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佩成
(滨州学院人文学院 山东滨州 256603)
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与伊朗萨法维战争期间(1603~1605年),萨法维王朝统治者沙阿(国王)阿巴斯一世为抵制奥斯曼帝国军队的进攻,在亚美尼亚实行焦土政策,将阿拉斯河畔的边境城镇朱利法的亚美尼亚商人安置到伊朗伊斯法罕的郊区,并将这个安置点取名“新朱利法”。在沙阿的支持下,新朱利法城的亚美尼亚商人迅速崛起,并在17~18世纪期间建立起了一个东到太平洋、西到大西洋、南到印度洋、北到大不列颠的世界性贸易帝国。自然,中国也在亚美尼亚人的商业地图上。
17 世纪的法国旅行家让·查汀(1643~1713)注意到,在拉萨有一个来自新朱利法城的亚美尼亚商人定居点,他们在这里用印度纺织品交换西藏的麝香、宝石和黄金等商品[1]。霍夫汉内斯正是其中的一位,他在拉萨的经商活动便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然而,这些西藏的亚美尼亚人定居点似乎在1717~1720年间由于准噶尔军的侵扰西藏事件后撤离。
目前,《霍夫汉内斯簿记》珍藏在葡萄牙国家图书馆手稿部中,编号为F.G.7970。这份亚美尼亚手稿有44页,每页长54厘米,宽18厘米。1961年,亚美尼亚学者列翁·卡奇季扬(Levon Khachikian)解读了这份手稿,发现它是新朱利法亚美尼亚商人霍夫汉内斯在印度、尼泊尔和中国拉萨经商期间的分类账目的汇总簿记。簿记的左栏是霍夫汉内斯记载的经商利润,右栏记载的是他的收支情况。1966年,列翁·卡奇季扬在《亚洲社会学》第3 期上发表了《霍夫汉内斯·乔哈耶茨的簿记》一文[2],重点分析了霍夫汉内斯在印度的经商活动。
从簿记的记载情况来看,他于1686 年9 月30日到达拉萨,1692 年6 月21 日离开拉萨,前往印度,一共在拉萨生活了6 年左右。在拉萨期间,他与当地政府人员、佛教徒和各种商人打交道并学习藏语,同时买卖各种商品、交税和纳税。因此,他的簿记拉萨部分是研究中世纪末拉萨经济生活状况的一份重要史料。
1682 年12 月19 日,霍夫汉内斯与新朱利法亚美尼亚大商人格拉克-扎卡里亚(Guerak-Zakaria)和埃姆布鲁姆(Embroom)的儿子签署了一份康美达商业合同。根据合同,后者给他提供一批英国绒面呢和部分现金到印度做生意,前者可分得利润的1/4。合同签署后,霍夫汉内斯从新朱利法城出发,然后乘船于1683 年3 月23 日抵达印度西部港市苏拉特。在印度经商一段时间后,他于1686年2月10日从印度的阿格拉出发,前往拉萨。
在向拉萨出发前,霍夫汉内斯准备了323千克琥珀、32千克小粒珍珠、273粒珍珠、96颗肉红玉髓珠、24 条连衣裙、72 条各种印花棉布、16 条各种各样的布料和其他各种商品,总值约94千克白银,约相当于8216.5 卢比[3]。为了能将这些货物运到西藏,他雇佣了2名阿格拉人:波霍斯(Poghos)和伽马什·彼得罗斯(Ghamash Petros)。霍夫汉内斯给前者的薪水是50卢比,给后者的薪水是40卢比,并免费向他们提供伙食和防身武器[4]。总账上有两项关于火药和子弹的开支。
1686 年2 月12 日,霍夫汉内斯一行从印度北部的阿格拉出发,在今印度北方邦希戈哈巴德(Shikohabad)加入了去印度东北部巴特那城的商队,然后经马克杜姆普尔(Makhanpur)、杰汉那巴德(Jahanabad)、贝拿勒斯(Benares)、沙赫扎德布尔(Shahzadpur),于同年3 月9 日到达巴特那[5]。这条路线几乎与今天尼泊尔自西北向东南倾斜的国境线平行,即自印度北方邦到孟加拉方向的一条商路,沿途有大大小小的城市。
在巴特那,霍夫汉内斯又购买了一些带去西藏的商品,这些商品的价值约为680 卢比(7.7 千克白银)[6]。3 月31 日,他从巴特那出发,向北途径哈吉布尔(Hajipur)、曼尼布尔(Minapur)、比尔巴(Birba)和帕特林卡(Patrinka)等站点,于同年到达了加德满都。他在尼泊尔停留了3个月,然后购买了少量货物,于7月19日离开加德满都,经西藏聂拉木县,在1686 年9 月30 日到达拉萨。从尼泊尔到拉萨,他花了近两个半月的时间。
上述是霍夫汉内斯从印度北部经尼泊尔去西藏的商贸之旅。根据长时段理论,这条路线长期以来被古代商人所使用。众所周知,印度—尼泊尔—拉萨路线,是丝绸之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很多印度商人都经尼泊尔进入中国。尼泊尔坐落在喜马拉雅山脉,是世界之巅国度,是联系中印贸易的重要纽带,在丝绸之路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将丝绸之路与恒河平原联系起来,而且也是从中国出发经西藏通向南亚的南大门。尼泊尔历史学家巴尔·旃陀罗·沙玛(Bal Chandra Sharma)根据《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和考底利耶的《政事论》的研究指出,尼泊尔与印度和中国西藏的商业关系可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7]。
历史上,有很多中国朝圣者和学者试图拜访印度摩羯陀国的佛教圣地,其中很多圣地都在尼泊尔境内,如迦毗罗卫城、佛祖诞生地蓝毗尼和拉玛格拉玛(Ramagram)。东晋高僧法显曾到达过尼泊尔的华氏城;唐玄奘在去拘尸那揭罗前于637年到了蓝毗尼。这些朝圣者和学者一般在喀什或于阗离开从中国到西方的丝绸之路,然后穿过塔克拉玛干沙漠和戈壁沙漠,再越过喀喇昆仑山脉或喜马拉雅山脉,经尼泊尔到达印度,这就是中印之间的“佛教之路”。这条路在尼泊尔境内约有100 千米,是丝绸之路的一条重要分支。除这条线路外,另外还有3 条商路在尼泊尔境内。在玄奘访问蓝毗尼20 年后,唐朝敕使王玄策于贞观十七年(643年)从西安出发,沿一条更短的路线到了尼泊尔,即西安—拉萨—日喀则—加德满都—印度线。13 世纪,著名的尼泊尔建筑师阿尼哥就沿这条线路到了拉萨;另一条是迦舍-末罗国时期(11~14 世纪)经尼泊尔的久姆拉和胡姆拉地区进入印度的商路。考古学家在这里发现的各种铜板铭文、石碑、佛教寺庙遗址和雕塑古物遗迹表明,这条商路也是印度—尼泊尔—西藏之间经常使用的一条商道,并与丝绸之路相连。然而,尼泊尔境内最古老、使用频率最高的一条商路是沿卡利甘达基河的一条朝圣和商贸之路,这条路线将印度的瓦拉纳西、菩提伽耶和尼泊尔的迦毗罗卫城、蓝毗尼和布德沃尔连接起来,经这条路穿过尼泊尔的木斯塘地区后即可到达西藏西部和雅鲁藏布江流域,从那里再继续延伸到和田和喀什[8]。在木斯塘国统治过的历史地区发现的印度、西藏和中亚的考古遗物,有力地证明了这条商路曾经是丝绸之路的一条重要支线。
综上所述,霍夫汉内斯选择的印度—尼泊尔—拉萨线是一条比较成熟的商贸之路,并且早已被亚美尼亚商人所熟知。簿记表明,在霍夫汉内斯之前就已经有亚美尼亚商人在拉萨经商,而霍夫汉内斯本人肯定也是沿着他的同胞所走的商路到达西藏的。毋庸置疑,他在前往拉萨之前已经对这里的情况有所了解。这一点可以从亚美尼亚人科斯坦德·乔哈耶茨(Kostand Joughayetsi)为新朱利法商业学校编制的《商业手册》中找到证据。该手册列出了西藏的度量衡制度[9]。这足以说明亚美尼亚商人很早就在西藏经商的事实。很显然,科斯坦德·乔哈耶茨关于西藏的商业数据信息是从在西藏经商的亚美尼亚商人那里收集并整理出来的。当这些数据成为商业学校的教材时,毫无疑问,它们一定非常真实和客观。
进入拉萨后,霍夫汉内斯在这里共生活了近6年。在这期间,驻藏的亚美尼亚商人帮他打点生意。根据簿记的记载,他与驻藏的亚美尼亚人生活在一起,有时还向他们提供一些资助。例如,簿记记载了大卫儿子的死亡,并在这事上他支出了一笔钱;复活节前夕,他给尼科霍斯(Nikoghos)的妻子基扎妮(Khizani)一笔钱,用于购买衣服[10]。这印证了法国旅行家让·查汀所说的拉萨有亚美尼亚商人社区的事实。
霍夫汉内斯在拉萨的生意开展得非常顺利,似乎这座城市对他的吸引力非常大:因为他一直呆在拉萨,没有再进行新的旅程。然而,他在拉萨的亚美尼亚同胞却经常往返于拉萨和西宁之间,贩卖黄金和白银等商品。从簿记得知,拉萨的亚美尼亚商人从西宁带回来大量金锭、茶叶、麝香和西宁披巾等商品。往返两地则需要穿越数百千米的无人区和连绵山脉,霍夫汉内斯在他的簿记中说:“从拉萨到中国边境城市西宁的路长达1400千米。来回要费很长时间,差不多近一年。”[11]
亚美尼亚商人频繁往返于拉萨和西宁之间的商贸活动,值得关注。众所周知,西藏和西宁自古以来就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例如历史上著名的唐蕃古道就从中原内地经青海、西藏,远至尼泊尔、印度。霍夫汉内斯生活于17世纪末,这个时代的陆路交通方式较数千年前变化不大。因此,亚美尼亚人往返拉萨和西宁之路仍是古丝绸之路的延续。考古学家在两地发现的一些考古证据证明了这一点。1956 年,在西宁隍庙街(今解放路)出土了76枚萨珊波斯时期的银币;1999年,在乌兰县铜普大南湾遗址出土了1 枚查士丁尼一世时期的拜占庭金币,2002 年,在都兰香日德镇发现了1 枚拜占庭帝国狄奥多西二世时期的金币[12]。2000年,考古学家在青海乌兰县城20千米以外的大南湾遗址发现的墓葬形制与在西藏发现的吐蕃石丘封土墓非常相似,并发现了1枚查士丁尼一世时期的金币和6枚萨珊波斯时期的银币[13]。2009年,在西藏阿里象泉河源头附近的故如甲木寺门前发现的一座古墓中出土了大量丝绸;不久,考古学家又在札达县的曲踏墓地和噶尔县土门乡的加嘎子墓地发现了汉晋时期的丝绸[14]。
除考古证据外,关于西藏地区丝绸贸易活动的文本记载也见诸一些文献,如汉藏文献《格萨尔》史诗。历史上,北方丝绸之路在西藏境内至少有3条分道:第一条经青海北部,横跨那曲、阿里,抵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和克什米尔地区;第二条经青海西北部,穿过拉萨、山南、日喀则,抵尼泊尔和印度;第三条经青海西部玉树和西藏林芝到达印度[15]。由此可见,西藏与青海地区自古以来就有着紧密的商贸联系。亚美尼亚商人的拉萨—西宁商贸路线很可能走的是后两条路线。遗憾的是,霍夫汉内斯没有列出拉萨—西宁商路的具体途经点,但从拉萨的亚美尼亚商人的行程可知,他们的伊朗—印度—尼泊尔—拉萨—西宁商路,基本上与盛于明清时期的茶马古道相吻合。至于当时亚美尼亚人为什么喜欢去西宁,而不是前往中国其他地方,这可能与青藏高原当时处于和硕特汗国统治下有关,所以拉萨的亚美尼亚商人去西宁经商更加便利,如果到其他地方充满各种政治风险。
在拉萨,霍夫汉内斯把他从印度和尼泊尔购买的商品出售给当地商人。根据他与这些人的交易条款,他支付的几乎全是白银,后者支付给他的几乎全是黄金。按照欧洲标准,当时白银在中国定价过高。霍夫汉内斯以7∶1 的比率使用白银交换黄金,利润相当丰厚;交易款项一般在一年以后以汇款的形式支付给他,或去西宁的亚美尼亚商人返回拉萨后再支付给霍夫汉内斯[16]。很明显,霍夫汉内斯带来的商品(特别是白银)被拉萨的亚美尼亚商人贩卖到西宁,然后他再从他的同胞手中收购从西宁带回来的黄金或其他商品。霍夫汉内斯有时也从藏人手里购买麝香、茶和黄金。除此之外,他还向当地商人购买一些铜器、瓷器、高档纺织品、香料和烟草。
1688 年2 月10 日,霍夫汉内斯结束了他在拉萨的生意,带着18袋总计约483千克的麝香和5.13千克的黄金等各种贵重货物,启程沿原路返回印度[17]。1692年8月18日,他到了加德满都。由此可见,丝绸之路上的拉萨到加德满都线,行程约需要2个月左右(他从加德满都进入拉萨的时间也是约2 个月)。在加德满都,他出售了从西藏带来的部分商品,购买了一些蜡烛、豆蔻、纸张、青铜烛台、渔网和各种纺织品等商品,并加入了一支打算于1693 年11 月28 日启程的商队。然而,当地的政治骚乱却阻碍了他的行程。他被迫在尼泊尔滞留了数月。自1482 年始,尼泊尔谷地的末罗王朝分裂为加德满都、帕坦和巴克塔普尔三个王国,各王国之间经常斗争不断。霍夫汉内斯作了如下记录:
“哈米拉月(Hamira)1 日,从尼泊尔前往马克普尔(Makvanpur)的拉贾商队被尼瓦尔·斯潘迪亚尔(Nivar Spandiar)俘虏;他们处于战争状态,道路被封锁了。”[18]为尽快离开尼泊尔,他托人去达尔班加的纳瓦布(莫卧儿帝国时代的省级地方行政长官)那里恳求批准离开。
最终,纳瓦布批准了霍夫汉内斯离开加德满都的请求。他回到印度后,在巴特那和胡格利出售了部分货物,然后将剩余的商品转运到了欧洲。在胡格利,霍夫汉内斯遇到了著名的亚美尼亚商人马鲁特(Marut)和伊赛(Issai),并向当地的亚美尼亚教堂捐了一笔款项。1693 年12 月6 日,霍夫汉内斯来到加尔各答,簿记记录到此为止。
综上所述,霍夫汉内斯的拉萨之行,反映了较多的内容。首先,他的拉萨之行证明了印度—尼泊尔—拉萨商路在前现代时期仍被商人所用。其次,亚美尼亚商人所走的拉萨到西宁的商路,可能是唐蕃古道的一部分,西藏的商人正是利用这条商道购买来自中原的商品。第三,西藏孕育着很大的商业机会,其度量衡和货币等经济信息早已被西方人所研究。最后,簿记如实反映了尼泊尔方面的一些历史信息。
《霍夫汉内斯簿记》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真实反映了17世纪末伊朗、印度、尼泊尔和中国西藏的物价,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开支等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这些数据无疑对研究中世纪末拉萨经济史具有重要的价值。列翁·卡奇季扬列举了霍夫汉内斯贩卖的174种商品项目,并分析了部分商品的价格及其利润率。根据列翁·卡奇季扬对簿记的分析,1693 年印度巴特那每千克大米约合0.48 克白银,每千克面粉约合0.69克白银;从西藏返回印度的路上霍夫汉内斯买的羊每只约9.65克白银;白砂糖在拉萨每升约77 克白银,而在尼泊尔的价格约每升182.5 克白银[19]。可见,白砂糖当时无论在西藏还是在尼泊尔都属于奢侈品。霍夫汉内斯经商的利润率大体在70%—130%之间。根据列翁·卡奇季扬分析,1藏克(tank)等于今37.79克;1藏克等于10米斯卡厘(miskali),即3.78 克[20]。他在印度总共生活了28个月,食物总开支共182 克银,约合每日开支8.18克白银;他在拉萨总共生活了约69个月,食物和零用钱总开支共171 藏克和5.5 米斯卡厘银,总计6.482 千克银,约合每月开支93.94 克银,每日开支约3.13 克银。由此推测,17 世纪末印度的生活成本是拉萨的2.61 倍。由于霍夫汉内斯属于较为富裕阶层,据此推算,17世纪末西藏上层人民的日常生活开支每年约花费1.13千克银。
至于税收,霍夫汉内斯从新朱利法城出发时总共带着18 包绒面呢,商品总价共计250 千克银,到印度时共支付了10 千克银的税收,税率为4%。1686 年10 月3 日,霍夫汉内斯到达拉萨的第3 天,他的货物被一个名为“洛夫兰(Lovran)”的海关机构清关,向他征收了930 藏克银(约35 千克)的税,并规定在他停留期间不会返还所征收的182 藏克银(约7 千克),但将来会返还给他748 藏克银(约28 千克)。同年12 月19 日,霍夫汉内斯收到了要返还的这笔银子,但经过融化提纯后,他损失了约121 藏克(约4.5 千克)银。因此,他实际向拉萨政府支出了约303 藏克(约11.5 千克)银。如果不考人为因素,拉萨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约为4.6%。按可比性来说,这一税率并不是很高,但要高于印度的4%。根据簿记,他在拉萨期间的交易要缴纳一种称之为“索嘎哈尼(sokhani)”的税;每完成一公升麝香交易,需要缴纳1藏克银的索嘎哈尼。[21]
然而,霍夫汉内斯在拉萨的交易更多的是以物易物。他向当地人提供的商品多是琥珀和宝石,收到的多是麝香、丝线和纺织品。白银和其他商品的基本重量单位是藏克或米斯卡厘。如前文所述,1藏克等于37.79 克,1 米斯卡厘等于3.78 克。根据前文分析,霍夫汉内斯交给拉萨政府部门后返还给他的银,使他损失了约121藏克。这一方面说明了商人的精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西藏的银成色不足。关于银的成色,商人一般很在乎。例如,他有一次抱怨银是贬值的:“我给了尼科霍斯高质量的20 藏克银。融化后,我却只得到了1 藏克,损失了19 藏克。”[22]霍夫汉内斯多次提到他给别人成色很足的银子。例如,一个拉萨的亚美尼亚商人曾经向一个名为“萨卡尔(sarkar)”的专门负责商业管理的政府机构租赁了4 只驮畜,费用7.2 藏克。霍夫汉内斯替他还清了债务。在这件事上,他说:“我给了他们高成色的银;他们烧了3次,融化了2次。只损失了0.6藏克。”[23]
17 世纪末,西藏货币以金银为本位。根据簿记记录,拉萨的银和其他商品的基本重量单位是藏克;尼泊尔货币的基本单位是“梅厘(melli)”,铜币称为“达姆(dam)”,119达姆等于1小梅厘[24]。霍夫汉内斯在他的账簿中写道,加德满都的货币单位相当于半个卢比的小梅厘[25]。结合账簿的多处记载,可以确定当时卢比与小梅厘的比率是2∶1。
至于霍夫汉内斯经常抱怨西藏市场上银成色不足的问题,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16世纪中叶,西藏与加德满都河谷三个土王缔结条约,藏人用白银换回尼泊尔铸造的银币,用于流通;但是尼泊尔币掺铜量大,成色不一。为此,尼泊尔通过与藏人的交易每年赚取10万尼币[26]。尽管普拉特维·纳拉阳·沙阿统一尼泊尔后开始铸造较好的新币,但是市场上仍有大量旧币在流通。1791 年,在清中央政府指导下,西藏才有了自己的货币。因此,霍夫汉内斯抱怨西藏市场上银成色不足的问题,无疑与当地人使用尼泊尔银币有关。
亚美尼亚商人从西宁带到拉萨的大部分商品是黄金。在簿记中,西宁的黄金按成色依次分为3类:帕纳(pana)、嘎姆塞(khamser)、乔恩塞(joonser);黄金的重量单位有苏嘎姆(sookam)、塞瓦(seva)和马萨(massa)。霍夫汉内斯说:“马托斯(Matos)给我的帕纳、嘎姆塞、乔恩塞金分别记录下来;总计874苏嘎姆0.5塞瓦。帕纳金重167苏嘎姆14塞瓦;嘎姆塞金重520 苏嘎姆16.5 塞瓦;乔恩塞金重185 苏嘎姆10 塞瓦。”他将这3 种不同类型的黄金折算成卢比:1 帕纳等于12.75 卢比;1 嘎姆塞等于12.05 卢比;1 乔恩塞等于11.55 卢比。列翁·卡奇季扬结合亚美尼亚商人科斯坦德·乔哈耶茨的《商业手册》对当时世界度量衡的记载,计算出1苏嘎姆等于5.06 克;1 塞瓦等于0.25 克;1 马萨等于1.01克。[27]因此,根据列翁·卡奇季扬的计算,马托斯从西宁带到拉萨的“帕纳金”重约848.52 克;“嘎姆塞金”重约2635.33克;“乔恩塞金”重约938.6克。
烟草和茶叶也经常出现在霍夫汉内斯的拉萨簿记中,它们的重量单位是“包(baghcha)”。霍夫汉内斯对“包”的具体重量描述为:“我买了22 包茶,每包重12.5 米斯卡厘;我卖出了10 包,每包12米斯卡厘。”[28]买入的重量与卖出的重量不一致,可能是他消费了其中的一部分,但仍可计算出每包重约在12—12.5米斯卡厘之间,即在45—47克之间。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霍夫汉内斯簿记》是一份不可多得的珍贵经济史料,对于研究中世纪末叶青藏高原地区的经济状况有着重要意义。目前,笔者只是研究了其中的一部分,簿记中还有大量有关运费、海关税收、借贷利息、商品交换标的和雇佣薪资等数据,值得去研究。尽管如此,霍夫汉内斯的拉萨簿记记录表明,中世纪西藏人民的生活并非仅限于宗教活动。
对亚美尼亚商人之间的争端进行仲裁,是新朱利法亚美尼亚社团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主要是以下两个因素造成的。其一,在萨法维统治下,由于亚美尼亚人的基督教身份,他们往往受到伊斯兰教法的歧视。在伊斯兰教法庭里,非穆斯林证人证词的合法性只是穆斯林人的一半;另外,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只有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才有效[29]。在伊斯兰教教法法庭中,贪赃枉法现象十分严重,虽然这有时对新朱利法富商来说是好事,但总体上来说不利于商业纠纷的解决。其二,中世纪末期,国际贸易制度不完善,尚没有被普遍承认的标准合同、债务追偿和破产清算等现代制度。因此,世界各地的商业社团或商业协会大多建立自己的商业惯例或标准,并被圈内的人所接受。毫无疑问,新朱利法商人也起草了自己的商业准则(sīghah),并同时用阿拉伯语、波斯语和亚美尼亚语颁布。这暗示着在以后的亚美尼亚商业纠纷听证案中,他们创立的准则会适用于世界各地的所有法庭[30]。因此,当他们建立的商业规则被所有的亚美尼亚商人接受时,它已事实上成为亚美尼亚商人共同遵守的商业法律。为解决可能会发生的商业纠纷,新朱利法人还创建了自己的商业法庭。如果没有诉诸法律的可能性,他们则不会保存大批的文件、合同、协定、证人陈述书、法案、授权书和账簿等材料了。《阿斯特拉罕法律书》证实了新朱利法亚美尼亚人有一部既定的商法法典,该法典借鉴了波斯商人的商法,对商人账目等单证的法律地位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并举例说明了编制各类单证的正确方法[31]。
具体来说,新朱利法亚美尼亚商人的贸易纠纷或争端由新朱利法城的商人公会和市镇官(Kalantar)讨论解决,签署的裁决书保存到教堂的档案中。如果发生贸易纠纷,当事人须先向新朱利法商人公会提出书面申请。商人公会仔细权衡后,再做出裁决。裁决结果一般以这样的格式写在申请书上:“商人公会的决定如下……我们对本案的判决如下……”[32]。关于账单未兑付的案件,上诉人则需要把账单寄到新朱利法城,求得裁决。
对于庞大的亚美尼亚商人群体来说,法律仲裁具有重要作用,它一方面为新朱利法贸易网中的每一个亚美尼亚商人提供解决争端的既定程序,而不必诉诸当地法院,从而保障了亚美尼亚商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持新朱利法商业网的健康运行,使每一个亚美尼亚商人都成为受益者。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贸易争端都会诉诸新朱利法城商人公会解决,这是因为大部分亚美尼亚商人旅居海外,并与故地路途遥远,通信不便,因此他们有时会将一部分案件交给当地亚美尼亚社团解决,而社团一般会邀请一些知名商人组成审判庭,或邀请当地有名的牧师做出裁决。例如,在阿姆斯特丹的一起案件中,裁决是由一位牧师做出的;1735年印度马德拉斯法院邀请了一些商人和一位牧师处理了一起纠纷案件;在威尼斯国家档案馆中保存着一份新朱利法亚美尼亚人商业纠纷裁决的法庭纪要,记载了威尼斯法庭邀请4名商人做仲裁官,争端当事方宣誓后,再由证人指正提交的账目的签字是否是当事方父亲的亲笔签名(亚美尼亚商人的合同一般由其父签字才能生效),然后他们再将案件的细节以及一方对另一方欠款的数额都记录下来,并将裁决结果记录在案;裁决结果一式三份,原告和被告各持一份,另一份保存在了威尼斯的苏尔布·卡奇(Surb Khach)亚美尼亚教堂中[33]。
然而,在亚美尼亚人居住较少的地方或上述条件不具备时,亚美尼亚商人一般会将贸易纠纷案件诉诸当地法院解决。霍夫汉内斯在拉萨的纠纷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透过霍夫汉内斯对纠纷案的叙述,从中可得知中世纪西藏人民对商业纠纷的处理方式。
1686 年12 月22 日,霍夫汉内斯曾经借给他的同胞梅里扬一些银子并商定一年后用黄金偿还。根据协议,梅里扬从西宁的数个地方将黄金寄给了霍夫汉内斯。但是,在霍夫汉内斯于1688 年4 月17 日收到了梅里扬的11 藏克(415.69 克)黄金后,塔萨托尔(tsatoor)和他发生了争执,坚持这11藏克黄金中有9藏克是他的,于是他们将这起纠纷诉诸到了达赖喇嘛那里。达赖喇嘛要求他们两人以掷骰子的方式进行判决,结果塔萨托尔获胜,赢得了官司。霍夫汉内斯承认官司失败,按照判决结果支付了罚款。对此,霍夫汉内斯在他的簿记中的最后一部分这样说:“这个撒旦(塔萨托尔)被魔鬼迷惑了,将护身符放到怀里,被某个喇嘛施了魔法,掷出了骰子,赢了那一场(官司)。”[34]由此可见,对于一些难以查明真相或真伪不能确定的案件,中世纪末西藏地区仍使用神示证据审判制度。
霍夫汉内斯的另一起纠纷案件也是诉诸于达赖喇嘛解决的。霍夫汉内斯曾欠梅里扬债务,并坚持债务的一半用货物偿还,另一半债务用现金偿还,但梅里扬最后却坚持全部债务用货物偿还。霍夫汉内斯在簿记中说:“他(梅里扬)不同意,向达赖喇嘛提出了申请。”至于结果,霍夫汉内斯说:“达赖喇嘛决定一半用货物偿还,一半用现金偿还。”[35]可见,达赖喇嘛在被告和诉讼人之间使用了折中的审判方法,同时也说明达赖喇嘛不仅在宗教事务中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在世俗法律事务中也享有很高的威望。
《霍夫汉内斯簿记》记载了大量伊朗、印度、尼泊尔和中国西藏(特别是拉萨)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这些都客观反映了17 世纪末西藏真实的物价水平,是学者研究西藏中世纪经济史的一份珍贵史料。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份史料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足够重视,有待于深入研究,而列翁·卡奇季扬对《霍夫汉内斯簿记》的研究也只是簿记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我国学者来说,非常有必要去挖掘和深入研究这份史料,而本文也只是一项试探性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霍夫汉内斯面对的拉萨消费群体多为社会上层人物,在他的簿记中很少看到有与社会底层人民进行交易的记录。另外,亚美尼亚商人在拉萨的活动,直接证明了西藏在丝绸之路上的重要性,其重要性甚至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