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竞争下的公司法改革

2020-12-08 21:04
时代人物 2020年30期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信用

殷 君

(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00)

公司制度的局限性

难以摆脱和经济周期的共振

以商品和货物为对象的交换活动,是商业和贸易最早期的形态。贸易诞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和人类社会同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生产的结余是贸易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贸易出现不久之后,以此位置也得阶级——商人阶级也随之出现。但相伴随而来的是,资本市场周期性的危机从此成为了悬挂在各个公司脑门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美联主席格林斯潘在国会开展中明确指出提出:“西方金融监管所赖以建立的理论本身存在缺陷,这种理论假定各种组织,特别是银行,具有自利性,因此他们有最好的能力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事实证明这一假设是错误的”。实践研究表明,很多公司为了在短时间当中过得更多利润,没有对自身发展方向和目标设置予以更多关注,只是通过对股票价格和资本运行形式进行操作和控制,长时间发展下去使得公司的发展形式发生巨大改变,金融风险也在上升。

资本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但是也对企业的经营和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在资本主义市场的驱动下,企业的生产运营方式与最初的发展目标差异化增大,公司的运营方式与资本主义市场的运行进行紧密结合,企业的资本运行成果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大多数企业对传统的运行模式进行创新和改革,通过改变产品质量进而提高产品价格,从而赢得更多经济利润,甚至转换成为资本主义运营的工具。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软件成为融资工具,公司进入到资本市场以后,有更多的投资人员为了获得更多利润,投入股票市场,更多的来源于股票的跌涨。如何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股票价格已经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阻碍,也对股票的价格、操作方式、报表和内部交易等形式带来重要影响,对企业的基本生产领域进行创新和改革则投入的关注度比较少。企业本应当根据公司向资本主义市场流入的实体经济资金技术之上转换到资本市场当中,提高资本投入比重,为企业发展带来金融风险。由此,人们在资本主义市场运营体制当中无论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不能够从根本上找到制止恶性循环的有效方法,也没有从根本上彻底逃离资本怪圈。

现行各国的公司制度缺乏社会性

现有的生产模式之下,不同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越来越频繁,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也加强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公司的发展是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规划,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需要加强生产活动和经营方式的结合,生产和经营活动于大众市场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由公司一种特殊的群体加强不同私人群体和个人生产之间的联系,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与资本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公司也成立了铁共同生存的组织,公司所获的利润并不属于个人的所有,而是通过付出的劳动力来相互平衡。

垄断和马太效应使得竞争秩序难以维护

垄断是对传统的市场价格体系借鉴经创新和改革。随着市场竞争力的减小,传统的理论性竞争已经不能够从根本上满足市场竞争的需求,为市场失灵理论的存在奠定基础。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广泛应用,促进了马太效应的发展。因为垄断者还要更快速地掌握市场运行信息,就容易扩大自身市场空间。垄断也是企业竞争的最后效果,将众多企业资本融合到一个企业当中,才可以有效地避免马太效应的最坏结果。马克思的批判从侧面上说明了有序的竞争才能够维护竞争当中的困难,尤其是反竞争行为不能够有效避免情况下,只是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不能够达到最终的效果。

公司改革的制度竞争建议

目标鲜明的现代公司理念

公司的创新和改革对国家经济在世界经济竞争中有重要影响,现代公司理念对传统的公司内部竞争体系进行了创新和改革。维护合理有序的竞争体系应当对传统的外部竞争秩序进行改善,从公司内部出发,通过出让金和改革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优化,优秀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为资本主义市场竞争行为造成重要影响。

应将“限权与特权的平衡”作为《公司法》重要的原则。商人主要通过获取经济利润为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润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受到规范和约束。商法是一种私有制法律,随着我国现代商业活动体系和范围的逐渐扩大,商业交易对自然的经济利润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对社会和国家经济都有影响。商事特权和限权原则也以商法形式在国家利益中体现。公司是我国现代商业活动的主体,不仅需要对公司的内部交易进行审核,还需要促进利益平衡,对经营权进行限制,防止经营自由权受到不合理利用。传统的理论体系在市场运行中出现了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通过政府干预对公司运营进行管理。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在其代表作《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受政府干预指导对不利于企业发展行为的遏制,获得了更有效的管理水平。企业本身就是市场运行的主体。”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企业自身并不想加强竞争激烈模式,企业竞争只是想要获取更多利润的行为,但也正是因为这些行为,各个国家也对垄断法进行制止,促进竞争模式有序运行,在现有的经济体制之下,企业需要对管理理念进行创新和改革,对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升级,挖掘出企业自身在竞争当中有效的方法。

资本制度的更新

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基础,一般企业认为,企业拥有一定资本才能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行,这也是企业需要承担的财产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大多人认为公司的资本制度是为债权人提供经济利益,防止企业其他损害经济利益行为发生。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严格规定,同时也对公司成立的资本条件做出明确规划。随着公司制度的实践和应用,法定的资本制度不仅对债权人效益提供保障,但也对公司的成立设定条件。公司法也在多年的改革当中对资本制度进行创新和改革,究其根源,理论界对公司信用的基础进行了深刻的认识。早期我国有部分学者提出资产信用理论,他们认为公平的信用不仅仅是由公司资本所决定的,公司的资产也对信用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资本制度应当从资本授权当中对资本进行控制。从立法实践可以看出,资本制度改革和创新也是需要从这一方面改善的,尤其是在2013年以后,传统的资本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了。

但是,这一理论并不能够从根本上发展公司信用基础。公司资产并不只有依靠公司净资产,还包括负债行为,负责行为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负债偿还是有一定期限的,任何理智的债权人都不能够从根本上将负债作为公司是否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所以资本信用自身是矛盾存在体。我也有部分学者以会计记账的角度进行分析,债权人的保护应当从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三方面分析,在这过程当中并不包括负债。陈甦教授也从公司法规则和合同法规则的角度提出:“资产信用理论和制度都属于合同法,并没有在公司法中得到体现,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司信用,对信用说和制度仍就存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饱腹争议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理论在公司信用领域存在的争议,但也从根本上反映出不同研究人员在资本制度模式建立上的不同看法。随着中国制度的发展趋势,需要对公司信用基础进行创新。在实践研究中,除了注册资本之外,还需要对公司价值进行衡量,包括对资本注册、公司市值等不同指标进行分析,不同类型企业对衡量标准也存在着不同观念。国有企业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其并没有注册过很多资本,主要受国家信用的支撑,自由企业的信用基础相比存在很大差异。近几年来,有学者提出在我国文化素养背景之下,人格信用应当可以成为公司信用的基础,从而满足我国社会文化的需求。这种观点也从一定角度反映出不同类型的公司存在不同的信用,对很多公司来说,尤其是小公司,股东自身的信用就会超越公司的资本信用。所以,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并不是放任权利,而是对自由进行有效应用,资本制度的改革必须加强与信用之间的调节,对公司进行分类,从不同的信用基础设计不同的资本制度,促进资本制度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平衡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司能从某角度成为资本运行的工具,这也是公司人格独立的一种表现,只有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对公司进行管理能够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竞争力,对股东权益进行维护。受到法国大革命立宪分权思想的影响,很多国家通过三权分立思想对公司的机构职责进行规划,对公司管理模式进行优化,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可以看出并没有实现根本运行结果。大多数企业成为了形式主义企业。公司的治理结构仍旧没有达到平衡,还是有股东对公司的运营活动进行掌控,公司的主体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成为了资本市场竞争的工具。所以,需要对公司治理进行创新和改革,对公司的社会需要以及经营存在的差异进行处理。

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这一目标,以宏观角度看,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从不同类型企业的内部结构进行整理,提高结构优化升级,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设定不同的治理标准。如果是规模比较小、封闭性公司,就需要对治理结构进行灵活化处理,对不必要的机构进行合理设置,提高企业竞争手段。但是这种类型公司需要对人格问题予以更多关注,避免因为公司人格趋于形式化。公司需要设立不同的章程标准,对人格设计标准制度,实行差异化处理模式。如果是开放化公司,就需要实行强制化处理,充分发挥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职能。从微观的角度来分析,需要加快三个平衡制度实现,第一,加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平衡。公司是由一个法人成立并独立区别于其他股东和管理者的。在各个国家,法人的独立人格是公司法成立的基础。公司法需要对公司的地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有效维护,避免股东对公司的活动进行操控。第二,股东需要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与多个利益主体有紧密联系,公司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还需要对债权人的职责进行考虑。不可否认,公司的股东仍旧是各个国家公司法律制度执行的引导者,也是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利益的集合体,也是企业最不能够忽视的主体。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有很大差别。第三,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的平衡。通过实践研究表明,以不同分工方式对小股东利益造成影响的,会对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带来严重分歧。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和创新,对小股东的诉权进行完善,设定不同类型的救济方式,有效地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公司制度竞争是大国竞争的重要方面。尽管我国现代公司制度是法律移植的结果,但“由上而下的发展路径”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我国公司制度的独特优势。从制度竞争层面认识中国公司法的改革,深度挖掘公司制度的局限性,积极探索公司改革的制度竞争建议。改革从来都是沉重的,公司法当下的改革同样面临着很多困难,必须在经济制度上实现革新,推进公司制度领域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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