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央苏区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

2020-12-10 09:54刘文华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0年6期
关键词:土地革命中央苏区分配

文_ 刘文华

我们党历来重视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在那段峥嵘岁月,深入开展土地革命,建立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是我们党在农村进行的最大社会变革。回顾这一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坚定制度自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启示。

一、中央苏区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

在中国历史上,一切社会经济思想以及政府的政策措施都以土地分配和利用为中心。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面对的是极不合理的土地分配状况:当时农民占全国人口80%以上,而土地总数的60%~70%掌握在不到总人口10%的地主富农手中,而占总人口70%以上的贫苦农民,仅占有土地总数的20%~30%。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解决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内容之一。在中央苏区时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土地制度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实践,成为当时我们党在农村进行的最大社会变革。

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的思想萌芽

中国共产党在创立初期,就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政策。1922年6月,中国共产党就土地关系和租佃关系等方面,在《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以及开展“限田”运动和“限租”运动的主张。192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议,第一次论述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纲。1927年4月,随着“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爆发,中共五大紧急召开,大会指出“现在阶段之中,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土地问题的急进的解决,这土地问题的急进的解决(土地革命),是巩固工农小资产阶级革命联盟所必需的”。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议决案》,确立了建立革命民主政权和实行土地革命等正确原则。

土地制度建设的初步实践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农村。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到达井冈山后,便开始着手土地革命。1928年3月,毛泽东在井冈山根据地开展了土地分配工作。在多次分田运动中,遇到了诸如“没收对象、分配标准、分配区域、土地所有权”等问题。同年12月,毛泽东总结了井冈山一年的土地革命斗争经验,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对没收对象、分配标准、分配区域、土地所有权等进行了初步探索。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为主;分配土地数量标准,主要“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分配土地区域标准,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等。《井冈山土地法》具有重大实践意义,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开创了中国土地法制史的新纪元。

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929年1月,红四军主力转战赣南,开始土地制度探索实践的新阶段。《井冈山土地法》由于受当时苏联“土地国有”的影响,实行“没收一切土地”,既要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也要没收其他农民的土地,这与当时农民的现实需求不符。有鉴于此,在1929年4月红四军第三纵队进抵兴国县时,毛泽东主持制定颁布了《兴国土地法》。该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把没收后的土地“分配农民个别耕种”改为“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这是对没收土地对象作出的根本性调整,毛泽东说:“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同时也明确了土地革命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地主阶级,是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另外,在1928年至1930年间,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赣南、闽西等地摸索出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原则,为解决分田实践中土地数量和土地质量的合理分配问题提供了方法遵循,并最终独立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1930年2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二七陂头会议”,再次着手改革土地制度,领导颁布了《赣西南土地法》(又称《二七土地法》)。《赣西南土地法》总结吸收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的正确内容,在没收对象和内容上更为明确,规定“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社会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所有”;在分配对象上更为全面,规定“分配农民个别耕地;分配农民共同耕种;苏维埃政府组织规模农场耕种”等,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以人口为标准”等分田原则。

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部土地法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反对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主张,规定“平分一切土地”“没收地主、豪绅、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苏维埃政府必须力求无条件地交给农民”等。尽管部分条款存在“左”倾错误思想,但该土地法在总结以往土地法经验教训基础上,以法律形式把土地革命的任务固定下来,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摧毁封建的生产关系,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二、中央苏区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展现出强大的制度优势和制度生命力

中央苏区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渐进深化的过程。从《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赣西南土地法》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制度改革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正确方向,展现出强大的制度优势和制度生命力,并最终转化为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

对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总结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土地革命路线。在中央苏区,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反复探索实践,总结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土地革命路线。1934年1月,毛泽东在全苏二大报告中说:“土地斗争的阶级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剥削富农,与消灭地主。这一路线的正确运用,是保证土地斗争胜利发展的关键,是苏维埃每一对于农村的具体政策的基础。”这条土地革命路线核心内容被概括为“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我们党在这个理论和路线的指引下,在新的革命征程中不断探索创新,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开辟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建立了新中国,从而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国性胜利。

对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为中国革命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土地革命是一次深刻的政治变革。中央苏区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推翻后,新型农村基层政权大为发展。农村社会的基层权力苏维埃化,“乡苏维埃政权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基层组织”,“乡一切事务由乡苏维埃负责”。乡村宗族制度及势力受到冲击,原来毫无权利的少地、无地贫苦农民参加苏维埃选举,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苏维埃给予一切过去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使女子的权利与男子同等”。翻身农民在中央苏区省、县、区、乡的各级政权系统中担任干部。苏区人民亲切地称苏维埃政权为“老苏”“老埃”“埃政府”。土地革命改变了农民在封建社会受地主统治阶级压迫的地位,翻身当家作主人,为红色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对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为中国革命胜利夯实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农民土地问题是旧中国形成积贫积弱、动荡不安局面的根源。中央苏区时期,我们党推动土地革命,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有关资料显示,1933年,江西、福建、粤赣开垦了21万石荒田,闽浙赣开垦了11万石荒田。粮食产量,在赣南闽西区域1933年比1932年增加了15%,在闽浙赣区增加了20%。为了支援革命战争,苏区人民每次支前运输的劳力、人工数量更是成千上万,不计其数。红军长征出发时,赣南苏区人民出人、出力、捐物,捐献稻谷84万担、被毯2万余床、棉花8.6万余斤、草鞋20万双,采购中西药品10万元,筹集军费150余万元。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为中国革命胜利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物质条件。

对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为中国革命胜利筑牢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中央苏区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解决了土地这一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摆脱了封建土地制度压迫剥削,获得了土地,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的广大农民,革命热情空前高涨,踊跃报名参军参战。据统计,当时赣南苏区仅240万人口,参加红军就达33.1万人,兴国县长冈乡每100个青壮年中有80个当红军和参加革命工作,上杭县才溪乡每100个青壮年中有88个当了红军和外出参加革命工作;参加赤卫队、担架队、慰劳队、洗衣队等支前作战的达60余万人;有33.8万人为革命牺牲,留下了10.82万有名有姓的革命烈士。获得了土地的广大人民群众,将自己的前途命运与红色政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倾其所有,支持红色政权,跟着共产党闹革命,军民同心筑起了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

三、中央苏区土地制度的探索实践对新时代制度建设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回眸中央苏区土地制度探索实践,能够深切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厚的历史底蕴。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坚定制度自信,扎实做好制度建设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伟大的事业必须有坚强的党来领导。”中央苏区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轰轰烈烈地开展土地革命运动,帮助农民解决土地、生产、生活等一系列问题,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完全实现土地真正掌握在农民手中,并彻底将封建土地制度废除,改变一直以来土地持有的不公正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实践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独特的制度和政治优势。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坚持和完善的政治保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要求。

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能够成功实现局部执政,关键是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赣西南土地法》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每一部土地法的制定、改革与完善,都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最高位置,让制度建设的成果在人民群众拥护中得以巩固。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明确指出:“正是由于党和苏维埃政府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所以赢得了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因而能够拥有战胜强大敌人和各种困难的真正铜墙铁壁。”近百年来,不论所处历史方位和所担负的历史任务如何变化,土地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都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把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价值追求,从而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拥护和支持。

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穿始终。制度建设并非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而要根据形势发展和群众需求的变化不断丰富完善。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寻乌进行农村经济调查。“寻乌调查”发现,土地分配中富农常常把持肥田,而将瘦田分与别人,贫农与富农之间存在土地肥瘦之争问题。为此,毛泽东主张对富农的土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即将富农把持的肥田抽出分给贫雇农,而给富农补回一定数量的瘦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为后来党的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打下了基础。当前,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我们要把实事求是贯穿制度建设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在制度建设中不断适应形势变化,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最大效应、取得最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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