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娜
(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8)
2013 年3 月23 日,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倡议。至今7 年来,从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发言到各种双边、多边国际场合,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到发展新型南南合作,从主场外交到出访外交,从国家间对外联合公报到国内重大会议发布,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性、措施和重要意义。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一个多边主义的倡议和概念性的理念发展成为一个推动全球和平与发展的行动和实践,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党和有志之士的赞赏和支持。经过数年的摸索、思考与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内涵和特征愈加清晰。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条件下中国为全球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显示出中国对人类未来命运发展的哲学思考,是力图在抽象的普遍性与具象的特殊性之间保持对立统一,同时为全球提供了“人类发展”、“命运与共”和“天下大同”的价值标准。
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人类发展为终极要义,超越了不同民族国家、不同时代和不同形式的命运共同体。它高度凝结了人类智识的最大公约数,是统合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同民族(国家)的先进文明,并从中抽离最本质、最核心、最一般的共同价值。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聚合了包括人类、民族(国家)、个人三个维度在内的的未来发展目标。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类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是人类,并以此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里的“人类”强调的是集体的个人,而非单个的个人;强调的是现实的个人,而非“抽象的个人”。自人类社会创建以来,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产关系不断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维系二者互动的主要要素始终围绕“人”来展开。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进而组成复杂的人类社会活动过程中,“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1](P187)因此,人类承载了社会活动的全部形式和内容。在此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人类社会活动基本的轨迹沿迹“对人的依赖”的初级形式到“对物的依赖”的中级形式,再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高级形式,实现了共同体从自然状态的人的简单合作到物质生产力的极大丰富,再到人在精神与物质层面的自由全面发展。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人的实践活动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多样化、差异性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人的“类本质”,即“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2](P273)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前提,并以“类特性”所规定的具有超越时空、制度、文明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民族(国家)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涵盖了世界上不同民族(国家)的价值诉求,其范围居于中观层面,聚合了不同制度文明、宗亲种族、血缘关系、文化传统等特征。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民族的形成过程体现了对“共同体”价值的促进作用。从最原始的“血缘共同体”开始,人类其实都不自觉地表现出“共同体”的样态,或者是氏族共同体,或者是族群共同体,甚至是村社共同体,这都是最原初的、朴实的共同体。这样共同体的致命缺陷在于对自然的抗衡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尽管从形式上已经将共同体的效能最大化,但是碍于生产力极为低下,其抗风险能力明显处于低级状态。随着人与人之间、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尤其是私有制的出现,对物质的排他性占有将原始的基于血缘关系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观念完全消解,从而实现了一种契约式的民族国家的联合组织,也就是以疆域、语言、风俗习惯、文化等为纽带的新的统治形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国家是通过征服或契约而建立起的所有制”。[3](P13)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民族国家的发展史反映了私有制宰制下人类发展的沉重与困境。尤其是随着普遍性交往的近现代,世界历史的进程进一步加快的情况下,民族国家的利益冲突出现的频度、力度、速度在加快、加深、加大,几乎是全域性都在发生质的变化。与人类发展的总体格局相比较,民族国家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因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既改造了“市民社会”为特征的狭隘民族观,又扭转了现代社会语境下的“超现实”国家观。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个人维度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P60)这样的社会关系既有物质的和精神的,也有民族的和国家的;既有生产力层面的,也有生产关系层面的;既有上层建筑的,也有意识形态的。这样多重建构的社会关系是不同形式的社会关系的复合体。当然,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个人而言,必须用马克思的阶级观点重新审视“人类命运”这一宏大命题。马克思的阶级观点强调的阶级解放、社会解放只是管窥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而人的自身解放才是解析这一命题的关键所在。这三者关系的承继、次序反映了马克思在“个人”层面上实现了对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完全超越。当然了,“解放”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把人所处的物质世界与人的精神世界全部还给人本身,建构人的自身价值,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4](P119)显然,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从两个层面来完成,一是从公共领域,消除国家、社会对人的压制,二是从人自身的领域,主要遏制“人的异化”。换句话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既克服了公共领域对个人权利的选择性忽视,又保护了人类自身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免受外界,尤其是非正常环境下对人的异化,建立一种能够避免将“共同体”支配的形式。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祛除阻碍“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成的抽象因子,为后者创造切实可行的全面条件。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无论经济一体化程度有多高,也无论政治一体化形式有多创新,民族国家仍然是推进全球化健康发展的基本单元。环顾全球,各个民族国家追求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生态可持续、文化先进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在方法路径上却存在差异性。这意味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可能按照统一的模式、路径来实现,而是尊重各自国家不同的国情特点以及特殊性。
(一)基于不同社会制度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是两种主要的社会制度,也是推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两种主要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曾经在推进生产力和社会建设方面创新了多种模式,比如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莱茵模式、北欧模式等。但是这些模式都是不同地区和国家根据自身特点的国家治理经验总结的产物,是简单地复制推广就能解决其他国家的问题。与此相比,社会主义制度焕发出生机勃勃的制度优势,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具有长期性准备的特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忽视这两类制度差异,相反,是正视制度差异性的存在。这也是“两个必然”“两个绝不会”在理论与现实的深刻反映。这两种制度将会长期共存于人类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并且相互竞合、相互影响、相互借鉴,通过建立一致性的人类发展目标,共生性的利益机制,共享式的权利制度,共担式的责任体系,从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培育积极的因素。总之,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两制关系”事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局与趋势。
(二)基于不同意识形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形态是一个相对泛化的概念,它是社会制度、政治权力统治、政治表达方式、政治思想等多重语境下的一个概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此纳入社会统治的方式进行了阐释,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1](P550)因此,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较量通常表现为意识形态之间的较量。正如不同的国家选择不同的制度模式,不同的国家道路决定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因此,民族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性比“两制”的差异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以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两制”差异,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北差异,这些都构成了其意识形态输出方式上的差异性。冷战结束后,意识形态似乎走向了终结的境地,其实这恰恰是西方重新推广其制度模式的借口,以所谓“普世价值”抹杀了“求同存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打破意识形态的西方霸权话语体系,淡化意识形态在民族国家的竞合过程中的色彩,以未来人类的有序健康发展为导引,走向“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新的天下体系。
(三)基于不同历史文明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马克思曾言简意赅地指出,“文明是实践的事情”。[1](P97)这句话反映了文明的实践性特征,说明劳动创造了人类文明,推动了人类文明向前发展,是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对象化成果。在长期的人类实践活动中,人类创造了很多文明形态,这些文明各具特色、与众不同,其基本轮廓与典型特征千差万别。构成文明的要素因民族国家、地理疆域、宗教信仰等的差异性,决定了各个文明的结构不可能一致。在有些文明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到了另一种文明中可能就是辅助性作用。在有些文明中作为长时段的存在因素,到了另一种文明中可能就是中短时段的存在因素。各种文明在历史的长河中,既会相互借鉴、重构、同化,也会相互抗斥、排异甚至拒绝。因此,一个文明通过“区割”时空、地域来呈现出形态各异的特征。自近代世界体系问世以来,文明出现了交织密切的趋势,加上制度文明的出现,“文明优越论”成了文明异化的一种现象。以西方为代表的国家在冷战结束后不断抛出“西方文明优越论”的观点,并以多种形式渗透到非西方文明中,颠覆了很多国家的文明独立自主性。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的文明衰落趋势日益明显,人们对文明冲突的反思更趋理性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这种时代的产物。它并不否定文明之间的并行不悖与相互共存,更承认文明互鉴对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抑制“文明优越论”的消极论调与负面影响,以对人类文明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行动来诠释、践行文明的实践性特征。同时在此过程中,人类不自觉地实现了文明并行共融、互学互鉴,最终实现“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2](P565)
(四)基于不同发展水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公元1500 年开始,人类历史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时期。西方国家在地理大发现、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助推下,掀起了走出黑暗中世纪的科学运动、政治运动和社会运动。西方国家率先迈向了现代化,并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影响世界、改变世界,因而这造成了东西方国家之间在发展水平上出现了高低之分,在全球生产链、分配链、价值链中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贸易的不平等以及对殖民地的剥削加剧了全球生产要素在发达国家的集聚,西方国家完成了最原始的资本积累,也奠定了其在全球发展水平上的领先。随着冷战的结束,尤其是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国家实力对比发生变化。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总量上为全球的贡献率增比反衬了西方国家的发展乏力、困境与不足。于是,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成为冷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话语权地位,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目标,并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在当前逆全球化形势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求全球各个国家统一发展步调,树立发展意识,凝聚发展共识,贡献发展成果,以人类未来的发展为总目标,顺应时代潮流,携手建设更加繁荣美好的人类世界,“以实现大家一起发展的真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好发展”。[5]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为全球治理提供的中国智慧,也是着眼于人类未来发展的世界公共产品。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要求每个国家整齐划一、模式一致,而是提供给全世界未来发展的总纲。判断其价值标准应从更宏大的视野出发。
一是“人类发展”的价值标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首倡的,以全人类福祉为首要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理念,并通过“一带一路”的伟大实践,率先将沿线各个国家互联互通,实现资本、劳动、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沿线配置,丰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内涵。同时,积极主导、参与各类平行的全球治理,在联合国后发展议程、南南合作、全球气候治理等关涉全球未来人类发展命运的重大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以对全人类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行动,重新诠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标准。
二是“命运与共”的价值标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适应全球化的,而不是反全球化、逆全球化,是统筹考虑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不同制度文明的国家、不同意识形态国家国情之上而作出的重大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通过对开放性、包容性、共赢性、合作性等发展理念的塑造,要树立“命运与共”的全球价值意识和价值标准。
三是“天下大同”的价值标准。人类命运共同体孕育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形成于世界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之中,是中国对人类严峻现实全面考量基础之上提出的一种理想的生活状态、文明状态与发展状态。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把全球各个国家、民族、人种凝聚在“天下”这一宏大的背景之中,真正实现“大同”价值标准的会通。
总之,在当前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中国正在越来越自信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越来越坚定地高举多边主义旗帜,以维护全人类利益为要旨,以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为使命,摈弃制度偏见,超越文明冲突论,打破各种“陷阱论”“威胁论”“崩溃论”的恶意攻讦,以求在国际政治交往中凝聚共识、共享发展、利益共生、责任同担。也就是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可以弥合世界分歧,消弭全球乱象,而且在新一轮构建中的全球化中注入了新的“中国要素”。当然,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要求所有国家的制度千篇一律,不是中国一厢情愿的单边行为,不是“一家之言”,而是为人类未来发展开具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