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斌, 魏 雪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近年来,区块链、虚拟货币、比特币等这些新鲜的概念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新闻、报纸和人们的生活中。但是,区块链技术到底会给世界带来何种影响,真正对其认知理解的人并不是很多。区块链是支撑比特币、虚拟货币的分散型账本技术,简单来讲,可以这样来比喻:之前的一个组织或者企业所实施的信息管理系统,现在可以由大家共享信息对其进行管理。2017年8月2日的《日本经济新闻》晨报报道:从2008年中本聪发表关于比特币构想的论文以及2009年开始实施比特币以来,十年之间世界上虚拟货币的种类已经超过了1000多种,时价总额已经超过了1000亿美元。“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会议”2016年发表的“对世界可能影响最大的十大技术”中,区块链技术也被选入其中,可见对区块链技术的世界关注度也是越来越高。
人们在关注区块链技术在虚拟货币中利用可能性、多样性的同时,更加惊讶区块链技术在智能构造器中的应用,以及其摆脱中心集权管理体系而产生的颠覆性的技术特性。它将给未来技术发展带来无限可能空间,也对利用区块链技术的行业、政策法规以及终端的人群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商标领域,区块链技术对商标权的确认、注册、证明,对商标权人的权利保护,对商标制度的更加科学、合理地运营等,提供了颠覆性的技术支撑和强有力的维护和保障。
区块链,可以分为“狭义的区块链”和“广义的区块链”。“广义的区块链”是指其为分散型的台账技术;“狭义的区块链”是指一定的时间段内新的记录账本和已有的记录账本形成连接结构的信息账本。无论何种,它都是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维护一个新的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2016年10月18日召开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成立大会暨首届开发者大会”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指出:“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从技术角度来看,区块链既不是单一技术,也并非一项新发明的技术,而是包括非对称加密技术、时间戳、共识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技术的集成与整合。它由若干个储存信息的区块依据密码学原理顺次连接而成,在每个区块中,除了储存有用户之间的交易信息外,还包括区块头部、时间戳、随机数等内容。简单来说,区块链在其分布式账本中,每一个区块就相当于账本中的一页,账页之间具有严格的页码编排,账面记载有交易记录和其他辅助完成页码编排的信息,任何一个页码、一处信息的改动都将导致整个账本的更新。
区块链技术之诞生,是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日本的中本聪2008年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首次勾勒了比特币系统的基本框架。其基本原理可以概括为:区块链社区中的用户直接进行交易并将交易信息广播至其他用户,其他用户接收到交易信息后开始打包记账。对此,中本聪提供的方案是,每十分钟生成一个区块,并且成功打包的用户将会获得一定比特币的奖励,且该奖励每四年减半一次,这就是所谓的“挖矿”。在所有参与记账的用户中,通过工作量证明机制确定最终以谁的记账结果为准。在记账信息打包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根据哈希算法算出符合要求的哈希值。虽然前块头部是相同的,但由于每个用户记录的账本信息和时间戳等都不尽一致,因此需要通过不断改变随机数来算出符合要求的哈希值,并将新得到的经过多数验证的哈希值作为下一个区块的头部,以此循环往复。因此,就比特币与区块链的关系而言,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应用形式,不能将区块链技术局限于比特币本身。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具有革命意义的技术,其自身也在不断革新。就其发展的演进路径而言,区块链经历了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代表的区块链1.0时代、以智能合约为特色的区块链2.0时代。如今,随着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应用领域的探索实践,区块链技术开始在全球金融、医疗、物联网、知识产权等实体经济领域掀起了一股更为广泛的狂潮。2019年6月,蚂蚁金服上线全球首个基于区块链的电子钱包跨境汇款业务;香港到菲律宾转账服务从5~7个工作日缩短到3秒。科技驱动文明,技术赋能生活,在法律视野下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一场区块链技术与法的交错与变革正在发生。
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原理和技术构造,区块链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核心技术特征。
1.去中心化。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对于传统认知的一次颠覆与重构,它使得经济活动不再有必要依靠一个唯一的中心来开展。这样就使得每个分支个体不再受到经济主体的管理和制约,消除了其原有的权威结构,各个分支不仅是一个新的主体,而且会强力地影响到其他分支,形成扁平、开放的相互影响结构。这样,每个分支个体依靠严格的加密技术实现自身信用,而不再需要中心控制的验证。因此,区块链也被称为“制造信用的机器”。
2.信息不易篡改。运用全节点广播存储、多节点交叉验证机制,区块链上的数据经过全网多数节点验证方可使用,除非成功篡改超过50%的节点数据,否则一旦记录便无法修改,并且任何信息的篡改或删除,都将导致后续区块的不同。由于用户群体极其庞大且任何一处修改都将导致几乎难以完成的巨大工作量,因此,链上数据具有高度的防篡改性,区块链成为一种几乎不可能被更改的分布式数据库。
3.公开透明。相比传统数据库,区块链技术在数据的存储与调用上更加公开透明。主体之间直接交易并将交易信息广播至区块链网络中的其他用户,无需第三者主体的中介或者管控,每个交易信息独立成为一个中心,形成自己的数据单位,并且与其他信息数据形成强有力的相互内在影响的联结,这被称之为“区块”。每个区块之间所形成的链状结构,是通过密码学的原理按照时序顺次连接而成的。整个交易网络中每个交易者都将获得一个区块链的存储备份,即发生的每一笔交易对系统参与者而言,都是人人参与、人人记录、人人见证。
我国对商标采用注册制度并通过审查公示等程序赋予商标人商标专用权。除了《商标法》第6条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他附着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而要想成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客体的商标,必须具备一定构成要件。商标的构成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是指商标除了要符合《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法定构成要素以外,还应当具有显著性;消极要件则是指商标除了不得具有《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一般情形外,还必须是非冲突性的,即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相冲突。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它是相关公众区分此商品或服务与彼商品或服务的关键所在,能够起到方便相关公众认牌购货的作用。按照既有的商标法理论,显著性有两种,即“固有显著性”和“经使用获得显著性”。也就是说,商标的显著性除了原始取得的固有显著性外,还有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能,即天然并不具备显著性的标示通过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由此获得了显著性[1]。
商标显著性的有无和强弱直接影响着商标的可注册性以及受保护的程度,显著性和非冲突性的判断在商标权确权时成为关键。根据2017年《商标审理审查标准》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判断该商标相对于一个商品来看是否具有显著性,亦即判断该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与它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联系得是否紧密。其需要考察的因素包括商标的含义、外观以及该商品的相关公众认知习惯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对于固有显著性,一般可以通过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直观认定,而对于获得“第二含义”的商标标志,上述考虑因素中关于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则变得重要,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向注册机关提供该商标业已使用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证据。对此,引进区块链技术后可以在证明效率和准确程度上有很大提升。
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获取商标在市场贸易中的全部使用信息,提供基于时间戳的、关于商标使用范围和频率的可靠证据,从而可以对商标标志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时间、流通范围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标志的认知习惯有全盘认知,为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给工作人员决定是否赋予该商标标志以“第二含义”,从而授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便利。
在生产销售领域,部分商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其使用低廉成本和技术所制造的产品上盗用某些名牌商标,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这一“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在化妆品、服装、奢侈品行业更是屡见不鲜,大大减损了商标信誉,弱化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质功能,损害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假货横行,一方面是因为监管方面仍然存在打击不力等漏洞;另一方面,商品生产时间、地点以及生产工艺与原材料等各类信息,在生产、供应甚至消费的过程链中的各个环节过于分散且并非都留有信息和记录,使得查询变得极其困难。这样,信息不透明就给不法商人或投机者制造、流通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区块链技术公开透明的特点超越了时空阻碍和能力限制,使得“凡所记录皆为真实”的目标成为可能。商品从生产、加工、包装到销售,无论辗转流经何人之手,其信息都将被准确完整地客观记录,从技术层面解决了商品溯源和信息验证的难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得投机者们不再有可乘之机。目前,区块链技术在这一方面的应用实例已有京东公司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京东区块链防伪追溯平台”以及北京溯安链科技有限公司为高端白酒制作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防伪智能锁酒瓶盖。[2]
区块链程序和其他程序的一个很大不同点是它具有特殊的结构,它在受加密保护的一个平台上扁平、开放地安全运行,区块链去除了单一拥有者,取而代之的每个数据信息都是新的以自我为单位的中心,而且在一定周期内具有详细记录并将信息公开共享。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这一信息共享机制和多节点交叉验证机制实质上打破了信息垄断,从而使得信息的记载公开透明,所有用户凭借其独立、完整的账本不仅可以获取某一环节的全部信息,而且对整个记录周期的信息一目了然。
因为区块链技术具有数据的完整可追溯性,并且不能任意篡改,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无法篡改的时间戳。利用这种时间戳,可以有效地追踪商品供应链上的物流进展信息,记录货物在生产和销售每一阶段的状态,不但各级生产、销售商能够清晰地了解商品的流程,而且消费者通过信息追踪,快速容易地辨别假冒伪劣商品。[3]如此一来,有助于巩固商标和商品之间唯一、特定的联系,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者认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保证了凝结在商标中的辛勤劳动以商品形式在消费者面前得以可视化呈现,不断积累商誉、提升品牌影响力,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在以传统方式进行的信息储存和表达上,信息可能由于量的不断增加和传播路径的扩展,极易发生信息遗漏和篡改,从而导致随着接受位次的推后,所接受到信息的完整度和准确性越来越低。简单来说,在商品销售领域,消费者处于整个商品供应链的最末端,那么该群体所接受的商品信息可能就是最不完备的。
但是,基于区块链去信任化的共识性验证机制和无法篡改性,提交的数据得到彼此验证,因此加入的区块链节点越多,对数据验证的可靠性越强,就越能最大限度地杜绝虚假信息。[4]通过分布式账本客观准确地记录产品信息并供所有消费者可见,保证了产品生产和流转信息的公开透明,消费者亦无需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鉴定商品真伪,投机者不再拥有可乘之机。因此,这一技术的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之间唯一、特定的联系,维护商标信誉、提升品牌质量,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仿冒、反向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商标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一方面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其商标权,包括使用、许可使用、转让等,另一方面还享有对他人注册与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禁止权利,上述权利共同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束。同时,法律还规定对于已经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也可能基于某些消极事由而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立法规定了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过程中一系列制度以保障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区块链技术可以在其中多个制度中加以应用。在此,选取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三个领域作一分析。
1.驰名商标认定的考量因素及现实难题
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商标。《商标法》第13条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在第14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所应当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在法律上都享有一系列更为优待的保护措施,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但具有司法实践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应,从而备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根据《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程度、受保护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综合来看,司法实践当中,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需重点聚焦于待证商标在使用时间上的长度和受众及地域范围上的广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情况、注册的历史和范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等。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和认定请求,在未注册商标进行商标注册或者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系争商标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是否给予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需要而并非某种特别授权。因此,但凡涉及商标案件的处理,都有可能需要认定主体动用人力和资源进行认定,加之证明材料繁杂,甚至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还有造假可能,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工作人员的负担。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想准备周全通常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有时甚至是当事人虽然耗费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但由于数据遗失而导致举证不力,从而影响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
2.区块链技术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作用
如上所述,仅通过人工统计或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判断系争商标是否满足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这个过程不仅耗时长、成本高,而且还可能产生一定的遗漏和误差。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功能,利用区块链所具有的信息不易篡改这一核心技术特征,就会使商标从注册、使用以及在市场中的各种应用等过程和行为一一保存,这样就会形成一个不可更改的证据链,高效、精准地记录并还原发生过程的整个行为。实现对商标从注册到使用的时间定位,也可以存留商标交易的各种信息,保证客观记录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使用范围、注册历史等,既能保证每个单点证据的真实可信,还能有效生成证据链。这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人和认定单位来说,都是一次技术上的飞跃,有利于减轻材料准备负担,提高商标认定效率。
此外,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特性也能使传统数据记录中容易出现的信息遗漏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在传统数据记录系统中,即便是有高度权威的第三方机构,也可能由于遭遇黑客攻击而导致数据被销毁。分布式账本储存数据最大的优势则在于,不再依赖任何第三方机构,而是以一种信息共享的方式达到保护大量交互数据安全的目的。整个系统过程中的所有节点因为相互之间的联结,形成了记账与维护的共同性,当中单一的节点记录无法被任意篡改。即使有人试图利用某种技术攻击过程链的数据,但必须同时控制系统链中节点的50%以上。不仅如此,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也不能保证,而且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区块链中无限多的节点又在不断有新增的节点,进行着相互的联结,所以这种攻击几乎不太可能得以实现[5]。分布式账本在保证信息不易篡改而不至于造成信息遗漏的同时,因其具有过程的开放性和多节点相互影响而形成数据存储的特点,每一个网络节点都会在一定周期内自动地存在备份,这样即使某个节点受到一定的破坏,因其受到其他节点的强力影响和数据存储的支撑,也不会导致信息的随意丢失。[6]在待证商标的宣传工作的连续时间、使用程度和地理范围等要素的证明等相关问题上,区块链技术可以使其更加快速、合理而且经济高效地完成。
1.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虽然我国立法明确采取商标权利注册取得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将未注册商标置于不受保护的真空地带。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虽然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采用先注册原则,但是对于已经在使用的商标,特别是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得通过抢注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商标权利。具有这种情形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利用商标无效请求维护自己的权利,即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依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存在商标注册人申请的同一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已经使用而且与申请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存在一定的影响力,那么,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得以保护,在原使用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再结合《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概括而言,立法采取的主要保护手段,一是通过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虽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但认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以阻却在后商标的注册,二是赋予在先商标继续使用的抗辩。区块链技术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明作用前面已有详尽论述,不再赘述,以下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重点是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明。
2.区块链技术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明
在实务中,对于未注册商标,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判定其是否已经使用、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还缺乏公示机制。在判定在先使用和原使用范围时,需要考虑时间、销售、广告宣传时间和程度等重要的考量因素,目前采取的传统统计方法还不是非常完整和科学,计算上不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不明确或者忽略,而且成本很高,不仅取证困难,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证明。区块链技术具有时间记录的功能,能够非常有效快速地解决证明商标是否在先使用的问题。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辅之以时间戳功能,能够准确记录商标的首次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使用地点及往后的每一次动态,进而形成关于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地理范围的信息记录,这种对商标使用的权属状况的连续记录,实现了对商标使用信息的全方位记载。“商标性使用”既包括形式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也包括实质上构成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实践中,需要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存在实质性使用,如果争议商标只是存在形式上的使用,而其使用的要件在实质上并未起到使消费者识别该商品的来源等功能,也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使用。[7]基于区块链技术信息不易篡改和公开透明的特点,记录商标使用的信息也应当是具有可追溯性的,如此便可清晰地展现商标在过去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情况,认定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48条所要求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实质性使用,并进行影响力大小的证明,有利于实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1.“撤三”制度的立法意旨与构成要件
商标注册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取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该注册商标进行连续使用也是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商标的申请和注册量逐年升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注册主义制度下,商标的抢注和囤积现象也异常严重,比如有些不法行为人试图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利用商标的市场价值而实施获利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妨碍他人正当的商业活动,在商标注册中会限制第三人可以选择商标的范围,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而且也会给管理监督市场秩序的国家行政机关带来一定的负担,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会导致工作量大而延迟商标的审查,导致商标制度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不能正常发挥。由此,从维护市场规范和惩罚商标不使用行为的宗旨出发,商标法规定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可由任何人提起申请对其撤销。[8]从这个意义上讲,“撤三”制度旨在于弥补注册主义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真正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之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而且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制度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1)连续三年未使用;(2)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3)无正当理由。是否满足构成要件,直接决定着商标的撤销与否及其法律后果,决定着商标法律意义上的生命力。
2.区块链技术对“撤三”制度构成要件的证明
区块链技术在撤三程序中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连续三年”的时间性证明和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使用性证明。连续三年是一个期间概念,该时间段的认定必须以起算时点和止算时点的确定为前提。在确定上述时间节点的法律意义后,传统实践中依然存在耗时费力、成本高昂、准确度不高的难题。引入区块链技术后,实践中的证明则可以借由区块链技术完成。借助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功能,能够明确商标使用的时间频率和范围,同时保证使用信息按照时间顺序依次相连,商标通过投入广告等方式所做的宣传工作,包括宣传方式、宣传力度等也都可以通过链上数据的储存情况被清晰地表达出来,由此对于商标使用的证明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从相反的角度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可利用区块链技术达到证明其在连续三年内曾经或正在使用的目的,以保护其注册商标不被撤销,维护其合法权益。区块链技术的这一应用,既提高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进行权利主张。
区块链技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明作用是这一技术向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拓展。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就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证明而言,区块链基于其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信息不易篡改和公开透明的特点,既可以为原告进行权利主张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也能够为被告提出抗辩提供技术便利。具体而言,原告对被控侵权行为的证明即是要证明被控侵权人所采取的假冒、仿冒、销售侵权商品或者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则可以援引在先使用的抗辩,而这些信息都能在区块链的公开账本中找到事实依据。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商标侵权案件中,能够确保证据准确、降低举证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缓解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2018年6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益争议案中,法院从侵权网页取证技术的可信度、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保全以及区块链存证方式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展开了质证和审理,从而判定了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效用,最终确认原告提供的区块链证据的有效性和侵权事实。[9]随后,2018年9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予以认可。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区块链技术证据化应用的重要价值与现实意义。
诚然,区块链在证据法中的应用对于案件审判大有裨益,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它的司法适用在途径和效果上依然可能带来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比如,传统电子证据是否采用,依然有赖于审判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但区块链证据所带来的论证模式是一种“自我证成”的模式,这是一种基于技术本身的优越性所带来的自我真实性检验方式。一旦这种检验方式被司法认可,那么所有涉及记录和验证的领域,包括司法过程中的证据保存、提交和验证,都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完成。[10]再比如,有学者认为,区块链证据的法治意义绝不仅限于“新兴电子证据”这一简单定位,而是对现行证据法体系的一次全面革新,如证据资格认定、原件理论和证明范式等,这是现行证据法体系无法直接回应的。证据规则的优化与证据法体系的重构可能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到来而变得必要。还有学者主张,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区别于其他计算机技术的特性,其可靠性也较强,但是区块链技术也并非无懈可击,其不仅与司法实践中证明力所要求的“准确无误”的标准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其本身不易被篡改,但并非不可被篡改。因此建议应当对区块链设置周密严谨的证据规则,以此强化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11]
区块链技术在商标领域乃至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应用,实质上是区块链技术的证明价值在商标领域的应用和体现。即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信息不易篡改、公开透明的特点,发挥其作为“制造信用的机器”的技术优势,通过时间戳功能和全节点广播存储、多节点交叉验证机制,在整个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中,为商标使用情况及其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流通提供时间和地域上的存在性证明。
这一技术在商标确权、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方面的应用,不仅能够为特定案件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主张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在先使用抗辩提供技术支撑,大大提升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案件审判的效率,而且能够在更为广博的视野下,通过遏制假冒伪劣现象,强化商标识别功能,实现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保护,最终实现造福社会的目标。
当然,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具有革命意义的技术,其在诸多领域的应用仍然处于需要被不断探索认知的阶段,诚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所指出,尽管区块链融密码学、分布式存储等多项技术于一身,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本身不存在某些危险和漏洞。对此,我们应当以理性、谨慎、开放、包容的态度接纳并学习区块链技术,同时注重技术层面的风险防范,给予法律与制度层面的管理规制,以期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真正实现技术融合法律而共同赋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