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2020-12-07 06:00张德志
海外文摘·学术 2020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张德志

摘要:两反转隶背景下,为更好地实现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保留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当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权侵害了公民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性时,检察机关即可对其实施职务犯罪侦查权。基于此,本文在阐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运行模式展开分析,同时指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应用问题和改进策略,以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关键词:法治理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1-0054-03

0 引言

2018年3月,我国《监察法》经由人大表决通过,该法律固化并上升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并将其转化为法律制度,然后对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式的监察管理。并且为更好地实现法律监管,确保《监察法》在职能发挥的同时,减少社会矛盾,同年10月份,《监察法》中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进行了缩限,这为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实现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有效对接。

1 司法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在我国,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的职权,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人员能利用手中的相关职权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各个层级的合法利益。然而从工作实践过程来看,司法人员存在利用自身职权为自己谋利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司法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在自身职权范围内,部分司法干警会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这损害司法的公正性,侵犯了公民的权益。(2)部分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且存在较高的隐蔽性。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法院审判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非案件当事人并不能参与其中,而当这些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时,会给部分当事人造成较大伤害。(3)相比于基层司法人员,司法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主体对位部门领导、掌握实权的关键岗位人员滥用职权会造成严重的权利乱用、滥用及贪污腐败问题。(4)相比于普通人员犯罪,司法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往往具有较大危害,因为司法人员的身份较为特殊,此类人员犯罪,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反响,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容易影响干群关系,引发社会矛盾[1]。

2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方式与运行模式

2.1 犯罪侦查权的基本配置方式

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相关规定来看,其配置方式的应用具备以下特点[2]:

(1)犯罪侦查权配置以集中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该模式下,在进行犯罪侦查时,并不是基层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而是由该地的地级市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从管辖效果来看,这种管理模式能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避免了司法资源的限制和浪费现象发生。同时该模式避免了地方因素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干扰,提升了司法监察的效率和质量。(2)在检察院内部,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应用存在不同配置模式。如专门设置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侦查或通过阶段分属式进行侦查,这两种配置方式分别考虑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监督属性和工作特点,不仅避免了徇私舞弊问题的发生,而且实现了职员犯罪侦查的专业化发展。

2.2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

在全新《监察法》及《刑事诉讼法》体系下,针对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利用职务犯罪性问题,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该过程中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形,这使得司法诉讼存在一定的案件关联问题,对此,要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模式和处理方式进行优化。其一,针对具体的案件关联问题,需在监委为主管辖的基础上,配合使用监委全案管辖的管理模式,进而扩大职务犯罪侦查的选择余地和裁量空间。其二,当公检之间关联时,需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符合案件自身性质,同时兼顾司法差异,满足职务犯罪侦查需要。

3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中的问题

3.1 缺乏案件的线索來源

传统案件侦查中,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办理中发现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线索来源的几种基本方式。通过这些不同渠道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能针对性地进行侦查,确保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了高效性、便捷性。在两反转隶后,纪检、监察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核心主体,这使得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职能发生了转变,其更多的是参与到便民服务当中,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转变使得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有所减少;而当检察机关办理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其案件线索的来源较为匮乏,严重阻碍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3]。

3.2 侦查/技术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升

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时,须确保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案件分析能力,这样能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且能准确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检察体制改革后,侦防部门干警全员转隶;具体而言,在检察机关内部,原本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人员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现阶段,其主要是在检察部门下进行司法人员检察,而现在侦查部门的干警多来源于法学专业。这些干警在过去并未接触过侦查工作,虽然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然而侦查技能短缺,而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对这些人员的培训,致使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效率较低,侦查效果有限。

现代司法监察中,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司法监察,并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然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尚未配置较为先进的侦查设备,职务犯罪侦查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干警交流学习的方式开展。这使得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尚处于较低水平。对于检察技术人员而言,较多人员从事技术工作,其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电脑维护、录音录像技能,然而本身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知识知之甚少,较多技术人员不能单独的完成案件侦查工作,难以适应现代化职务犯罪的侦查需要。

3.3 案件办理的难度明显较大

当司法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权益时,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而且相比于普通的司法案件,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一方面,就犯罪主体而言,其本身是司法人员,这些人员本身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由于长时间在一线办案,审查经验丰富,故而当面临调查时,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另一方面,当司法人员利用职务犯罪时,容易出现权权相护等问题,这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在实际侦查中,受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侦查权的有效性受到影响,阻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

4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策略

4.1 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案件线索

在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时,应广泛的摸排案件线索,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行使和落实。就案件线索来源管理而言,应把控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来源:

(1)在检察检验办理中,应积极地发掘司法人员犯罪案件线索。具体而言,当司法人员利用职权谋求非法利益后,不论是以权谋私还是以案谋私,其犯罪的痕迹都必然会在检察案件中体现。对此,检察人员在进行安检办理时,必须系统化、全面化地进行案件分析,然后从中发现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利益交换和违法犯罪行为,这样才能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2)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在司法工作开展中,应积极地宣传检察职能,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确保其认识到司法检察的重要性,然后能积极地参与到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当中,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搜集案件线索的能力。(3)在實际工作中,还应加强反贪局、侦监科的有效联系,在多部门配合中,开展专项检察,然后对相应司法人员职权犯罪的问题进行排查,该过程中可安排检察干警组成专业的检察小组,然后对司法办案的具体领域开展专项摸排、抽查,进而在熟练运用职务犯罪规律的同时,找到案件线索,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保证。

4.2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有效培养

(1)应注重侦查骨干培训、侦查心理学培训等课程的开展,通过这些培训活动,使得侦查人员具有专业化的侦查技能。还应安排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到专业的侦查学校进行学习,这样能确保检察机关侦查人员掌握较为系统的侦查技能,从容应对司法犯罪人员的反侦察问题。(2)应注重技术人员的有效培养,目前,检察机关技术人员明显缺乏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应在对其现代信息技术操作能力培养的同时,安排其与侦查部门人员共同学习,确保技术人员也具备一定的侦查能力,在后期工作中能积极地进行案件线索探寻。(3)信息时代下,还应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构建专业侦查人才,同时搭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平台。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统一和协调管理,这样能实现侦查团队地有效配合,进而实现集中办案。另一方面,依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平台开展司法监察工作,能有效地提升相关工作开展效率,满足现代司法监察和职务犯罪侦查的高效性、准确性需要。

4.3 提升司法人员自身政治素养

新时期,要有限避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现象,还应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在司法建设中,应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夯实思想根基,牢记初心使命;同时应严格落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教育,以此来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思想政治素质,进而打造一支具有较高纪律性和战斗能力的司法队伍,从源头上降低司法人员职权犯罪发生概率。同时面对司法人员职权犯罪侦查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的问题,应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能力素质过硬的反腐铁军,确保司法检察人能坚定立检为公的信仰,同时坚持执法为民的理想信念,进而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侦查能力,满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的需要[4]。

5 结语

法治理念背景下,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职务犯罪侦查权,能有效地处理并减少司法人员以权谋私、以权犯罪问题,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深刻影响。在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只有系统了解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征,然后针对性地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策略优化和应用,才能有效地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小光.改革开放后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案件变化趋势分析[J].犯罪研究,2020(2):2-9.

[2]崔洁,周波.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衔接机制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9(36):32-34.

[3]胡建斌,曾强坤.浅谈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路径[J].法制博览,2019(36):

145-146.

[4]袁博,杨博.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5):92+94.

(责编:赵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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