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委增强同级监督有效性的探索

2020-12-11 20:05冀承志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品牌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权利权力主体

文/冀承志(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有企业监督的现状

国有企业承担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任务,是国家在经济发展道路上做出的重要部署。国有企业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形势支持和政策保障。随着国家的发展,党风廉政建设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纪委增强同级有效监督也是大势所趋。在社会实践中,监督方式在社会上广泛存在,也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但没有形成完善平衡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的监督现状是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程序,并没有达到平衡权力的实质性要求。

从以往的监督实际中,我们可以发现权力监督逐渐抽象化。即使相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到位,但是行政部门并没有做出统一部署,导致国有企业在自我监督方面懈怠,国有企业纪委不重视权力监督,更不会将同级监督作为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因此国有企业同级监督不能形成操作性强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中的核心权力成为同级监督中的不可触区域,相关制度无法落实。此外,国有企业中的权力大部分是以分管的形式存在的,同级纪委对分管工作中的权力分配并不了解,导致同级监督并未落实,权力运作不规范,权力滥用问题逐渐加深。权力主体大多是企业领导,居于企业高位,不免会受人性的欲望支配,权力心膨胀,这种掌控权力的心理不利于权力主体接受同级监督,可能会在监督过程中敷衍了事甚至拒绝配合工作,比如利用权力来调整监督人员的岗位设置也是实践中常见现象。

研究和探索国有企业中的纪委同级监督问题,不能忽视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也就是说,只有重视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形成完善有力的监督机制,将监督机制与管理机制相融合,使它成为企业的日常工作,才能为权力监督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权力监督有效性的基础要件

监督要想实现有效性,就要求监督对象具有确定性,不能使监督空有其表,落实不到实处。在对权力的平衡上,监督能否实现对权力的正视和控制,决定着监督质量的高低,也能够成为权力监督的判定方式,正确对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做出判断。权力监督是一种特殊的保障方式。如果监督在内容上走形式主义的道路,不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那么权力平衡将不能实现,甚至导致权力滥用问题的加重。国有企业开展纪委同级监督,要清醒地认识到权力主体各种问题的起源在于权力的滥用,监督重点的转移并不是转移问题,而是从关注现象转移到关注本源。在根源上切断问题的导火线,避免问题的产生,是防止一切权力滥用的基础性手段。

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管理层次多,纪检机构一般设置在总部、中层、部门一级。如何规范有序地在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管理层次开展同行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具有权威性,统一的制度安排尤为重要。换句话说,企业的党组党委并不能够做出合适的制度性安排。因为这两个主体做出的安排,虽具有合法性,但是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内部规章制度,它不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此外,由于监督会涉及到自身权利的监督,在对相关文件进行制定的时候,不能够全部避免由于人性和欲望造成的缺陷。同时也可能通过制度制定者的名义和对具体的规定解释,从而导致监督重点偏斜,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控制和平衡。通常在总部,中层和部门级设立纪律检查机构。

如果说权力越大,那么监督的资源也应该进行匹配和相应的倾斜,但是对于权力的主体来讲,当前的权利产生方式是非常容易导致他们在认知上的偏斜。我们要考察国有企业的权利主体,他们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由中央组织部来任命的,在国有企业内部是由上级任命下级的方式来产生权利主体。在这个过程当中,国企的出资人身份被隐藏,出资人对人的选择也被模糊,但是权利主体的权利,由于没有受到出资人权利的限制和赋予,那就不能给出资者应有的地位和尊重,甚至会滥用权力,越位行使权力,产生一种不正当的权利认知,认为监督是对其权力的亵渎和挑战,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应当强调国有企业纪委同级监督,不是对某个人也不是针对某个团体进行的监督,只是对权力拥有者的权利进行控制和平衡。

如果权力拥有者丧失权利,或者脱离其所在的岗位。那么对其所产生的监督也应当随之消除,与此相同,监督主体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在客观上来看,不是某个人的私自行为,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是具有法律保障的,不能由监督者的个人意见而发生改变。即当执政党行政部门将思想意识转变为可操作的监督行为,并保障它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纪委同级监督面临的种种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三、同级监督的有效性和监督结果保障

同级监督需要解决实践情况中的问题。同级监督,是在同一管理层中,由监督主体对权利主体进行的一种权利控制和平衡方式。从国有企业当前的组织结构来看,同级监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监督。虽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属于同一个管理层级,但是在行政上来讲却是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平等。纪委书记是领导班子集体中的副职,纪委书记要在党委和党政正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如果纪委书记想要监督同级的副职,甚至说要监督比自己更高的正职。对于纪委书记来讲,他的心理和工作上都存在着一些困难,甚至没有勇气继续进行监督工作。

其次,纪检工作人员的晋升和相关的福利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内党政正职的意见和相关态度。这会制约纪委工作人员在监督工作的落实和行使权力。在国有企业中,总部和上级人员兼任下级行政正职,这种现象会导致在权力体制内形成唯我独尊,导致监督机制无法全面完善落实。

从我们当前的实际看,在国有企业体制中,虽然没有领导者兼职的这种情况出现,但是拥有权力的主体,也有极大可能运用权力来滥用权力掩盖权力运作真相,甚至可能会更改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调整监督人员的工作职位,也可能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纪委工作人员在这种现实中存在的压力下,无法正确的行使最大监督权,导致监督重点发生偏离的情况,也会使监督结果的真实性存疑。

从客观情况来看,国有企业中的纪委在权力监督工作中,并不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纪委机关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也应当接受自己上级纪委的业务领导。

国有企业的纪委同级监督,是个漫长的过程。要不断通过权力机关录入信息和数据,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保障监督工作逐步直达监督重点和要点,掌握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监督必须直面权力,直面核心权利保障监督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在实践中,监督过程如果始终没有产生最终结果,那么这种监督就是没有价值的。纪委监督必须符合程序规定,以确保监督的高效性,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有违纪的证据出现,纪委机关部门在向党委领导报告的同时,可以向上级纪委机关报告,尤其是发现正在违纪的情况,如果是上级部门的副职来监督下级部门的正职,他主要的工作应该在下级工作中,纪委相关部门可以调查他下级的工作情况从而有效监督上级官员,确保纪委同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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