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茜茜
(山东财经大学 山东济南 250000)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人们对新的事物和观念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在这种大环境影响下,社会和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度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虽然我国婚姻仍然只能是一男一女二者的结合,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同性恋群体认为法律应当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因为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都是婚姻双方基于自愿和忠诚的原则进行的结合。虽然法律对同性同居的行为并没有提出明确禁止,但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直接否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二十世纪之后,在提倡婚姻自由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两性结合的婚姻制度被打破,一些国家开始接受异性结合之外的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是同性恋群体要求法律承认其合法性的结果,也是平等自由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和生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认为,生育与否不能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因为即使是异性婚姻,也存在不能生育的现象。法律既然能认可不能生育的婚姻的合法性,那么同性婚姻就应当被同等的保护。另外,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疾病,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应该被社会歧视。因此,不影响他人、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同性婚姻并没有违背宪法。相反地,宪法中的平等权正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基础。同性婚姻的合法依据来自于平等权中性的平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平等权的扩张。
同性恋在早期被当作一种精神疾病,社会和公众都对此持排斥态度。因此当时同性恋群体对同性婚姻的意识还很薄弱。但是在十九世纪的末期,一部分国家出现了支持同性恋的联盟组织。随着同性恋群体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自由同性恋运动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兴起。1969年的石墙骚乱之后,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力量不断壮大。同性恋群体要求其合法的地位、社会认同和平等的呼声不断高涨。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越来越多的同性恋群体开始提出自己的诉求。他们迫切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并提出同性恋应当与异性恋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这些同性恋运动都对同性婚姻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些运动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开始重视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用法律规范的方式表达了对同性恋群体的支持与尊重。目前法学界部分学者开始主张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保障人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平等权是宪法中保护同性恋的基础。虽然社会上对同性恋的歧视在减少,但要做到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我们需要从宪法中寻找出合理的解释。
同性恋群体遭到歧视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异性恋的价值取向正好满足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异性恋群体因对同性恋群体缺乏必要了解而产生恐惧和疑惑,这种心理落实到行动上就会造成对同性恋群体的排斥和歧视。如果将非理性的情绪作为法律形成的基础,这就会违背宪法的终极追求,损害人的尊严与价值。公民有言论自由权,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和看法的权利,但是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给他人。虽然社会上反对同性恋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同性恋这一少数群体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法律、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要以此为原则,国家要以包容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国民,尊重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选择。
提及婚姻自由,多数人认为是男女婚姻的自由。在我国第一例同性婚姻案判决中,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虽上诉方提出了抗辩,但二审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和社会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在全球范围内,现今已有多个国家或地区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在这些国家的带动和影响下,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并形成了一些与同性恋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同性婚姻、登记伙伴模式、民事契约等,这使得同性恋群体的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保护,他们的配偶身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同时,他们拥有了与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比如继承权、收养权等。虽依照中国法律,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但随着社会和公众价值观念的变化,人们的思想并非一成不变,公众对婚姻的态度相较于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在崇尚多元价值的现代,社会崇尚每个人的自由和发展,关注少数群体的价值需求,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对社会每一主体的尊重。
世界各国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各不相同,但是随着同性恋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将同性恋合法化。南非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宪法中承认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利的国家。该条中不得对性取向进行歧视构成了南非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基础,这不仅对南非国内同性恋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推动了同性恋保护活动和立法在全球范围的开展。
在亚洲,由于传统、文化等因素,对同性恋一向持保守态度。但是日本京都涩谷区的议会在 2015 年以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同性伴侣的议案,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该法案规定同性恋伴侣若年满20 岁,则可以获得由政府颁发的伴侣证书。同性恋伴侣在租房、医院探视等情况下均可使用该证书,从而享有伴侣权利。这是日本的一次大胆尝试,该地区法规使得同性恋伴侣首次在亚洲地区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在全日本乃至全亚洲都被热烈讨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同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些国家的宪法中必然包含了平等对待、反对歧视等内容。宪法对国民有着宽容的态度,国家不能利用宪法对具有不同性取向的国民给予歧视。宪法保障每个人婚姻的权利,同性婚姻虽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婚姻不同,但宪法需要采取保障少数不平等的措施,宪法应当对这部分特殊群体予以包容。
我国对同性恋一直持保守的态度,在同性结合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依然处于真空状态。我国宪法虽然有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规定,但是它并没有明确界定婚姻的内涵。一九八零年通过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将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仍然维持了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这是基于中国国情和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选择。但是,宪法中在对自由权的保护的规定中,并没有禁止对同性婚姻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其进行解释时应当包含对同性婚姻的保护。所以,婚姻法和民法典只承认异性婚姻的合法性是否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同性恋群体就不应当歧视。相反,我们更应当关注同性恋群体的境遇,从法律层面上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权利。但是基于立法体制的考量,加之我国公众还不能普遍接受同性相恋,所以同性婚姻实现合法化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由于法律中缺乏对同性恋者予以保护的规定,同性伴侣在共同生活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收养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同性婚姻无法合法化就会导致同性恋群体无法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制度的缺失容易使权利无法得到实现的人逐渐丧失对社会的信任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另外。由于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一些同性恋群体在社会压力下会选择与异性结婚,这会对婚姻中不知情的另一方造成极大的困扰。因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状况,通过多种途径改变同性恋群体无法得到社会有效保障的局面。
虽然社会和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度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公众还不能普遍接受同性恋,同性恋群体在我国依然受到歧视。由于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同性恋群体在无法获得有效制度保障的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些同性恋群体在社会压力下会选择与异性结婚,这会对婚姻中不知情的另一方造成极大的困扰。即便有些人选择与自己的同性伴侣共同生活,但是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的生活注定不会是一帆风顺。他们不仅要担心是否会遭受社会和公众异样的眼光和歧视,也要遭受同性伴侣在共同生活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收养等问题如何解决的困扰。当同性恋群体的利益一直得不到制度上的保障,他们就会逐渐丧失对社会的信任感,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同性恋群体也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由于社会无法接受同性恋,一些人抓住了同性恋群体不敢轻易公开自己性取向的心理,对他们加以威逼利用,引发了一系列犯罪问题,这不仅给同性恋群体的生活蒙上了阴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立法只规定了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所以异性婚姻要求的是一夫一妻制。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有些同性恋群体的性对象并不是固定的。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同性恋群体同性伴侣关系之间的不稳定性,这无疑增加了艾滋病传播的风险。因此,密切关注同性恋群体的社会生存状况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当从法律层面上对同性恋群体和同性婚姻给予制度上的保障。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规制会对社会生活的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国外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同居者模式,第二种是法国所实行的民事契约模式,第三种是英国等国家所推行的登记伙伴模式;第四种是荷兰、西班牙等国所采用的同性婚姻模式。相较于西方国家,中国对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我们需要对世界上现存婚姻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特色的同性婚姻制度。但是,借鉴外国的制度并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立足于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以澳大利亚所实行的同居者模式为例,同性伴侣想要获得法律的认可,只需要满足事实上稳定结合的事实,这种模式只是在有限的层面保护了同性伴侣的权利。与澳大利亚所保护的传统婚姻制度相比,它只调整同居伴侣在结束同居关系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财产性纠纷,并不调整同居伴侣在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性关系。这种制度并不能全面地保障同性伴侣之间的合法权益,因此,仍需要结合社会现实予以改进。相较于同居者模式,荷兰的同性婚姻模式虽然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同性恋与异性恋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是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比如在我国,一男一女的传统婚姻制度思想在短时间内并不能得到改变。在现行的社会环境下,如果采取同性婚姻模式,并不能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反而有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在我国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
首先,宪法条文中应当明确规定性自由,这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虽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但是有关人权内容的保护中并没有涉及性倾向自由的规定。将性自由规定在基本人权之中,有利于逐渐提高公众对同性恋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进而促进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⑥纪红心. 自由视域下的同性恋及同性婚姻[J]. 法学杂志, 2015, 036(003):86-94.]其次,在制定完备的同性恋法律之前,可以在相关法律中对同性婚姻的相关问题予以规制,以促进后续法律制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借鉴登记伙伴制度。因为我国公众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并不相同,有些人能够接受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但是同样也有人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并不能接受男女结合之外的婚姻制度。登记伴侣模式虽然和异性婚姻的法律模式有相似之处,但是它并没有打破一男一女的传统的婚姻模式。因此,这种模式可以有效缓解因思想观念不同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并且登记伙伴模式也从法律层面上保护了同性伴侣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同性恋群体所关注的同性伴侣之间的财产性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最后,同性婚姻如果要想获得与异性婚姻同样的法律权利和社会保障,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充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同性婚姻法律,比如制定《同性婚姻条例》,以保障同性恋群体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性婚姻无法合法化就会导致同性恋群体无法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同性伴侣在共同生活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收养等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我国应当从法律层面上对同性恋群体和同性婚姻给予制度上的保障。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规制体现了国家对同性恋这一弱势群体的尊重和包容,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注释
①李忠夏.同性婚姻的宪法教义学思考[J].法学评论,2015,33(06):75-82.
②王晓彤.我国同性婚姻的宪法保护探究[D].山东大学,2014.
③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7(03):71-86.
④韩大元.人的尊严、宽容与同性恋者权利的宪法保障[J].法学论坛,2016,31(03):25-31.
⑤郭道晖.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J]. 河北法学, 2009(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