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培培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江苏无锡 214028)
案例:甲和乙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由乙为甲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甲支付乙10万元预付款。后乙为履行合同义务购买相应材料和雇佣工人。10天后甲因急需该份工程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乙要解除合同,请第三方实施该工程,并要求乙退还预付款。乙诉至法院,称其为履行合同已积极准备人员、材料,甲单方面解除合同严重违反约定,应当赔偿乙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例中甲是否有权解除该份合同?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本案中甲无权解除合同,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本案中甲属于违约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即本案中,甲属于违约解除,那么在该种情况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在学界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情况下,非违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也失去了相应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后才可以得到的利益,是合同缔约前双方约定的,而不是在签订合同后已经产生的利益,因此没有必要考虑可得利益,也没必要赔偿。其次,因为可得利益是在合同违约后,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情况通常包含各种条件、因素,影响具体的计算,加大了可得利益计算的不准确性,因此也不应该对可得利益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可得利益是合同法的重点,是在合同订立时就遇见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保护事关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而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不是让合同从始消灭,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这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
从近几年的司法案例中可知,对合同可得利益的支持者占比较少,因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是司法界和理论界的一个难点,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将来性、增殖性、预测性。很多案例是因为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缺乏证据和事实、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导致可得利益不确定。刘承韪对我国 2013 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可得利益的约 100 件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只有 6 件得到法院支持,不支持或未予明确支持者 94件。虽然现在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支持率较过去有所上升,但总体而言还是偏低。
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设定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概念和规则,实践中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认识不足、可得利益与返还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出现混淆也会影响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违约可得利益是一种期待权,本身具有财产性、可得性、增值性、不确定性等特点,所以也会影响在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其的判断。
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可得利益不确定性和计算的困难而否定合同违约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正当性。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包括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缺少后者将会导致违约人的责任不完整,也与合同的订立原则相背离。要改变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实困境,除了厘清可得利益和其他合同法概念的区别以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可得利益损失确定的困境。
有效降低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守约方既然主张可得利益赔偿的请求自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守约方认为可得利益的证明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请求信赖利益的赔偿,但是应当尊重守约方的自由意志,不能因计算存在困难而否定守约方选择可得利益赔偿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也可以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进行协商计算方法从而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进行确定。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起诉的时候可以此为证据。
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细化,相同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既可以受害方在过去同时期所取得的利润为参考对象,又可以同类合同在同时期内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以其他人同样的设备投入生产运营所获取的生产利润等作为参照对象。如果案件中非违约方不能达到合理确定地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但如果其已经开始了准备活动,如前述案例中,非违约方应为履行合同和第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工人劳务费用,则可合理确定地证明信赖利益损失,因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所支出的费用是已经存在的。以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增强我国违约救济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可得利益由于其特殊性,其数额的证明在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司法实践中也可以适当降低可得利益赔偿数额的证明标准,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运用自由心证及经验法则,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来认定证据事实、选择法律规则、作出合理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刘承韪.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J]法学研究,2013 年第 2期,第 85 页
[2]闫仁河.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障碍之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8年6月总24卷 第3期
[3]徐婉馨.论合同解除之可得利益损害赔偿[D]西南政法大学,2016.