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研究

2020-12-08 04:42:47
魅力中国 2020年31期
关键词:商品价格竞争性规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1)

改革开放40 年来,我国价格改革的过程始终被视为一种“放”的过程。甚至有人认为,一旦价格完全放开,价格管理机构就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实际上,我国价格改革是价格形成机制转换、价格结构性调整和价格调控管理体制改革三位一体的,由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主要作用于竞争性商品领域,可以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格规制体系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建立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

一、我国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建立的内在动因

我国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的建立过程虽与我国价格改革的过程是一致的,但依然有其自身的逻辑,这个逻辑基于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价格管理实践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同时期对制度的不同需求的结果。一是通货膨胀。20 世纪90 年代的几次通货膨胀带来的经济社会影响,成为政府进行价格规制的直接原因之一。较为严重的两次通货膨胀分别发生在20 世纪80 年代末和90 年代中期,持续时间长,通货膨胀严重,影响范围广,而较为严重的通货紧缩发生在90 年代末。正是在应对这些通货膨胀的过程中,我国价格规制的手段逐渐建立起来。二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于价格欺诈、哄抬物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民经济协同发展,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问题。不仅会导致价格信号失灵,扭曲价格传递需求信息和调节生产的功能,还会导致大家对市场机制本身的怀疑,将不正当价格竞争视为市场机制的必然产物甚至内在属性,进而反对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增加改革的难度。三是价格形成机制转换。在市场化背景下,随着新的竞争性商品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形成,价值规制逐步由政府定价管理向市场价格治理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关系能够更好地反映需求关系,但却不能反映全部真实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必须建立起一种非市场化的价格制度以解决市场化价格运行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难题,使市场运行重回均衡状态。

二、我国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的建立过程

(一)初始阶段:1978 年12 月-1984 年10 月

自1978 年12 月起,我国开始价格体制改革的初步尝试,从1979 年大幅度提高18 种农产品收购价格开始,大幅度提高8 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在生产资料领域,重点提高了煤炭和钢铁价格。在工业消费品(轻工业)方面,陆续开放小百货、小文化用品等9 类轻工业、手工业领域的小商品价格,1984 年10 月6 日,全部放开小商品价格。在服务业领域,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价格费用都适当提高了。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改革前的1978 年和改革后的1984 年,国家定价分别占97%、73.5%,市场调节价格分别占3%、16%。但也引起了物价暴涨、哄抬物价、钞票增发、财政赤字等问题。为此,1980年4 月8 日,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开展好几次全国性的市场物价大检查。1982 年8 月6 日,《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出台,要求县以上(含县)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立物价检查机构。次年7 月,国家物价局建议设立物价监督检查司,各省区市和地市设立物价检查所,作为物价局的一个部门。这一阶段以“完善计划价格体制”的思想居于价格改革的主导地位,是在旧的传统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实施“调放结合,以调为主”,政府定价仍处于主体地位,主要是价格改革的酝酿、准备和探索。

(二)展开阶段:1984 年10 月-1988 年9 月

从1984 年到1988 年,国家定价收购农产品占比37%、生产资料架构定价占销售总额比重为60%;国家定价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占比为47%。我国市场零售价格总国家管价比重已经接近西方少数发达国家的水平。[1]但由于价格放开、农副产品提价以及工业品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使得部分领域的价格上涨迅速传导到所有产品,造成了工业品生产资料供应紧张,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加重了人们对市场物价上涨的心理预期。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管理体制。1987 年9 月,《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指出价格管理的目标是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改革。特点是突出强调了“管理”,强调国家进行价格管理的必要性,规定价格管理的范畴,各级政府的职责,价格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惩罚标准。完善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价格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规,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进入了法制的轨道和我国价格规制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对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和处罚价格违纪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遏制物价过快上涨,1988 年10 月24 日,国务院又专门出台文件,要求严格限制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整顿流通领域的价格和收费。[2]

(三)巩固阶段:1988 年9 月-1992 年1 月

自1988 年9 月开始,国家一方面继续放开和调整价格。1991 年,逐步提高了原油、钢铁、铁路货运等产品的价格,共取消不合理的收费42 亿元。开始逐步解决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问题。[3]到1992 年,进一步扩大了市场调节价商品的比重,放开了指导性计划煤和定向煤的价格、部分化工产品价格等。在工业消费品方面,除了盐和少数药品外,价格基本上都已放开。在部分地区还试点放开了粮食和石油价格。在农产品和市场零售的商品中,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和半放开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已经占到4/5 以上;在生产资料中,也已占到一半以上。[4]另一方面切实加强了价格调控措施和制度建设。1989 年,国家开始推广“383 工程”控制物价经验,出台了《稳定集贸市场物价实施方案》《关于“383”宏观监测办法》《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的主要改革目标中有六项与物价调控有关,进一步完善了价格水平调控的思路。1990 年,明确建立和健全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外,一般性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5]同意国家物价局选择有条件的少数农村大集镇进行试点,确定为试点的大集镇可设立物价检查所,作为县物价局的派出机构。这一阶段价格改革是宏观经济秩序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控中有改、调放结合等特征,标志着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控制”为主的阶段。国家开始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价格监督检查以及价格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先后颁布并实行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等,把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四)决胜阶段:1992 年2 月-1998 年4 月

1992 年开始的价格改革坚持和完善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完成从政府价格形成体制向市场价格形成体制转变,从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向价格灵敏反映商品价值和市场供求、各种差价关系和比价关系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转变。建立和完善价格的形成机制、价格的约束机制和价格的保障机制。这一阶段价格体制改革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过以往,逐步从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扩展至生产要素价格。党的十四大再次强调了价格改革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局中的关键地位,仍然将建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作为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针对价格双轨制、生产要素价格、价格总水平稳定、重要商品储备等热点问题作出了重点回应。[6]经过全面价格改革,我国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全部放开,市场价格体制初步建立,为经济“软着陆”提供了有利条件,推动我国经济进入“高增长、低通胀”持续稳定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我国价格规制体系建设也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1993 年6 月2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16 条措施[7]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收到了预期效果;同年8 月17 日,国务院又专门出台了12 条措施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8]1995 年,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强调了价格调控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关系的关键环节;1997 年12 月《价格法》出台,标志着我国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一方面保护了市场参与者自由自主定价的权利,另一方面就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了规定,并系统梳理了价格水平规制的方式方法。

(五)深化阶段:1998 年-至今

《价格法》开启了我国价格法治建设的新阶段。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的内容主要是继续推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尤其是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5 年,党中央、国务院就价格机制改革出台专门文件,提出了价格机制改革的四大任务。[9]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深化生产要素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重要内容。[10]党的十九大也将实现“价格反应灵活”“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作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加速完善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重点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制,1999 年8 月国家计委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了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2001年5月,颁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指出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部分同价格问题密切相关。颁发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一系列规制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价格规制法律体系和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价格规制方式,逐步形成了间接规制和直接规制并重,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价格手段与其他调控监管手段更加协调。另外,根据WTO 规则完善价格规制机制,完善了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确保相关规定符合国际规则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

三、我国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的特征与启示

(一)始终围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需要。竞争性商品价格放开和规制均是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最大目标展开,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一方面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不足;另一方面又不神话市场,承认市场机制本身存在不足,肯定政府在市场经济的重要地位。

(二)始终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所谓的尊重历史,就是冷静看待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管理体制的优缺点,既否定原有价格管理体制存在的痼疾,特别是与市场经济不适应的一面,又肯定原有价格管理体制在调控经济、稳定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所谓实事求是就是采取小步快走不停歇的改革思路,在摸索中前进,而不是采取激烈的一步到位的方式方法。

(三)规制体系建设动力具有很强的感性色彩。我国物价改革是从与人民群众最贴近的农产品、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价格改革入手,逐步拓展到重点产品和生产要素领域。在改革初期,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我国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体系建设的最初动力来自人民群众要求降低物价的呼声。这一过程既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价值观的反映,又是价格体制改革最终目标的反映,二者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利益。

(四)从行为规制发展到水平规制。总体来看,国家一开始的重视的是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因而最先关注的是竞争性商品价格行为规制。当然,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一直强调综合平衡,因而对价格水平的调控也始终没有放松。但从规制思路和手段的完善过程来看,价格行为规制体系更早完善,而价格水平规制的思路和手段完善要迟得多。

(五)价格规制理论发展缓慢。与公共商品和服务价格规制理论相比,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理论发展不足。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始终被视为不正常市场状况的被动反应或政府关心人民生活的善举,有限的理论解释也更多的是从法学的角度解探讨政府价格管理行为的正确与否,即正义与否。深挖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内在逻辑的理论探讨较少,对其合理性研究不够,评价标准较为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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