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探讨

2020-12-08 09:30李明
魅力中国 2020年21期
关键词:附带犯罪行为损害赔偿

李明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河南 三门峡 47220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从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来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最高院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或财产被毁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只能由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在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由其向民庭另行独立起诉。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给予的理由分析

(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有权利就有救济”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随着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愈来愈周密,“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在这样观念的指导下,人们要求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予以更高的重视和更严密的保护”。犯罪类侵权和普通类侵权一样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失。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一样是受害者遭受到的实实在在的损失,只不过是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比较难量化而已。然而,犯罪类侵权,特别是侵犯人身权、人格权的那些犯罪行为,还带给被害人除肉体痛苦之外的精神痛苦与折磨,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刺激与损伤相比是更加严重的。也正如有人所言,民事侵权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加以救济,而刑事案件反之;普通的民事侵权,法院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犯罪者反之,这是荒唐的悖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犯罪导致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的规定,只能表明现实法律存在着漏洞与不足。

从另一方面讲,从立法上明确否定了被害人有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是立法上的不平等,是对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立法侵害。“在诸如强奸、毁人容貌的伤害等案件中,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是众所周知的,此时,被害人是多么希望得到社会的帮助和人们精神上的抚慰,即使给予大量的金钱补偿也是难以弥补的,而如果被害人对精神损失赔偿这一合情合理的基本诉讼请求都被法律所剥夺,那么无疑就是对被害人的进一步伤害,又何谈公平与正义呢?”

(二)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通过侵权人给与受害人一定的物质补偿,使受害人获得精神上的安慰。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救济方式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即以财产方式为主要救济手段。通过加重对致害人的处罚,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损伤,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不难设想,当人的财产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时,受害人自然也在遭受着精神上的痛苦,只不过痛苦程度有浅有深、表现形式或明或暗罢了,但绝不能否定这种客观存在的现实性。实践中此类精神痛苦经常会引起不良后果:轻者之受害人心情烦躁、食欲不振、郁郁寡欢、影响生活和工作,重者可能导致受害人一病不起,甚至于危及生命。可见侵害自然人的财产权引起的精神损害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也理应得到赔偿,以慰藉受害人的心灵、补偿其实际损失,真正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就近些年形势来看,许多司法工作者已深刻地认识到,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确有必要。民事侵权可以主张精神赔偿,而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却无法主张精神赔偿,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一种严重的漠视。因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身心备受摧残,精神上产生的恐惧感和羞愤感有可能伴随终生:还可能由此导致婚姻失败、家庭破裂、被害人自杀,以及行凶报复等恶果发生,如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留下社会隐患。根据有关司法救济原则,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三)有利于司法实践,节约诉讼资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仅赋予受害人提起物质损害赔偿的诉权,而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既可以提起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犯罪类侵权的受害人,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包括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此以来就会出现矛盾的结局:受害人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同样的事实,运用不同程序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劳民伤财,于公于私都很麻烦,不能节省司法资源,假如一个程序解决问题,既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又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赋予了被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将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而非现在的司法机关中,同样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累诉、缠诉。有的被害人见到被告人被处以极刑后,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心理安慰,对判决结果很满意,也会主动放弃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样,也会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司法机关有信任感。而不是目前,法律未赋予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即使被害人并不想得到赔偿,但会产生逆返心理,不利于对司法机关信任,会动摇法律的根基。

(四)更有利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侵害公民人身权,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失的犯罪行为大量存在,有些如强奸、杀人、侮辱、毁容等犯罪行为更是层出不穷。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不包括精神损失,因此,有些受害人出于自身原因的考虑,特别是害怕犯罪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后,对其自身没有任何补偿,因而在行为人愿“以钱赎罪”的情况下,不愿通过刑事诉讼解决,而是通过“私了”解决问题,由被告人给予补偿而了结。不久前,一位称其家人受加害人故意伤害造成残疾,加害人被处有期徒刑。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予保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当事人不解,大呼不公平,且称不如“私了”锄。这样不但动摇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基础,而且造成了有些违法行为由于受害人没有告发甚至不愿告发而不能受到及时惩处,给社会埋下了隐患,这与我国刑法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相违背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刑事附带事诉讼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加大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提高了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利于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化、法律化。要确立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对于财产性犯罪,要让被告人付出经济代价;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要分清主观过错性质和程度,该重则重,适可而止;然而,精神损害赔偿与刑罚的最终目的应当相一致,即最终目的是要防止犯罪分子再危害社会,警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

(二)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从目前看,尽管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和进步,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人们的法律观念还是很淡薄,而对于一些较专业的知识,则更谈不上了解。所以在诉讼中,常会出去乱用诉权或不知有该权利不用的现象。对于精神损害这样的诉讼权利,更是凭着一时的个人喜好胡乱运用,造成了大量的累诉、缠诉,或者是基本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元论健全何种法规,最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才能使人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赋予法律的合法性,我国要走的路还很长,还需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做出大量的努力和实践。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法律体系体系的不断完善,其必将确立,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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