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观念在中西传统文化中的内涵探究

2020-12-07 13:22:30江汀
魅力中国 2020年38期

江汀

(中共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委党校,贵州 道真 563500)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所倡导的基本内容。由于自由是从自然中分化出来的生命本质,因此也是一个人类永恒的研究课题。在西方世界,自由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平等、公正、法治等是自他们文化的源头——古希腊开始就被人们普遍认同、推崇并践行的价值观念。思想家们自古以来热衷于讨论这些话题,它们可以说是西方文化的主流价值和核心观念。在中国,它们虽然是传统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颇为欠缺的价值,但同样为一些思想家所重视,比如在先秦道家哲学的著作中,尤其是庄子的著作中,自由可以说是他的人生哲学的核心问题。本文拟提炼出这四个概念在中西文化传统中人们已形成基本共识的内涵并加以分析。

一、西方传统文化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思想的发展

(一)希腊理性精神与罗马法制精神

古希腊是世界的文明源头之一,西方文化的摇篮,同时也是古代世界中最钟情于自由的民族。对于希腊人而言,自由意味着不必屈服于他人的意志,它不是一种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被看作目的和价值本身。如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所言:“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比在专制统治下享受所谓幸福好,正如自由比受奴役好一样。”他们的自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自由。希腊人举办各类运动会,从事大量娱乐活动和节日祭祀活动,在生活上讲求潇洒自在、无拘无束。2.言论自由。希腊人民可以在政治场合、街头巷尾发表自己的见解、谈论政治和社会问题。雅典社会给予了哲学家们在自己创办的学园中表达和传授自己思想观点的自由,剧作家们也可以以戏剧的形式歌颂他们想要歌颂的,讽刺他们想要讽刺的,抨击他们认为可恶的。3.思考自由。在希腊,最为繁荣的是哲学领域。哲学生命的源泉在于自由思考,所谓自由思考,主要指一种独立思考的批判精神,而非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否则就谈不上思想。与自由相对应的,是希腊的奴隶制民主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政体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主权属于多数”,二是“个人自由”。所有自由民都直接享有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并且优先负担公职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真正的才能,这些意味着他们在地位上的某种平等。

人们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以正义为原则,不超过一定的界限,否则就会导致罪恶的产生。正义也是古希腊的主要观念之一。关于什么是正义,可谓见仁见智,最有影响的观点是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阐述的。

柏拉图把人的灵魂划分为三个部分:理性、意志和情感,它们分别对应三种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智慧指统筹全局的、关于理念的知识,来自灵魂的理性思考功能;勇敢指坚决服从和执行理性的指导,坚持合理的、正当的东西;节制指对情感和欲望的克制。当三者和谐、融洽地各司其职,就是正义。所以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在于坚忍不拔地用理性克服情欲,它是一种美德总体,也是一种善。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人是理性的动物。”他还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道:“正义本身乃是‘他人的利益’,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人的事情。”这句话的意思是,正义不是一种利己原则,因为正义本身在很多时候是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有时成就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才是正义的,所以正义是与自私自利相对立的一种理性精神。所以由以上可以总结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正义皆为一种美德,并且都是理性思维作用的结果。

古代罗马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精神遗产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内容的法制思想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是正义的同义语。对于罗马法学家来说,法律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手段,它一方面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规范人们不伤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2)法律源自理性。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不是各民族固有的习惯,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的意志,而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中生出来的”。“自然法”概念即基于人类和上帝共有的理性的法则,如人类天赋的理性具有分清权利义务界线的能力,比如发表观点属于言论自由,而诽谤他人则不属于言论自由,此类理性法则具有普适性,在法律成文之前,它们就已存在。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定法的权威,是衡量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唯一标准,它既不能由人来制定,也不能取消,它是普遍的、永恒的。(3)所有人自然平等。罗马法学家反对把公民之间的平等限于少数自由民而把奴隶看作“活的工具”,认为尊卑贵贱是由不合理的法律和制度造成的。平等不是指知识或能力的平等,而是就一切人都“与上帝共同享有理性”而言的。(4)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意义就在于法律高于最高权力,执政官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逾越法律的特权,人人都是法律的“臣仆”。

(二)中世纪神学观念中的意志自由问题

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观念居于统治地位,哲学为神学服务,成为神学的婢女。意志自由问题与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等问题一样,成为哲学家们讨论的焦点之一。他们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

人具有两种本性:1.欲望和动物本能。2.理性。而意志则居于其中,它的本性是充分自由的,既可以不服从理性的判断,也可以不受欲望的支配。意志可以自由选择行善或作恶,而不受任何外部事物的刺激和驱使。比如,即使理智判定某一手段是达到目的的最佳方案,意志也可以选择放弃它而使用其他手段。又如,在神学观念中,上帝包含无限理念,这些无限多的理念可以组合为无限个可能世界,是上帝的自由意志选择了其中的某一个成为我们当下所处的现实世界,它是偶然的而非必然的。所以约翰·邓·司各脱给意志自由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对事件A 没有任何意愿的意志可以对事件A 有所意愿。”

(三)近代“个人主义”:人们生来并且始终自由平等

到了近代,自由、平等上升为西方价值观念中的最高原则。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的差别只可以基于共同的利益”就是一个集中而典型的表达。

近代关于自由有形而上学和政治哲学两个方面的观点。形而上学方面本文只以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对自由的理解为例,他的思想可举一简短例子来说明:假如有人因为饥饿而偷盗,此人则谈不上是自由的,因为其行动受到欲望或本能的支配。人具有自由意志,恰恰是因为人在欲望的刺激下仍然可以依据理性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此自由不属于意欲,而属于主体。在康德这里,自由与随心所欲的意思大相径庭,而毋宁说是一种自律。

在政治哲学方面,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有一个共同的观点:人是生而自由的,即所谓“天赋人权”,他们都把自由看作一种权利。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权利,是因为它涉及一个人们是否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问题,假如有外界阻力的限制或强力的逼迫,人们就不具有自由,所以人们是否拥有自由与他们生存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比如它的机构、体制、政府形式和法律。对于这一问题洛克和约翰·密尔都做出过论述。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一向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其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时,个人才应该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自由的绝对界线就是“无害于他人”,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假如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侵犯他人的自由,结果就是所有人的自由都得不到保障。这就是对自由最为规范的界定。

对于平等这一概念,思想家们一般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有权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不应存在任何等级或专制制度。因为人们虽然在生理、智力、才能上或许有着天然的不平等,但每一个人都具有相同的人性,人性并没有程度上的差异,即不存在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多或少的问题,因此每一个人都具有做人的尊严。

自由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意味着它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关于法律,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认为它是人民出于自由意志而订立的一种契约。霍布斯假定国家形成之前人类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人人都拥有绝对自由的原始状态,但这种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它包含伤害他人的自由。比如我有打人的自由,被打的人又有还手的自由,就看谁的力量比较强大。所以,假如没有法律,就会形成一个弱肉强食、互相伤害的“狼吃狼的世界”。所以,为了和平和自卫,每个人自愿转让权利,交出部分自由,共同制定并遵守一种契约,即法律。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放弃的是天然自由,得到的是公民自由。但要求每个人都自觉地遵守合约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须诉诸强权和惩罚,把权力让渡给一个最高主权者。社会契约论虽然是一种假想,并非历史事实,但从逻辑上阐明了法律的来源和性质。卢梭与霍布斯的区别在于他反对人性本恶的观点,认为自然人的天性是善良的,他们生而自由、平等,反而是文明的进步导致了社会不平等的产生,正是权力、制度等文明的产物束缚着人们的言行。他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二、中国道家哲学中的自由、平等思想

道家学说又称为老庄学说,因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老子和庄子。学术界一般认为道家哲学的核心范畴是“道”。道作为一个本体论概念,包含两层内涵:一是宇宙万物的本原,二是宇宙万物运行的规律。而本文认为,除了道之外,道家哲学还包括两个隐而不显的主题:自然和自由。《道德经》和《庄子》中虽然没有直截了当地围绕自然这一主题的长篇论述,但其思想具有“崇尚自然”这一特点几乎是研究者们的共识。“自由”则更是如此,自由或其同义词几乎没有出现在道家学说的语言中,但这两本著作,尤其是庄子的著作中,无论是“海运则将徙于南溟”的大鹏、“宁其生而曳尾于塗中”的乌龟,还是“非梧桐不止,非练食不食,非醴泉不饮”的鹓鶵,或是妻亡而“鼓盆歌之”的荒诞态度,无一不让人感受到一颗无比自由的心灵,让人自然而然联想到自由一词。

楚威王曾派两位大臣带上珍珠玉帛前去邀请庄子做官,辅佐朝政。庄子打比方说,有一只神龟被锦缎包好,放在竹匣里,珍藏于庙堂之上,而我则宁愿曳尾于烂泥之中,不愿死去留下骨骸而显示尊贵。据记载,庄子一生只担任过宋国的地方小官漆园吏,其书中曾记载过一个他去监河侯家借米的故事,可见他的家境非常贫穷。不难得出他不应楚威王之聘的原因在于崇尚自由。他所向往的自由并不是过上逍遥自在、无拘无束的生活,而是即使处于困难的境地也不会为了权势而改变自己内心的志向。他追求的固然是像乌龟一样曳尾于涂中的自在、快乐,但快乐只是一种感觉,只意味着心灵的某种满足,功名利禄等欲望的满足当然也能给一些人带来快乐的感觉,但庄子的快乐不在于此,而在于获得真正的自由。

中国有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是深受道家思想影响而成,叫作“隐士文化”。隐士一般是道家人物,而道家的代表人物也往往是隐士。归隐的原因自然是多种多样的,未必是出于热爱自由,有可能是因为统治者没有伯乐之才、识贤之能或昏庸无道、不识贤才,甚或有沽名钓誉之辈。但真正可以称为隐士的人,一定是有才能、有品德、可以为官而不愿为官,最后寄情于山水之间,抵达一种清净高远的人生境界的隐居者,如魏晋诗人陶渊明、明末清初画家八大山人。“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高远意境可以说是一种才华,而配得上这种才华的只有“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不为五斗米折腰”的自由人格。这些隐士内心并非没有痛苦,而是通过隐逸来实现对痛苦的超越。

凡读过庄子文章的人都知道他的思想具有极端化的特点,他追求的自由也是一种极端化的“绝对自由”,比如以下两个思想:

(一)“无待”的绝对自由

《庄子》内篇之首《逍遥游》讲到“列子凭风遨游”的故事:

夫列子御风而行,泠然善也,旬有五日而后反。彼于致福者,未数数然也。此虽免乎行,犹有所待者也。若夫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彼且恶乎待哉?

在庄子看来,列子御风而行,轻盈美好,能够达到这种境界的人已是极少数,但犹未达到真正的自由境界,原因是“有所待”。这里的“待”,意思是依靠、凭借,或者说是条件。这段话表达的思想是:有所依赖便是不自由的。任何事物都处在一定的关系之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不依赖他物而独立存在。特别是人类社会形成以后,生存在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形成相互依赖关系,并且每个人都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规则。这种依赖关系会对人的自由构成限制,因为人们在面临某些情况的时候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不得不去做一些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对于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来说,对财富、名望、权力的欲望越多,依赖也就越多,如此,就越难以从这些物质关系中解脱出来,难以获得自由。并且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社会结构越复杂,人们之间的依赖程度就会越高,人的自由就越受到限制。庄子表达了对完全独立状态下的绝对自由的期望,这当然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

(二)“无治”的政治自由

庄子生活的时代,社会混乱不堪,没有和平安定。他认为正是文明导致了这一结果,他的“文明悖论”思想与近代卢梭有几分相似,他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他还认为,儒家推行仁义道德本身无错,但它们破坏了人的自然天性,反而导致罪恶的产生。导致种种社会问题的罪魁祸首就是这些“有为”之举。所以他主张“无为而治”,这一思想与老子相同。“无为”的根据就在于天地养育、教化万物行的就是无为之道。《天道》指出:“夫帝王之德,以天地为宗......”天地对万物的作用是使它们自然生长、自由发展,帝王的处理方式应与此相似,遵循顺其自然、无需刻意追求的原则。唯有如此,整个社会环境才会转变为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的自由生态环境。《山木》篇中说:“至德之世,不尚贤,不使能,上如标枝,民如野鹿。”庄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退回到一种原始、自成体系的平等的自然状态,通过淡化人的社会性、使人的自然性得到充分发展来实现自我的回归、自由的生活。

关于平等,比如一株苹果树,有些人看到它之后会首先考虑苹果对于人的价值,但在庄子的观念中,苹果的存在是自然而然的,即它没有目的,更不是为了任何他者而存在。《齐物论》中啮缺对王倪说:“人睡在潮湿的地方就会患腰部疾病,泥鳅也会如此吗?人们住在高高的树上就会心惊胆战,猿猴也会如此吗?毛嫱和骊姬是人们公认的美女,可是鱼见了她们之后潜入水底,鸟见了她们之后飞上天空,麋鹿见了她们便飞快逃离。”这段文字旨在表达一种相对主义观点,即对事物的判断或评价不存在一个客观标准。庄子并非想要消除事物之间的一切差别,而是通过肯定泥鳅、猿猴和人类之间存在性质上的区别,来肯定一切人、一切事物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和独特的意义。个体之间虽有不同,但每个个体都应该被尊重。“齐”就是没有高下之分、贵贱之别的意思。“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诡谲怪,道通为一。”“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不论小草还是大柱,不论丑女还是美女,不论恢宏的还是稀奇古怪的,若站在“道”的高度来看,它们都是平等的。所以庄子的思想是把人人平等的理念扩大到了众生平等,甚至进而扩大到了万物平等。

三、总结

综上所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虽是四个不同内涵的观念,但是它们的联系非常紧密。首先,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本质:都出自人的理性思考,都是人类理性精神的体现。其次,这四个观念彼此关联,自由、平等两个概念总是相伴出现,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正因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才没有任何人有权利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法律与正义是同义语,同时法律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人的自由;人人生而平等在现实中表现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它们可以说是同出而异名的四个代表人类理性精神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