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卓
(黔南州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技术中心,贵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58000)
从当前的实际状态来看,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效性较低,实际意义不强。这是因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含内容极多且变化性较大,而评价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有机统一的复杂工程。加之一些测评项目数据资料缺失、污染影响源成因短时间无法辨识、测评需要经大周期的数据比对和分析,因此其测评时间较长。但这就与项目建设的工期形成巨大矛盾,也带来了项目方的经济损失。
目前,我们一些环保部门和机构在作环境影响评价地过程中,不注重对项目本身及环境状况的研究,仅依据一些现有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污染来源、污染影响后果、施工技术、环评关注重点问题、处理策略等缺乏深入分析。其得出的评价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实现评价成果的有效转化。比如,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价部门未对沿线人口分布、构筑物设施及布置等敏感因素进行详细分析,留下较大的噪音污染后患。
部分地区管理部门既未放开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市场,鼓励社会专业评价机构进入,又没有将评价结果向大众进行公开公示,环评进展、重大问题、治理策略等缺乏一定透明度。如此就有碍于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的客观性,又影响公共参与热情。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过程中,要求评价方必须依据环境影响因素的差异性,编制与之对应的分栏评价报告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存在影响可能性的内容实行深入分析、客观评估达到全面评价和专项评价的目的,以满足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同时还要求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能与规划项目环评相重复。比如,公路工程在建项目的生态环评中,就要将公路选址布局、经过的动植物区域、水生态环境等与预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区分,不能以当前环评数据评测预期状态。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事关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事故经济发展与人类生存的长期利益,必须确保环评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和利益交换。要求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一切单位都必须接受并通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考核和资质审查,取得合法资格证书,且对评价结果负责。其次,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单位不能与相关审批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往来,以确保项目环评质量和公正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牵连甚广,涉及环保、工商、城建城管、施工单位、社会群众等等主体,仅靠环保部门及环评委托机构难以真正实现环保影响评价的科学性。所以我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走多维合作道路。建设单位在环评中要积极征集社会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并进行科学论证,跨省跨行环评要加强区域合作实时沟通加强联系。
1.全面描述建设期敏感目标。如敏感目标名称、路基形式,及其与线路位置关系,敏感点属于居民点、学校、敬老院等类型,应明确其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该类别应执行的具体标准、声环境敏感目标数量及人口的户数及人数分布,建筑物结构、朝向等敏感点概况;特别是项目所在区域有声环境特殊敏感点的。
2.运营期噪声准确预测。高速公路项目声环境评价除了建设期外,运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也是重点评价内容之一。预测的内容应包括特征年不同路段昼夜声环境影响预测、敏感目标环境噪声影响预测。
3.明确并及时调整评价等级。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建设前后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级增加量、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情况,尽早判定评价等级并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调整。
4.提出合理噪声防治措施。噪声治理是高速公路环评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期要结合施工,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降低噪声源强。运营期的降噪可采取在道路两旁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等,并做好后期的跟踪监测,关注降噪措施是否妥当,并进一步完善。
重点关注高速公路项目是否存在相应的特殊生态环境保护区。根据规定,应禁止项目穿越一级水源保护区,若项目涉及到二级水源保护区,则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详细列出各水源保护区的工程方案的可行性,给出具体的环境影响比选结论,并提出严格的预防措施。
1.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应避免穿越自然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等,在项目选址初期应做好充分的生态论证,做好工程方案环境比选,并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范围等明确环境敏感区所在的位置、性质、范围、主要功能、保护对象、保护级别以及保护要求,并明确这些环境敏感区与高速公路工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在环评报告中应明确给出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敏感区及保护对象的影响程度及范围的结论。
2.做好项目沿线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做好评价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实地调查,进一步明确项目线路与野生动植物分布、保护要求,以及掌握其栖息地、迁徙路线等,掌握公路工程建设对野生动植物生活习性及栖息地影响,并针对环境影响程度及范围提出具体的防护措施和补偿措施。
3.土石方平衡分析。认真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废弃渣处置,明确弃渣场位置、面积及其与工程项目的位置关系、占地类型,确保废弃渣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并结合高速公路的线路距离、堆放量等分析弃渣场的可依托性。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既保持客观性又保持精准性,既需要加强环评机构管理又要增进公众参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