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韵凯
摘要:随着2019年年底《证券法》大幅修改,标志着我国证券法规范体系进一步法治化与体系化。通过梳理分析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经典案例“宝万之争”,“以案析法”,在旧案新提中具体把握证券法制度的流变过程。文章以企业、执法、立法三重视角,由表及里的逻辑递进,立足创始人之资本价值,以公司治理体系及治理结构为中心进行再审视、再建构、再完善。重申资本应有之义,兴利除弊,促进资本文明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应然回归。
关键词: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创始人资本价值;双重股权结构;资本文明
一、引言
2015年1月,宝能举牌入股万科,正式揭开了万科与宝能的控制权之争,在资本市场领域掀起了长达两年之久的控制权争夺热潮。在此期间,引发了学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对该问题进行了多维度、多角度的详尽分析。王著秀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分析了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修改章程与控制权效应的关联性;张宁珊从独立董事的角度论述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独立董事义务完善等,其中大多数论文以宝万之争为视角切入,立足现行法规范体系,并提出了相应的法政策规范完善建议,其研究不可谓不详尽。
但是,2019年12月28日,隨着我国《证券法》的大幅修改(其中新增两章并对160余项条款予以修改),2020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对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修改。其中,共涉及13部规章、29部规范性文件。具体而言,主要就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监管执法措施、诚信监管措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等条款予以了相应修改,体现了证监会“成熟一批、及时修改一批”的原则,标志着我国证券法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资本文明:资本的价值文明与法治文明
在我国证券法规范体系大幅修订的背景之下,本文意在旧案新提,从证券法制度流变的角度,探求立法原意与执法实践的适应性。结合证监会集中“打包”修订证券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时事热点,以宝万之争这一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的典型案例为视角探讨我国证券法流变的过程及发展的轨迹,实证检验立法原意与执法实践的适应性。同时,旷日持久的宝万之争引发了各界关于“野蛮人入侵”的激烈讨论,实证视角下,最具代表性和说服力的可能是随着宝万之争事件不断发展,自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月底,共有414家A股上市公司修改章程,且修改之处具有较大的趋同性:主要集中在新设高级管理人员保护条款以增大辞退高级管理人员的难度、修改监事会条款以更有效地发挥监事会之监督职能、修改股东会表决条款以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防止企业一股独大。
此外,本文旨在从资本文明的角度,试寻创始人资本价值保护与毒丸计划限制的衡平之所。资本文明,是一个比较抽象的弹性概念。资本文明是弹性的、多样的、抽象的,更是原则性的。具体而言,资本文明主要体现在价值文明与法治文明。
其中,就资本的价值文明而言,应当注意资本基本属性和基本功能的回归,时下资本价值文明的应然与实然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应然上,资本的基本功能仍然并且始终应当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资本价值文明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思想灵魂,应当既促进实体企业的产业并购以实现企业转型发展,又推动收购方更多公开要约以惠及中小投资者分享溢价;应坚守红线避免中国资本投资市场投机化,还应审慎注意限制利用高杠杆融资资本进行“劣币驱逐良币”式逆向淘汰类收购的金融集聚风险。资本市场应是妙笔生花而非击鼓传花式的。然而实然上,我国资本市场的收购行为出现了一定程度上“脱实向虚”的倾向:本身并不具备被收购上市公司行业经验的金融机构运用高杠杆收购优质实体企业,收购行为短期化、套利化、杠杆化(部分甚至投机化),资本不仅没有起到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反而对实体经济和企业造成了巨大冲击,金融风险集聚的同时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由2016年以来沪市A股收购案例中超4成收购方来源于有限合伙、私募或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公司的现象可以看出,我国金融资本在近些年蓬勃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为实体经济服务之应然定位,转而出现金融资本自我服务、过度扩张、泡沫化压制实体经济发展的实然异化。
就资本的法治文明而言,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时下《证券法》的大幅修订与证监会“打包”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就是很好的例证,是资本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资本法治文明,立足法秩序的规范化、法规范的体系化,对法律制度提出更高要求,既包括立法上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制度规范是否合理,也包括执法上在收购双方对广义法律的偶然违反甚至故意违反进而展示出对现行法规范体系敌对性时是否有效、适时地予以惩戒等。如就本文宝万之争所展现的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企业创始人)之争而言,以资本法治文明之视角观之,实则涉及到对上市公司创始人资本价值的保护与毒丸计划限制间的平衡问题。一方面,持“资本强权观”的学者会倾向认同股东会中心主义,即认为股东大会在整个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最高地位且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公司运作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司所有人股东的投资利益。英联邦法律即遵循这一理论。另一方面,随着控制权理论的发展,持该观点的学者们认识到物质资本并不是企业唯一的关键资源,包括企业家才能在内的知识、信息等人力社会资本也是企业的重要资源。
笔者倾向认同后者之观点,认为资本不应仅是唯利的、冷漠的,作为调控资本的法律制度亦然,对于以企业创始人为代表的企业家才能,或亦应审慎寻求公平与效率的衡平之所:如若一味强调创始人控制权保护,则会出现面对收购方的资本注入,创始人联动企业管理层制定毒丸计划,在苦心经营的企业“玉汝于成”所求不能之时,索性转而“玉石俱焚”故意做坏做低做空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实质架空股东会,进而损害众多投资人股东权益之现象,违背公司法基本理念;而若过度强调物质资本的作用,则将会导致对创始人资本价值的轻视,进而出现创始人经营良好的优质企业为野蛮人中途闯进,颠覆企业固有治理结构,将公司置于险境之中。
因此,本文意从资本文明的视角出发,以宝万之争这一经典案例切入展开,试寻创始人资本价值保护与毒丸计划限制的衡平之所,为实然层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应对提出反收购建构的相关建议,为应然层面现行证券法规范體系的衡平再完善提供法政策上与法价值上的双重制度完善,重申资本应有之义,以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资本文明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应然回归。
三、经典回顾:宝万之争案例概述
自1991年万科上市以来,其控制权之争并不少见,事实上,本次宝万之争已经是自1994年万科与君安证券“君万之争”后的第二次企业控制权之争。关于本次宝万之争的主体,一方是万科的股东“宝能系”即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是万科的高管层“王石管理团队”即以王石、郁亮为代表的万科创始团队。这场争夺以2015年宝能系频繁举牌持有万科5%股权为标志拉开帷幕(举牌前股权情况详见表1)。
在此之后(举牌后股权情况详见图2),于2015年10月22日,宝能系发布了《关于回购其享有收益权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截至2015年10月20日,钜盛华分别与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签订了关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相关协议,并由该四家证券公司在此期间买入了万科A股888,713,162股,故宝能系持有及享有收益权的万科A股股票占比达15.04%,一举超过万科原先最大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万科最大股东。
2015年下半年,万科的管理层和原最大股东都进行了增持。期间,王石于2015年12月17日的内部讲话流出,明确表示“不欢迎门外敲门的野蛮人”,于2015年12月18日以“正在筹划股份发行,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资产”为由临时停牌。 此后,在安邦加入局面未明显好转之情况下,2016年3月12日,万科为阻止宝能的强势收购,以股权增发的方式引入“白衣骑士”深圳地铁:万科发布公告称拟向深圳地铁集团购买下属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拟采取以向地铁集团新发行股份为主,如有差额以现金补足的方式收购地铁集团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对此,宝能也针锋相对,在2016年6月24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罢免以王石为核心的高级管理团队(提请罢免7位董事、3位独立董事、2位非职工监事)。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宝万之争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宝能运用其保险资金并辅以高杠杆的方式两次增持万科股票,持股比例高达25%。另一方面的万科及万科工会也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万科向深圳证监局举报宝能资管计划违法违规,万科工会以恶意收购者违法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万科主要股东钜盛华、前海人寿等。但是,不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由于案涉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巨大,故很难于短时间内作出裁决。
随后,保监会的介入给宝万之争带来了新的转折点。2017年3月13日,保监会对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作出“禁入保险业10年”的行政处罚。华润公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深圳地铁,第三大股东恒大公司则将股权的表决权转让给深圳地铁,深圳地铁自此成为了万科的实际控制人。至此,宝万之争基本告一段落。
四、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原因分析与制度困境
本次宝万之争,结合《证券法》大规模修改以及证监会“打包”修订的新时代背景,在旧案新提中,笔者拟分别从企业内部视角、执法监管视角、立法制度视角切入,在资本价值文明和资本法治文明作为根本指导原则的视域下,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经典案例宝万之争的缘由以及反映出的制度困境予以再分析、再审视。
(一)企业股权层面:万科结构过于分散,被收购风险剧增
纵观万科集团自上市以来的股权比例,万科第一大股东华润的持股比例基本维持在15%上下,即使加上高管层所持有的4%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也仅达到了19%左右,故从万科的股东持股结构来看,万科是一家大众分散性持股企业。且在公告中,万科也多次提到由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故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宝能系即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万科20.00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万科也认为:“第一大股东虽然发生变更,但公司目前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此可见,万科在股东层面的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经过实证分析后认为,虽然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众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在中小股东保护的层面降低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倾轧风险有利于民主决策。但是,也应当关注到股权结构分散表象背后的一体两面:虽然有利于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进行制衡,但如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将会极大增加公司为外部收购者强势侵入的被收购风险,上市公司容易面临中途被外部收购方所接管的境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万科为典型的君万之争、宝万之争并非个案,除万科外,浦发银行、同仁堂、欧亚集团等公众公司都曾遭遇过类似情形。由此可见,如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则将致使公司被收购风险剧增,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之发展。
(二)企业内控层面:公司章程设计不周,企业控制权保护不足
万科在企业风险控制方面,除了股权架构分散外,还存在着公司章程设计、独立董事信义勤勉义务等方面的不足。具体而言,公司章程方面,对创始人的特殊决策权并未予以特殊保护,且对高级管理层保护不足。试若宝能成功将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悉数罢免,则宝万之争无疑将是另一种结局。面对宝能的强势入侵,是否应当对时下股东积极主义抬头现象及资本强权观再审视,是否应对创始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关系、企业家才能等资本价值予以认同,公司是否应在规章制度方面予以考虑并加以适当有倾斜性的、特殊的保护,是十分值得思虑的。
此外,独立董事信义勤勉义务方面,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之中是具有特殊之信义、勤勉义务的,这具体表现法制度规范层面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中,从该些具体法律制度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中寄予厚望,从“新兴股东”与“守成管理层”的必然争斗之中,认可并希望独立董事在两者间公平、公正、独立的发表意见、核实调查。对于管理层而言,其天然的竞争地位导致了当其处于“公司—个人”二元选择困境之时几乎必然的会选择后者,利己主义思想几成必然(这当然有其行为激励的积极一面)。但对于独立董事而言,立法者默认独立董事应尽可能的超脱于股东与管理者的激烈竞争而发挥监督作用。当上市公司处于暗流涌动、风雨飘摇的处境之中,唯独立董事有可能既不遵从大股东,也不立足中小股东,亦独立于管理层,凭借着法律赋予其应有的职能作出公允判断。立法者为加强独立董事职能行使,还特意为其添设了聘请专家顾问予以辅助判断等权利,可见独立董事之于企业整体利益(而非某一方股东或董事利益)的重要保障作用。
宝万之争便引发了公众对于万科独立董事是否勤勉履职问题的热议。2015年12月22日,独立董事海闻向万科递交辞呈,意辞去其万科独立董事之职,但是由于时处独董人数等于法定人数的情況,如果万科同意海闻辞去独立董事则将导致万科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故在此情况下,海闻只得等待万科产生下任独董填补其空缺,期间仍应当“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积极勤勉履职。但是事实上,海闻在其递交辞呈后,对于不得不面对的宝万之争,其没有出席董事会会议,而是选择了口头委托独立董事华生代为表决,没有采取书面委托,且未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其行为对于现行法规范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违反,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太大争议的,由于该独立董事的消极怠工,导致了独立董事华生名为委托投票,实为一人两票,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万科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信义勤勉义务的质疑。
(三)立法制度层面:反收购救济制度亟待完善,资本文明异化
本文所论及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面对宝能系的强势收购,万科诉诸行政、司法,以寻求双重救济庇护:万科向深圳证监局举报宝能资管计划违法违规;万科工会以恶意收购者违法为由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万科主要股东钜盛华、前海人寿等。但是,在本次宝万之争中,不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由于案涉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故行政监管机关、司法机关都难于短时间内作出裁决决定,由此带来时效上的大幅滞后与瞬息万变、分秒必争的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一定程度上实质架空了万科作为防守方反收购制度的有效性。
同时,如前所述,现行资本市场中所应有的资本文明发生了实证偏离与一定程度上的异化。就资本文明而言,应当秉持资本应为并且始终应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资本价值文明之观点。时下机构投资者因企业绩效有益影响受到广泛认可,为谋取长期与稳定的收益,大举筹资收购股权,力争成为公司重要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人员、经营策略等事项加以调整,增大了“新兴股东”与“守成管理层”间矛盾接触面。本次宝万之争中,宝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罢免管理层就充分显现了企业所有者(股东)与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企业创始人)间的紧张关系:就企业经营者而言,王石作为万科的企业创始人之一,自然希望长期、稳定、有效地把控万科未来规划与发展。同时,由于企业创始人的社会关系集聚效应也易使得公司产生路径依赖,如原万科第一大股东华润基本不参与公司实质管理。但另一方面作为新兴股东宝能而言,希望充分发挥资金的流动价值及一切可利用的剩余价值。由于上市资格是稀缺资源,不少收购公司强势入主股东会可能并非出于接盘实业再谋发展的目的,而是在取得公司控制权后通过清壳、借壳以实现迂回上市,从中谋取一定的利益。若在极度功利化的极端情况下,就会出现投资行为投机化、资管机构 “空手套白狼”现象,金融机构通过资本运作入主实体企业,收购行为趋向短期化、套利化、杠杆化,金融风险的集聚与爆发就此仿佛成了击鼓传花式的必然,实然层面发生偏离:冲击实体企业,集聚金融风险,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导致实体经济泡沫化,资本文明偏离异化。
五、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资本文明回归保障
在对宝万之争进行缘由与制度困境进行分析后,笔者欲从创始人资本价值保护、时下新修的证券法规范体系、资本文明的应然回归三个视角出发,从企业内控层面、执法监管层面、立法制度层面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一)创始人资本价值保护:完善反收购防御条款,增设“金色降落伞”
就宝万之争就事论事而言,作为万科理应充分关注到因股权结构分散而引发的两次控制权之争。股东决策权与高管经营权分离虽有利于制衡,但却使得王石对内面临权责失衡的困境,对外面临“野蛮人敲门”却又回击乏力的无奈境地之中:面对宝能的强势收购,从万科反击手段来看,应当说是被动的。不论是诉讼救济也好,行政救济也罢,亦或是毒丸计划的制定,都只是见招拆招,没有主动采取股权层面的方式方法予以反击,这反映了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原生性不足。对此,公司一方面需适时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另一方面应当健全完善董事会治理机制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设控制权保护条款、灵活运用累积投票制、对议事表决规则作出高于、严于现行法律要求的设定等,来完善公司反收购防御条款。
此外,应增设“金色降落伞”条款。所谓金色降落伞条款,是指当公司重要员工如管理层被辞退时公司所必须一次性支付的高额补偿金。这既将增加收购方的合并成本(如果其现金流不足则将陷入财务困境之中),也有利于体现公司对做出重要贡献员工如企业创始人的人文关怀。应当注意到,打江山者,功不可没。作为创始人,不论从理性还是从感性上来说,其都应是最不希望看到自己一手打下的江山功亏一篑的人。相反,对于外来接盘入主之人,其不知个中艰辛,又不具相应行业经验,自然极容易致使公司空心化。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创始人,尤其是上市公司创始人而言,其敏锐的行业嗅觉、高超的运营能力、丰富的社会资源,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保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往往既是一种“路径依赖”的体现,也更是行业的一贯做法。然而,随着近年来股东积极主义、资本强权观的抬头,唯资本论也获得了一定的支持,但笔者始终认为,该种学派对于企业创始人的资本价值认识不足,对资本价值的估量难免给人以一种机械的、教条的、文义的、形式主义的理解之感。因此基于现行对创始人资本价值认识不足、保护力度尚有欠缺的实然出发,笔者主张或可通过如:在公司制度设计上为创始人创设公司董事提名权、对股东大会的董事提名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新兴股东一旦成为最大股东就开始“清理门户”;增设“金色降落伞”条款,即使新股东走马上任清理门户,也能因财务成本而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并对公司“旧朝臣子”予以财务上的保障。宝能的罢免提议之所以破产,与华润的坚决反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华润之所以反对宝能之提议,是建立在王石与华润多年来互通有无、精诚合作、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的。应当注意,唯有心无芥蒂,方能于外敌入侵之际,团结一致。否则,将难免会出现“攘外必先安内”的想法。而公众公司一旦外争不断内斗不绝,那么对于公司的未来和控制权争夺而言,在某种意义上结局将会是注定的,只是时间上的问题罢了。
(二)时下新修的证券法规范体系:独立董事制度再完善与双重股权结构
尽管我国于2019年年底与2020年年初引来了证券法规范体系的一次大修改、大修订,在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投资者保护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完善等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体现了证券市场的法治化,但应当注意到证券法规范体系的建构、完善、优化并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而是不断出发,一直在路上的,故对于现行证券法规范体系已经修订优化的不再赘述,本文更多的是在修法涉及范围之外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具体为以下方面。
第一,独立董事制度再完善,开源节流并驾齐驱。宝万之争暴露出独立董事问题与法制度规范也有着一定的关联性:由于海闻欲辞而不能,此时公司对于填补独董又好像不紧不慢,久拖不决,增加了海闻消极怠工的怠倦之意。因此,在源头方面,可考虑建立“候补独立董事人才资源库”。经济学上对人的理性假定为有限理性,独董亦然。通过及时填补空缺可以尽量减少非理性因素对制度实效的不利效果影响。在节流方面,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并且公司应当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在此,对于公司完成独立董事补选的期限以及相应责任条款,应当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加以有效规制,如规定对于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的期限应不晚于3个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以确保实效性。
第二,立法先行,创设试点双重股权结构。尽管双重股权结构由于偏离“一股一票”原则暂未在我国真正落地,但是双重股权结构却在全球市场获得了认可。如京东、阿里巴巴、谷歌、Facebook等著名企业,都采用了超过普通一股一票(A类股票)的B类股票,附着数倍于A类股的表决权。事实上,两类股票在分红收益方面并无差异,主要区别于表决权与可转让性的不同:A类股一股一票,可自由转让;B类股一股多票,不可自由转让,需转换成A类股后才能转让。如前所述,应当对创始人的决策价值、关系价值、企业家才能等予以充分的重视,且对于公司而言,葆有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将避免公众公司中途被“野蛮人撞门”而被动的改弦更张。在一股一票原则下的资本市场,若要享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则必须对公司进行高额持股,对于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创始人而言,显然不是最优解。但是双重股权结构就可以解决现有一股一票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在双重股权结构下,由于企业创始人可以持有一股多票的B类股,即使在其少量持股的情况下仍然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即使公司股权被稀释、被收购,但是公司的成长与未来走向仍然是一贯的、稳定的,保持企业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将在很大程度上打消管理层时刻处于对“野蛮人敲门”的忧虑,进而从中脱身,更专注于公司的实际运营,这也将最终惠及公众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如公众投资者。
(三)资本文明的应然回归: 控制权争夺表象背后的顶层制度设计完善
就宝万之争追根溯源而言,在法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化的基础之上,更进一步,本文认为对问题本质把握,还应当回归到基本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上来。这就涉及到对于资本文明应然回归的强调。如前所述,资本文明是抽象的,更是原则性的,其核心内涵藏于资本价值文明与资本法治文明之中。而面对纷繁复杂却又日益弥新的上市公司收购实践,对抽象的、原则的基本原则予以重申及再审视,较之于具体的法秩序规范,可能更加的“治标又治本”。其中,就资本价值文明而言,笔者认为对于资本价值文明的基本属性与基本功能在高杠杆套利化收购的作用下出现了异化:宝能本身并不具备万科所处领域的行业经验,却因其具有规模化、集聚化的资金,就能够运用高杠杆对优质实体上市公司予以“强行收购”,其与万科争夺控制权的过程是否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冲击和不利影响,或许是值得讨论的。
就资本的法治文明而言,笔者相较于资本强权观而言,更认同基于创始人这一关键性资源应在企业控制权层面对于予以相应适度的倾斜与配置。资本不应仅是唯利的、冷漠的,作为调控资本的法律制度理应具有一定意义上的温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更何况,对于上市公司创始人而言,一手将小众公司苦心经营至公众公司,从“十年寒窗无人问”到“一举成名天下知”,其中所包敛的时间与精力,所承载的资源与文化,所体现的资源与价值,可能不能仅从唯物的、功利的、唯结果化的来进行看待,而更应看到长期以来的“理性人”假设事实上存在着其固有缺陷如自利性、有限理性等,对于其中所蕴藏的知识性资源与关系性资源,这些同样可以构成现行法规范理念层面上对创始人资本价值保护予以确立的理由。
六、结语
本文对以资本价值文明与资本法治文明为核心内涵的资本文明的确立、重申与发展,是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二元价值以及我国证券法尤其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相关法域调整所面对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并与证券法的本质与特征直接相关联的。笔者认为,通过对资本文明的再强调、再审视,不仅能够包容体现证券法的现行立法宗旨,并且也能够包容证券法的未来发展,具有开放性、普遍性之特点,其作为思想统领、思想灵魂之地位,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和强调。最后,笔者以为即使是资本文明亦离不开法律二字,法律不应是冰冷、冷漠的,更应是温情、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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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