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的理性流动管控

2020-12-09 14:03周建芳
人口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传染病流动肺炎

周建芳

(南京邮电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南京 210023)

在传染病预防过程中,限制人员流动是控制继发病例,防止疫情扩散的最为重要且较为经济的前置性预防手段。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期间如何对不同类型人员进行流动限制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依法依规理性防控相对容易实现。但是,对于新发传染病,在对疾病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疾病传播特性还不太明确的情形下,如何科学研判并根据其可能的流行趋势和危害程度做出适宜的管控决策,是非常需要智慧和理性的。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文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过程中,人员流动限制形式多样,且各地流动限制力度差异性很大。一些地方出台的流动限制相关文件、基层的执行活动常常在第一时间就被上传网络,瞬间被大量转发和引起广泛评论,赞同之声、反对之声兼而有之,甚至引发一些舆情事件。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出台合理有效的流动限制措施,如何执行流动限制等成为新发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研究拟结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新发传染病疫情中的理性流动管制予以探讨。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流动限制

梳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各地采取的流动限制措施,大致如下:

(一)个体的隔离

个体的隔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确诊患者隔离。患者又分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患者[1],除湖北初期由于收治条件限制,有部分患者未能住院隔离外,其他地区对患者均采取定点医院集中隔离的方式。

2.疑似病例隔离。即疑似患者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但又没有被实验室核酸检测为阳性,不能确诊。同样,除湖北以外的其他地区对疑似病例都陆续实行定点医院治疗和隔离。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随着雷神山、火神山和多家方舱医院的陆续投入使用,也做到了疑似病例的“应收尽收”。

3.密切接触者隔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不同版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对密切接触者的定义和具体类型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的人员,包括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有过其他密切接触的人员,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等[1]。对这类对象早期大多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不少家族聚集染病的现象,后期基本也都进行了集中隔离。

(二)疫点和疫区的封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而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2]。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针对疫点的封锁多见于各地基层防控行动中,有对于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楼栋单元的封锁,也有对整栋楼的封锁,还有对整个小区或整个村庄的封锁。疫点封锁的具体方式大多采用物业、社区/村居工作人员、民警/辅警等专人看守的方式。疫区封锁主要针对武汉,其后也有个别县市实行了不太严格的封城之举。2020年1月23日凌晨,湖北省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市委书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马国强在主持召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会暨工作视频会议中做出部署:全市(武汉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坚决防止疫情向其他地区扩散[3]。这次对疫区的封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封城之举。

(三)非疫区的人员流动限制

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各省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省、市、县三级的响应措施中都涉及有关人员流动限制的规定,而一些村镇、社区或居民小区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流动限制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外来输入性病例传播,常见流动限制措施梳理如下:

1.道口查控。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中要求:上海市高速公路省界陆路道口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隔离观察。对无居住地、无明确工作的,实施暂缓入沪措施。除陆路通道以外,铁路、机场、水路等入沪通道也实施相近的防控措施[4]。

2.道路封锁。多见于村居管理和小区管理中,村委会或小区物业在村庄或小区的各个入口设置交通卡口,派专人把守,一些村子甚至挖路断路,以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管控,这类限行举措后被国家统一叫停。

3.限制人员流动频次。这项举措大多表现为对各居民小区、村居内的人员流动限制,通过每户发放一张出入卡/通行证,通过限制相关人员外出频次和时长,降低其感染风险,江苏扬州、浙江宁波、浙江温州、广西桂林等地地市级层面都采取过此类限制措施。

4.特定对象限制进入。居民小区或村庄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采取隔离或禁止进入的限制,对无居住地、无明确工作、无固定收入的“三无”人员采用暂缓进入的限制。一些住宅小区还一律不允许快递、外卖人员进入小区,更有小区提出不允许租户或任何外来人员进入小区。

5.公共交通限制。城市大多采取停运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运行时间间隔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服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绝大部分县市不仅完全停运了地域内公共交通,城际间公共交通也完全停止,全部或部分关闭高速收费站(进、出口禁止通行),直到复工复产才陆续恢复。

6.间接流动限制措施。比如禁止景区、影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开放,禁止文化娱乐活动、体育赛事、集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举办,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复产、复学等,均减少了人们流动的可能,间接保证了流动限制措施的实施。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流动限制的影响

毫无疑问,流动限制的初衷是控制疫情扩散,但其带来的影响一定是多方面的,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流动限制为例,笔者分析其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和不利影响主要如下:

(一)积极影响

1.减少新发病例数与防止疫情扩散。现代社会交通四通八达、高速流通,传染病沿着交通线传播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将疫情扩散到全国甚至世界各地,从而使得疫情蔓延无法控制。因而,对于“人传人”的传染性疾病,通过实施隔离、封锁和其他进一步限制流动的措施,大大减少了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作为传染病源将病毒扩散、传染他人的几率,可以有效降低新发病例数和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2.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公信力提升。各级政府在疫情的防控过程中,公开和及时更新疫情数据,做到了果断出手、快速处理并理性应对,对于政府公信力提升是非常有帮助的。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的系列联防联控有效措施在疫情还在上升的情况下就已经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充分肯定。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指出,中方行动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世所罕见,展现出中国速度、中国规模、中国效率,并对此表示高度赞赏。这是中国制度的优势,有关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借鉴[5]。疫情防控中所显示的中国制度优势和应急管理能力让国家的公信力大大提升。在地方政府层面,也有类似情况,浙江省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第一个启动了一级响应,果断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等,这些限制流动措施,赢得了一片赞扬。

3.提高了各行各业的互联网应用水平。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绝大部分行业和企业都造成了冲击,但是,很多企事业单位在暂不能完全恢复传统办公模式的情况下,借用了互联网平台进行工作,比如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更多转为线上销售,很多中小学和高校实现了大部分课程的线上教学,而一些中老年消费者也已经非常熟练地使用原本不会或不使用的线上销售平台购买日常用品。

4.部分职业声誉提升。在普遍限制流动的情形下,一部分“逆行者”迎难而上。很多医护人员“逆行”至湖北,深入疫情第一线;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们为了缓解限制流动给居民带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不停地穿梭在社区之中服务居民。这些义举和善举使得民众满怀感恩之心,且不吝赞誉之词,这种感恩和赞誉绝不会仅仅停留在个别医护人员、个别社区工作者身上,而会扩大到对这些群体的整体认可。

5.增加家庭成员交流沟通机会。在流动限制的情形下,居民们大部分时间不得不“宅在家”,限制流动的启动时间又正逢春节假期,使得很多因春节才回家的子女增加了与父母的团聚时间,使得原本在外忙忙碌碌而无暇沟通的家庭成员有了更多相处时间,加强了交流沟通。

(二)不利影响

1.增加疫情控制管理成本。限制人员流动,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保障措施,如被隔离人员的健康状态报告、日常生活的基本保障都需专人负责,被封闭小区需保证有足够的进出管理人员,各交通要道设卡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补贴需要落实到位等。部分地区给外来被隔离人员提供了非常人性化的服务,如免费吃住,这些都是限制流动所产生的管理成本。

2.加大被隔离者及其周围人的心理压力。新冠肺炎的高度传染性、初期的类普通感冒症状、病情变化的快速性、早期高病死率等特征都使得大众对这一疾病有较为普遍的恐惧心理,而被隔离者,无论其是居家隔离,还是机构隔离,未确诊前往往也都会产生高度焦虑和疑病心理,已确诊者的恐惧心理更有可能加剧,亲人无法在身边,不仅少了心理疏导渠道,还可能会因此产生社会隔离感。

3.造成家庭日常生活的诸多不便。突如其来较长时间的限制流动,加上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生产和储备不足,商品流通受限,家庭生活物资需求难以得到全面满足。与此同时,春节习俗中的亲友走访不得不停止,春节假期难得的家庭聚会等活动不能进行,一些家庭还可能因为亲人被隔离,家政照护人员无法上门服务,使得基本的一日三餐、饮食起居面临困境。

4.社会秩序被打乱后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因流动限制而未正常开工的租用办公场所,在租户没有返回租住地的情况下,房租谁来承担?因为流动限制而不能提供的已交押金的社会服务能否足额返还押金?因为流动限制,企业停产或减产而产生的订单未及时交付,责任要不要承担?诸如此类的问题如何解决,难有定论,社会冲突便可能因此产生。

5.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这是限制流动所面临的最大社会问题,限制流动的覆盖面越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大。一方面因为限制流动造成一线生产人员减少,或者企业不能复工,或者原材料不能顺利流通等,经济生产受到极大影响。另一方面,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时期,正值春节假期,这本是百姓消费力最为旺盛的一段时期,餐饮业、旅游业、文化娱乐业、商场超市等原本会迎来一年之中的消费高潮,但由于限制流动,反而使得部分原先投入的物资储备成本无法收回,水电、房租、人员工资成本等仍需在空转情况下继续,对企业和政府都形成了巨大压力。

三、新冠肺炎疫情中人口流动限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间与区域内管理冲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有关流动限制规定文件的发文机构级别包括国家、省、地市、县区级,以对上一级的规定细化为主(国家级除外),但也有在此基础上的自我“加码”,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发文主体以各级联防联控指挥部为主,也有各个部门的一些专门性规定。短期内,不同层级和不同主体都对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出规定,相互间的冲突也就非常容易出现。以区域间的流动限制为例,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长途客运、火车站和机场等离汉通道全部封闭,武汉市内的市民和旅客无法出城,武汉市外的武汉居民也回不了武汉。对于大批在外的武汉市民,经区域间协调,基本有了较好的安置,但那些零散在外的武汉常住居民能否得到妥善安排,就只能因地而异了。直至2月27日,《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9号)》发布,对因离汉通道管控滞留在武汉,生活存在困难的外地人员提供救助服务[6],这才使得这些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区域内的流动限制也出现了一些冲突,如1月24日,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出武汉市车辆和人员管理的通告(第17号)》指出,“针对出城人员,因保障疫情防控、城市运行、生产生活、特殊疾病治疗等原因必须出城的人员以及滞留在汉外地人员可以出城,但要坚持错峰出城、分批实施,适时安全有序原则”。但当日的“武汉发布”就宣布该通告系市指挥部下设的交通防控组未经指挥部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发布,宣布该通告无效,重申“严格离汉通道管理,严格人员管控,严防疫情向外输出”。

(二)非理性流动限制屡屡出现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许多城市和地区在防范人口流动时,也出现了一些矫枉过正、过犹不及的非理性流动限制规定或非理性流动限制的执行。以下是被报道较多的几个事例:(1)把疫情前期没有去过武汉、湖北的湖北籍人,无端挡在小区之外,甚至有打工者露宿街头的情况;(2)居家隔离者的隐私遭受侵犯,有小区在居家隔离者门口安装摄像头,或者在小区内张贴被隔离者及其家人的诸多私人信息;(3)挖路断路,一些村委会全面禁止车辆进出,将出入村口的所有道路封闭,甚至挖坏;(4)门板封户,多见于城市社区的居民小区,将被隔离楼栋的单元门用门板封锁,以达到无人盯守的目的;(5)其他不当做法,如湖北孝感发生的“家中打麻将”事件,河南孟津县、汝阳县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高速出口管制导致司机困在高速多日等。

(三)管控标准不一,增加民众抱怨

无论是个体的隔离、疫点和疫区的封锁、还是对非疫区人员的流动限制,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差异性较大:(1)从隔离的地点和范围看,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有居家隔离、定点非医疗机构隔离及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影响决策的主要因素是需要隔离的人数、隔离场所的容量限制和当地对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而疫点和疫区范围的划定差异性同样比较大,一个小区出现一个病例,有的地方整个小区居民居家隔离,有的隔离一个单元,还有的仅仅隔离密切接触者。(2)从管理的方式及程度来看,对于疫点和疫区的封闭管理,差异性很大。比如南京市在2020年2月4日对所有的住宅小区都实行了全封闭小区管理模式,而疫情最为严重的武汉一直到2月11日才开始实行封闭小区管理。标准不一的流动限制,使得民间议论纷纷,特别是疫情仍然处于上升阶段时,很多老百姓会按照最为严格的执行标准,去批评或抱怨执行标准低或者执行不力的地区管理,而且不仅对自己居住地区的管理有所抱怨,对其他地区的管理也同样有抱怨情绪,因为会担心管理不力地区的疫情扩散至本地。纵观本次疫情中的很多网络负面情绪,多与抱怨流动限制的滞后和力度不够相关,网民很难理性地分析各类限制流动措施的必要性,而是以最严格的限制为标杆。

(四)流动限制的后续保障服务不足

流动限制的后续保障服务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相关人员被限制流动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问题,二是如何确保流动限制执行到位。对于前者,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绝大多数地方出台的文件很少涉及这一点,具体执行时也就留下了隐患,出现了被隔离人员家中老人小孩无人照顾、有人患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基本生活物资供应跟不上等问题。与此同时,本次疫情控制中,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人、财、物不能及时到位以保障相关流动限制规定执行到位,主要为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夜以继日加班,甚至有数百人因过劳而突发疾病去世,可见人员保障不到位这一问题需要反思。物资保障方面同样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基本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得不到保障的事件屡被报道。

四、新发传染病的理性流动管制建议

回顾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流动限制管理方面出现的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有对新发传染病不够了解而产生的决策问题,如对疾病的传染途径、传染力、传染时间等的科学认知都需要时间,需要掌握足够的流行病学数据,才能得到科学的判断。在对传染病还不能充分了解时,为降低疾病损失,需要先行风险判断,这一过程中做出错误决策或决策不到位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因而更需要关口前移,建立和完善持续性风险评估和容错纠错的决策机制。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所有传染病发生,尤其是成为重大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时,需要改进共性流动限制管理,进一步完善既有体制机制,提升我国传染病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能力。

(一)关口前移,改革新发传染病传播管控机制

对于病因明确的传染病,应第一时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流动限制。但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只是规定了“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新发传染病的应对主要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适用于其中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新发传染病疫情处置需要在逐级报告、根据对应级别政府确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基础上再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但是,各级政府在决策的时候需要考虑和权衡的因素很多,特别是在遇到重特大传染病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时,很难确定级别和进行必要的流动限制,专家研判疫情趋势时也需要时间以掌握充分的证据,然而这一过程需要的时间有可能已经错过了疫情控制最有效、代价最小的机会窗口。本次武汉处理疫情的最初阶段便暴露了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对这一机制进行优化改革,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一旦发现原因不明且病情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需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第一时间根据其可能的传播途径采取最为严格的患者和密切接触者隔离、疫点的封闭管理措施,在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结论并明确事件级别后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再行调整相关流动限制措施。同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增设“疑似传染病”处理的规定,把病因不明,但流行特点类似传染病的病症,按其表现出的传染强度分类,制定流动限制相关规定。

(二)容错纠错,完善新发传染病理性流动限制管理机制

如前所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了不少流动限制管理的乱象。由于新发传染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不同于常规状态,大众对于疾病的了解还不多,社会恐惧心理比较重,而“应急状态”下的情况各异、千变万化,基层不能都如平时一样事事逐层上报再审批或按既定流程办事,需要紧急应对和自我决策。这种情形下的决策,尤其在基层,难免存在一些疏漏、不当甚至错误之处。因此,建议在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的前提下,各级政府要为下级政府和基层机构设置一定程度的容错机制,面对没有先例可循的防疫局势,赋予基层决策者一定的应急抉择权,只要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没有明令禁止,就应当允许基层决策者做出其认为有利于防控疫情的决策,给予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决策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授权市级、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人代表省委、省政府部署工作,给予其因时而动、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决策空间,促进基层及时做出反应。但是,基层的决策能力毕竟有限,新发传染病的应对经验也是一个逐步积累和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在赋予“容错”空间的同时,“纠错”的机制必须同时建立,一方面要求基层注意跟踪执行效果,及时上报所采取的措施,及时自我纠错,上级也及时审核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纠错指导。另一方面,应多渠道接受群众的监督与问题反映,及时发现不当之处,及时纠偏。

(三)科学评估,建立新发传染病疫情控制动态决策机制

政府在初期建立最为严格的新发传染病流动限制应急响应机制后,在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信息监测的同时,还需加强其他相关的传染病科学研究,及时掌握最新的新发传染病科学研究进展和疫情进展信息,科学研判流行病发展趋势。健全专家多途径谏言和充分参与决策的机制,鼓励专家根据各地的疫情和新发传染病的特征,做出疫情发展趋势预测,基于疫情预测,将科学研究成果及时转化,及时调整包括流动限制在内的决策,既要避免防范不力,又要避免“越严越好”的过度反应。比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过程中,国家在进一步掌握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特征之后,及时出台《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县(市、区、旗)为单位,依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的防控策略。要划定明确的管控单元,辖区内的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应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7]。一方面降低隔离管理模式的成本,减少了对需要流动人员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控制疫情传播。

(四)以人为本,建立传染病流动限制相关生活医疗保障和心理关爱机制

流动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认定的合法行政措施,具有明显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如不能及时、合理解决被限制流动对象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心理焦虑恐慌等问题,后患较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于需要流动限制的情形有所规定,但没有对被限制流动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出相关规定,因此各地在执行时会出现明显差别,有的地方较少考虑被限制流动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以至于负性事件屡见不鲜。而做的好的,不仅保障了被限制流动人员的基本生活,还有非常好的人文关怀举措,缓解了被限制流动对象的心理焦虑,让他们心存感激,更加主动配合流动限制的相关要求。因此,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条文,保障因传染病疫情控制需要被限制流动人员的基本生活,注重人文关怀。

(五)信息共享,加强传染病协同防控机制

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人口的流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控制中,除湖北外,各地采取的区域间流动限制基本以限制外来人口流入为主,但并没有事先对被限制流入地区的通告和对可能流入当地人员的宣传等事前控制措施,被限制流入地区的居民很可能会在已经到达当地卡口的时候才获知被限制流动的信息。不同城市和区域间的协调机制缺失,随着复工复产的单位不断增多,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明显增加,流动限制的行政成本也明显增加。杭州、南京、上海等地均启动了“健康码”等智慧管理举措,并在用工单位、社区多渠道广泛宣传,拟到这些城市的人员可以在出发前在网上接受健康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了解自己需要执行的限制流动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区域间的管控协调,建议完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部门间、地区间的信息共享要求、执行标准,加强政府间的协调联络,并充分利用交通、健康大数据直接获取流动人员的真实信息,减少各类信息申报、填报工作量和其中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做好区域内的协调,各地要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精准解决疫情第一线问题。

(六)科技驱动,提升传染病流动限制智慧化管理水平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一些地方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信息平台等现代科学技术,精准、快速、高效的智慧化疫情防控方式不仅方便了市民,也大大减少了人工成本。流动限制管理方面,有利用手机移动大数据了解感染者个人移动轨迹发现可能的接触者,有利用“健康码”评估流动人员的健康信息和通知流动限制要求,有利用社区平台APP下发和上传被限制流动人员信息的,有公共交通乘客扫码登记上车、公共场所扫码进入,还有居家隔离人员网络上报健康信息、疫情地图引导人员自觉流动等。现代科学技术的使用,一方面使得人员信息的真实性、病毒溯源的精准性大大提升,使得隔离人群可以更为明确,降低了大范围疫区封锁的需求。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信息平台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利用还使得流动限制管理中手工信息录入的工作量大大减少,降低了信息获取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消耗,管控效率大幅提升。智慧城市建设在很多地方已经实施,建议智慧乡村建设同步跟上,并且在建设中考虑到传染病疫情的智慧化管理,在各地重大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应对预案中设计好智慧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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