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浙江 绍兴 312000)
现如今在社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风险问题的不断增加,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也在逐渐的加重,其中单一的等级赔偿机制并不能够满足现如今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因此如何在登记错误的赔偿现行制度和理论分歧以及基本共识的框架下,从而过检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同时形成相应的赔偿资金体系,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全面的提高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能力,最终更好的保护受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在日后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摸索和探究,使其可以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得到有序进行,为人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不动产登记而言,主要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式,可以为不动产交易市场构建提供出相应的产权基础,大家都知道,不动产的财产价值比较大,如果出现登记错误,那么可能会导致其出现巨额的赔偿,为了可以更好的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对受害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在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基本制度进行构建,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如果提供虚假的材料申请登记,对于他人带来的损害,那么登记机构是需要赔偿相应的责任。在登记机构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进行追偿。然而在物权法中对于登记机构和相关的主体责任进行界定,同时登记机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登记错误的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也是影响着登记机关和申请人对于登记行为所产生结果的判断,导致每个地区的司法实践并不相同,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但是通过现如今每个地区的实践经验进行相应的论证,现如今学界对于登记错误的赔偿已经是达成了相应的一致,这样可以更好的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提供出相应的参考,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不动产登记持续的完善和优化奠定出相应的基础,因此这点要引起相关人员足够的重视,使其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提供出相应的帮助。
在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范中规定,不动产的登记机制必须要建立起和不动产登记风险相互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同时要建立起不动产登记风险的管理制度。因此可以看出,通过建立起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并且对风险控制工作做好,已经是成为了登记机构规范化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伴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在逐渐的进行完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相互统一,在我国每个地区都已经是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的错误赔偿机制,也是尝试着构建出多层次的赔偿资金体系,使其可以抵冲现如今制度上缺陷所带来的赔偿压力,这样做的目的能够有效分散相应的风险问题。
在此之外,可以从追求可操作性和实践效果的角度上进行出发,购买登记责任保险以及设立相应的的登记责任基金是现如今不动产登记情况下,较为容易构建的错误赔偿机制的模式,登记责任保险主要是为登记机构根据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如果在保险的期间出现了登记错误问题,那么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赔偿金额。然而对于登记赔偿基金的制度而言,主要是从行政性的收费中提取相应的比例,将其注入到赔偿基金中,该赔偿金主要是先进行垫付。上述的两种制度模式各自具有着自身的优点和缺点,登记责任保险的制度是具有着较强的赔付能力,市场化的程度比较高,但是也是存在着赔付程度较低和范围狭隘等问题。然而对于登记赔偿基金的制度而言,主要是具有着赔偿快速,可以建立起先行赔付的制度优点,但是其赔偿的数额标准较低,难以全面的去覆盖赔偿,资金在管理过程中难度较大,需要法院和财务以及审计等多个部门进行支持。根据其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因为等级的责任保险和等级赔偿基金而言,并不需要政策上的支持,要建立起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操作性相对比较强,运行效率十分高。
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管是购买登记责任保险或者是设定相应的赔偿基金,仅仅只作为国家行政赔偿的一种辅助方式,在现如今的制度上,二者可以相互的结合和补充,建立起层次丰富和全面兼顾的赔偿金体系。在理论上可以根据国家的赔偿金为主,赔偿基金作为辅助的内容,保险赔偿进行兼顾的方式,同时能够成立起相应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结合追偿的机制,对导致错误登记和过错的部门进行相应的追偿,行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总结:通过对上述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后得出,总之对于不动产登记的错误赔偿机制而言,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有效的解决,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人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的发展,因此是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