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雪莲,孙大光,李 黎
(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乡镇企业)发展指导中心,呼和浩特 010050)
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产权运营机制十分重要,是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驱动力,更是推动产业升级多领域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1]。新时期要想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村集体的产权归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够进一步扩大内需,调节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此外,还能够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二元制结构进行有效调整,从而确定产权归属明确、责任划分精确、流转稳定的农村产权制度,保证农村地区的各项生产要素得到有效整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2]。
经济发展是推动农村地区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是推动农村经济体制发展改革的前提。在长时间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受法律制度等方面限制,农村集体产权各项归属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不能够满足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稳定的产权制度体系,能够为实现农民的生产诉求奠定坚实基础。
在广大农村地区,区域之间的生产优势存在很大差异,在制定各项战略发展制度时,一旦缺乏适应性就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农业产业发展中,对原有单一化的生产结构的优化,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举措[3]。要加强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有效联系,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废弃产品转化成工业生产原料,促使农村地区的产业升级转型。
结构的升级转型需要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有效改革。在全面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够保证农产品生产更好地满足市场发展需求。有效整合农业技术资产,明确具体产权,有效进行土地流转,在全面推动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进程的同时,还能够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中生产经营,逐渐由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向绿色、安全、生态、健康方向转变。
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目的是明确资源的产权归属,从而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全面推动农村股权制度改革,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股份占有权、抵押权、担保权。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民拥有两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收益有效担保继承权,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所有权。这两种权利相互独立,保障农民能够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获得相关收益[4]。
在今后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在改革过程中,将原有集体资产的各项权能进行全面分解,划分为经营权、所有权、承包权。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政府为广大农民发放相应的产权证书。
明确集体成员资格是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在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中,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要确保资格认证涵盖不同群体,防止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各项标准执行一致。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要按照统一标准开展,不能采用双重标准[5]。在资格认定过程中,要使村民明确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资格认定之后,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保证各项程序合法、合规,将权利交还给村民。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建立在创新基层治理机制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村级集体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保证[6]。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涉及到村集体每一名成员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由该机构进行决策,将最终的选择权交还给集体成员。要保证集体成员拥有对村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壮大发展村集体经济是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保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驱动力。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各地也在尝试利用一切有利措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有的村集体将集体的自有资产资金和涉农政策项目资金进行有效整合,构建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形式,发展集体经济。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地区集体经济发展规模显著扩大,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经济收入。
从总体的发展情况看,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任重道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多措并举,进一步拓宽集体经济的发展渠道,盘活村集体的各项资产资源,确保资金使用更加合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高效、稳定发展。
总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事关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保证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充分认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要性的基础上,需要深入探讨现阶段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从产权归属、成员资格确定、个体经济组织结构治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多方面入手,构建综合一体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体系,以更好地探索适合地区发展的经济模式。对相关经济运行体制进行创新改革,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向着纵深化方向推进,保证改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