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丹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昆明 650500)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伴随着不同地域、不同阶级、不同信仰的相互交融会产生很多不同的情况。
在传统的古代社会现实中,奴隶制与封建制均是以个人私有制为主体。当一个外来民族与文化与当地的传统居民和文化形成碰撞时,若衔接过渡顺利,随着时间彼此融合、彼此转化会形成新的文化,若为了反对外来民族的不平等相处模式,反抗与斗争就成为了主流现象。
如公元1661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就是典型的为了反对压迫,为了实现自己的幸福生活,实现解放与平等而进行的伟大抗争。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古代、近现代的事例不胜枚举。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民族间的不平等主要存在于不同阶级的而利益诉求不同,进而产生并激化矛盾,引起敌对感、对立感以及最重要的不平等现象。
近一个世纪以来,在广袤土地上生活的中华民族经历了奴隶制度、封建制度的更替,以及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化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路径失败后,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所诞生的国家开始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此时转变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原有的各种民族歧视、民族与民族间的武装对抗与敌意等情况被基本消除。建国后,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和完善更使得“剥削”这一字眼已彻底成为过去时,56个民族真正意义上成为和平共处、携手进步、协调发展的大一统民族。(附新中国成立后大陆统一时间进度表: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11月14日,贵阳解放;11月30日,重庆解放;12月4日,南宁解放;12月9日,昆明解放;12月27日,成都解放;1950年5月1日,海口解放;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
尽管在民族统一与发展的进程中,压迫性、剥削性、对抗性得到消除,但由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民族信仰的差异,发展步调不一致、发展质量参差不齐、发展格局不统一导致协调意识、平等意识的建立仍是一个比较困难的局面。各个民族间的关系从传统特征中的阶级压迫转为发展进程中的诸多问题。如比较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如何紧跟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这需要在利益诉求一致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持续化增长,进一步缩小供需矛盾等问题。
民族融合发展中,历史会给出不同的答案与解释。有的会吸收先进文化以促进自身发展、进一步壮大,有的会一味抵制导致自身进步程度进一步降低以至于被淘汰,甚至消亡。但无论怎样,这是一个随着时间变化不断演变的过程。我国奉行民族和平、平等、团结、进步、区域自治的政策,故不会存在民族消亡的情况。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互为基础,互为保障。然而事实上,不平等现象仍存在于现实中,虽然国家对民族地区有政策性倾斜与资金上的支持,但由于历史发展原因以及地域问题,现实发展差距、民族整体素质差异性强导致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确实存在”。如中西部地区中的南疆“三地州”,云、贵、川的藏族聚集地区以及我国自治区中的少数民聚集地。国家对这些地区的扶持力度很大,从法律赋予的权力上、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支持上,还是从国家、省市等各级财政的自己投入上都致力于缩小民族发展差距,这不是民族压迫性、阶级对立性、文化不兼容性、制度适应性所能完全应对的。
事实上的不平等,体现于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发展实际差异情况,并以此导致的进度不统一、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处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和国家的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内的各民族缩小差距,实现协调、进步、稳定发展。正如不可能每一匹马都可以保持统一步调向前奔跑一样,目的地一样,但进步速度并不能完全统一。各个民族无法实现同进步、同富裕有很多因素,如历史上的贫困落后,地理位置偏僻,民族素质参差不齐,发展观念和经济发展模式守旧,精准扶贫落实不到位导致“扶标没扶本”等。这也从侧面证明一个民族无论再强大,也无法使内部全部协调统一、不存在“一丝不平等”的情况。
近代中国背负着太多的屈辱缓慢行进,在经过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才严格意义上成为了一个拥有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作为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新中国的在发展道路上困难不断,危险不断,但唯一不变的是始终注意各民族间的问题解决与协调、平等发展。从《中国民族分布图》上我们不难看出:东北、西北和西南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集地。两广地区的解放标志着壮族、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解放;再从西南地区贵阳、昆明和成都的解放,进一步废除了聚集于此地的30多个兄弟民族。以及1950年5月1日海口解放,使黎族这一海南的土著民族更感受到了祖国的温暖。西藏的和平解放意味版图基本归一。
民族的发展问题始终在党和国家的战略布局中处于高度重视的地位。从以往各民族不同阶级间的压迫性逐步过渡到平等、互惠、互利以求共同稳定、共同进步,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确立使得坚持符合实际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除此之外,还需考虑地理环境等因素,以求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目前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县(旗)就是民族协调与事实上的平等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并伴随各方面深层次、高质量的发展逐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1951年12月,李维双同志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想法和意见。如各民族虽然获得了民族解放,摆脱了阶级压迫、敌对矛盾的尖锐性和冲突性,实现了表面上的民族平等和团结的根本目的。现实是权利虽已得到正确承认,但由于近代历史原因,无论是外来入侵者的人为干扰还是民族地区内部本身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导致与外界的沟通和联系除了闭塞,不平衡性相当明显,所以首先需认识到这种实现各民族协调发展、平等进步的状态只是理想状态,现实仍未达到。
民族政策的定制与实施,是基于国家民族发展实情所做出来的制度保障与长远规划。它可以使各各族人民保持正常、稳定的生活秩序,在此基础上,更好的享受政策所带来的好待遇,不断摆脱以往“贫穷、落后、守旧”的固有帽子,展现出新发展、新理念、新变化的蓬勃生命力,进而逐步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建国后制定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一方面为了恢复破旧不堪、脆弱的国民经济,另一方面,也对土地制度进行了全方位改造,解放了各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此后,在过渡时期的“一化三改”“一体三翼”的总路线中,还着重提到了一定不能忽视民族问题,即完成对台湾的统一,巩固已有成果,不断深化各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加强民族团结,实行大家庭共同富强的目的,并改变偏远、民族地区落后的面貌,迈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在党的领导和民族政策的指引下,汉族人民的大力帮助下,五十年代,民族地区的各项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民族关系不断取得新局面,各族人民密切合作,互相帮助,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九五七年以后,特别是“大跃进”期期间,民族工作受到“左”的严重干扰,犯了急躁冒进的错误。民族工作上的这种急躁冒进,是受了斯大林一九三六年的影响。实践证明,民族地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并不意味着民族间互不信任心理残余的消失,而是为消除这种残余提供了新的更有利的条件:也不意味着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任务已经完成,而是为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提供了新的基础和新的条件。
“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也将长期存在”这一观点也在李维汉同志的有关民族政策的报告中有所提到。事实上,要想消除各民族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平等、同步发展并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这有赖于政策的正确制定、落实方式合理、落脚点精准等多重因素,过快发展或停滞不前绝不是理想的状态。这需要各族人民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在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等基本观念下齐心齐力,共同努力。简单来讲,就是:第一,改变或消除各民族间的差距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第二,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包括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改变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消除这种不平等的标志)。但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李维汉同志的正确意见受到严重干扰,周恩来总理1958年8月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没有得到贯彻。故而在1966年05月至1976年10月这大约十年的岁月中,已经制定并落实的民族政策没有良好保存与落实,民族团结工作也就停滞不前。
文革结束后,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建国后经过不断实践与摸索的民族政策终于恢复正轨,且继续以“平等、协调、发展、进步”等为核心向前发展,这使得民族工作又上了新的“台阶”。
为了更好地服务、发展、助力于各民族团结发展与进步,国家从长远规划,制定了一系列详尽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并在随后的社会检验和时代发展中进入宪法,地位不言而喻。
随着经济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建设也又好又快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工作也被赋予了很多新的使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下,毫不动摇的落实党和国家对于民族地区的政策,即区域自治、民族平等、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等一系列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团结的政策。除此之外,要加强各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医疗等事业的发展,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实施人才培养专项计划,这样,才可以通过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坚定走好“三驾马车”的统筹发展,使事实上的不平等逐渐消失。
1987年,党中央深度总结已有的民族工作经验和成果,并结合改革开放后中国国情的新变化,明确了符合国情的前提下,利用取得的经济建设成果,再次强调这一时期的民族工作重点是打造新型民族关系,缩小发展差距,探索出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其实这一重点也从侧面再次肯定了1981年党的民族工作重点和路线。
由此可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方面坚持实行了帮助各少数民族全面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的方针。这一系列方针的制定与贯彻是符合实际,尊重实际,强调实际的具体实施策略。现如今,民族协调与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真实存在有利于清醒认识目前民族工作的侧重点和状态,有利于在民族基本路线下,继续调动“先进带动后进”的发展格局。
在实现民族间事实上平等的辩证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许多矛盾关系,必须正确的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关系。
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无需多言,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是最高利益,以此为出发点是最好的选择,只考虑小恩小惠,满足于部分得失,置全局于不顾是不明智的做法。因为整体的发展受到损害,局部地区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只顾整体不顾局部,否则发展更是天方夜谭。而要想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需注意到不同民族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清晰认识民族的文化异同点,了解不同民族的“性格文化”,以找出经济发展投资领域的最佳分配模式,进而实现经济发展速度质的提升。因此,要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就必然要首先去开发那些投资少、见效快、获利大的地区,不可能先去发展边远山区。试想,如果用同样的投资,在边远山区只能修一条铁路,而在平原地区能修十条同样的铁路,那么,在国家经济实力不强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先去建设山区的铁路。所以选择效益高才可能使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并在这个基础上,才可能积聚力量逐步去开发边远落后地区。当然,这样做的结果,就有可能暂时使民族间经济、文化出现新的不平衡和新的差距。这种新的不平衡和差别,往往最终使民族经济、文化达到平衡发展所必经的阶段。可是在人们还没有认识到这点时,它对落后地区的民族来说,就可能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和不公平感,这种不公平感一旦超过人们所能承受的限度,便会出现社会动乱,而社会动乱,又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个问题,学会从对立中寻求同一,找到民族间经济、文化的差距和各民族不公平感的心理承受能力的平衡点。当然我们不能只是消极地单纯用填平经济的办法去适应这种承受力,此外还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各民族的觉悟,传播对“公平”的正确理念,增强人们的抗压性。其实,各个民族只要认识到经济发展的根本规律、并从长远利益去领会党和国家政策,他们就会消除不公平感,甚至为了长远利益而宁愿放弃暂时利益。
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除了自身民族的发展需求和发展实力,先进地区的帮扶以外,国家给予的政策与资金投入才是最为关键的。但又不能仅仅依靠这种支援和帮助,因为在整个国家经济实力不强的情况下,支援总是有限的,帮助也只能是双方的。因此,各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主要应立足于自力更生,把自力更生与争取援助结合起来,一个充满依赖思想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而且单纯依靠别人扶植,只会造成软骨症,是很难站立起来的。所以,各个民族只能把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不甘落后的精神作为民族魂树立起来,才可能蒸蒸日上,自强不息,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
国家曾不断探索多种帮扶模式,进行直接支援,但这种支援在很多场合都没被用在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上,而是用来赈灾和济贫了。当然,在民族地区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的情下,有些支援用之于赈灾和济贫是难免的。但是随着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尽可能少用于赈济,多用于开发,将支援模式加以转变。另外,支援又可分直接支援和间接支援。直接支援,即给少数民族地区直接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科技等方面的支援,这固然对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有直接好处。但间接支援也是非常必要的,比如先进地区在经济、文化建设方面所提供的典型、样板和经验,对落后地区的建设也能产生促进作用。所以,我们既要重视争取直接支援,但也要善于利用间接支援,善于借用先进地区的光热,照明落后地区。而且我们只要注意,是可以找到多方面和多种形式的间接支援的。当然,我们这样说,不是要国家和先进地区推卸和放弃对民族地区直接援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