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局的逐渐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墨西哥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但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和司法问题日渐显现。在社会层面,活跃的市场贸易产生了大量新型民商事纠纷,这些纠纷依据原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在司法层面,民事诉讼暴露出低效率、高成本的弊端。为了扭转日益严峻的司法危机,墨西哥日益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调解制度由此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
近年来,随着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多,墨西哥司法部门开始寻求更加有效、经济的应对措施。部分州认识到调解的作用和价值,发起了调解立法运动,随着影响范围的逐渐扩大,最终覆盖墨西哥全境。1997年,金塔纳罗奥州(Quintana Roo)制定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法》(即ADR 法)。1999年,克雷塔罗州(Querétaro)也制定了《ADR 法》,并设立了专门的ADR 机构,该州因此成为20世纪末墨西哥唯一由法院提供调解服务的州。
21世纪初,受调解立法运动的驱动,很多州都制定了相关法律,但仍有少数州尚未开启调解法律化进程。地方立法混乱、联邦立法迟缓的局面持续到2008年。2008年6月,墨西哥《宪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其中第17条将实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义务,要求各州在8年过渡期内制定相应的法律。自此,墨西哥进入调解法律化的新时期。截至2015年,大多数州已进行调解立法并付诸实践。
以瓜纳华托州(Guanajuato)为例,除颁布相关法律外,该州在基础设施、人员配置和宣传推介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还在几个重要城市设立了调解办事处。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该中心处理了7165 件案件,其中5450 件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调解中心或者私人调解机构提出申请,从而启动调解程序。调解中心与私人调解机构的区别在于是否为有偿调解。私人调解机构通过提供调解服务获得报酬,属于“社会自治型调解”,而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服务属于“国家依附型调解”。如果双方争议的案件已经提交给法院,则当事人只能选择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许多州的调解法律明确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墨西哥政府不但重视调解制度的立法和宣传,而且意识到调解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公众的参与。这一认识不仅体现在创设校园调解、社区调解等新的调解类型,也体现在一般调解的过程中。例如,根据2005年颁布的《联邦家事调解法》第39 条的规定,当事人不仅可以邀请调解所需要的任何专家参与家事调解,同时还可以接受调解中心以外的律师的建议或者调解方案。
公众参与对调解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近年来,无论是校园调解中的大学教授、学生或者社区调解中的邻居,他们对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及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调解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需要借助生活经验和其他学科的知识。这就需要寻求当地民众或专业人员的协助。墨西哥调解规则鼓励调解机构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而非片面地依赖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
由于历史传统以及调解实践的差异,世界各国的调解形式多样,并且仍在不断创新。墨西哥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各州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形成了不同的调解类型。根据适用场合和规则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般调解。这是墨西哥最常见的调解类型。它既可以由官方的调解中心进行,也可以由私人机构进行。按照大部分州的立法规定,一般调解分为民事调解和刑事调解,其中刑事调解的范围仅限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基于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刑事案件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调解协议的赔偿损失条款有可能约束法院的判决。
家事调解。《联邦家事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家事调解的程序规则,旨在通过细化调解规则,更好地解决复杂的家事案件。例如,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求家事调解注意以下事项:(1)调解员应当仔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调解方案的重要指标予以考虑;(2)除非有正当理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出席调解会议;(3)当法定代理人未出席会议时,调解员应通知其出席并给予不超过5日的准备时间。如果法定代理人依然缺席,则调解程序终止。家事调解的时限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但从第一次调解会议开始,调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倘若调解过程中存在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调解时限可再延长6 个月。
校园调解。这是为解决小学生之间出现的纠纷而专门设立的调解类型。这类调解机构主要由在校大学生及大学教师组成。为了更好地开展调解,校园调解员首先需接受短期培训,然后对各小学进行问题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为产生问题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治疗。学校调解所诊断的问题包括辱骂、斗殴、盗窃以及破坏学校设施等。在调解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调解员有望被选任为州调解中心的官方调解员。
社区调解。这是墨西哥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调解类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均是社区内部成员,纠纷的类型主要是社区噪音、宠物污染、车库堵塞、儿童争执、邻里安全等。社区调解的优势在于社区成员的参与,他们了解彼此的生活状况,因此也更容易发现纠纷的症结所在。经过短期培训后,社区成员便可以在社区内开展调解工作,解决邻里纠纷。
原住民调解。这是一项具有墨西哥特色的调解制度。墨西哥有50 多个原住民族群,其人口占全国的10%。基于原住民特殊的民族特性和文化传统,政府对原住民实行某些特别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原住民调解的产生与原住民政策的变化息息相关。2006年,墨西哥在宪法修正案中重申文化多样性的必要性,强调在尊重联邦主权的前提下,尊重原住民的传统习俗。因此,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机关积极接纳原住民传统的组织形式和习惯法,在法律制度与原住民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中,逐渐构建原住民调解制度。以伊达尔戈州 (Hidalgo)为例,该州《ADR 法》第3 条将原住民调解员定义为“了解原住民习俗、文化、传统、语言和价值观的中立的第三方”。原住民调解与一般调解最大的区别在于,调解时应当考虑原住民文化、习俗等因素。对于原住民调解员的选任,如果符合原住民 “光荣人士”的标准,该调解员可以不需要经过国家的专业认证。
调解不仅要考虑客观上发生或实际存在的事实,还须努力掌握当事人的感情、情绪、主观想象等心理上、精神上的因素,并对症下药作出适当应对,这对调解员的职业要求提出了较高的标准。目前墨西哥尚未制定关于调解员的选任、培训等事项的联邦法律。各州通过立法设立了调解员的准入门槛,总体而言差异不大:(1)国籍要求。调解员应当是墨西哥公民,并享有民主政治权利。(2)年龄要求。这方面的立法规定略有不同。例如,墨西哥州(Mexico)《调解法》规定调解员须年满30 周岁,《联邦家事调解法》则规定调解员须年满28 周岁。(3)学历要求。调解员应取得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但其专业并不限于法律。大多数州法律规定,专业领域只要是社会科学即可,如心理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4)培训要求。调解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认证资格。以瓦哈卡州(Oaxaca)为例,调解员的培训课程应达到150 小时以上,培训合格的标准由培训机构决定。培训机构必须是官方组织或者国家认证组织。调解培训内容主要是通过角色扮演培养申请人的实践技能,提高申请人对调解过程的把控能力和应变能力。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须要完成司法调解中心100 小时的调解实习。在培训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高级法院颁发的调解员证书。(5)品质要求。调解员必须拥有公认的良好品格和声誉。(6)无犯罪记录。一部分州立法要求调解员没有故意犯罪的记录,另一部分州只限定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如果罪行是盗窃、欺诈等严重损害声誉的犯罪,则不论量刑长短都不得成为调解员。
符合上述任职要求的调解员在正式入职后,应接受调解中心或者私人调解机构的管理,遵守法律和机构的管理规定。调解员应当到司法调解中心登记并接受定期资格审查和业绩评估。
首先,调解员应当积极推动调解程序的进行,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常无法清醒地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问题,使得调解进展缓慢。为此,调解员应当积极主导调解程序,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整理庞杂的案件事实后,筛选出与纠纷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帮助当事人不固执于与案件无关的琐碎问题,从而达到高效解决纠纷的效果。为使当事人能够顺利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员应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他们的诉求及其理由,吸收他们的不满情绪,尽力获得当事人的信赖,使他们认同调解的结果。
其次,调解员应当遵循中立、公正、保密、诚信的原则。调解的成功率和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往往取决于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的权威性、公信力和能力。调解员若无法做到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案件,并对调解过程保密,则必然会招致当事人的不满,从而违背了调解的初衷。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机构提出书面投诉或者要求更换调解员:(1)调解员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2)调解员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调解职能,不按期召开会议;(3)调解员不遵守保密原则,向调解程序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信息或者为了自身利益使用这些信息;(4)调解员制定的调解方案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最后,其他禁止行为。除了遵守保密原则外,调解员还不得担任调解机构处理的案件的证人、律师或者保证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
在下列情形下,调解员应当回避并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调解员:(1)是本案当事人的配偶或其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3)由于案件特殊性质或复杂性可能导致调解员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4)调解启动前6个月内与本案当事人存在业务关系的。
墨西哥各州大多设立了调解保密制度。调解保密制度禁止调解员和参与者将调解过程中所获的信息披露给调解程序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也规定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后续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中。调解信息包括调解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报告、评论、对话、协议或者当事人立场。当然,调解保密制度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联邦家事调解法》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1)有迹象显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威胁参加者身体或者精神的情形;(2)存在犯罪行为。某些州还将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为例外情形。当发生上述例外情形时,该案件不再受调解保密制度的约束,调解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报告给调解中心,并向有关机关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