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背景下关于教师的惩戒行为失范问题的探讨

2020-12-08 13:06王晓钰
魅力中国 2020年24期
关键词:小亮体罚惩戒

王晓钰

(延边大学,吉林 延边 133000)

在当今中国的教育实践中,随着学生的权利日益被重视,很多人对教育惩戒存在一定认识误区。一方面,许多人过分崇尚“赏识教育”,认为只有通过鼓励表扬才能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从而片面摒弃了“惩戒教育”;另一方面,许多人把惩戒与惩罚混淆,认为任何形式的惩戒均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三个案例为铺垫,对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出现的这三类惩戒行为失范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对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及对策供教师借鉴!

一、案例与分析

(一)案例一:有“权”不用

2018 年6 月15 日,黑龙江某初中的一节生物课上有几位男同学在课堂上嗑瓜子称兄道弟,根本无视老师的存在。与此同时,授课的严老师却视而不见,继续讲课,并没有出言制止也没有对学生加以管教。而这几位男同学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课堂的纪律及其他同学的听课效果,引起了班中其他人的深度不满。

事后班级中其他同学家长将此事反应给学校,学校对此教师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而涉事的严老师却说:“上课吃瓜子扰乱纪律的孩子是学校有名的调皮,都是一些小混混,还和社会人打交道,一言不合就打架,学校根本管不了,找家长也没用。我不加以管教惩戒是因为就算我管了他们也不一定会听,并且我怕自己受伤,不想上班被打。”

案例分析:

此案例反映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不敢不会应用惩戒行为的问题。

案例中的严老师因教学对象的屡教不改及对自身利益的担忧等因素的迫使,从而放弃对几位扰乱课堂纪律的同学实施惩戒,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二章第八条中的第五点: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案例中的严老师没有正确的履行此义务,在学生出现不利于其自身成长的错误行为时教师没有及时的制止加以管教规范其行为,属于教师的失职。教师不及时指出并帮助学生改正其错误的行为及做法时不仅会导致犯错学生的不良行为越演越烈,甚至会使班级其他学生效仿错误的行为,导致班级其他同学出现更严重的问题。另外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教师有义务更有权力对出现错误的学生进行适当合理的处罚和批评。

本案例中该教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不问不管,会使学生的过错行为得到强化,无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而教师应有的权力也在此流失。教书育人是教师依法执教下最基本的职责,教师在注重知识教学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同学的品性德行的教学。

案例中的严老师应树立正确的惩戒观念及教育观念,不要因为学生本身性质或其它特殊因素就放弃自己的教育行为,要合理利用自己的惩戒与管理权利,用诸如一对一谈话,家访等适合此类学生的管理手段,不让权力在自己的手中流失,必要时采取适度的惩戒行为来规正学生的心态与行为,助力其健康发展。

(二)案例二:“权”力滥用

2016 年12 月28 日,衡水市某小学四年级数学老师,针对学生的计算题,错一道罚抄写500 遍,如果不抄,就罚写1000 遍。据有些家长反应,平常这种过度罚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孩子为了完成作业,晚上写到半夜1-2 点。如果家长给老师提意见,就会遭到威胁,扬言要放弃孩子,变相惩罚孩子等。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反映了这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存在使用惩戒行为过度的问题。惩戒行为过度过量利用,根本原因是这位教师的素质差,教育手段贫乏,法律观念淡泊,以为自己的惩戒手段可以帮助学生,但惩戒不等于惩罚,教师的这种行为已经偏离了惩戒教育的合法使用范围,不仅不能促使学生发展还反而对其有害。

首先,这位教师的过度惩戒行为已演变为变相体罚,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其次,他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 条中的第二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已应付法律责任。最后,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9 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该老师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针对学生屡次出错,作为教师首先要从自身教学过程与方法中找原因。如若是学生个体原因,应当采取适当的惩戒方法规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有效掌握计算能力。过度的抄写总是会适得其反,让学生对学习产生厌恶,从而导致恶性循环。故应适度使用惩戒,以谋求最好效果!

(三)案例三:“权”力乱用

2018 年4 月的一天,六年级学生小明和小亮在体育课上打架,体育老师朱老师非常气愤,大喝将其制止。朱老师让小明和小亮承认错误,小明和小亮不予理会。于是,朱老师命令并强迫小明和小亮互相扇耳光,直至下课而止。当晚小明被父母送去医院,小明被诊断为左耳暂时性失聪。

案例分析:

此案例反映了教师在执教过程中乱用惩戒行为的问题。朱老师乱用教师权力的行为足可见其自我法律意识的淡薄及其对学生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的忽视。

案例中的朱老师首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其次,朱老师没有很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的法律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最后,小明和小亮都是六年级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朱老师应合理运用惩戒的方式,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时,应事先反思用的方法是否正确。大声呵斥学生容易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应给予学生尊重,语言不要过激,发现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应该仔细询问缘由以及思考和平的解决方案,暴力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二、建议

(一)针对教师有“权”不用类问题

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此类问题具体表现为教师不敢、不想,不会使用惩戒行为。

对此种现象,首先,教师应加强对教师本身义务的学习,明确且牢记自己的义务并真正的落实在教学活动中;其次,教师还应明确教师自身责任,不要因个人利益怕受侵害而忽略学生对自身成长的迫害行为。最后教师还应积极学习教育管理手段方法,必要时可向有经验的教师、专家请教。明确自己的权力,真正使自己有“权”敢用、有“权”可用,有“权”会用。

与此同时也建议学校要加强教师对权力与义务的教育,可定期举行相关的教育活动。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及教学行为进行监督与评价,看教师是否正确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运用了适当的权力。也希望国家应对教师的惩戒权制定具体的法条法规,令惩戒权更明确化、具体化,使教师在使用惩戒权利时有法可依,有使用权力的底气,有所保障。

(二)针对惩戒行为过度类问题

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此类失范问题具体表现为教师给学生布置过量罚写、过量体育锻炼等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

对此类问题,首先教师自身要改变自身的教育教学方式,用巧妙且有效的教学手段帮助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其次,惩戒只是一种辅助的教学手段,教师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不能过分依赖惩戒手段以达成教育目标,应树立一个良好的教师形象;最后,教师在使用惩戒行为时,应明确自己所采取惩戒手段的目的,不要过分过度使用,脱离了初衷,而伤害到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针对乱用惩戒行为类问题

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此类失范问题具体表现为教师侮辱、打骂、变相体罚学生。

对于此类问题,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观念,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摆正自己的位置,真正做到尊重学生、关爱学生!时刻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着想。使用惩戒行为时,不因个人情绪做出侮辱、伤害学生的任何行为!

没有任何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行为作为教师执教过程中的必要手段,在教育实践中未达到理想效果的情形也大量存在。本文仅针对了当下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出现的三类惩戒行为失范问题作出探讨并给予了我组建议及相关策略,以期能够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教师在使用惩戒行为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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