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宇
(宁夏大学 回族研究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在我国,“党内法规”一词特指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体现执政党的整体意志和党的建设客观规律,以确认﹑保护与发展党内关系和秩序为根本目的,专门规范各级党组织活动及全体党员权利义务,并以党内约束力保障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之统称[1]。2013 年5 月27 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按照这部被誉为党内第一部“立法法”的规定,当前党内法规的渊源可谓形式多样,具言之涵盖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以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党内法规的内容也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党的领导﹑党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党的组织与职责﹑党员权利与义务﹑党员行为﹑党内活动﹑反腐倡廉等党的建设各个领域。
笔者认为,党内法规的性质兼具多重属性。一方面,党内法规体现着鲜明的政治属性。党内法规源出于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需求,肩负着确保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的政治使命。党内法规作为专门的“党内规矩”,不应将其视为和国家法律一样适用于全体公民普遍性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党内法规还具有浓厚的法律属性。虽然在很多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均存在差异,但是不容否认,党内法规具有同国家法律类似的规范性与强制性,违犯以后也要承担不利后果。在性质定位上,学界大多数学者认可党内法规的“软法”“准法”或“社会法”性质[2]。正因如此,党内法规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既是调整党内行为和党内关系的“党规”而非“国法”,但同时又具有一般党内规矩所不具备的权威性与约束力[3]。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历史实践的经验教训中逐步认识到并不断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自身建规立矩的崭新治理模式。2014 年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毋庸置疑,在法治中国建设时代背景下,党内法规法制化已成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一条必由之路。所谓党内法规法制化,是指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在宪法﹑法律和党章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通过对党组织各项工作﹑党员行为进行规范调整,将依法治党的法治理念﹑思维方式﹑行为范式﹑调控机制和程序步骤制度化,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格遵行。
首先,党内法规法制化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自身能力建设。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一个重要法宝,正所谓“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从严依法治”。面对如何实现科学有效地自我治理这一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人在历经整风运动治党﹑思想修养治党﹑群众运动治党﹑政策纪律治党等治党实践模式之后,能够顺应法治现代化的潮流,积极借鉴国家法治治理模式,自觉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不断推进党的事务依法治理。一方面,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许可性﹑命令性和禁止性行为,可以促进党的治理规范化与严肃性;另一方面,建章立制保障广大党员权益和规范党的权力运行,能够推动党的治理制度化和科学性。党内法规法制化既是党的根本宗旨和“两个先锋队”属性的本质体现,也是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在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客观要求。
其次,党内法规法治化有利于巩固执政党依法治国理政。与西方政党制度不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全面领导的同时还行使着相关国家公权力,诸如党管意识形态﹑党管民族宗教﹑党管新闻宣传﹑党管军队﹑党管干部等,党执政活动的法制化水平对国家机构的规范运行产生着重大影响。依法治国的重心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依法执政。所谓“依法执政”既要求执政党必须模范地恪守宪法和法律,还应当依据党内法规规范党的领导与党治国理政的各项事务。党内法规法制化能够促进党对内依规治理和对外依法执政,增强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种复杂事务的能力,提升党和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法制化水平。概言之,党内法规法制化事关能否实现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再次,党内法规法制化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同时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与核心力量。党的行为方式深刻影响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改革﹑发展与创新。党内法规法制化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治理由“传统人治”迈向“现代法治”,营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政治生态﹑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提升当代中国社会的整体法制化水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就已开始摸索依规治党的伟大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内法规建设事业取得了迅猛发展,标志性成果不断涌现。2013 年5 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 年8 月重新修订),2017 年6 月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与此同时,还先后编制了两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年11 月和2018 年2 月),上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依规治党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原则目标﹑重点任务以及落实要求,已成为新时代我国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指针。2013 年以来,中央陆续出台和修订有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内监督﹑反腐倡廉和党的机关运行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共计80余部[4]。2012 年6 月和2014 年11 月,中共中央曾两次对新中国成立以后出台的1178 件党内法规展开集中清理,清理结果为,487 件继续有效,322 件宣布废止,369 件宣告失效[5],这一清理有力地推动了党内法规的内部统一。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党内法规建设步入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轨道,依法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即有党内法规体系已完备健全,全面认真地检视当前我国党内法规法制化建设水平,不难发现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实现党内法规法制化遇到的首要问题即是一些党员﹑群众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混淆乃至错位。第一种错误认识是党内法规否然论。持此观点者站在纯粹法学的立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未赋予各级党组织立法权限,而《中国共产党章程》又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之,党内法规不仅名分“悬而未决”,而且国法之外另立党规更显“多此一举”[6]。诚然,国家法律虽是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后手段,但它绝非唯一方式。按照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国家法律囿于其宏观性和僵化性等自身局限,不可能涵盖社会治理领域的所有方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法律的治理机能是有限度的,应当承认村规民约﹑企业章程﹑行业规则﹑高校规章以及党内法规在不同领域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事实上,党内法规长期以来一直发挥着弥补国家法律党的事务治理不足的功能。例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 年7 月发布)等一系列党内法规有效填补了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国家立法的空白。又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家法律中并未规范的党员“见危(死)不救”责任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处分[7]。第二种错误认识是党内法规法律化。随着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一些党员﹑群众想当然地认为“党规即是国法”。“党内法规即法律”的观点认识到党内法规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但缺陷在于混淆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合理界限。党内法规法律化的错误观念若不及时予以纠正,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突破党内事务治理范畴转而向公共治理领域延伸﹑取代甚至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重蹈“党政不分”或“以党代政”之覆辙。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必备要素,两者的统一协调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部的稳定和谐。囿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二者的合理边界尚未厘清,两者在部分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着交叉适用,因而在实践中时常能够看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抵牾甚至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某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内容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例如,修订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年12 月发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条文直接重复竟达70 余条之多[8]。其二,有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内容存在矛盾之处。譬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 年12 月起施行)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将“重大事项决策权”分别授予地方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那么“重大事项决策权”到底由谁来行使?若地方党委和人大均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两者又当如何进行分工配合和工作衔接呢?其三,一些领域已有国家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但欠缺党内法规相应的细化配套措施。诸如,我国已有10 余部法律确定了党在立法﹑国防﹑国家安全﹑民族宗教﹑新闻出版等特定领域内的领导地位,但这些法律规范大多比较宏观和抽象,实践中鲜有党内法规能够及时跟进制定出具体详尽的实施细则。其四,个别党内法规突破了国家法律底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9]。
外因仅为事物发展的客观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性决定因素。因之,实现党内法规法制化除需要调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外部关系外,更重要的是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内在法制化体系建设。虽然有着“党内立法法”之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法规的陆续颁行使得党内法规自身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总体而言,党内法规的规范性﹑系统性﹑制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等层面,与真正实现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法制化的理想目标尚存在着不小差距。一是,党内法规规范性不够。少数党内法规的内容滞后于现实党建实践发展的形势需求,更为突出的是党内法规规范大多为原则性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规则。二是,党内法规系统性不强。党内法规内部层级不明﹑协调性较差,一些党内法规内容重复,规范之间互相掣肘甚或矛盾冲突。三是,党内法规制度性不足。党内法规法制化必然要求重视自身的制度化建设。目前,初步建立的党内法规审批制度﹑备案制度﹑清理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而党内法规的发布制度﹑解释制度﹑后评估制度更是暂付阙如。四是,党内法规民主性不高。虽然在起草党内法规时明确要求“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的意见建议”,但究竟哪些主体参与﹑通过何种形式参与﹑参与哪些环节等许多具体问题在制度和实践中都欠缺明确规范。五是,党内法规科学性不及。与国家立法相较,党内法规的制定技术相对滞后,存在着诸如语言表述模糊﹑政策性宣示和倡导性内容较多﹑缺乏约束力和制裁性等问题。
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在于实施,党内法规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否则再精美绝伦的规范体系也不过只是“一纸具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10]客观来讲,我国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是重制定﹑轻实施,欠缺执行监督与问责机制,党内法规的实施效力有限。一是党内法规被虚置的问题,党内法规的实施流于形式主义的“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二是党内法规被添附的问题,实施者“以党代政”,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管辖范围﹑调控机制和制裁手段超越自身的权限边界。三是党内法规被裁剪的问题,实施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和主观片面理解对党内法规选择性执行或随意自由裁量。四是党内法规被敷衍的问题,实施者不采取有效措施执行党内法规,或实施仅流于表面化,存在不作为或慢作为等情形[11]。
实现党内法规法制化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系统工程,绝非一蹴而就即可成功。当前我国党内法规法制化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涌现出诸多问题。笔者认为,面对上述现实困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持续推动我国党内法规法制化进程。
科学明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相互关系乃是实现党内法规法制化的前提基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虽然在阶级属性﹑经济基础﹑指导思想与价值功能等方面体现着一致性,但“相似”并不意味着“相同”,两者在制定主体﹑适用范围﹑表现形式以及实施运行等层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12]。二者性质根本不同,前者统属于社会规范系统,而后者则归属专门的法律规范系统。明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键在于厘清相互之间合理的权限边界。需要明确的是,党内法规主要调整党内活动和党内关系,一般而言不宜规范党外事务,而国家法律主要规范党外社会关系与公共治理领域。诚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权限边界并非“楚河汉界”式的泾渭分明,在涉及党的领导和党治国理政等领域的确存在着交叉与重合。有学者统计,此类党内法规的数量约占其总数的35%[13]。显而易见,协调交叉﹑重叠治理领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则更显复杂。笔者以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关系的理想境界应是在固守各自权限边界的基础上,在自己统辖领域内发挥治理功效,进而相互之间支持﹑配合与协同,做到分工而不分家﹑协作而不互扰。
此外,明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权限边界还必须处理好三重关系。一是政治保障方面,坚持党对国家立法的集中统一领导。诚然,党领导国家立法指的是在政治﹑思想和组织层面的宏观性与原则性指导,而绝非对具体国家立法行为的直接干预。二是规范效力方面,坚持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即所谓“宪法法律至上”。具言之,党内法规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所确立的精神原则与根本内容;党内法规的规范内容﹑发布施行不能同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相抵触;党内法规不得随意限制﹑克减和剥夺党员的法定权利与自由,亦不能任意变通﹑增加和豁免党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14]。三是严格程度方面,坚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虽然就适用对象和范围而言,国家法律要广于党内法规。但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行为范式的最低限度要求,而党内法规则针对的是九千多万共产党员提出的更高行为准则。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不仅要在实际行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还要运用党内法规这一更高标准进行严格自我约束,这既是党的宗旨和性质之使然,也是新时代从严治党的必然。因此,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党内法规可以将部分适用于党内事务治理的法律规范予以细化和强化。
通过机制创建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沟通协同乃是实现党内法规法制化的重要外部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应当努力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相辅相成的协同治理格局。
首先,在规范对象层面,应在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衔接统一,真正做到“国法不足而党规补之,出于党规而入于国法”。一般而言,党外事务﹑法律保留以及必须由国家法律规范的事项和行为,党内法规不应“越俎代庖”,国家法律也不应对专门的党内事务“包办代替”,党内法规可以规定国家法律中未有但却属于调整党务活动和党内关系所必需的内容。对不宜由国家法律规定或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涉及党的领导和党治国理政领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必要时可制定党内法规“先试先行”,经过实践检验并不断完善,如确有需要可适时提出立法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譬如反腐败﹑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党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等领域的立法。
其次,在规范制定层面,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有效衔接机制。其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机构均应科学地编制立法规划,重点关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规划的联结性,从源头上消弭二者之间的不协调。其二,搭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主体沟通协商机制和党政联合立法机制,保持两者之间立法信息的互通﹑交流与协作,对二者共同调整事项共同研究﹑协商和论证,从立法源头上尽可能地减少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三,规范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各项制度﹑具体程序和实施措施,有效解决将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现实实践中的转化标准不一﹑程序欠缺以及质量不高等问题[15]。
再次,在规范运行层面,完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充分协同机制[16]。针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共有调整事项,特别是党政干部贪污腐败领域,应当创新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监察和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强制措施﹑法律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实施环节中的信息共享﹑纪法衔接和工作协同机制。一方面,严格要求党的纪检部门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实施执纪行为,坚决杜绝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持续推进党内执纪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并与国家法律的实施实现无缝对接,推动党内法规实施的法制化。
党规是治党之重器,良规乃善治之前提。为实现党中央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8—2022)》(2018 年2 月印发)中提出的到建党100 周年时全面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建设目标,持续提升党内法规法制化体系建设乃是推进党内法规法制化的内在核心。
第一,提升党内法规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构建全面完备的党内法规“顶层设计”,制定长远的党内法规“立﹑改﹑废﹑释”科学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抓住主要矛盾,集中精力推进实践中亟须的和重点领域内的党内法规出台,及时调整修改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宜的内容,重视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做法转化成具体的党内法规规范,确保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工作有规可依﹑依规而行。特别是应尽快围绕党章﹑准则和条例等党内法规,出台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补充高位阶党内法规操作性之不足,以利于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此外,必须树立“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并重”的意识,加快构建囊括党内法规从制定﹑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严密的程序规范体系,以规范党内法规运行过程中的权力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有效推动党内法规运行的合理化与规范化,在确保党内法规沿着法治轨道正常运转的同时,充分保障广大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提升党内法规系统化建设。为保证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结构严谨﹑逻辑自恰,应当明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规范位阶及其各自的权限范围。搭建起以党章为核心,准则和条例为主干,其他各层次各领域规则﹑规定﹑办法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和配套,包括党章﹑党内法规﹑党内规章等级分明﹑内部协调的“一元两级多层次”党内法规体系[17]。与此同时,针对党内法规内部的规范冲突问题,一方面,确立不同位阶党内法规“上位规范高于下位规范”﹑同一主体对同一事项制定的党内法规之间“新的规范优于旧的规范”和“特别规范优于一般规范”的党内法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另一方面,建立同一位阶不同制定主体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提请党的中央委员会裁决的党内法规效力冲突裁决机制,从而确保上下位阶以及同一位阶党内法规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第三,提升党内法规制度化建设。自2013 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式发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党内法规制度化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初步形成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清理相结合的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制度。一部党内法规要经过审批﹑备案﹑清理三项制度反复审查,才能够有效防止其与国家法律的相互龃龉。但同时也应意识到现有党内法规审查制度并非尽善尽美,还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内法规审批﹑备案﹑清理的主体﹑标准﹑程序﹑时限﹑效力和责任等细节内容。对涉及党的领导和党治国理政等交叉领域,应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过程中的联动机制,以实现党规和国法二者的密切衔接。为进一步补齐我国现有党内法规的制度短板,构建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重视以下三项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党内法规发布制度。具体而言,党内法规发布制度应包含发布主体﹑时间﹑形式﹑载体﹑程序等内容,实行党内法规发布与生效相分离的做法,依规开展党内法规的降密和解密工作[18]。二是,健全党内法规解释制度。为满足对党内法规内容含义和精神实质精准理解的现实需要,应尽快完善并形成统一的党内法规解释制度,健全党内法规解释的主体﹑范围﹑原则﹑程序﹑效力以及答复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党内法规后评估制度。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确立明确的评估原则﹑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设置周密的评估程序对制定实施后的党内法规取得的实际效果﹑存在的现实问题展开调研分析,以推动党内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再完善。
第四,提升党内法规民主化建设。与国家法律一样,党内法规的制定亦要坚持“民主立法”和“开门立规”。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让立法机构﹑法律专家﹑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和普通公民广泛参与到党内法规的制定活动中来,明确党内法规草案须在相应范围内民主讨论的具体情形,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以及互联网等多样化的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党内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展开充分讨论,进而使表决通过的党内法规能够更加体现“众意”和符合现实。不仅如此,“民主立规”并非只限于党内法规施行之前,而应贯穿于党内法规运行的全过程。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除党的中央委员会“自上而下”的主动审查外,还要允许广大党员和社会公众对生效实施的党内法规“自下而上”提出审查建议。
第五,提升党内法规科学化建设。首先,党内法规起草过程中应当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实践中存在的真正问题,这样制定出来的党内法规才能“有的放矢”。其次,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吸引高层次法律人才充实到党内法规制定机构,同时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和熟悉党内法规制定的理论知识与具体技术[19]。再次,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家法律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持续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技术水平。笔者认为,党内法规制定时应依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之原则,使用准确﹑规范﹑清晰﹑简洁的语言,减少倡导性和宣示性内容,增强规范的制裁性与强制力。此外,还应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时在名称规范﹑形式体例﹑结构内容等方面的具体标准,进而使党内法规内容明确﹑逻辑严谨﹑指向性更强﹑权威性更高,在实施中便于操作与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严格落实党内法规,重在提升其执行力”。由此可见,不断增强党内法规执行效力乃是实现党内法规法制化的关键环节。一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党内法规教育学习制度,逐步提高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素养。各级党组织应该把党内法规的教育和学习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考察培养﹑党员理论培训活动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应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党内法规考试﹑党内法规宣讲以及互联网党内法规普及等制度。总之,要通过多样化的途径和方式使党内法规能够在广大党员中入脑入心﹑外化于行,增强广大党员对党内法规的自觉认同和主动遵守。二是,牢固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完善党内法规实施的各项督查责任制度。党内法规绝不是“纸老虎”或“稻草人”式的软规范,而应当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活动和广大党员言行举止的刚性约束,需要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10 月修订后通过)中确立的对党内法规实行定期督查与专项督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督查主体和对象﹑完善督查方式和程序﹑健全督查措施和机制﹑强化督查力度和责任,构建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门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常态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和公民社会监督在内全方位﹑多元化﹑系统性的党内法规实施监督保障体系[20]。三是,切实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实施责任制度,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实施党内法规的执纪问责与责任追究,明确问责的主体﹑对象﹑权限﹑程序和方式,设计科学合理的奖励与惩戒机制,对执行党内法规不作为﹑慢作为﹑胡作为乃至滥作为等行为追究其纪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能否严格遵守与执行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大胆提拔和任用善于运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治国理政的优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