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伪满洲国法制殖民地化特性

2020-12-07 10:55德力海
时代人物 2020年25期
关键词:伪满洲国宪法

德力海

摘要:研究伪满洲国法制殖民地特征处在历史学法学交叉学科中,在1932-1937年期间,伪满洲国法治一直被殖民地化特征同化,关于伪满洲国法制殖民化特征的研究,重新定位了伪满洲那个时期的属性,对于其理论填补起到一定的作用。就伪满洲国法制殖民地化特征研究,那时伪满洲国性质并非日本殖民地,严谨的来说他是处于高度殖民地化发展阶段,伪满洲国访就源于这种特质。本文就为满洲国法殖民地化特征进行探究。

关键词:伪满洲国;法制特性;宪法;殖民地化特性

伪满洲国法制的创建过程

伪满洲国法制初创。初伪满洲国法制的初创是围绕伪满洲法治问题的纠纷产生的。清政府被推翻20多年后,溥仪在长春执政伪满洲国,溥仪在此发表通告与中华民国脱离相干关系,并宣布伪满洲国成立宣言。此后溥仪建立伪满洲国的国法部门以及法律体系,在创立的几个月中建立健全各项国法维护平民的利益。伪满洲国建立其国土之特征为,执政体不够明确而且法律体系只是临时性的。之后九一八事变,日本宣布了伪满洲建国的统治纲领,将伪满洲国的政体设为立宪共和制。日本宣布统治纲领后,在伪满洲国建立了其权力机构,在建立的初期伪满洲国的统治体制一直陷于混乱之中,根本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关于日本政客一直處于争论之中。日本在解决其内部矛盾之后,将中国东北地区作为最前沿的殖民地,将殖民地的权利进行优化调整,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将军政与民政分开。权力体制建立之后,日本颁布各项殖民地国法体系,为了加强对伪满洲国的统治,日本将权力机构进行统一,设置关东军司令兼关东长官,这司职同时拥有军权、外交劝、行政权,也就是所谓的特权大使。之后在1934年,日本设立满事务局,事务局的司职分为四层级,执政人员的背景主要以陆军的出身为主。1934年,经过几次的调整,日本在伪满洲国的调整基本结束,最根本的特质就是伪帝制,由此一个伪满洲国的法制体系也形成了。

伪满洲国法制的创成。关于伪满洲国的宪法,溥仪在长春创建伪满国时就已经确立。然而日本确立伪满洲国,只不过是日本控制伪满洲国的一种手段,但这并非是清王朝的复辟,产生这种思想的主要原因是溥仪执政,将溥仪与旧清王朝联系了起来。关于清王朝的复辟,在日本的执政思想中是并不想的,因为复辟清朝已经不能够赢得民心,因此日本抓住这点统治伪满洲国。虽然日本赋予了溥仪相应的权利,但实际上日本并不想溥仪夺取伪满洲国的全部政权。之后日本为了加强对伪满洲国的控制,架空伪满洲国溥仪等人的权利,调整优化日本在伪满洲国的控制政权,各政法司法机关全权由日本的官员担任,基本上所有的大权都掌握在日本官员的手中。在伪满洲国的立法方面,日本加强伪满洲国的法律体系,消除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对伪满洲国的影响。日本开始强化伪满洲国独立的国家形象,以溥仪获得前清王朝的人心。之后日本设立回满洲国的法院,即使如此在伪满洲国建立的14年期间,仍未创建一整套完整体系的宪法,甚至连宪法的草案都没有。从客观角度来看,这只不过是日本的一场闹剧。日本在掌控伪满洲国之后,实行的是直接管辖制度,以法律体系与日本国内的法律体系互相不干涉,但从伪满洲国的控制力度来看,日本并不想完全将伪满洲国脱离本国的控制。因为伪满洲国的特殊性质,这也注定日本国内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伪满洲国的控制。九一八事变前,曾经有满族的青年提出满蒙自制的制度,但日本出自身的利益,通过一些手段策反满蒙自制的制度,所有权利由日本人领导。关于伪满洲国的宪法,直到伪满洲国的灭亡也没有确立一种合适的宪法,一直以来日本采用的是拖延主义,最终成为历史上一种特殊的存在。

伪满洲国法制殖民地化特性

殖民地类型及法制特性。二战开始前,日本对殖民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对殖民地的统治形成一系列的体系。在殖民地统治采用的法律体系与本国有所差异,甚至可以说完全与国内法律体系不同。日本在对伪满洲国的占领机制上,采用暂时的军事压制手段,没有一套长久性的统治管理机制。就伪满洲国的殖民地类型而言,日本在对东北地区的控制采用公司殖民模式,掠夺本土的经济垄断本土的商路。关于日本在伪满洲国的法制特性,本质上的法治特性与日本国内的法治特性是相异的,并且日本习惯将殖民地成为外地,由于特殊的原因等待市民地根据本地的特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全沿袭本国的法律法规。在伪满国的法治特性最大的特点就是集全日本所有的权利,在殖民地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但最终日本并没有给伪满洲国殖民地适用本国的法律。

伪满洲国法制的特殊性。很显然伪满洲国的法律具有殖民地化的特性,当然殖民地化的特性具有时间过程,而殖民地化有固化的定义性。通过对比日本与其他殖民地的特性可知,日本对伪满洲国统治的法治采用的是架空手段,然而,日本在台湾朝鲜的殖民期间,与伪满洲国所经历的殖民地化过程不尽相同。在伪满洲国颁布的所有法令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压制抗日分子。根据法律体系,对于抗日者直接执行死刑。日本在伪满洲国的统治期间,法治的管理也有军警的参与,也是为了用来镇压抗日分子。日本在整个满洲的统治期间采取的一直是怀柔政策,这种政策出现临阵格杀的案件层出不穷,对于这种政策日本表面上是不承认的,掩盖其杀戮行为。关于伪满洲国法殖民民地化理论,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国家政权互不归属,在对普义政权傀儡的通知下,互不归属性逐渐确立,直到日本战败,这种特性才结束。伪满洲国法的法律体系建立即使与日本国内的法律体系有所差异, 但与日本国内的法律体系也有所联系,懂法律体系最主要的特性就是法制服务于军政。另外一特性,日本在伪满足国的法治也有法西斯军事殖民性质。

综上所述,伪满洲国法殖民地化特性具有为国家化特性、殖民地特性、法西斯专政特性,从这三种特性也可以看出伪满洲国法具有复杂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日本对伪满洲国的法制控制就是其统治手段,逐渐将伪满洲国殖民地殖民化。本文将伪满洲国性质定位殖民地化特性,也是因为直到日本战败也没有完成伪满洲国法殖民化的量变。

参考文献

【1】满洲国法令輯覽刊行会编.满洲国法令輯覽,梅谷印刷所印制,1932【2】国务院法制处编.滴洲国达下相”,慈洲行政学会,1936年版【3】国务院務廳法制处编.满洲国新六法,满洲行政学会,193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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