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舜禹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前言:伴随时代的不断改革和创新,国内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与此同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对完善房地产相关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开始建立并且逐渐得以完善,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实是互相适应的。所以,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就将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设】进行详尽的阐述,除此之外也会在文章中提出一定的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或者对策。
新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期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体制当中,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生产成果实行严格的按劳分配制度,这样的时代背景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法律制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初,急需建立一套社会主义的房地产关系,而为了实现这一点,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950 年的《土地改革法》,后续还在1956 年突出了《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1]。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城市中还具有较多的私房,为了解决当时期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开始给予城市私有房主固定的租金,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是1956 年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其次就是1964 年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到文革时期,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几乎已经停滞。
在改革开放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建设之前的这段时期,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立法观念逐渐开始改变,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极大的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从中也能够看出,房地产行业法律制度也需要适应国内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
在这一时期当中,最重要的立法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的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1990 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使得国有土地的一系列操作都能够在法定制度之下进行,大大提升了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稳定性。
从1992 年的党的十四大召开,正式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具体方向,这使得国内的房地产行业的法律制度建设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当中,这一阶段同样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1994 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 年的《建筑法》以及1998 年的《土地管理法》[3]等等。
就目前来说,相关法律还在不断地进行着优化和完善,这一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比于以往要多了很多,重要程度也有一定的提升,对于形成适合时代发展的完整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具有强劲的助力作用,这对于国内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了。因此,对于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4]。
目前《土地管理法》已经被列入了立法规划当中,从短期的发展来看,目前房地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的重点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征收方面,这一进程目前需要加快,并且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研;从长期的发展角度进行考量的话,随着国内城市化发展进度的加快,未来会遇到城乡二元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问题还会越来越多,而关于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房地产法律相关规定中都没有相对明确的说明和阐述,后续可以在这一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方面颁布了很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等,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得到了比较大的成就。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城镇化发展速度的不断推进,后续必然会在房地产行业中衍生相关的问题,立法质量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5]。
如何避免出现这种问题的发生呢?在笔者看来,后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立法质量的提升。首先是法律语言使用方面,其次就是法律概念方面,最后就是立法受益部分方面了。在提升房地产法律制度质量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使得房地产法律制度整体上是透明且公开的,这样才能使得立法的质量和严肃程度同步进行提升。
结论:综上所述,就是目前为止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关研究和分析了,从文中叙述的内容中能够看出,随着我国发展速度的提升,房地产法律制度方面已经显现出来了一定的不足,所以后续发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需要更加重视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并且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这对于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