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问题探讨分析

2020-12-11 20:05邹津宁长沙师范学院
品牌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金行为人

文/邹津宁(长沙师范学院)

一、引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刚开始制定到实施以来,都遭受了来自外界的各种质疑,而事实上,惩罚性赔偿在执行过程中,也碰到了多样化的问题,需要予以完善和解决。对此就应当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方法,以便让惩罚性赔偿在经济法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二、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与特征

惩罚性赔偿,也被称为报复性赔偿或示范性赔偿,是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大额性赔偿,属于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惩罚性赔偿是建立于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之上的,属于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其主要是根据判决出的赔偿金额,对超出实际的损害值作出赔偿,由此便能对不法行为进行威慑和阻止。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包括如下方面内容。首先是具备法律性质,由侵害人承担自己所造成的后果。其次是有专门的实施形式,要求侵害方缴纳超出实际损害的金额。最后是其制定与落实,需要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秩序作为根本。对于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具有多方面的显著特征,在实践中需要对其实现清楚认识。第一,不具备独立的请求权,在实践中需要将补偿性为赔偿作为前提。这也就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前提条件下,在增大赔偿金额以起到惩罚警戒的作用。第二,不以实际的损失作为限度。一般性的赔偿,会以实际损失作为限度,不会超过实际损失。但是惩罚性赔偿由于具有惩罚的性质,因此必须要以实际损失作为限度,一般需要以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作为赔偿,第三,需要注重加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惩罚性赔偿中,加害行为人的行为会给相应人员造成实际的损失或伤害,这种损失或伤害,是故意导致的,还是无意导致的,需要予以确认,并且根据主观故意还是客观无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高低。如果是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或伤害,那么惩罚性赔偿应该加重。如果是客观无意导致的损失或伤害,那么可以适当减轻惩罚性赔偿。第四,赔偿金额具有法定性,加害行为人不得私下与受害者协商降低赔偿金额,不得故意拖欠赔偿款项。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在一些领域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既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也可以彰显法律的正义性。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惩罚侵害方。通过惩罚性赔偿,给加害行为人予以大量的资金赔偿责任,这样能够对其实现经济上的惩罚。第二,避免侵害方再度产生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能够给加害行为人形成直接的打击,让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不敢再出现类似的行为。第三,震慑其他行为人。通过对加害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能够对其他相关人士带来震慑的作用,正所谓“杀鸡儆猴”,便是这个道理。第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惩罚性赔偿不仅对加害行为人做出了严格处罚,同时也让受害一方得到了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这样可以让民众满意,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惩罚性赔偿,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作用,因此需要对其严格落实。

四、经济法视角下惩罚性赔偿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受到“私人争议”的限制

当前我国的集体诉讼体制尚不够完善,存在着较多“私人争议”的情况,无法让侵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乃至于有的被害人不知道自己还可获得赔偿。同时国家的相关宣传还不到位,很多人并不清楚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而“私人争议”通常是采用“一对一赔偿”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维权者大多无法获得足够利益,而牟利者却感到自己不需要付出太多代价就能从中获利。照此看来,惩罚的作用未得到真正体现,却给不法人员创造了钻漏洞的机会。

(二)赔偿数额较小且构成要件宽泛

总体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法系统还存在一定不足,惩罚性赔偿金额较小,对于不法生产者来说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难以约束他们的侵害行为。我国涉及到赔偿的物品大多都属于商品类,特别是日用品,由于这部分商品本身价格较低,所以也很少有人真正去处理这类事件,给了不法人员可趁之机。例如一支假牙膏,即便给予十倍赔偿,其金额也是很低的,许多人不愿为此浪费太多时间去追究。同时缺陷产品也缺乏多元化判断标准,责任归属亦很难界定,导致消费者心中渴求的公平公正难以实现。

五、经济法视角下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建议与对策

(一)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优化

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能够维护已经遭受侵害的法益,同时也能对可能受侵害的法益进行维护。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当中,因为涉及的成本较高,所以原告和被告经常会以“私了”的形式来商定赔偿金,使得侵害行为引发的社会负外部性难以化解。这就需要转变理念,完善相应程序和制度,最大化地发挥惩罚性赔偿作用。现如今,针对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等现象,我国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并细化了法院受理的具体条件,旨在切实维护与保障公共利益。与此同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还需实现对和解与调解程序的严格把控,尽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其关键前提是要确保事实认定无误,且程序合理,没有异议。在和解与调解工作结束后,还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和明示,如果存在异议,或是出现了有损公共利益的问题,则需要马上恢复诉讼程序,将此前的和解与调解程序判定为无效。最后,还应进一步优化程序性的规定,真正保障诉讼主体权益。公益诉讼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均是才设立不久的,因此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漏洞,并不十分完善。例如诉讼金额应当怎样承担,获取的赔偿金该如何分配,以及举证责任怎样划分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如此才能切实保障诉讼主体权益。打个比方,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直接提出公益诉讼,而该协会属于非完全官方机构,以其自身的名义为消费者免费打官司。如此一来,是否可以切实保障该协会在公益诉讼当中的权益,便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主动担负起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科学采用立法的形式,能够把巨额惩罚性赔偿金根据一定比例来划分成立基金,从而为此后的维权提供助力。

(二)创新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首先,要把脱责可能性划入到赔偿金计算中。由于施害者原本也属于理性经济人,因此其会全面考量采取预防措施是否能带来足够的收益。若是其认为预防成本过高,而侵害行为难以真正暴露,则其很可能会逃避责任,以此来获取更高收益。所以,在进行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时,应当要把行为人逃脱责任的可能性充分考虑在内,综合分析其侵害行为暴露的几率,据此判定其是否会有逃避责任的情况发生。只要赋予侵害行为被曝光概率更高的合理性,那么最终得到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就更加公平、公正。而侵害行为暴露的概率也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和分析,具体包括侵害者采用了怎样的手段,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逃避情况等,同时还需要融合数据统计与个案剖析的结果。实际上,一旦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就可能发生巨额赔偿的现象。但与此同时也能通过惩罚性赔偿对不法行为作出严格防范,从而使潜在侵害人受到有效的威慑。

其次,应当把实际损失作为计算的基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惩罚性赔偿金也需由原先的以“商品价款”为基数的计算法逐步改变成以“实际损失”为基数的算法,进一步增加赔偿金数额。该方法可适用于一切惩罚性赔偿条款,包括房屋、汽车等高价商品,这样才能切实体现公平公正的立法初衷。

(三)完善相应的构成要件

首先,针对多元化缺陷产品,应制定出一个更加科学的判定标准。要在原本技术性判定的基础上,引入更多元化的标准,确保产品安全性能满足最高要求。不仅要让生产方积极追求更高层次的产品质量,同时也要注意规避区别对待的问题。就实施成本而言,此类产品判定标准可能要用到比较高的成本,除了要在立法层面设置差异化产品成本与收益的正常区间外,还需由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作出分析,判断其是否合格。如此能对生产方起到震慑作用,让其采取有效的预防手段,抑制侵害行为。而在设置多元化标准的同时,还需全面思考到消费者的期望值,保证产品安全性可以真正符合消费者的内心期望。如果与消费者的期望背道而驰,则可将其判定为缺陷产品。其次,要遵循严格的归责原则,进一步达成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标,彰显出责任划分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思路,比如受害者只需要证明客观归责条件,也就是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性的结果,说明自身的权益遭受了侵犯。这样便能更好地表现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功能,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滥诉的现象发生。

六、结束语

综上可知,以经济法视角探讨惩罚性赔偿问题,需要找到相应的策略,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优化,创新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并完善相应的构成要件。通过此,让惩罚性赔偿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将各种经济侵害行为扼杀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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