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信 茹贺军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畜牧局 山西晋城 048100
非洲猪瘟具有发病率高、死亡率高等特点,严重危害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因生猪调运车辆和贩运人员污染携带病毒,不经彻底消毒进入其他猪场引发的疫情占到了目前我国所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四成以上,在各种传播途径中占比最高,已成为非洲猪瘟传播的主要风险点[1]。
尤其当前新冠病毒在进口冷链动物产品频频检出的情况下,把好动物及其产品在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消毒检疫检验关,意义更为重大。
据悉,为切实搞好疫情防控工作,实现对生猪调运检疫消毒环节的有效监管,切断可能的传播途径,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多份文件对运输生猪车辆的备案监管工作作出了详尽的安排布署,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也要求与原有的“智慧动检电子出证系统”有机衔接,以提高监管效率,杜绝违规出证,确保进入流通交易环节的动物及其产品健康安全[2]。
由于对运输生猪车辆的备案监管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事物,对具体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既有取得的成功经验,又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现将近两年山西省阳城县运输生猪备案车辆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与同行探讨,以期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在动物疫病防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阳城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传统养猪业历史悠久,且以小规模、散养户居多。近年来,为推动生猪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阳城县委、县政府大手笔引进广东温氏集团“公司+农户”生猪养殖合作项目,使全县规模养殖比重大幅提升,生猪存出栏量迅速增加,截至2019年末,生猪养殖场达1 172个,存栏生猪量达20万头左右。
2019年,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发布后,我们对辖区所有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多数规模场都有自己专门的运猪车辆,不仅使用方便,而且可有效避免多场拉猪引起疫病的传播。而79号公告并未对运输车辆的车型、大小、承载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从实际出发,只要规模场的运猪车辆具有防渗、防漏设施,并符合动物防疫的其它要求,一律给予办理备案;又因我县与河南省临界,大部分出栏生猪运往河南大型屠宰场,还要求所有备案车辆一律加装GPS,以实现全程监管可追溯。截至2019年末,全县共办理备案车辆90余辆,居晋城市之首。
实践证明,对运输生猪车辆实现备案管理与原有的“智慧动检电子出证系统”关联后,能够对引进、出栏及交易上市的生猪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通过审查关口前移,消毒不留死角,检疫应检尽检,使监管工作全覆盖无缝隙,既保证了生猪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对控制非洲猪瘟等疫病传播起了很大作用,也提升了调运效率,保障了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运行[2]。
在运输生猪车辆办理备案时,要求承运人通过“山西省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提交运输生猪车辆备案申请,上传证件、照片等资料。备案审核人员收到备案申请后,登陆“山西智慧动监信息”平台对证件和车辆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通知其到指定地点对相关车辆及随车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审查。要求所有申请备案的车辆加装GPS定位装置,车厢经过防渗漏改造,经车辆审核官方兽医进行多项现场检查和测试合格,在“山西智慧动监”信息平台查验GPS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领取备案证书;同时向每辆备案车辆发放《随车检疫消毒登记表》,要求承运人详细记录本车运输生猪的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3]。
实行备案管理后,还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做好申报检疫和清洗消毒及死亡生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备案证明到期换证时,备案车辆管理员重新对车辆的防渗漏、定位装置等多种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随车检疫消毒登记表》逐一核对,全部合格的方可更换新证。
要求在基层检疫一线的官方兽医,在生猪出栏检疫环节中必须做到“六见”,即见车、见证(备案证)、见人、见猪、见标、见档。监督备案车辆在装猪前必须严格实施清洗消毒,保证运猪车和有效备案证明一致,并留有现场视频为证,坚决防止冒用备案证明使用非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的现象发生。生猪运输到屠宰场后,驻场官方兽医利用“山西智慧动监”信息平台新开发的生猪产地检疫回收系统,按要求逐一核对回收产地检疫证明,并对所有入场的运输车辆监督实施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让其离场[4]。
每年对全县所有运输生猪备案车辆集中进行2次非洲猪瘟环境样品监测,同时对《随车检疫消毒登记表》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不定期随机抽取3辆车进行监测和检查,对监测结果不合格、随车记录不全的车辆,限期清洗消毒并溯源追查相关养殖场户情况,对整改到位、监测合格的方可恢复备案资格,继续运送生猪。
车辆管理员每天上班后,要对全县备案车辆的GPS进行检查,如发现故意切断GPS线路、人为制造故障等异常现象的及时上报处理,确保来源可查、中途可控、去向可追[5]。
自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以来,为了控制疫情传播,多个省区出台了生猪调入本地的备案规定和相关要求,限制生物安全不达标的小规模养殖场的生猪跨省调运流通。由于各省之间生猪收购价格差异较大,不法分子为了从中牟利,利用备案车辆装车报检后铤而走险倒运生猪,以致“生猪不往实际检疫目的地运输”的现象时有发生[6]。
2019年,阳城县畜牧兽医局动检股接到举报2起,经与目的地食品公司驻场检疫官方兽医核对,发现有13辆车违规调运。按照《阳城县备案车辆管理制度》经集体讨论后分别对13辆涉事车辆进行暂停10d的处理;2019年5月,接到举报有备案车辆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经过调查核实,我们对涉嫌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的1辆运输生猪备案车辆注销了备案资格,将其列入了“黑名单”,禁止今后从事生猪调运业务。
2020年,在全省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行动中,我们共对24辆车主作出暂停7~15d的运输备案资格的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错误并提交整改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违规调运。
对运输生猪车辆的备案监管,是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针对流通环节染疫传病风险骤然增加形势下采取的新办法,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既有上述比较成功的经验,又存在以下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第十条要求:发现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对不按检疫目的地运输生猪没有处罚细则和处理办法,车辆管理人员只是依照单位自定制度来开展监管,各地对违规车辆处理措施和程度又不统一,如果当事人以行政诉讼起诉到法院,甚至都可能引起司法纠纷。建议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将备案车辆违规调运情形纳入法律法规处罚范畴,便于统一合法监管,规范执法[7]。
如车辆防渗漏检查一项,没有统一标准,我们现场核查时实行现场灌水,如果不渗漏水即为合格,但部分车辆运用万能胶等特殊物质密封车辆,审核过后一段时间可能还会出现渗漏现象;有的为了现场核查过关,干脆将车箱底部与车箱皮四周用钢板焊接,虽然不漏水,但清洗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备案的项目和具体标准[8]。
在工作中,为了控制违规备案车辆继续运猪,往往需要通知涉事车主交回备案证明,待处理完毕后又需通知车主领取备案证明,而且还要通知到基层检疫人员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有的车主故意找原因迟迟不来交证,管理人员也无可奈何,后来只好通过注销备案资格的方式来处理。但注销备案资格,需要向省级技术部门递交申请报告,有时会出现递交报告数天仍然没有注销或漏掉部分应注销车辆的现象[9]。而待到暂停日期时限,又需要重新备案,并捆绑GPS,费时费力。
建议开发出暂停备案车辆资格功能模块按钮,车辆管理人员能在电脑后台,直接将违法车辆备案证明资格暂停使用,需要恢复时再点击即可,以加强时效性;同时,建议将县级辖区内已备案车辆驳回和注销权限,下放至县级备案车辆管理部门和人员,使监管工作快速灵活,减少中间环节[10]。
由于各地车辆备案电子系统未能与全国运输车辆信息查询平台对接,我县又与河南毗邻,常有河南及其他外省备案车辆来我县拉运生猪情况。而在检疫出证系统中,无法判断车辆是否合规备案,从事产地检疫的官方兽医只能通过外地车辆的备案证明来判断是否为备案车辆。只要证件在有效期内,加盖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即视为备案车辆,对有怀疑的车辆可进行电话核实查验。由于各省备案车辆证明规格、形状不一,甚至还有手写加盖公章的备案证明,导致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核实,只凭一张备案证明就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这为不法分子伪造备案证明提供了可乘之机,为生猪违规调运带来风险隐患[11]。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运送饲料车辆进出养殖场非常频繁,同时随着由“调猪到运肉”转变,运输环节也极易造成疫病的传播,需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因此,建议将备案车辆范围扩大至包括饲料运输车辆及牛羊禽各类畜禽运输车辆在内的所有涉牧车辆,并与电子出证系统联网,一旦发现疫情,可通过系统查询检疫证明、运输车辆轨迹,减少动物及其产品和饲料调运带来的疫病传播风险[12]。尤其当前新冠病毒在进口冷链动物产品频频检出的情况下,把好动物及其产品在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消毒检疫检验关,意义更为重大[13]。
2020年,为了推进运输生猪车辆洗消中心建设,山西省晋城市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进行项目扶持。按照规定,公共区域洗消中心建设每个补助100万元,个体洗消中心每个补助50万元,目前项目正在稳步实施。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车辆经洗消中心清洗消毒后,还需经60~70℃以上高温30~40min的烘干过程,显然汽油车出于安全考虑无法进行。因此建议:一方面,要改进烘干工艺,探索低温烘干消毒车辆路径;另一方面,可考虑出台新的运输生猪车辆备案标准时直接标明禁用汽油车;同时,洗消中心启用后,必须强制所有运猪车辆经洗消取得有效证明后,方可装运生猪,并将此项条件作为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以检促防促消,杜绝人为操作出现漏洞[14]。
据了解,2020年山西省开展生猪调运百日行动以来,利用屠宰场产地检疫证明回收系统发现了一批不按目的地运送生猪车辆,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但不法分子利用夜间偷运生猪现象逐渐增多,报检数量明显下降。仅晋阳、阳蟒高速、阳济公路等通往外地就有10多个出入口,派人长期驻地蹲点检查不太现实,而且由于机构改革,车辆监管和执法处罚分归畜牧和农业两个部门,人员力量明显减弱。
因此,只有畜牧、交通、公安、农业执法多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完善联查联动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在高速公路主要路点和出入境关卡,坚持日常检查与不定期突击检查相结合,真正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全程监管,对违法分子重处重罚,才能促使生猪买卖交易回到正规,确保生猪必须通过备案车辆进行消毒检疫后运输,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管效果,从源头切断疫病的传播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