已就业女性的工作时长以及收入水平会随着子女数的增加而降低;[9]魏宁和苏群(2013)则通过对CHNS的分析得出“农村女性在城镇就业的可能性、已就业后的工作时长以及收入水平會因生育行为而降低”的结论;[10]贾男和甘犁(2013)的研究结果表明,生育行为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收入水平有较强的负面效应,尤其在无生育计划或因避孕失败而生育的女性中表现得最为明显;[11]於嘉和谢宇(2014)认为,我国女性的生育行为会导致其收入水平下降,生一个孩子工资率降低大约7%,生得越多下降幅度越大;[12]南国铉和李天国(2014)认为,已婚妇女的劳动参与会受到家中有婴幼儿或有子女上幼儿园的影响,当其子女长大上初中或高中后,女性的劳动参与将会提高;[13]张霞(2017)认为,女性生育会使其收入水平降低,甚至会因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而导致就业中断,不利于其主体地位的提升。[14]从调节的角度来看,学者们多以如何使用调节因素平衡生育与就业的冲突来展开研究。宋健(2015)认为,女性劳动参与的可能性会因再生育行为、婴幼儿哺育以及生育导致就业中断的经历而降低,来自家庭的照料支持能够缓解生育与女性就业之间的冲突,而来自家庭的经济支持则会降低有生育行为女性的就业概率;[15]张琪和张琳(2017)认为,给予女性必要的照料支持和经济支持、合法保障女性权益等方式能够缓解女性因生育导致的就业中断。[16]
目前,针对流动女性生育与就业关系的研究较少。陈瑛、江鸿泽(2018)在连续4年对流动人口进行监测调查后发现,生育行为对流动女性的就业率有负向影响,且这一负向影响会因流动女性户口的农业与非农属性所对应的差异性生育政策而受到抑制;[17]陈婷婷(2018)认为,流动女性的就业质量会因生育行为而下降,然而随着社会资本的调节作用,其就业质量会明显好转。[18]
三、我国流动女性状况分析
(一)我国流动女性的特点
⒈规模庞大。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男性和女性提供了同样的发展机遇,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逐步参与到社会生产活动中来,其在手工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家政、餐饮、商业等服务行业中较男性更具优势。
⒉流入地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据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迁移流动女性中省内迁移流动人口仍占大多数,但2000-2010年的十年间省际流动女性的比重在逐步增加,且大多流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绝大多数女性的迁移流动是为了就业并取得相应的收入,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更多的就业机会、更高的经济收益以及更好的社会福利对于流动女性而言更具吸引力。
⒊“乡城”流动依然是人口迁移流动的主流,但“城城”流动的增长趋势也越发明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迁移流动愈发活跃,“乡城”迁移流动主要为生存型流动,而“城城”迁移流动主要为发展型流动。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乡城”迁移流动女性占总迁移流动女性的绝大多数,“城城”流动女性所占比重很小;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则显示,“乡城”迁移流动女性在总迁移流动女性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城城”流动女性所占比重有所提高。
⒋年龄结构多集中于生育旺盛期的20-39岁。一般来说,青年女性比老年人更容易迁移流动,一方面,青年女性正处于生命周期中的鼎盛时期,开拓和冒险精神以及适应环境的能力较强,而且善于学习,易于接受新事物;另一方面,从人生跨度来看,20岁之前大致为女性的职业准备期,20-25岁为准备就业和职业安置期,而35岁以后则试图拥有稳定的就业和社会地位,因此迁移流动现象在40岁之后逐步减少。
⒌人力资本平均水平相对较低,多从事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流动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多集中于高中及以下,其中初中所占比重最高,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未上过学。学历低且受“外来人”和“女性”双重身份的影响,流动女性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难度相对较大。数据同时显示,绝大多数流动女性主要从事的是商业服务,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等职业以及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女性相对较少。
(二)我国流动女性的特殊性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中流动女性占总流动人口的比重从2011年的47.7%增长为2016年的48.3%,呈稳步上升态势。[19]同时,女性在流动中生育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生育对其劳动就业决策会产生较大影响。流动女性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且同质性较强,面对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因为生育子女丢失工作、暂时性甚至永久性退出就业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而且,大部分流动女性因流入地居住条件欠佳、生育资源有限,不利于哺育和照料孩子,在怀孕后会返回户籍地进行生育,从而中断就业,无法享受流入地的社会福利。此外,相较于本地女性,流动女性的社会资本不足。当流动女性结束生养回到流入地时,规模小且单一的流入地社会网络会提升其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门槛,使其承担更大的生育代价。
(三)我国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评价
国外学者对就业稳定性的研究多是从就业质量的角度出发,离职率与就业任期是衡量就业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在我国,一些学者不仅对就业稳定性作出了更深层次的界定,还对测量就业稳定性的指标进行了充分研究。罗楚亮(2008)认为,有固定和长期合同的职工可以视其为稳定就业;[20]石智雷和施念(2014)认为,从事当前工作时间占在外非农就业时间的比重超过50%则可认定为稳定就业;[21]《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将在流入地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当前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占流入本地时间75%以上的流动人口认定为稳定就业人口;杨雪和魏洪英(2016)认为,在流入地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三年可视为稳定就业。[22]目前,学界对于女性流动人口就业稳定性的测量还没有统一标准。笔者参考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流入本地时间超过三年为标准对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进行测量。在参与调查的19338名流动女性中,就业稳定的有7621人,占比39.41%;就业不稳定的有11717人,占比60.59%(见下表)。而且,测量中发现,流动女性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比例较低,且流入本地的时间通常较短。测量结果表明,我国流动女性的就业稳定性较低。
四、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的影响因素
(一)生育对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的影响
20世纪20-30年代,由乔治·赫伯特·米德、尔文·戈夫曼等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引入的社会角色理论是社会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会承担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且社会成员在承担某一社会角色时需要遵循该社会角色所具有的特定的行为规范。然而,社会成员在承担某一社会角色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会经常性地出现矛盾,导致角色失败。笔者以社会角色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生育对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的影响。
⒈社会角色与家庭角色之间的冲突。现实中,家庭角色的扮演往往对应流动女性的生育过程,社会角色的扮演则往往对应流动女性的就业过程。女性在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的扮演过程中常常会产生矛盾,表现为已就业的流动女性无法很好地同时担任两种角色,即一旦流动女性开始扮演家庭角色就很难胜任社会角色。究其原因,一方面,生育子女是时间密集型劳动,会迫使流动女性中断就业,当其生育完成后能否回到原工作崗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其稳定就业;另一方面,生育子女是女性责任的观念已根植于社会成员意识之中,已就业的流动女性为了未来的职业发展多倾向于晚生孩子甚至不生孩子,但如果家庭决策需要其承担家庭角色而暂时中止社会角色,就会使其陷入生育与稳定就业的两难境地。
⒉社会角色间接转为家庭角色。1972年,美国学者菲尔普斯正式提出统计性歧视理论,认为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人会因本人所属的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就生育孩子的流动女性而言,出于家庭效益最大化的考虑,其更倾向于将更多的时间用来照料孩子,在工作中投入的精力较少,工作效率大幅降低且往往会拒绝加班、出差及工作应酬。而用人单位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其对于生育中的流动女性或是不予升职或是降薪,甚至将其辞退。即便是流动女性结束生养重新寻找工作,用人单位也往往基于高成本、低效率的风险考量而将其拒之门外。无论退出还是重入,流动女性的就业稳定性都会受到极大影响,这也迫使流动女性由社会角色转为家庭角色,进而导致角色失败。
(二)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的其他影响因素
⒈个人特征。从年龄来看,年龄对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的影响呈现为先上升后下降,即倒“U”型。低年龄女性流动人口初次发生生育行为或者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因生育行为造成其暂时中断就业甚至永久离开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更高;高年龄流动女性则受到人力资本折旧影响,就业稳定性降低。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流动女性的就业稳定性随着教育层次的提高而增强。张丽琼和朱宇(2017)发现,低教育层次的流动女性大多从事劳动强度较大、技术含量较低的临时性工作。[23]从户口类型来看,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和城镇在教育资源上存在较大差距,农业转移流动女性在高教育层次中所占比重较低,多为生存型流动;城镇转移流动女性平均受教育程度较高,多为发展型流动,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优势较为明显。
⒉流动特征。一是流动范围越大,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越高。我国一般将流动范围划分为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两大类,省内流动又分为省内跨市和市内跨县两类。流动女性跨省流动多流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省内跨市多流入省会及大中城市,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的增多以及工作的连续性使得流动女性在这些地区就业稳定性更高。二是流动次数越多,更换工作的频率越高,就业稳定性越差。三是家庭化的流动方式会对流动女性的就业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流动家庭中的女性在工作的同时会受到随迁家庭成员的牵绊,如照顾随迁老人或子女,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⒊就业特征。从工作获取方式来看,通过招聘或由中介推介就业的流动女性具有较高的就业稳定性。从工作性质来看,在公共部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就业的流动女性工资收入较为稳定,福利待遇较好,就业稳定性较高;从事第三产业的流动女性大多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工作,社会保障不足使其职业流动的几率增大,就业稳定性较低。
⒋子女特征。子女数量会影响到流动女性的就业稳定性,一般来说,子女数量越多,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越低,且相较于在户籍地生育子女的流动女性,在流入地生育子女的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更高。
⒌地区特征。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经济更为发达,就业机会更多,工作连续性更强,因此该区域的流动女性就业稳定性更高。
五、平衡流动女性生育与稳定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的人口迁移流动呈现出由单独流动转向家庭化流动的趋势,越来越多的随迁家属进入流入地生活。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应密切关注流动女性的家庭状况以及就业情况,对随迁家庭成员的居住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特别是对有生育行为的流动女性而言,鉴于当下保姆市场自主议价现象普遍,月嫂专业资质欠缺且费用昂贵,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完善顶层设计。应从国家层面出台有关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明确托育机构的相关服务标准,形成以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多方牵头,街道为责任主体,群众参与的公共服务管理体系。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的动态监管,以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建立社区托幼系统。应拓展社区托幼服务范围,政府可通过项目运作等方式建立社区“看护点”,按照服务时间给予相应报酬,以弥补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缺口。
(二)切实维护流动女性劳动权益
目前,我国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尚有待加强。在就业市场中,用人单位往往对男性更加青睐,女性尤其是已婚女性则因更多扮演家庭角色对社会角色投入的时间、精力较少而陷入统计性歧视的困境。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概念界定,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种类、奖惩措施、适用范围、救济方式等具体内容,确保女性在面临就业性别歧视时能够受到法律保护。[24]在《反就业歧视法》中增加专门条款,切实保护因生育遭遇就业歧视的女性。积极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为广大女性发声。完善劳动保障监管体系,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监察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不平等对待以及从业女性因生育受到歧视的现象,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的惩治力度,以充分保障女性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为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中歧视流动女性,流入地政府应引导当地用人单位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共同发展的理念纳入到企业文化之中,合理制定招聘计划。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有生育行为的女性职工提供相对弹性的工作时间或许可其远程办公,以缓解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于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表彰,加大宣传力度,在劳动力市场中营造平等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开展针对流动女性的职业教育培训
鉴于流动女性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同质性强、可替代性高的特性,流入地政府应加强对流动女性的职业教育培训,以提升流动女性再就业能力。教育培训既可通过专门的职业技能学校来实现,亦可调动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全面了解和分析流动女性的学习需求,適时调整培训计划,以培训期短且教育收益率明显的项目为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策略性。对于结束生育重返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女性,流入地相关部门应尽可能为其提供多方位的免费就业信息咨询服务与技术援助,拓宽其再就业渠道。
(四)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随着城乡户籍属性的逐步消失,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保障壁垒”进一步降低,当前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户籍歧视也会逐渐减轻直至消失,这有助于消除因流动人口内部的异质性而导致的人为不平等现象。各流入地政府应将居住证制度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即流动女性在本地拥有稳定合法的就业及住所且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时允许落户。在此基础上,实施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办理机制,促进流动女性与本地女性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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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丹)
On Fertility and Employment Stability:the Dilemma and
Outlet of Floating Women in China
Wang Xiaofeng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men's fertility and employment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academic attention.In recent years,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two child” policy,especially the floating women with dual identities of “female” and “outsider” are mostly in the fertile period at their age,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ir childbirth and employment is further intensified.Based on the social role theor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migrant women's reproductive behavior on their employment stability,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to allevi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migrant women's childbirth and stable employment.
Key words:floating women;reproductive behavior;employment stability;social ro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