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据悉,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摘自:《健康咨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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