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尔对柏拉图空间概念的解读困境

2020-12-13 03:19赵奇
关键词:莫尔柏拉图痕迹

赵奇

(清华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084)

从《蒂迈欧篇》27d5开始,柏拉图描述了一幅宇宙(κóσμοç)创生的图景。他区分了两种概念:第一种是“恒是且非生成之物”,第二种则是“生成却非恒是之物”[1]13。第一种是可感事物的理念(εiδóç),因为它是永恒的、理智的、不变的。可感事物由于模仿理念成为理念的仿本,宇宙也因此而被创造。但可感事物并不能自行模仿,必须通过匠神(δημιουργòç)的创造能力——即匠神以理念为原型(παραδεiγματοç)进行模仿来创造宇宙。匠神不同于基督教的上帝,其能力是有限的:首先他要通过模仿理念来进行创造;其次匠神的创造必须依赖于必然性(àνáγκηç),这包含两个方面:(1)必须具有源初质料,也即元素痕迹(íχνοç);(2)只有在某种基底上才有可能,这种基底就是空间(χρα)。由于空间独立于理念,故以语言来说明空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任务[1]38。理解柏拉图空间的本质,不仅是把握《蒂迈欧篇》中宇宙创生图景不可或缺的环节,也对西方空间发展史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空间问题的缘起及疑难

柏拉图在《蒂迈欧篇》27d5区分了理念与可感之物,前者为后者的原型,似乎在这里划分为两个世界就已足够。但柏拉图在48e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所以他尝试论述新的开端,“我对宇宙解释的新起点需要比前述更加复杂,那时我们区分了两个种,但现在必须确定不同的第三种(τρíτονáλλο γνοç)的存在。 ”[1]37匠神创世不能凭空捏造,这就要求我们要提出“第三种”的概念,为可感世界提供基底,并解释宇宙中万物的生成[2]119。可感世界最终都可还原为最基本的四元素的痕迹,而痕迹与空间处于相互奠基的关系之中:一方面,痕迹必须在空间的基础之上才有得以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空间也必须在结合痕迹的情况之下进行讨论才有意义,也即只有在痕迹的运动过程中才能显示出空间的存在。因此要理解空间,必须理解它与痕迹的相互关系。

正是基于这种关系,柏拉图在49b-e详细论述了痕迹问题,以此揭示空间概念的本质。这部分论述分为两方面:首先49b部分是通过如何辨别痕迹的差异来引出空间。柏拉图将无法清晰地解释痕迹视为导致空间模糊性的根源,故“以一种可信赖和稳定解释的方式来述说它们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任务。”[1]38痕迹的不清晰性即界限的不清晰性,例如我们不能解释被命名为火元素的痕迹为何不能被命名为水元素的痕迹[1]38。所以在莫尔(Richard D.Mohr)看来,“柏拉图感兴趣的不是土、水是否是实体、性质、数量、理念、物质、理念等等,而是土如何区分于水,为了回答确认四形体的问题,我们被告知第三种实体必须被赋予至宇宙的构造中。”[3]139因而之所以需要作为“第三种”的空间,是因为四形体的命名标准无法区分,仅凭形体自身,我们无法解释为何某一形体被叫做水而非火。而正是因为有空间作为四形体的基底,才能使水、火等名称在空间基底上获得不同的形态,并使其界限得以清晰。柏拉图所用的“黄金类比”非常形象地说明了空间的这种存在价值[1]39。因此,如果没有空间作为基底,四元素也不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及外观。

其次,匠神虽然可以创造出元素,但他只负责赋予痕迹以几何图形,而元素本性与匠神毫不相关,决定元素本性的应该是其最初的痕迹[4]133。由于痕迹在匠神创造之前就已存在,它们尚未被匠神依照理念原型进行几何图形的赋予行为,因此处于无序运动与持续转化的状态之下。约翰森(Thomas K.Johansen)将这种由痕迹所构成的世界称为前宇宙,它与宇宙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被几何图形所建构[2]125。痕迹不能获得自我同一性,甚至不能将其赋予固定的名称。具体而言,四种痕迹呈现为一种“火—土—气—水”的循环式转化运动:火凝成土、土散成气、气凝为雾、雾成降水、水最终归为由火所凝固而成的土之中[1]38。按柏拉图的观点,我们不能将痕迹称之为“这个”(τοτο),而应该是“这样”(το τοιοτον)[1]38。 也即“这个”是用来指称有自身同一性的固定概念,而痕迹缺少此种性质,故只可被称作“这样”。柏拉图在此举“火”和“水”的例子来证明这一观点:所谓“火”(πρ)不是作为“这个火”,而是一种类似于火的存在,水同样如此[1]38。空间则不同,它并不像痕迹那样恒变,而是始终保持自身为恒是状态。在必然性的构成部分中,只有空间可以被称作“这个”,而其他的概念只能被称作“这样”。那么空间就从两个方面看都应该是痕迹得以存在的基础:(1)空间作为一种“接受器”(Ùποδοχν),将持续转化的四元素的痕迹接受下来,使它们获得存在的前提。“它们每个似乎都在(空间)中保持生成,并从其中继而消失,那是唯一可以用‘那个’或‘这个’这样的表达来指涉的事物。”[1]39即空间作为接受器,痕迹的一切生灭运动都必须在空间的接受状态之下才有可能。(2)由于痕迹只能是无法确定名称的“这样”,匠神若要将这些痕迹赋予几何形状来制造元素,那么就必须将其安置在空间之中才有可能。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柏拉图的空间概念有如下几种特征:(1)“空间是所有生成之物的接受器”,它不仅仅接受痕迹,也接受被赋予几何形状的基本元素。所谓“接受”,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将事物放置在具有长、宽、高的三维容器之内,更根本的是空间为痕迹的转化与生灭运动提供了必要场域。(2)正如“黄金类比”“软膏类比”“软料类比”所描述的那样,作为基底的空间必然不具有任何特征,否则不能承载具有相反性质的两种事物。它之所以能被塑造成各种形状、颜色和气味,正是因为本身没有任何相关特征[1]39。因此空间只是为事物的生灭提供一个基底,作为无特征的空间并不能对事物的性质产生任何影响,柏拉图以私生子论证(λογισμω~ τινì νóθω)[1]41清楚地表达这一观点。 所谓“私生子论证”[5]121-137,指的是宇宙中可感事物只是匠神通过以理念为原型进行模仿得到的,而空间只是养育者,并不能对事物性质产生任何影响。正由此故,空间作为独立于理智之外的存在,就更加难以理解。(3)空间可以由痕迹的运动(κινουμνα)引发自身的运动,并又反作用于痕迹运动。由于它们处于匠神模仿理念创造宇宙之前,故痕迹的运动和空间的运动都是无序的,“因为它充满了既不相似也不平衡的力量,无一部分处于均衡之中。它在每种方向上不规则地摇晃,因为它被那些事物摇晃,并反过来设置运动来摇晃它们。”[1]42但在作用与反作用的情态之下,空间与痕迹的运动又会达到一种“非理性均衡”的状态,因此就会“规则性”地重者向下、轻者朝上运动[1]43。

然而柏拉图对空间的论述却留下多重疑难。首先,痕迹是否作为匠神模仿理念而创造的可感事物?若是,那么匠神可利用的只有空间,而无最初原料,那么匠神就像魔术师变戏法一样[4]138,无中生有地创造出第二种事物,但这并不符合匠神的本性;若不是,那么就似乎破坏了柏拉图的“理念”“可感事物”和“空间”三个种的构建模式。因为痕迹若存在于匠神模仿之前,就不能归属于第二种,并且痕迹又不能等同于空间,否则也不会同空间相互摇晃,那么痕迹就成为了“第四种”。其次,柏拉图一方面将空间称之为不对可感事物产生影响的“养育者”(τιθνη),并以私生子论证来佐证其观点;但另一方面又将空间称之为“母亲”(μητρí)[1]40,“母亲”这一称呼明显不同于“养育者”,“养育者”只是为被产生者提供一定的场域,而“母亲”却更强调与被产生者的本质性关联。最后,柏拉图以黄金、软膏、软料等多种类比来证明空间无任何特征,但空间却又被描述为具有易燃性、易潮湿性[1]40,况且在上述空间与痕迹相互摇晃的例子似乎说明空间有运动的本性[1]42。基于此,就不能说空间是无特征的。基于以上疑难,柏拉图的文本对空间的描述也必然是相当模糊的。泽尔(Donald J.Zeyl)认为,“接受器及其角色,包括元素体的形成和相互作用,是最难以理解和模糊的。”[6]118学者们都力图澄清柏拉图的空间这一概念,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柏拉图的空间就被解释为物质、容器等,并互相争论不休[7]72-120。鉴于以往激烈的争论,莫尔希望通过将空间类比为镜子以彻底厘清柏拉图的空间概念。

二、莫尔对柏拉图空间概念的镜子类比

《蒂迈欧篇》中虽从未明确出现过“镜子”一词,一些学者却认为镜子类比是体现空间本质的必然选择,如康福德(F.M.Cornford)。在他看来,“我们如今知道仿本不是自持的,它需要媒介的支持,正如一个反映物需要镜子来容纳它”[8]177。但康福德仅粗略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却未详细论述,直到莫尔才将空间的镜子类比系统化和完整化。之所以他将空间类比为媒介/镜子,是因为他认为可以在《蒂迈欧篇》50c部分找到依据:“进入和离开它(空间)之物是那些恒是之物的仿本(μιμματα),以一种难以描述地不可思议的方式伴随其相似性而留下印记。”[1]39莫尔正是从这句话得出结论:既然空间中的事物都是理念的仿本,那么空间正是仿本得以存在的媒介,此媒介起到的是镜子的功能。莫尔的论证步骤分为如下层次:

莫尔认为,除了第一种的理念和第三种的空间之外,剩下的俱可归于作为“第二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本质是“生成的”和“可见的”[3]139。其意图非常明显,即要将匠神创世之前的痕迹同创世之后的元素,以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可感世界皆归为理念的仿本,它们都属于现象。在莫尔看来,现象无固定特征,它们始终处于流动和转化之中。西尔弗曼(Allan Silverman)认为此种特征广泛存在于柏拉图的著作里[9]88。更重要的是,之所以语言不能为现象进行准确地命名,莫尔视其为“语言将会与对象性的指示物具有相似的确定度”[3]139之故。也即当语言被用来指涉理念时,那么必然是最精确的语言;而当语言用来指涉可感现象时,其准确度将视现象与理念的贴近程度而随之变化,这即为何稍纵即逝的现象无法获得一个固定名称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莫尔虽然认为变动不居的现象甚至都不能获得固定的命名,但这并不代表现象不存在,而只是说这种事物是变动不居的。因此,莫尔“自我批判式”地认为,现象如果被当做是种类,那么仍然是可以被命名的:虽然不能被命名为“这个”,但仍然可以被命名为种类。他同时强调,这里的“种类”(γνοç)并非指将多样化的现象归纳为普遍类型,而是通过“再现”的方式最终得出种类这一概念,从而获得命名[3]140-141。莫尔之所以一方面认为现象持续流动而不可被命名,但另一方面却又自我批驳,认为因再现之故又可以被命名,是因为他意图将现象当做理念的仿本,那么必定由匠神模仿理念,为仿本创造与理念相似的特征;而若与理念相似,就决然不会是不可被命名的,反之却具有某种稳定性。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理念对现象影响的双重维度:(1)理念为现象的存在提供本体论前提;(2)理念为现象的命名提供语言学基础。鉴于上述观点,如今世界可以划分为两重,一者为理念世界,二者为可感世界,它是理念世界的影像。既然前者为原型,后者为影像,由于影像并不能自我生成,那么就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媒介,从而匠神将理念映射在此媒介上产生了影像——这种媒介就是空间。莫尔提出观点:可产生影像的空间应该被类比为镜子,因为在宇宙万物中,只有镜子才能呈现出影像[3]145。因此镜子类比是莫尔将所有现象都视为理念的影像而导致的必然选择。

沿着莫尔的思路,可以总结出镜子类比下的空间所扮演的角色:首先,空间是影像得以存在的本体论前提。现象作为模仿理念而来的影像,就在于他并不具有物质性特征,而只有二维平面上的颜色和形状[6]123,故影像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媒介,此种媒介将只具有颜色和形状的影像接纳下来,让其获得存在的基本前提。而这种媒介不能是物质实体,因为实体性的物质基底不能映射影像之物,只有镜子这类具有呈现功能之物才能作为影像存在的本体论前提。其次,镜子类比之下的空间,可以映射理念。试想若理念和影像之间存在的是如金子、软膏、软料那样的物质实体,那么就无法将理念映射出来。因为这些基底性物质实体并不具有映射功能,这种功能为镜像类比所独有,也即镜子通过自身的可映射性质使理念与影像的关联得以可能。最后,镜子类比下的空间,可以呈现影像的形状和颜色。不同于柏拉图所举的黄金类比等例子,在那些基底下所塑造出的事物不仅具有形状和颜色,也具有物质性特征;但影像之为影像,就在于呈现出的只有二维画面,而非物质实体,而镜子恰好可以完成这一任务,而并非如西尔弗曼所说,匠神赋予的几何图形决定了事物的本性[9]88。因此,莫尔认为镜子类比下的空间具有合理性,它不仅为影像提供其存在的本体论前提、映射理念,还能呈现影像——这即莫尔之所以支持空间镜子类比的根本原因。

正是在将空间类比为镜子的基础上,莫尔对于接受器、黄金、软膏、软料等类比是否能真正触及柏拉图空间概念的本质提出质疑。他否认接受器可以如镜子那样表现出空间的全部性质,因为接受器只能体现空间的承载功能,却并未体现空间更本质的映射能力。故而在他看来,容器隐喻会导致一种毫不相关的结果——即不能在本体论上获得任何有意义的论述[3]145。而镜子类比与之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镜子类比“将第三种事物与亚里士多德的广延区分开来,这些哲学化的功能没有将第三种事物隐喻为容器。”[3]145显而易见,镜子类比与亚里士多德的物质广延概念截然不同,因为容器不能表现出空间的映射特征。质言之,容器类比只能体现出空间的部分本质,它只是为了镜子类比服务,使其更好地表现空间的承载功能。同样,黄金类比等也是如此,这些类比只是表现了空间作为使“第二种事物”得以存在的基底功能,也即单纯表现了空间的部分本质。更致命的是,黄金类比所固有的物质性特征与空间的本质南辕北辙,因为镜子隐喻下的空间只能呈现出影像而非物质。莫尔将柏拉图选择黄金进行类比这种行为视为一种无奈之举:“若柏拉图生活在当代,他就不会选择黄金作类比,而是电影或电视屏幕。”[3]148所以在莫尔看来,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所作的一切类比,都为了作为媒介的镜子类比服务[3]146。

根据莫尔对空间概念进行的镜子类比,我们发现前述提到的《蒂迈欧篇》文本的疑难就会被“顺利”地解决。首先,根本不会存在“痕迹是否作为第四个种”的问题。因为在莫尔看来,除了作为第一种的理念和第三种的空间之外,余者俱可归为第二个种。无论是在匠神创造之前还是之后,这些事物都应被视为理念的仿本。只有作为理念的仿本,才能成为影像;而只有成为影像,才能使镜子类比下空间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次,莫尔也遵循柏拉图所论述的“私生子论证”。此论证在古希腊神话中就已经出现[8]187,即空间若是起到的是镜子的功能,那么必然不具有任何特征——它只是映射理念,并将影像呈现出来,而本身并不会与影像性质的生成具有任何本质性关联。最后一个问题也随着第二个问题的回答迎刃而解:因为空间所体现出的是作为媒介的镜子的功能,那么必然缺乏任何特征。因此在莫尔这里,柏拉图空间问题的疑难似乎被“完满”地解决。

三、对莫尔的“空间——镜子类比”的批判

(一)镜子类比混淆痕迹与元素

上述论证中,莫尔之所以坚持空间的镜子类比,是因为“进入和离开它(空间)的事物是那些恒是之物的仿本,以一种难以描述地不可思议的方式在其相似性之后留下印记。”[1]39但问题在于,尽管的确不能否认进入和离开空间之物是仿本,但我们却不能说在空间中存在的只有仿本——除了仿本之外,是否仍有他物,这些事物不以“入—出”(νω~-κεθεν)的方式存在于空间之中? 从本质上看,对柏拉图空间概念的把握决不能脱离其承载的事物,因为被承载的事物与空间是一种相互奠基的关系,若一方意图脱离另一方获得独立自存的地位,并进而希望据其自身所是获得理解,皆为无稽之谈。因而,为空间所承载的事物是否能被准确把握,将会直接对能否掌握空间的本质产生不可或缺的影响。莫尔将空间所承载的一切事物都称之为理念的影像,进而得出将空间类比为镜子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不过疑难在于:在匠神模仿理念创造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痕迹也是理念的仿本吗?可以将其理解为不完善的元素,从而与元素属于同类性质的吗?本质上说,元素质料并非是最初物质,而是已被建构的概念[9]87。约翰森认识到了这种区分的重要意义,他以匠神进行创造与否来划定两种概念的界限[2]117。

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论述了空间与痕迹的交互运动。痕迹存在于匠神创造元素之前,它们本身并非元素,而只是元素的“痕迹”。这就是说,痕迹并非元素本身,而是存在于匠神将几何图形赋予痕迹、从而创造出完备的四元素之前。在约翰森看来,前者是动态概念,而后者则是建构概念[2]117。所谓动态概念,是指痕迹的本性是流动不居的。而建构概念更强调元素的相对稳定性。那么如今的问题在于:痕迹是否作为理念的仿本而存在?并非如此。西尔弗曼将“痕迹—元素—具体事物”描绘为一种单向可逆的关系,也即具体事物不可还原为元素,元素无法还原为痕迹[9]87。因此所谓“痕迹”,并非与元素同等的形状和性质,相比于元素它们也并非不够完善、而又依赖于元素之物。相反,它本身具有独立性,其任务只是对元素进行指引,作为元素的一种迹象而存在。作为指引的迹象不是元素的不完善状态,而却有可能与元素是截然不同之物,只不过两者之间存在着指示与被指示的关系。依据哈特(Verity Harte)的看法,“痕迹并非四元素的少量部分,而是íχνοç,即轨迹或脚印。”[4]133痕迹与元素之间的关系容易被误解为不完善与完善的区分。但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无论从外在上,还是内在性质上,都并不必然要相同。可以说两者只是在形式上的联系,它们构成一种指示性系统。哈特非常形象地将痕迹和元素的关系比作鹿的脚印与鹿的关系:在猎人打猎时,他通过鹿的脚印来判断鹿之所在。诚然脚印与鹿完全不同,但脚印却可以指示鹿之所在[4]133。哈特接着退一步论证:即使出现痕迹与元素相似的情况,但也只是近似构型,而非必然相关[4]137。基于以上论述,莫尔的影像理论也就不攻自破了:只有由匠神模仿理念创造出来的事物才是理念的影像;而在匠神创造之前的痕迹,则并非理念的仿本,而只是对理念之物的线索指示。

(二)镜子类比与物质及其运动相矛盾

将空间类比为镜子,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种功能:(1)在理念之物与可感之物之间提供沟通二者的媒介;(2)对理念之物进行映射;(3)将映射的影像呈现在空间之中。由此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作为镜子类比的空间只具有映射影像的功能,而不能承载物质——然而这却与柏拉图对空间的论述产生根本分歧。对于空间中的事物而言,必然是具有物质性特征的质料:首先来看匠神创造之前的痕迹,尽管这些痕迹始终处于相互转化之中,只能被称作“这样”,不能被称为“这个”,但却仍然不是影像,而是具有物质性特征——即具有厚度(βθοç)和重量[1]42-43。虽然痕迹是对完备元素的线索指示之物,但这并不妨碍这种指示物的物质实体性,这可以从空间与痕迹之间的交互运动中体现。从52e这段论述中人们可以得到两个信息:(1)空间在痕迹的相互转化过程中可以具有如潮湿、易燃的物质性特征——即使这种特征只是痕迹呈现在空间之上的,并非空间自身的性质,但这至少说明了空间并非承载影像。另外,空间与元素之间的相互摇动也说明了空间所承载的是物质实体,否则就不会造成空间与元素之间的交互运动。若为影像,则根本不会造成柏拉图所说的既不相似也不平衡的力量,因为影像的运动处于二维平面内,无所谓相似与平衡。另外,痕迹由于轻重差异,会朝向不同的方向运动[1]43,而这种轻重之分对于镜子中的影像而言更是天方夜谭。因此耶利内克(Elizabeth Jelinek)认为,“筛子(κóσκινο)进行轻重摇晃呈现出一个问题:镜子能够被其影像实际地摇晃是令人奇怪的。”[10]15(2)四元素与痕迹相比,具有更加完备的相对稳定性,这是因为匠神已经模仿理念将几何图形安置于痕迹之上,从而创造出完备的四种元素。这四种元素是理念的仿本,更加具有稳定性,因此四元素不仅仅是影像,还是真实存在的客观实体。若空间仅仅是镜子,那么毫无疑问——必不可承载完备的四元素。综上,可以总结出两点结论:(1)空间若承载影像,那么就无法承载属于物质实体的痕迹及元素;(2)空间若为镜子,则无法与具有厚度和重量的痕迹进行交互运动。

若如上所述,那么莫尔将柏拉图对空间的各种类比皆视为镜子类比服务的论述,都将必然失败。镜子是稳定的二维平面,但柏拉图所说的空间绝非是稳定的,而是始终处于扰动之中[6]125。“黄金类比”恰好可以表现非二维的可塑性。“假设你正在将黄金塑造成每种形状,然后不间断地将其重新塑造为另一种形状。那么若有人指着形状之一并问:‘它是什么?’最安全的答案将会是‘黄金’。”[1]39也就是说,黄金必须作为具有物质实体性特征事物的基底,若要承载各种形状之物,本身也必须像黄金那样,通过形状而体现出某种物质性特征。而这种功能正是镜子类比恰恰缺少的,软膏类比和软料类比也与黄金类比是相同的情况。康福德也从此段中赞同黄金类比的例子不可或缺[8]182。因此,黄金类比等(类比)非但不是为镜子类比服务的,而且还应具有独立的意义,并可以呈现空间的本质。

另外,镜子类比与真实情况下的镜子有本质区别。在李(Edward N.Lee)看来,镜子类比完全错误地理解了《蒂迈欧篇》中所论述的空间概念[11]366。李认为,“对于真实的镜子而言,我们熟知(1)原型的感知,(2)镜子本身,(3)了解支配镜中反映物的光学法则的某种事物。”[11]366而李却否认镜子类比中的镜子与此有任何相同之处:首先,对于柏拉图的空间而言,镜子中被反映的事物与影像完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其次,可以肉眼看到真实存在的镜子,但镜子类比中的镜子却是虚构的,是无任何特征之物,既不可看,也不可触;最后,对于真实情境中的镜子而言,我们很清楚其光学法则[11]366。

四、对空间本质的诠释:关系性空间

鉴于以上对莫尔镜子类比的批判,我们认识到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论述的自相矛盾:一方面莫尔承认空间无任何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将空间类比为镜子,而镜子自身必有某种特征,这样就不能说它是无任何特征之物。因此在未经审视空间本身的前提下,却将空间单纯类比为某种事物,必将导致对空间的误读。这里并非否定将空间类比为某种事物的可能性,但这种类比必须在空间本质得到澄清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因此必须以类似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方法对空间分层才能理解其本质。约翰森将空间划分为三个层次:“当《蒂迈欧篇》中首次使用 χρα 这个术语时,他的意思是场域(τóποç)、空间(χρα)和坐标(δρα)。 这些术语以三种不同的方式可以被互换使用。”[2]127而之所以最终选择χρα描述空间,是因为χρα相比于τóποñ和δρα更能与形体相区分,并可以强调空间的独立意义[2]128。基于此,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空间的源初意义,才能理解其类比意义。因此萨特勒(Barbara Sattler)说,不应该一开始就把空间归为某种东西,而应确定空间的本质。“为了回答柏拉图是否具有纯粹的空间概念,我认为必须尽力解释何者包含于此问题之中”[12]161。若要理解空间的本质,必须首先理解必然性的问题。柏拉图对必然性的论述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为空间,二为痕迹。空间之所以能自我同一,是因为它具有“接受”的功能,并能始终保持这种功能,而非“一蹴而就”。那么空间之为空间,必须通过接受的行为才能显示出来,而接受的首要物质就是四元素的痕迹。因此,痕迹与空间之间呈现一种如上文所述相互奠基的关系,这不是一种循环论证,因为这种关系不是通过论证得到的,而是通过两者的共同展现而呈现的。因此空间的本质不在于它能类比为何种事物,而在于它是以何种方式存在的,类比只有在存在方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因此,确认痕迹本质不在于探析其物质成分,而应从类比于基础存在论的存在方式中把握它。如上所述,痕迹始终处于变动不居之中,永远没有自身固定的本质,因此我们不能获得确定名称,所以柏拉图将其称之为“这样”,而并非“这个”[1]38。质言之,我们不能通过“属加种差”定义获得痕迹的本质,因为作为变动不居之物,我们无法对其定义;相反,它们应通过存在方式而得到规定。也就是说,水的痕迹之所以成为其所是,是在凝结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同样火的痕迹也是在压缩和熄灭的过程之中显示出来的。正是在其存在的过程中,他们才获得了自身之所是,才可以称之为“类水”“类火”。而空间正是在这种痕迹相互转化的过程中显示出自身为空间,空间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作为一种关系性的存在方式。因此空间的本质就是一种“关系”,只有在痕迹相互转化的关系中,空间作为可塑关系才会呈现出来。因而在康福德看来,空间应该被视为一种永恒而且持续的特点而存在[8]193。这种特点不能被理解为物质实体,而是一种潜在的能力。“第三个形而上学的种类不是空间,而是允许几何学和物理学空间发展潜能的集置”[12]160。值得注意的是,将柏拉图的空间概念理解为关系性空间并非否定了物理学意义上的空间,而是说物理学空间只有在关系性空间得以澄清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所以我们应该将空间进行分层:首先,空间可被剖析为关系性特征与物质性特征,但由于关系性特征是创世前空间的本质,所以可以将创世前空间称之为关系性空间。对于物质性特征而言,它经过匠神的创世活动后衍化为物理学空间。所以物质性既可以指与物质未加区分的具体地点[13]91-124,又可以衍化为纯粹的物理学空间。在这里,关系性特征与物质性特征是互相奠基的关系,都先在地将对方包含于自身之中,它们只是对同一种空间不同角度的描述,将空间理解为关系性特征与物质性特征不属于对空间的分层,而只是对同一个空间概念的剖析。

接下来审视关系性空间和物理学空间何者具有在先性。为了解决此问题,我们首先要分析创世前的物质性特征与创世后的物理学特征何者在先。事实上,前者比后者在时间上和依存关系上都具有在先性:(1)时间上在先:痕迹所处的物质性特征在匠神创世之前就已存在,它不受匠神控制;而由于元素是匠神将几何图形赋予痕迹之后被创造的,那么元素所处的物理学空间也必然基于痕迹所拥有的物质性特征才能被创造。(2)依存关系上在先:创世后的物理学特征必须以创世前的物质性特征为基础才能存在,而创世前的物质性特征不必依赖于创世后的物理学特征。这种优先性也同样体现在两个方面:(1)时间上在先:关系性空间在匠神创世之前就已经作为必然性而存在,并贯穿匠神创世活动的始终,而创世后的物理学空间则必然处于匠神的创世活动之后。(2)依存关系上在先:创世后的物理学空间始终将关系性空间包含于自身,而关系性空间却可以独立于创世后的物理学空间而存在。

然而,关系性空间的在先性只能说明它在时间上和依存关系上先于物理学空间,但并不代表关系性空间相比于物理学空间更根本。因为关系性空间贯穿匠神创世前后,在匠神创世之前尚可以说关系性空间更为根本,因为在匠神进行创世活动之前,尚无理性活动参与进来,起根本性作用的是关系性空间;但当匠神创造宇宙之后,由于宇宙是匠神以理念为原型进行模仿而创造出来的,所以创世后存在的宇宙就完全以理性为主导,那么相应地物理学空间在创世活动之后就必然占据根本性地位。而在创世活动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关系性空间,虽然在创世活动之后仍然存在,但已经退居到次要地位。因此,对此问题的结论是,我们可以说关系性空间相比于物理学空间更加在先,但这并不代表关系性空间比物理学空间更加根本。

若如上所述,那么痕迹不是存在论所批判的在空间之“内”,而是本身就以“是空间的”存在方式而存在,也即只有在痕迹相互转化的关系中才能理解空间及痕迹的本质。因此四元素应该被称为“空间的”,而非“在空间内”[4]135。质言之,痕迹并不是作为个体的聚集,空间也并非一个物理学意义上的容器,而是通过痕迹相互转化的过程显示出自身为空间。即空间自身并非可见的容器,其显示必须依赖于痕迹的运动。例如当作为“多水的”或“易燃的”存在方式时就显示出了空间的本质含义。空间与痕迹密不可分,空间展示必须依赖于元素痕迹的运动。痕迹得以运动的基础是:必须存在于空间之“中”,即“是空间的”,而非“在空间之内”。因此两者呈现为一种“相互摇晃”的关系,首先空间被痕迹所摇晃,接着痕迹反过来也摇晃空间。因此这种空间运动并非是无序的,梅森(Andrew S.Mason)认为空间缺少的只是周期性和可预测性[14]290。两者之间的“摇晃”不存在时间和逻辑上的先后之分,而是在共同展现之中显示出彼此互为基础。痕迹具有方向,但并非指它们都具有物理学意义上的位置,而是由元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全体的总体关系决定其具体方向。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理解痕迹及元素运动之前,必须理解两者的关系。关于痕迹归类问题是学术界的著名疑难。一些学者,如车尔尼斯(Harold Cherniss)将痕迹归类为除理念、可感事物、空间之外的第四种[15]113-130。但密尔斯认为这种划分方式打破了柏拉图的三分法,不符合《蒂迈欧篇》文本。他认为,“当柏拉图讨论‘诸如这样’时,应被看作指的是理念,而非理念的仿本。”[16]154也即柏拉图的三分法仍然是正确的,只不过将痕迹归到理念这一层次。

另外,关系性空间也具有可度量性,但这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而是整体关联之下的可度量性。因此在克鲁梅尔看来,topos作为一种空间概念具有三维度量上的限制性,指的是一种广延意义上的位置。而chora则更强调其功能性基础上的区域性[17]493。我们可以从痕迹由于轻重之分而导致的方向差异看出这一点:“当它们移动时,它们持续地漂流……它们就像筛子或其他工具筛选谷物那样被筛选出来。由此它们上升或下降,密度大和重的在一个方向,而稀松和轻的在另一方向。”[1]42-43另外,空间中元素的位置远近并非是可测量的物理距离的远近,而是在相互运动与转化的基础上从关系性空间上确立的远近。因此柏拉图将作为接受器的空间比作一个摇晃的机器,“将最不相似的(νομοιóτατα)区分到最远,并将最相似的(,o μοιóτατα)置于相同区域。”[1]43所以正是在痕迹相互运动、结合、转化的过程中才显示出自身的位置,不是痕迹占据一个三维坐标的位置,而是在整体视域下的关联全体中确立了痕迹应该处于的位置;不是痕迹处于空间之内,而是痕迹的运动显示出关系性空间。

总而言之,关系性空间有如下规定:(1)距离特征:物理空间上的距离远近不可等同于关系性空间上的距离远近,两者虽然相关,但仍具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从具体的坐标位置上确定远近的不同,而后者则是从关系性上确定远近程度的差异。(2)基础存在论之定向特征:在这里以“火”为例:火之所以在土、水、气这几个选项中确定了向土转化的方向,而未选择朝向另外两种,是因为在关系性空间的意义上,火与土之间具有凝结转化的关系,因此在关系性空间上更近。(3)动态性特征:若空间基于痕迹的转化才能呈现,那么空间也就必然是动态的,而非近现代哲学以来一些哲学家所理解的静态空间。这里的“动态”并不是说空间处于始终运动的过程之中,而是说空间只有基于动态的存在方式才能得以呈现。空间未必始终是运动的,但却必然始终保有动态的可能性。如果没有痕迹之间的相互转化的可能性,那么关系性空间就不可能得以呈现。

五、结语

只有在对柏拉图的空间概念分层、并将源初意义解释为关系性空间时,我们才真正理解《蒂迈欧篇》中空间的本质含义,而莫尔对空间的镜子类比必然会造成对柏拉图空间思想的误解与扭曲。既然澄清了空间的本质,那么在第一部分提出的《蒂迈欧篇》文本的疑难也就迎刃而解了。首先,由于痕迹是变动不居的,因此必须以痕迹的存在方式才能确定其本质,而其实体属性如何,即“是否作为第四个种存在”的问题必须建基于痕迹的存在方式之上才有可能。其次,空间作为一种关系,是在痕迹转化运动的存在方式之中显现出来的关系,这并非说当痕迹转化时,关系就会呈现出来;当转化停止时,空间就会消失。而是说空间始终保有作为关系性存在的可能性。最后,空间作为一种关系,本身并无任何特征,所谓“易燃的”“潮湿的”只是痕迹在空间中显示出的特征,而非为空间所有。这里所说的关系性空间是就存在论意义而言的,“存在问题的存在论解释通过空间问题的解释而获得进步,因此,作为现象学的存在论,除非空间的存在问题被空间存在论(ontokhorology)所澄清,否则作为现象学的存在论将不会获得进步。”[18]74这也恰好符合海德格尔对柏拉图空间问题的存在论诠释,在他看来,所谓chorismos,指的是在柏拉图那里存在与存在者占据不同的位置[19]227。“从柏拉图哲学以来,作为理念的存在,在准备进行一种topos和chora变形。”[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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