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

2020-12-08 09:30厉辉
魅力中国 2020年21期
关键词:发包方价款工程款

厉辉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4)

一、“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02 年6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9 年2 月1 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 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批复已不再适用。

该规定的逻辑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建设工程折价、拍买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本质上是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权;如果工程款债权不成立或不存在,就谈不上优先不优先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作为一项主给付义务,是施工方完成质量合格工程的“对待给付”。二者就好比买卖关系中“交货”和“交钱”的关系。所以,确定优先权行使期间起算点的前提是,判断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即工程价款债权成立、确定,且清偿期已届至而发包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之日。而实际情况是,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及支付方式的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二、不同情形下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分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一般需要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之后才能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金额。但实践中,有的工程根本没有竣工,因种种原因导致“烂尾”,甚至双方都要求解除合同;有的工程虽竣工,但存在质量问题;有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没经过结算;有的施工合同无效等等。据此,判断发包方何时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需要根据不同案件中案涉工程的完成情况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来函件等相关约定具体分析。可见,“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工程实际竣工的,并不代表工程款债权已经成立,应付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工程虽已竣工,如果因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交付使用的,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此时,承包方的工程款债权显然无法确定,也就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问题。

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结算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对于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尚需通过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或委托第三方共同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价款确定后,承发包双方以一定形式共同确定了支付期限的,该履行期限到来前,因发包方享有期限利益而承包方无权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更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该履行期限届满后,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才会起算。

3.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承包方应当以催告的形式给予发包方合理的准备时间,而不能要求对方立即支付工程款。该准备时间当然包括在六个月优先权行使期限内。

4.双方关于工程款结算及付款时间(非预算款、进度款)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 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5.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的,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自最后一笔付款期限届满为起算点。

(二)工程没有实际竣工的,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不存在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行使期间,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其合理性在于,在合同没有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承包人还将继续完成收尾工程,就后续发生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一来,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仍将继续,承包方很有可能需要多次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有违诉讼法上的效率原则、经济原则。对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 号)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当然,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另有协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确定付款期限,进而确定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承包人已经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为建设工程的事实,该事实无法适用因合同无效而恢复原状的互相返还原则,而只能折价补偿。一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 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日期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承发包双方后期签订的一系列联系函、告知函、会议纪要等文件中关于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约定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应根据具体条款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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