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行为、村庄治理与法治建设之间的联动性
——基于两个村庄事件的调查分析

2020-12-10 16:09疏仁华
关键词:家族村庄法治

疏仁华

(铜陵学院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19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资源从乡村的撤出,中国的乡村治理出现了两条运行轨迹:一条是作为国家政治的代表,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治理乡村;另一条是作为体制外的组织资源,比如家族、乡贤会等民间组织治理乡村。后者作为一种“私”的底层代表,有效地组织村民从事民间的生产与生活,协调和约束着村民之间的摩擦纠纷,有效地维护着乡村的和谐稳定。这两条运行路线时常交织在一起,使得正式的法律秩序与非正式的民间组织习惯经常会共同参与村庄治理,这便是当下中国广大乡村的现实图景。家族作为一种在国家正式制度框架之外、似乎与现代乡村建设“格格不入”的事物,如何长期“寄生”在村庄的现代治理中?其社会行动机制(或对象)在多大程度或多大空间影响着村庄治理?如何才能使其与现代村庄法治建设形成一定的契合关系,从而使国家权威、民间组织、村庄公共机构和村民等不同治理群体之间达到利益平衡,保证村庄建设的稳定与和谐?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只作一个简单的理论阐释,而需要从现实的生动实践中去考量其质与量、价值功能与负面影响、内核与外观的稳定性和变异性,从而在现代的乡村治理中平衡和化解家族与现代法制之间的矛盾,减少国家治理机制与民间风俗机制的冲突。本文以两个村庄的家族行为以及它与村庄治理的互动关系为中心,深入剖析纷繁复杂的家族行为所呈现的民间实态,展示当今家族行为在乡村治理中的民间调处功能以及与乡村法治建设之间的联动性,从而为家族治理纳入法治建设轨道,推进村庄治理向着良性发展提供实践支持。

一、S村:从家族纷争到村庄善治

我国农耕文明历史悠久,在这样一个国度,土地永远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家族关系比较典型的村庄里,村民对土地的态度和行为是考量村庄治理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考察法治中国“本土化”建设的一个核心观测点。调查发现,S村的土地承包和公路建设,不仅呈现了家族成员的利益纠葛,反映了乡村这个“熟人社会”中的家族力量,更凸显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资源的能动性和有效性,很好地补充了“现代法”在乡村治理中的不足。

2000年初,笔者深入到S村。S村背山靠河,村内有90余户居民,8户为外姓,其余均为S姓。除50亩圩田以外,人均耕地只有8分,村民世代以农业为生,耕田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村民生活稳定,民风淳朴。1990年代以后,青壮年农民80%外出务工,打工收入是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0年的一次土地承包之争打破了这个“熟人社会”的宁静。

事情得从50亩圩田说起。199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村民固守田地,50亩圩田给农民带来了不薄的口粮,尽管离村庄较远,农民也都全部耕种,无一荒芜。即使有部分村民外出务工,也在“双抢”(抢种、抢收)季节回乡,做完农活再返城务工。1990年代以后,随着青壮年的大量外出,田地出现了大面积抛荒的现象。

2000年年底,村庄的一位S姓村民以口头承诺的形式,按每亩50元的价格承包这片圩田。2001年、2002年这两年里,承包人由于投入一些资金购置机械化农具,加之当时的粮价不高,所以基本维持薄利状态。2003年以后,由于粮价上涨,地方还有鼓励种粮的激励政策,S姓村民的承包收入大幅上升。这一利好的种粮前景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眼红”,其中有几个本族村民也要求承包田地,他们以未与S姓村民签订正式承包协议为由纷纷索要自己的圩田。承包者则以前期开发荒芜田地投入大量资金为由,要求重订正式合同,继续承包土地。也有一部分村民私下串联,要求抬高承包价格,甚至扬言要“打官司”“告状”。土地承包之争一时闹得村庄“鸡犬不宁”,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最后乡政府派员介入,最终也未能如愿。

但问题总是要解决的。S姓村民多次找到同族中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辈和其他在村庄有影响的人,通过他们去找那些“挑事儿”的村民协商解决。最后在家族成员的协调与村委会共同努力下,采取“竞价”(类似于现代的“公开招标”)的方式,原承包人以每亩100元的租金继续承包,承包期延长为10年,这才结束了这场田地承包之争。

从S村的田地承包之争,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村民之间即使是同姓家族成员之间,在一些村庄事件中,并非表现出传统社会中的家族行动的统一性,尤其是在利益性的关系上,功利性往往表现得比较突出。也就是说,在利益驱使下,个体成员往往会抛弃传统的家族面子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反映了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村庄内部关系的破碎化和原子化的民间实态,也反映了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所衍生的一种新的文化和思维范式。二是家族成员思想观念显现多元化的格局。表现在其思想和行动上,他们既不想和同姓族人“撕破面子”,也不想借助法律对簿公堂,他们希望有一种办法,使得双方既有“里子”,又没有失去“面子”。于是,他们往往借助“民间法”资源,注重道德权威和政府权威的合作,力图寻找多方力量合作共赢的模式来解决现实问题,单纯的家族成员之间的调解或政府的强行介入似乎都不能行之有效。可以看出,在乡村生活中,“基层社会已经内生出对‘法治秩序’的需求,既有传统基于人情关系的矛盾调解机制,也有村民希望借助法律来处理非伦理化而更倾向于物质经济利益的乡村生活矛盾。”[1]

在S村,还有一事体现了家族与村委会之间的合作。S村北面靠山,南、西面临河,离最近的县道也有3公里的距离,村民靠1970年代修建的一道简易的道路出行,交通十分不便。村委会几次想修建一道宽阔且质量较好的水泥路,但面临许多困难,一是道路要拓宽,需占用沿线村民的田地,且占用各家田地有多有少,村集体经济也无雄厚的经济实力用来征地补偿;二是还有一段约1里的道路经过邻村,村委会与邻村协调几次未果。2003年,村民商议拓宽并整理路面,每人出资30元,多出者资金不限,不到3个月就筹集了2万多元。由家族“能人”出面与邻村协商共同修路,并对多占用邻村的田地进行了置换处理。为了避免与邻村村民以后产生田地纠纷,S村村民还与邻村置换土地的村民签了一式三份的协议,除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外,第三份协议交由村委会保管,以体现对村委会这一基层组织的尊重。

签订民间契约是家族之间解决矛盾纠纷和实施村庄治理的通行且有效的做法。在传统社会,家族作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延伸,掌控着区域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良好传统,它有着极其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行动经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随着国家资源从乡村的撤出,一些家族势力通过村民生产互助、修谱、祭祀、操办红白喜事、解决邻里纠纷、兴办公益事业等介入村庄治理的大小事务。这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村民利益,促进村庄善治,也可以使处于“原子化”的村民积极行动起来,保证村民自治工作的有效运转。在村庄治理中,家族组织既善于运用传统积淀的大多数村民都遵守的民间礼俗,又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用民间的“契约精神”寻找与现代法治内涵相适应的结合点,从而缓解了国家法治资源在农村的不足,避免了国家权力在乡村运行的一些窘境。这种做法“上符国家法律精神、下合社情民意”,表现了矛盾各方对村庄和谐稳定秩序的追求,也是乡村治理中善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当然,也要清楚地看到,S村村民并非都能自觉地将民间礼俗与现代村庄的法治建设有效地结合起来。在某些村民身上,比较明显地存在着强烈的宗本意识。所以,从村庄治理到善治还有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

2015年,笔者再一次深入到S村,其面貌已是焕然一新。通往镇上的道路拓宽并硬化了,村级文化活动室建成了,家家通了自来水和数字电视,村里还兴办了村级企业。原来承包50亩田地的承包人又承包了邻村100多亩圩田从事规模种植,其生产方式基本实现了耕种的现代化,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种粮大户。S村正朝着“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的目标阔步前进。

二、F村:从“暴力抗选”到“联合执政”

F村更是一个典型的家族村落,是Y县的一个贫困村。村域面积约6.6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200亩,其中水田约1300亩,旱地900亩,林地5000余亩,水域1400亩。全村辖Z庄、C庄、S庄和Y庄四个村民组,全村715户,总人口2618人,以Z姓和C姓为主,Z姓人口占50%,主要居住在Z庄,C姓人口占45%,居住在C庄,其余为小姓人口,全村贫困户101户,贫困人口277人。

F村的主要矛盾是Z庄的 Z姓与 C庄的C姓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据现年80多岁的老支书介绍,Z姓和C姓的两个家族的先辈是表兄弟关系,是明代从江西移民而至,两个家族在历史上和睦相处。其矛盾源于太平天国时期的一次保卫家园的斗争。两家商议共同守护家园,但由于Z姓家族成员未能及时地投入战斗,导致两家反目为仇。在以后的一百多年里,两个家族之间时常出现争抢水源、山林等民间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力量直接控制乡村基层,村支书由上级任命,尽管两庄有矛盾积怨,但也未出现大的家族矛盾。

较大的家族矛盾出现在本世纪初的村庄选举中。根据村民自治法,村级的村民委员会是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得票最多者为村主任人选。Z、C两个家族为争取本族的代言人,双方都将本姓在外打工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动员回村,并积极拉拢其他两个村民组的小姓村民为本姓村民投票。乡干部了解该情况后,派驻工作组深入到村民组做说服教育工作,并要求全体选民要摒弃以前的家族恩怨,公正地选举村庄带头人,让这个带头人团结带领全体村民脱贫奔小康。在选举当天,C姓部分村民找到工作组,反映Z姓聚众吃饭,拉票贿选。工作组听取反映后,耐心工作,也做了一些调查,但未能找到Z姓违规的证据。工作组按规定正常开展选举工作。C姓部分成员认为工作组偏袒Z姓,便召集七八个本村村民阻止他人投票,并摔破了票箱。尽管乡政府、派出所最后处理了带头滋事的几个村民,但此次选举还是以失败而告终。

“摔选票箱事件”凸显了乡村家族势力的破坏性。暴力抗法是家族狭隘性的典型表现。一些家族成员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以传统血缘化、家族化的宗本意识和行为方式来处理问题,将个人的政治参与粘连上浓厚的家族利益色彩。遇到符合本族的利益的事情就赞成,当个人利益受到损失或认为受到威胁时,就联合家族其他成员给村干部和村级工作“找难题”“使绊子”。甚至还有一些不法之徒以宗亲观念蛊惑人心,依仗家族人多势众,对抗乡村组织,暴力妨碍公务。这不仅严重破坏了乡村社会的秩序,阻碍了国家法在民间的执行,也极大地阻碍了村级管理的民主化和制度化。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并分析村庄事件发生背后的归因。这些原因中有没有一些引以为戒的合理性“知识”,有没有一些需要汲取的建设性“元素”,这些“知识”和“元素”如何在乡村社会的现实图景中呈现其特有的实践理性。

为此,笔者找到了当年滋事的几个C姓村民,问他们为何“抗法”,破坏选举。他们对当年所滋之事直言不讳。他们认为Z姓一直被上级任命为支书,在村一级的管理中,尤其在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偏袒Z姓,C姓村民想通过村民选举选出一个C姓代言人。但问及如果再进行村庄选举,持什么态度时,C姓村民却说,“只要公平,都不拉票,真正能带领大家致富,不管是哪姓人,我们都会同意的。”

C姓的几个村民说的最多的一个词就是“公平”。虽然他们对公平的理解只停留在感性层面,他们极端地甚至错误地将“暴力抗选”作为追求公平、表达利益的最终的手段。但从他们的这一表态发言,我们也能深切地感受到他们态度上的积极变化,以及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和对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在村民选举中,能选举出一个带领大家致富的带头人,是很多家族成员的共同愿望。尽管他们在心理上有时还或多或少地表现出家族倾向和宗本意识,希望本族人当选,但在事实行为中,只要“带头人”不过多地站在本族人的立场上,过分地考虑本族的利益,能够理性地行使公共权力,村民大多数是能接受并认同的。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F村经过了一段没有“经过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时期。村党支部将支委成员进行分工,并吸纳了4个村民组的一些有威望和能力的村民,组建了临时村委会过渡班子“联合执政”。在这个临时过渡班子中,Z姓和C姓成员各占2人,村支书临时代理村主任召集会议,开展各种村民自治工作。从当时的工作运行看,临时村委会比较好地行使了村委会的职能,有效地推动了村庄建设,也得到了绝大部分村民的认可。这种临时村委会的“联合执政”,并非当时基层乡镇干部的“擅作为”或“不作为”。他们认为,做基层工作要根据现实情况,在两个家族主要矛盾还没有根本性消解的前提下,若强行组织村民选举,可能会激起村民的反感,反而导致村庄“鸡犬不宁”。最现实也最管用的方法就是将家族势力和乡村依法行政的行动逻辑进行“揉合”,有效地改造并转化家族力量,组建一个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委+家族能人(或家族精英)”的这样一个临时性工作班子。这样既能满足家族成员的心理,部分地代表家族利益,又能行使国家赋予的职能;而且在村庄建设中,家族成员间狭隘的宗本意识不断消解,公共民主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有实践证明,在一些“强宗族语境下”的乡村,“以村支书、宗长为中心的乡村治理架构”“深刻改变了乡村社会原子化趋向”,并形成组织力量而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制度支撑”。[2]所以,这种“基于治理实践经验而作出的一种调整”,可以有效防止村庄“出现治理失灵”。[3]它是“村委会作为新型管理组织要由硬性的‘嵌入’变为有机的‘内化’并获得其自治的合法性”[4]的一种尝试,也是在乡村治理中处理国家制度与村庄基础、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复杂关系所做的一种“制度创新”。

2019年,当笔者再次踏入该村时,村庄治理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巨幅标牌、宽阔的村庄道路、整齐的村庄规划、崭新的村委大楼都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走近村委会,各种村务公开栏、项目公示栏非常夺目。在村委班子成员公开栏上,笔者看到了8人组成的村两委班子也正式产生了:Z姓5人,C姓3人。从当选不久的Z姓书记和C姓主任的介绍中,得知村庄在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脱贫攻坚的大背景下,村庄集体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村民的收入也大为提高,村民能通过协商、对话、调处等手段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村委之间的矛盾,村民们已经走出了传统家族恩怨的阴霾。村庄正在步入一个和谐有序、产业兴旺、治理有效的善治之道。

在笔者看来,村庄选举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的民间叙事文本,而是融合了国家制度、村庄基础、村民和家族等各种力量交错在一起的场域。国家站在政策的角度,其“指导性立场”是希望村民自治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能在乡村运行,从而保障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基层干部层面,其“工作性立场”是希望能选举一个村庄代理人,保证乡镇工作在基层的有效执行;而作为有着家族背景的村民和一些民间组织力量,他们的“现实性立场”是希望选出一个能代表本族或本集团利益的代理人,以便在以后村庄公共资源的分配中能够获得比其他家族成员更多的现实性利益。因此,村庄政治必然是多方利益的相互博弈,在博弈中不同的力量相互渗透。这一渗透的过程自然也是村民参加村庄民主政治的过程。

值得强调的是,村民关心并参与村庄政治是非常有意义的。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身在正在实现现代化之中的当今世界,谁能组织政治,谁就能掌握未来。”[5]中国农民在获得自主经营权后,现代化进程也启发了他们对政治参与的极大热情,他们越来越意识到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重要意义,希冀通过传统的组织资源,包括家族组织来表达自己的话语权和利益诉求,在博弈中去参与村庄治理。

F村的案例无疑提供了以下启示:即在官方正式的法律制度向乡村推进的过程中,乡村场域的非正式制度、各种形式的民间规则、民间权威和文化秩序都是要得到尊重的。在特定的时空维度,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是真实存在的。F村至少在个案意义上,支持了家族作为传统组织资源在一定时期可以作为村庄政治走向公平民主化的一个助推力。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使其符合乡村现代法治的目标?如何对民间传统资源的“习惯规则”进行改造而成为法律的民俗基础,最终促进村庄善治?这些都是乡村法治建设中必须研究并解决的课题。

三、联动:从三角关系到正向合力

众所周知,乡村是中国发展的基石,中国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乡村,乡村稳定,则中国稳定。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最终会落实到基层,落脚在乡村。但乡村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运行逻辑,历史上的乡村治理,家族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传统社会治理的主体。如何在当今乡村社会进行法治建设,推进村庄治理,充分利用乡村传统资源,尤其是家族传统资源,让家族参与乡村治理、推动基层民主自治?这就需要我们科学地把握家族行为、村庄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内涵,认真厘清它们之间的三角关系,多方联动产生正向合力,助推中国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要正确认识乡村家族文化中的现代法制基因。家族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和积淀,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风俗习惯、族规、家法等规范和认知体系,这些规范和认知体系有着高度的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和群体认同性,它事实上已经成为乡土社会村民平时最常用、最直接、最管用、也容易接受的一种法律样式和行为准则。在乡村社会里,每一个村民都生活在具体的社会规范和传统习俗所构成的一个文化体系之中,这些规范和习俗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公认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行动规范。人们在处理和对待公共生活的冲突和纠纷时,大多数人宁愿求助于本族内的人情礼俗和规范,而不愿意求助于国家法律。究其原因,客观上是村民认为法律成本运行过高,涉及到政府多部门、长时间的处置;主观上是村民生活在“熟人社会”,他们终日相见,不愿为一些纠纷“撕破脸皮”。于是,“就地取材”是他们认为最合算、也最有效的办法。人情礼俗所蕴含的现代法制的诸多基因,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一个重要工具。在他们看来,村庄社会的人情礼俗和规范就是“民间法”。因此,“在农村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不应强行把乡村宗族文化消灭,而应在这个过程中对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有意识地吸收、认可,并融入、提炼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从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制现代化之路”。[6]

二要正确对待家族行为中的“民间法”功能。乡村家族集中体现了“民间法”与现代法治机制之间的复杂关系。在社会转型时期,家族作为一种“私”的浅层规范,有效地协调和约束着家族的摩擦纠纷,调整着基层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分担着国家治理的风险,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丰富或弥补了国家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7],大大减少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因此,允许家族作为一种法外资源或手段存在,并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改造和利用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一定的时段也是必要的。承认乡土资源和秩序的有效性和演进性,转而采取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法治建设道路,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法治化首先是中国乡村的法治化。中国乡村的法治建设既不能机械照搬西方的现代化模式,也不能盲目继续以往人治天下的传统模式,比较理想的模式选择就是充分重视这个“草根社会”和“熟人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资源及其能动性,在继承家族文化的基础上,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化道路。应该看到,在现实的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未能充分注意并吸收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国家法向乡村推进过程中出现过窘境或危机,执法成本甚巨,“下乡法律”往往被乡土秩序重新解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就反映了乡村社会对正式法律制度的规避。因此,就乡村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而言,“非国家空间”及其价值系统和规则体系作为一个制度性事实是客观存在的。[8]所以,对于家族在国家正式制度框架之外所形成的新的民间规范和社会行动机制,可以进行有意识地吸收、改造、提炼,使其有限地进入制度框架内,形成国家法制新的“增长点”,从而与现代村庄法治建设形成一定的契合关系,这对于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本土化”的法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正确分析家族行为的“制度创新”。村庄秩序的形成离不开特定村庄社会中的行动主体及其活动,主体在村治行为中的相互关系及所表现的一致行动能力构成了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必须看到,行动主体及其活动并非永恒地“滞留”在传统社会里,他们处在一个动态的“活生生”的空间里,因而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一致行动能力”总能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出现与时代特征趋同的“能动性”的一面。在村庄治理中,无论在村民选举、修路、承包田地,还是在一些村庄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家族成员们的行动逻辑并非完全遵从传统的家族宗亲意识,而是有选择地利用家族资源,并进行一些合理化的改造与创新,使之成为乡村秩序重建和善治的重要传统资源。S村田地承包中的契约行为以及F村的“联合村委”,都彰显了家族行为并非遵守传统的“铁律”,他们不再遵循着固有的传统逻辑,力求摄入现代法治的一些元素,寻找到与现代社会的契合点,不断进行家族制度的创新及创造性转化,表现出与现代社会趋同的能动性特征,这就为家族行为在村庄治理中的法治建设留下了很大的改造空间。在当代中国,由于传统的“家族法规”在现代已经呈现“分解式转化”,“我们对传统‘家族法规’转化开新,不是要构建新的‘家族司法’,而是基于文化与社会的认同去寻找更有效于中国法治实践的司法技巧。”[9]只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农村自治机制,就可以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不断地加强乡村的普法教育,就可以培育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地重视完善乡规民约建设,就可以丰富乡村治理的资源,提升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从我们所观察的一些村庄家族事件中,明显感觉到传统家族“基质”在不断嬗变,鲜明地彰显了现代社会的诸多特质,以新的外观和内涵“链接”在乡村治理中,由此构成现代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乡村治理离不开法治。当今乡村治理为何困难重重?为何没有步入“善治”之道?甚至在一些农村,良好的法治建设往往遇到现实的阻碍,其部分原因是怀疑和否定了乡土文化习俗及其载体的重要性,没有获得乡村传统文化网络资源力量的支持,本质上是没有充分深入了解中国乡村的现实,没能高度重视传统的习俗惯例和乡村特有的文化基础。目前,国家外生秩序和家族文化形成的内生力量并存于宗族型乡村社会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乡村治理环境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基层政府、村组织、精英、村民、社会组织等不同主体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着村庄治理,多重互渗的痕迹印刻在每一个村庄事件中,内生资源和外来力量共同构建着村治格局并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习俗、宗法制度、人情、亲情关系等乡土秩序并没有从乡土社会中消失,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乡土秩序在法治建设中‘剪不断,理还乱’,甚至不知不觉改变着法治的原有意蕴。”[10]“单中心”地或单一地依靠政府资源去推行法治,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乡村社会治理的需要,必须借助于多元的治理力量,其中乡土社会内生秩序所形成的结构力量无疑是重要的。换句话说,只有发挥好内生秩序的力量,寻找国家力量主导下的合作式治理,并形成与国家力量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这才是中国乡村善治的“良方”和“妙药”。正如一些学者所研究的,乡村治理不是“另起炉灶”,也不是“把外来的治理文化机械地移植”到乡村,而是在遵循传统价值体系上,实现传统自治、德治与现代法治等多方力量的结合与融合。[11]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不能割断历史,决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分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12]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中国传统的家族文化所释放的社会组织支持系统和规范控制机制,已经成为当下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之一,有益地滋养着乡村社会的现代化建设。S村和F村家族行为的演进过程表明,作为“民间法”的家族礼俗和实践规范也在不断汲取现代法制的鲜活元素,其行为方式也在发生着渐进式的“形变”和“内变”。因此,我们在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广大农村的现实国情,认识到传统延续以及传统的复兴和嬗变,充分利用好民间传统组织资源并进行合理“扬弃”,构建好乡村传统到现代法治建设的制度框架和乡村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只有这样,家族行为、村庄治理和法治建设三者之间才会产生良性的互动耦合关系,并形成巨大的合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乡土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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